税会差异业务描述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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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差异业务描述及案例

税会差异业务描述及案例

税会差异业务描述及案例1、分期收款确认收入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011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购货合同,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大型机器设备。

合同约定,甲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款。

该设备价款共计6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分6期平均支付,首期款项1000万元于2011年1月1日支付,其余款项在5年期间平均支付,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

支付款项时收到增值税发票。

商品成本为3000万元。

假定折现率为10%。

[(P/A,10%,5)=3.7908]销售商品时会计处理:借:长期应收款(1000×6)6000贷:主营业务收入4790.8未实现融资收益1209.2借:银行存款1170贷:长期应收款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贷:库存商品3000资产负债表日(2011年12月31日):本期摊销金额=(长期应收款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期初余额)×折现率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79.08贷:财务费用[(5000-1209.2)×10%]379.08借:银行存款1170贷:长期应收款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2、委托代销(支付手续费方式)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甲商品100万件,协议价为每件100元,该商品成本为每件6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2013年9月30日A公司发出商品,至2013年12月31日B公司已销售10万件;2013年12月31日A公司收到B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销售10万件。

2014年1月26日结清货款。

3、.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的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甲公司、乙公司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2013年发生下列业务:(1)2013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100件,单位销售价格为10万元,单位成本为8万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

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的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的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的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一)税务确认收入早于会计确认的【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20年12月28日签署一份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不含税价款100万元,税额13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增值税专票随货移交给乙公司;甲公司负责送货上门,乙公司货到验收合格立即付款。

甲公司在2020年12月29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票,并且装货发运,在2020年12月31日就送到乙公司;但是因为元旦放假,乙公司是2021年1月3日才验收货物,乙公司1月4日就支付了货款。

假定该批货物的成本为70万元。

问题:甲公司对上述业务2020年和2021年的财税处理及纳税调整解析:1.甲公司2020年会计处理按照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判断,由于在2020年12月31日商品的控制权没有从甲公司转移给乙公司,因此会计上暂时不能确认收入。

借:合同资产-乙公司70万元应收账款-乙公司13万元贷:库存商品7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2.甲公司2020年税务处理(1)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案例2-1】中甲公司销售货物,满足税法规定收入确认,因此需要在2020年确认应税收入。

(2)增值税:由于已经先开票,应在开具之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3.甲公司2020年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由于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税务处理需要确认应税收入,二者在收入与成本都存在差异,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由于满足《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说明规定:“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因此应通过“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步:先调整收入,就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调整,详见表1-1:第二步:就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调整,详见表1-2。

会计经验: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

会计经验: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

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案例1]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记工资还是福利,有诀窍.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记入福利费科目还是工资科目呢?很多人说,当然是福利费啦.也有人说,如果记入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怎么办?段老师提醒您,只要我们将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列入工资薪金制度,并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是可以纳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福利费计算基数的.段郎解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只要职工食堂经费符合34号公告的规定,即使会计将其记入了职工福利费,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可以调整为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申报呢.[案例2]营改增以后,广告宣传费应当取得什么样的发票?公司签了一份户外广告合同,广告公司开了一张6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小慧左看右看,不知道这6个点的票能不能抵税.段老师提醒您,如果户外广告牌的所有权归广告公司,6个点的票没问题;如果户外广告牌的所有权归小慧的公司,那就是广告公司销售户外广告牌了,这个时候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分开,广告业务按6个点,销售户外广告牌应当按17个点.段郎解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附件):三、部分现代服务业(三)文化创意服务.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注意,如果广告公司将户外广告牌的所有权卖给了小慧的公司,合同中一定要分别注明广告牌的价款和广告费的标准,这是分别索取发票、核算和纳税的主要依据呢.【具体实操处理注意事项】有一个词叫税会差异;有一个说法叫以税法为准;有一个习惯就是,会计记账时也要问税法怎么说.段老师提醒您,不要走进这样的习惯和误区.会计记账和以税法为准,是两码事. 当会计记账的时候,我们的唯一依据是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制度,而不是税法;当税务申报的时候,我们的唯一依据是税法,这个时候如果遇上了税会差异,以税法为准,因此就有了纳税调整.千万不要将两码事混成一码事哦!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案例分析(3)

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案例分析(3)

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案例分析(3)案例52017年10月1日主体与客户订立了一项合同,以1300元的价格向客户出售产品A、B、C和D。

主体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A商品、B产品、C产品的单独售价分别400元、250元、750元。

