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辉律师简介
【精编范文】被告人林慧故意伤害、盗窃,被告人陈辉、陈霞妨害公务案-范文模板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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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丁伟武,新余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民警。
被告人林慧,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租住(略)。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X年6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现又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X年12月1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城南警务局刑事拘留,201X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华,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辉,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身份证号码:(略)。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租住(略)。
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X年12月1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城南警务局刑事拘留,201X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霞,女,1986年9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身份证号码:(略)。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租住(略)。
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X年12月1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城南警务局刑事拘留,201X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静炜,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检刑诉(201X)第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慧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告人陈辉、陈霞犯妨害公务罪,于201X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陈辉、郭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辉、郭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8【案件字号】(2021)冀11民终3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天杲贾志英刘畅【审理法官】张天杲贾志英刘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辉;郭聪聪【当事人】陈辉郭聪聪【当事人-个人】陈辉郭聪聪【代理律师/律所】马国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周洪志北京市京悦(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国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周洪志北京市京悦(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国锋周洪志【代理律所】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悦(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辉【被告】郭聪聪【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陈辉与郭聪聪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法院调解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陈辉与郭聪聪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且出借人实际出借款项两个基本要件,否则借款关系不成立。
本案中,陈辉与郭聪聪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陈辉仅提供了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存在,郭聪聪抗辩系为案外人马永军代收款项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综合全案证据来看,无法确定陈辉与郭聪聪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并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陈辉主张与郭聪聪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当就成立借贷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证明责任,陈辉上诉称郭聪聪应证明名下账户收款是马永军借款否则应当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能支持。
常熟本地比较好的律师

常熟本地比较好的律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律师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是为了解决纠纷,律师都是我们需要寻求帮助的重要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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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陈律师陈律师是江苏浩天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和主任,拥有近20年的法律实践经验。
他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对于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问题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
作为一个资深的律师,陈律师不仅在法律领域有着卓越的表现,还在社会公益事业上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他曾多次参与公益法律援助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解决法律难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二、王律师王律师是江苏新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
他主要从事公司法、知识产权、劳动法等领域的法律服务,曾多次代理各类复杂的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王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赞誉。
他的服务范围广泛,不仅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还为个人客户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作为一名优秀的律师,王律师一直秉承着“诚信、专业、高效、服务”的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吴律师吴律师是江苏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
他擅长处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在此领域拥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
吴律师曾多次代理各类复杂的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作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吴律师一直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赞誉。
他的服务范围广泛,不仅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还为个人客户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四、周律师周律师是江苏和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
他主要从事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服务,曾多次代理各类复杂的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东宽豪斯业主委员会、吴梦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东宽豪斯业主委员会、吴梦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39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鲁金焕朱长勇张晔【审理法官】鲁金焕朱长勇张晔【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东宽豪斯业主委员会;吴梦洁;毕全合;刘亚龙【当事人】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东宽豪斯业主委员会吴梦洁毕全合刘亚龙【当事人-个人】吴梦洁毕全合刘亚龙【当事人-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东宽豪斯业主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陈辉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姚金龙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仲蕊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辉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姚金龙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仲蕊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辉姚金龙仲蕊【代理律所】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东宽豪斯业主委员会【被告】吴梦洁;毕全合;刘亚龙【本院观点】业主委员会请求撤销的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豫0122民初3486号民事调解书,涉及的房屋系位于中牟县白沙镇××路北侧、××南侧××楼××单元××4xx的房屋,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局于2016年8月19日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河南力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性质为市场化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商业服务,房屋产权证号房屋产权证号为牟房权证字第某某。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局于2016年8月19日登记坐落于中牟县白沙镇镇兴路北侧、青年路南侧郑东宽豪斯2号楼2层201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河南力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产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某某,坐落于中牟县白沙镇镇兴路北侧、青年路南侧郑东宽豪斯2号楼1层1xx铺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河南力天置业有限公司,房房屋产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某某,落于中牟县白沙镇镇兴路北侧、青年路南侧郑东宽豪斯2号楼3层3xx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河南力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某某,于中牟县白沙镇镇兴路北侧、青年路南侧郑东宽豪斯2号楼4层4xx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河南力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产房屋产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某某,中牟县白沙镇镇兴路北侧、青年路南侧郑东宽豪斯2号楼5层5xx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河南力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产权房屋产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某某,牟县白沙镇镇兴路北侧、青年路南侧郑东宽豪斯2号楼6层6xx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河南力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某某。
