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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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的管理规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的管理规定.doc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2763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2763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6.国家及省市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程。

二、细则编制的目的:为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本细则实施的范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1、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2.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体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3.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4.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必须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1.脚手架及模板工程******:搭设最大高度米;2.脚手架及模板工程*******:搭设最大高度米;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管理制度:1.监理部严格按照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监理;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总监全权负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3.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方案,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上报监理单位审核;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程序由企业相关部门审核、专家进行论证,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上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要进行监测监控的,建议委托第三方实施;5.项目监理部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6.施工单位在专项方案实施前,由编制人员或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监理实施见证;7.施工单位应上报应急预案,监理单位进行见证,并督促施工单位对应急演习预案进行完善和改进;8.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和旁站,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由建设单位向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报告;9.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危险性较大的的分部分项工程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环节进行巡查,签发整改通知书,直至下发停工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方案安全生产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1.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公司各级领导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决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放在重点议事日程上,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

2.建立健全并全面贯彻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责任制,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成立三级安全管理机构。

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每周召开一次会议,部署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和改善安全技术措施,具体检查各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并提出改进安全技术问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控制工人按安全规程作业,确保施工安全生产。

安全值日员每天检查工人上下班是否佩戴好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工人操作面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工人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并及时检查安全存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3.安全技术有针对性,现场内的各种材料施工设计须按施工平面图进行布置,现场的安全、卫生、防水设施要齐全有效。

4.切实保证职工在安全条件下进行作业,施工在搭设的各种脚手架等临时设施均要符合国家规程和标准,在施工现场安装的机电设备要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带“病”运转。

5.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坚持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应系好安全带。

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要高置安全色标、标语或宣传画,随时提醒职工注意安全。

6.严肃对待施工现场发生的已遂、未遂事故,把一般事故当作重大事故来抓,未遂事故当成已遂事故来抓。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做到“三定一落实”,并在做到抓一个典型,教育一批的效果。

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省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执行。

施工企业各级领导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逐级建立安全责任制,使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成为全体职工的自觉行动。

2.建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项技术组织措施,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发布日期:2018-12-29 16:50浏览次数:215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群死群伤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部署要求,我厅起草了《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实施细则》起草的背景危大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一旦发生事故,必将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国家和省高度重视。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37号部长令,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强化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真落实,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结合我省房屋市政施工行业实际,细化起草了本《实施细则》。

经征求各市住建主管部门及厅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厅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印发实施。

二、《办法》起草的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三)住建部规范性文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8章39条,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属地监管。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省厅对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首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方案,并严格执行。

安全管理方案应当包括对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估、安全防护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施工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其次,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施工人员是工程施工中的主体,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直接关系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因此,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能,做到知识在脑、技能在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另外,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要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现场是安全管理的重点,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秩序井然,安全设施完善。

同时,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最后,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安全监督检查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综上所述,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是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保障措施。

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只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才能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一、引言二、监理工作职责1.制定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及实施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实施;2.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意见;3.进行施工工艺、施工设备及安全设施的质量检查,确保达到规定的安全和技术要求;4.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5.负责组织安全专项检查和安全抽查,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水平;6.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7.监督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危险作业的监护工作,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8.及时报告施工单位的重大安全事故和不安全因素,协助处理事故后的工作;9.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施工安全;10.对施工单位的违规操作和安全隐患进行记录,及时向建设单位上报。

三、施工现场管理要求1.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2.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3.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4.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齐全,包括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安全网等;5.施工单位应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保证无证上岗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6.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工艺标准和操作规程;7.施工现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监控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8.施工单位应及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9.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理人员报告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10.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四、监理工作要点1.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施工方案的安全及合理性;2.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和指导,确保施工的安全可行性;3.在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4.建立安全档案,记录施工单位的安全违规行为,便于追责和处理;5.定期组织安全专项检查,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进行评估;6.针对施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和事故,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建设单位上报;7.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配合,共同维护工程项目的安全稳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含注释和危大工程界定) 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含注释和危大工程界定) 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8.9.1

《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8.9.1

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活动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危大工程范围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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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发文机关:淄博市建设委员会文号:淄建发 [2009]84号发布时间:2009年 11月 12日淄博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 建筑工程” 的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 专项方案” ,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安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监督负责人;(二专家组成员;(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四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五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 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安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监督负责人及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上报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方案实施过程的有效监控。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等,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职责分工,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所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为安全监督重点。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重点加强深基坑支护结构安全和模板及其支架承载能力、刚度、稳定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淄政发【 2009】 9号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淄博市建设委员会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专业工作 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淄博市建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3m (含 3m 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3m (含 3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2及以上;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预应力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 5m (含 5m 的基坑 (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 ,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其它(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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