主体经常的单独出售三项产品,同时,主体也经常以600元的价格将产品B和产品C一同出售。

另外,主体向不同客户出售产品D的价格差异范围较大(自200至500不等)。

主体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10月向客户转让了产品A和产品D,11月向客户转让了产品B,12月向客户转让了产品C。

会计处理第一步,识别客户合同:略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转让产品A、产品B、产品C、产品D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合同开始时)1300元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新收入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商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

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

余值法,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按照前款规定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

新旧准则衔接下税会差异案例解析

新旧准则衔接下税会差异案例解析

新旧准则衔接下税会差异案例解析一、案例导入。

咱们先来看个小例子哈。

就说小甲公司,这是一家生产型企业。

在旧准则下呢,它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那是比较简单粗暴的,一直用直线法折旧。

比如说它有一台大型设备,买的时候花了100万,预计能用10年,也没有啥残值。

那按照旧准则下的直线法,每年折旧就是10万(100万÷10年)。

然后呢,新准则来了。

新准则里说,有些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用直线法不太能准确反映真实情况。

小甲公司研究了一下,觉得这台设备其实前几年用得特别狠,后面就慢慢轻松了,所以想改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

这一改可就热闹了,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第一年折旧就得是20万(100万×2÷10)。

二、会计处理。

1. 旧准则下。

小甲公司每年的会计分录都是:借:制造费用10万。

贷:累计折旧10万。

这是很常规的操作,简单明了,按照既定的直线法计算折旧,然后把折旧费用分摊到制造费用里,因为这设备是用于生产的嘛。

2. 新准则下。

第一年:借:制造费用20万。

贷:累计折旧20万。

这里就和旧准则不一样了,按照新的折旧方法,折旧金额变成了20万。

那这对小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就有影响了,利润表上的成本增加了,净利润就会减少。

三、税务处理。

1. 税法呢,可不管你会计上怎么折腾折旧方法。

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像加速折旧有规定的范围等),一般就得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才能在税前扣除。

2. 那对于小甲公司来说,在税务上,不管它会计上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多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只能按照直线法折旧的10万来扣除。

这就产生差异了。

假设小甲公司当年的利润总额是100万(不考虑其他因素)。

在会计上,按照新准则折旧后的利润是80万(100万 20万)。

但是在税务上,应纳税所得额是90万(100万 10万)。

四、差异影响。

1. 暂时性差异。

这个差异就是暂时性的。

为啥呢?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虽然前期会计折旧多,税务折旧少,但是到了后面,会计上的折旧会慢慢变少,而税务上一直是直线法折旧。

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案例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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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案例分析案例12017年10月1日,主体与客户订立一项针对两项知识产权许可证(许可证X和Y)的合同,主体确定该合同代表两项履约义务,每项履约义务均在某一时点履行。

合同针对许可证X所规定的价格为固定金额300,而针对许可证Y所规定的对价则是客户在未来三个月内销售使用了许可证Y的产品的未来销售额的5%。

在合同开始时,主体估计其基于销售的特许使用费(即,可变对价)为1500。

许可证X和Y 的单独售价分别为800和1000。

许可证Y在2017年10月转让给客户,而许可证X在2017年11月转让给客户。

会计处理第一步,识别客户合同:略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转让许可证X和许可证Y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合同开始时1800(300+1500)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1.首先,主体确定是否将可变对价(即基于销售的特许使用费)全部分摊至许可证Y。

将300分摊至许可证X并将1500分摊至许可证Y未能反映出基于许可证X和许可证Y的单独售价(分别为800和1000)对交易价格进行的合理分摊。

因此,主体得出虽然可变付款额明确地与转让许可证Y的履约义务的结果相关(即客户后续销售使用许可证Y的产品)的结论,但将可变对价全部分摊至许可证Y将不符合分摊交易价格的原则。

2.据此,主体应当应用分摊交易价格的一般分摊要求(即,基于每项履约义务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

主体基于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别为800和1000)将固定交易价格300分摊至许可证X和许可证Y。

即,分摊至许可证X的交易价格为133(800÷1800×300),分摊至许可证Y的交易价格为167(1000÷1800×300)。

主体同时基于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与基于销售的特许使用费相关的可变对价1500进行分摊。

分摊至许可证X的可变交易对价为667(800÷1800×1500),分摊至许可证Y的可变交易对价为833(1000÷1800×1500)。

企业重组业务税法与会计差异案例分析(实例解析)

企业重组业务税法与会计差异案例分析(实例解析)