青海红十字医院与李东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红十字医院与李东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青01民终4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东宋敏芳李宏宁【审理法官】王文东宋敏芳李宏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海红十字医院;李东芸【当事人】青海红十字医院李东芸【当事人-个人】李东芸【当事人-公司】青海红十字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陈辉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马卫东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辉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马卫东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辉马卫东【代理律所】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青海红十字医院【被告】李东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过错责任比例承担的划分及一审确定的精神抚慰金数额是否适当;二、一审确定的李东芸因治疗期间所产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李东芸在2016年治疗期间向青海红十字医院借款180000元用于支付医疗费用,青海红十字医院因本案进行鉴定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6486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过错责任比例承担的划分及一审确定的精神抚慰金数额是否适当;二、一审确定的李东芸因治疗期间所产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是否正确。
关于过错责任比例承担的划分,本案一审中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青海红十字医院对李东芸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属主要因果关系,李东芸在该医疗事故中残疾程度被评定为九级。
该鉴定意见,双方均不持异议,故该鉴定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本院亦予以采信。
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人民政府与陈冲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人民政府与陈冲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乡政府【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30【案件字号】(2021)苏03行终2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涛周美来李帅胜【审理法官】赵涛周美来李帅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人民政府;陈冲【当事人】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人民政府陈冲【当事人-个人】陈冲【当事人-公司】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辉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张玉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李某某飞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番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辉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张玉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李某某飞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番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辉张玉李某某飞刘番【代理律所】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人民政府【被告】陈冲【本院观点】关于张集镇政府实施案涉拆除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一般程序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张集镇政府实施案涉拆除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法律援助陈辉案件结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陈辉,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陈辉家境贫寒,无力承担高额的律师费用。
在得知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后,陈辉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二、案件经过1. 法律援助申请陈辉在得知自己涉嫌故意伤害罪后,因无力承担律师费用,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
经审查,陈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了经验丰富的律师。
2. 律师调查取证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展开了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律师与陈辉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同时,律师还走访了案发现场、证人,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
3. 法庭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为陈辉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律师首先指出,陈辉的行为虽然有过错,但并非故意伤害,而是由于一时冲动所致。
其次,律师强调,陈辉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最后,律师结合陈辉的悔罪表现,提出了从轻处罚的建议。
4. 判决结果经过法庭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陈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悔罪表现良好,且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陈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案件结果分析1. 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性本案中,陈辉因家境贫寒,无力承担律师费用,申请了法律援助。
在律师的帮助下,陈辉最终获得了公正的判决。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性。
法律援助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帮助,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2. 律师辩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律师为陈辉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终使陈辉获得了从轻处罚。
这说明,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对于当事人至关重要。
律师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心理素质,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犯罪预防与教育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同时,对于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以警示他人。
此外,对于犯罪嫌疑人,要加强教育改造,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刘珊、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珊、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鲁04民终30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东徽张硕王丹【审理法官】朱东徽张硕王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珊;陈辉;刘林【当事人】刘珊陈辉刘林【当事人-个人】刘珊陈辉刘林【代理律师/律所】张志晓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李锋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志晓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李锋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志晓李锋【代理律所】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珊;陈辉【被告】刘林【本院观点】本案中,刘珊向刘林出具借据,借据载明“借款人刘珊于2009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间向刘林借款折合人民币300万元,汇款方式均为境外汇入山东凯尔森建材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胁迫追认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直接证据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二审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刘珊向刘林出具借据,借据载明“借款人刘珊于2009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间向刘林借款折合人民币300万元,汇款方式均为境外汇入山东凯尔森建材有限公司。
如果出借人提出需要该借款资金,借款人应无条件的积极返还给出借人。
借款人刘珊,出借人刘林”,刘珊在该借条借款人处签名确认。
现刘林持有该借据起诉,说明双方已就2009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间资金往来达成借贷合意。
刘林提交的自2009年12月至2012年8期间通过从境外陆续向山东凯尔森建材有限公司银行汇款转账单据已超过300万元,足已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刘林与刘珊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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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輝
(律師/心理咨詢師)
陈辉律师
陈辉律师1992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4年取得律师执业 证书,至今执业十三年,曾在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广东康平律师事务所任合伙 人,目前在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任资深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 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陈辉律师于1982年在南京大学获得理学学士学位,1990年在 暨南大学获得经济法学硕士学位,曾于1986年在美国洛杉矶南 加州大学进修,2003年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修证书。陈辉 律师从事多年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也在广东省人民政府从事 多年立法和执法工作。 陈辉律师不仅长期在国内执业,对国内法律事务的处理经验丰 富,而且他自1995年至1996年在美国弗吉尼亚和加拿大多伦 多等地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工作,获得大量从事涉外律 师业务的宝贵经验。 陈辉律师擅长公司法, 金融法, 知识产权法, 房地产法和涉外商 法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曾撰写由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经济法学教材中知识产权法内容, 曾发表多篇法律学术论文, 并 多次向企事业单位、学校、组织进行公司法、知识产权法方面 的演讲, 担任多家公司、企业和组织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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