精品文档案例一:资产收购(一般性税务处理)2008年 12 月, B 企业将非现金资产(见下表2)转让给 A 企业, A 企业支付 B 企业控股子公司股权和非股权支付额(见下表1),完成资产转让。

(其他税费忽略不计)表 1:A公司(收购方)单位:万元项目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公允价值股权(控股子公司股权、按成本法核算)200200300债券150150150合计350300450表 2:B公司(被收购方)单位:万元项目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公允价值备注不动产100100300转让设备150200150转让转让资产小计250300450现金505050资产合计300350500注: B 公司设备会计处理为加速折旧,多提的折旧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

(1)判断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①A 公司收购的资产比例不低于B 公司全部资产的 75%( 450÷500= 90%> 75%)② A 公司支付的股权支付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 300 ÷ 450=66.67%<85%)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2)B 公司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30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50贷:固定资产—不动产100固定资产—设备150营业外收入200B 公司税务处理:会计确认营业外收入200 万元,其中 50 万元为设备转让计税基础与账面差异,因以前年度多计提的折旧已作纳税调增,故可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减50 万元处理(填报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19 行),另 150 万元为资产转让所得,税法上确认为应税所得。

A 公司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不动产300——设备150贷:长期股权投资20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50投资收益100A 公司的税务处理:取得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和设备)的计税基础为其公允价值300 万元和 150 万元。

案例 2:资产收购重组案例(特殊性税务处理):甲公司于 2008年 6 月 1 日将账面价值 600 万元的经营性资产(明细见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了对价 1 080 万元(支付明细见表)。

职工薪酬税会差异分析及案例讲解

职工薪酬税会差异分析及案例讲解

职工薪酬税会差异分析及案例讲解内容大纲一、职工薪酬的概念及税会差异二、辞退福利的税会差异三、离职后福利的税会差异四、短期薪酬的税会差异五、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税会差异六、股份支付的税会差异七、综合案例一、职工薪酬的概念及税会差异(一)会计规定(二)税收规定 1.工资、薪金支出(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国税函2009年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但是,不包括:企业发放给职工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薪金(属于福利费)。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上:没有合理规定,职工薪酬包括福利费。

(2)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3)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汇算清缴年度的工资薪金允许在汇算清缴年度扣除,如果只预提未实际发放的不允许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税收:实际发生原则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的累积带薪缺勤费用,税法上应当纳税调增。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支付的退休人员工资和补贴,不得税前扣除,因为与应税收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属于劳务费用,作为经营费用据实扣除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 属于工资薪金的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按照福利费的扣除标准处理(税会差异)入不相关。

比会计上的职工薪酬范围小的多。

2.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扣除基数: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三项经费本身以及四险一金。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子女教育补贴,在会计上属于职工薪酬,但是税法上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不得税前扣除,产生税会差异。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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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差异业务描述及案例1、分期收款确认收入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011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购货合同,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大型机器设备。

合同约定,甲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款。

该设备价款共计6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分6期平均支付,首期款项1000万元于2011年1月1日支付,其余款项在5年期间平均支付,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

支付款项时收到增值税发票。

商品成本为3000万元。

假定折现率为10%。

[(P/A,10%,5)=3.7908]销售商品时会计处理:借:长期应收款(1000×6)6000贷:主营业务收入4790.8未实现融资收益1209.2借:银行存款1170贷:长期应收款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贷:库存商品3000资产负债表日(2011年12月31日):本期摊销金额=(长期应收款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期初余额)×折现率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79.08贷:财务费用[(5000-1209.2)×10%]379.08借:银行存款1170贷:长期应收款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2、委托代销(支付手续费方式)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甲商品100万件,协议价为每件100元,该商品成本为每件6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2013年9月30日A公司发出商品,至2013年12月31日B公司已销售10万件;2013年12月31日A公司收到B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销售10万件。

2014年1月26日结清货款。

3、.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的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甲公司、乙公司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2013年发生下列业务:(1)2013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100件,单位销售价格为10万元,单位成本为8万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

协议约定,如果乙公司于3月1日支付货款,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有权退回商品。

商品已经发出, 3月1日收到货款。

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商品退货率约为10%(10件);2012年3月31日未发生退货。

相关账务处理:①3月1日发出商品时借:银行存款 1 17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10)1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8)800贷:库存商品800②3月31日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借:主营业务收入(10×10)100贷:主营业务成本(10×8)80预计负债20答疑编号:NODE00771000110200000112(2)4月30日前发生销售退回5件,商品已经入库,款项已经支付,并已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借:库存商品(5×8)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17%)8.5预计负债10贷:银行存款(5×10×1.17)58.5(3)2013年6月30日前发生销售退回?件,商品已经入库,款项已经支付,并已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①:再发生销售退回为1件[合计退货6件(5+1),未退货4件]借:库存商品(1×8)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17%)1.7主营业务成本(4×8)32预计负债10贷:银行存款(1×10×1.17)11.7主营业务收入(4×10)404、政府补助A公司20×6年12月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

申请报告书中的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于20×6年1月启动数字印刷技术开发项目,预计总投资36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120万元。

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40万元(其中,购置固定资产80万元、场地租赁费40万元、人员费100万元、市场营销20万元),计划自筹资金12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20万元。

20×7年1月1日,主管部门批准了A公司的申请,签订的补贴协议规定:批准A公司补贴申请,共补贴款项120万元,分两次拨付。

合同签订日拨付60万元,结项验收时(20×9年完工)支付60万元(如果不能通过验收,则不支付第二笔款项)。

(1)20×7年1月1日,实际收到拨款60万元借:银行存款60贷:递延收益60(2)自20×7年1月1日至20×9年1月1日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年分配)借:递延收益30(60/2)贷:营业外收入 30(3)20×9年项目完工,假设通过验收,于5月1日实际收到拨付60万元借:银行存款 60贷:营业外收入605、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6、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已实现的收入进行调整)甲公司2013年的财务报告于2014年4月30日批准报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涵盖期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

甲公司2013年10月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至2013年12月31日货款尚未收到。

2013年12月31日乙公司财务状况已出现财务危机,即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火灾,甲公司估计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将有10%无法收回,故按1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2014年2月1日甲公司接到通知,乙公司已被宣告破产清算,甲公司估计有100%的债权无法收回。

7、未决诉讼(1)甲公司2013年12月31日涉及一项诉讼案件,甲公司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为70%,如败诉,赔偿金额估计为200万元。

甲公司实际确认预计负债200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200贷:预计负债200(2)假定一:2014年5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甲公司支付赔偿220万元,甲公司不再上诉,赔偿已经支付。

借:预计负债 200营业外支出20贷:银行存款 220(3)假定二:2014年5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甲公司支付赔偿190万元,甲公司不再上诉,赔偿已经支付。

借:预计负债200贷:银行存款190营业外支出 108、产品质量保证A公司2014年“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年初余额为100万元。

(1)2014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分别销售产品500台、800台,每台售价为4万元。

对购买其产品的消费者,A公司作出如下承诺:产品售出后3年内如出现质量问题,A公司免费负责保修。

根据以往的经验,发生的保修费一般为销售额的2%~3%之间。

(2)A公司2014年第一、二个季度实际发生的维修费分别为20万元、60万元。

(1)第一季度实际发生修理费用20万元借:预计负债20贷:应付职工薪酬20(2)第一季度末确认与产品质量保证有关的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金额=500×4×(2%+3%)÷2=50(万元)借:销售费用50贷:预计负债509、借款利息1、支付给关联方(如,股东、母公司等)的借款利息,超过债资比例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2、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应符合国税函[2009]777号文的有关要求。

10、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当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不考虑会计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11、研发费加计扣除(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2、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经甲公司董事会批准,甲公司购买一栋写字楼,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

2012年3月1日,支付价款为3 000万元,采用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3 000贷:银行存款 3 0002012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甲公司上述写字楼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为3年。

年租金为600万元,2012年7月1日为租赁期开始日。

当日收到300万元存入银行。

(按年确认)借:银行存款 300贷:其他业务收入3002012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为3 200万元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2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 200-3 000)20013、存货减值准备甲公司2013年1月1日B产品“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10万元。

B产品年末库存300台,单位成本为4.5万元,B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为每台4.4万元。

甲公司已经与长期客户某企业签订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约定在2014年2月10日向该企业销售B产品200台,合同价格为每台5万元。

向长期客户销售的B产品平均运杂费等销售税费为每台0.3万元;向其他客户销售的B产品平均运杂费等销售税费为每台0.4 万元。

①签订合同部分200台可变现净值=200×(5-0.3)=940(万元)成本=200×4.5=900(万元)则签订合同部分不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②未签订合同部分100台可变现净值=100×(4.4-0.4)=400(万元)成本=100×4.5=450(万元)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50-400)-10=40(万元)借:资产减值损失 40贷:存货跌价准备—B产品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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