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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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平安人寿合同

2024版平安人寿合同

2024版平安人寿合同2024版平安人寿保险合同一、合同当事人1. 保险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 投保人:(投保人姓名)3.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姓名)4. 受益人:(受益人姓名)二、保险合同基本信息1.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2. 保险产品名称:平安人寿保险3. 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止4.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5. 保险费:(保险费金额)6. 缴费方式:(缴费方式)7. 缴费期限:(缴费期限)三、保险责任1. 死亡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向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险金。

2. 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疾病导致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疾病保险金。

3. 意外伤害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约定的伤害,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四、责任免除1. 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犯罪行为导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保险费的支付1.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缴费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

2. 若投保人未按期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暂停或终止保险合同。

六、保险金的申请与支付1. 受益人应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在收到申请后,经核实无误,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投保人可申请变更合同内容,需经保险人同意。

2. 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需按合同约定支付解约费用。

八、争议解决1. 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其他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

十、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平安保险合同范本

平安保险合同范本

平安保险合同范本1. 投保人:[投保人姓名]2. 保险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保险标的[具体保险项目]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金额:[具体金额]保险费:[具体金额]三、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四、保险人的义务1. 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投保人的报案,并在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查勘、定损。

3. 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1. 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

2.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

3.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4.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六、赔偿处理1.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2.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标的进行重新估价。

3. 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可以与投保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1. 本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2.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按保险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八、争议处理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投保人、保险人各执一份。

投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保险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平安保险合同范本

中国平安保险合同范本

中国平安保险合同范本【篇一:平安保险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本保险仅适用于非营运个人车辆。

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NG A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LTD.(以下简称本公司)币值单位:人民币元保险单No.6068733 保险合同号码:P0785682 保险合同生效日:2004年02月14日投保人:张立新性别:男生日:1967年03月16日证件号码:被保险人:张立新性别:男生日:1967年03月16日证件号码:生存受益人:张立新100%其他被保险人:王晓艳性别:女生日:1969年03月29日证件号码:生存受益人:王晓艳100%身故受益人:张立新100%保险项目保险期间交费年期保险金额/份数/档次保险费保险对象投保主险:世纪同祥(763)终身20年25,000元1,202.50元附加寿险:男性重疾(766)20年20年10,000元99.00元张立新女性重疾(767)20年20年10,000元70,00元王晓艳一年期附加短险:保额(元)/档次保险费(元)险别(代码)被保险人其他保险人配偶子女被保险人其他保险人配偶子女附加意外(196)10000意外医疗(197)10000(本栏以下空白)红利选择:累积生息合计保费:(年缴)壹仟伍佰零贰圆伍角整(RMB1502.50)特别约定:(本栏空白)董事长王利平2004年02月14日定于锦州寿险本公司咨询服务电话3155889 服务地址锦州市古塔区中央大街二段54号部门:9 业务员:83 曹安居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NG A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LTD.(以下简称本公司)币值单位:人民币元保险单No.6068734主要保险利益摘要表保险合同号码:P0785682 主险名称: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红型)(763)主要保险利益摘要现金价值与交清保额保险年度年末生存金疾病身故意外身故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交清保额1年3703 25000 1年末198 3752年25000 25000 2年末717 12933年25000 25000 3年末1260 22104年25000 25000 4年末1994 34035年25000 25000 5年末2751 45986年25000 25000 6年末3594 58907年25000 25000 7年末4461 71858年25000 25000 8年末5357 84939年25000 25000 9年末6275 979810年25000 25000 10年末7220 11115 11年25000 25000 11年末8193 12445 12年25000 25000 12年末9187 13778 13年25000 25000 13年末10206 15123 14年25000 25000 14年末11250 16483 15年25000 25000 15年末12313 17853 16年25000 25000 16年末13400 19238 17年25000 25000 17年末14506 20643 18年25000 25000 18年末15635 22073 19年25000 25000 19年末16782 23520 20年25000 25000 20年末1795021年25000 25000 21年末1820022年25000 25000 22年末1845023年25000 25000 23年末1869824年25000 25000 24年末1894325年25000 25000 25年末1918526年25000 25000 26年末1942527年25000 25000 27年末1966028年25000 25000 28年末1989329年25000 25000 29年末2012030年25000 25000 30年末2034331年25000 25000 31年末2056032年25000 25000 32年末2077333年25000 25000 33年末2098034年25000 25000 34年末2118035年25000 25000 35年末2138036年25000 25000 36年末2157337年25000 25000 37年末2175838年25000 25000 38年末2193839年25000 25000 39年末2211040年25000 25000 40年末2227841年25000 25000 41年末2243842年25000 25000 42年末22593以上为主险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的保险利益摘要附加险的保险利益详见保险合同条款。

中国平安人寿赢聚一生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人寿赢聚一生保险条款

身 故 保 险 金 申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请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 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 且保证该利 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若我们 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 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1模板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1模板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模板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平安人寿保险代理合同书

平安人寿保险代理合同书

保险代理合同书(区拓20164年版)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委托人)全称:乙方(代理人)姓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乙方从事约定的代理行为,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费。

本合同的订立并不直接或间接地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条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展业服务体系管理办法及相关作业规定》(下称“基本管理办法”),作为甲方对乙方管理的基本办法。

乙方自愿遵守基本管理办法,并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乙方作为甲方代理人,负有保护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的义务。

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内容:1.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动产及不动产等有形资产;2.业务经营中积累的全部客户资料;3.代理人队伍;4.通过各种方式建立的业务渠道;5.通过各种信息获取的展业机会;6.电脑及网络系统存储、处理的全部信息资料;7.关于代理人管理、团队建设、佣金支付、展业诀窍等各项制度或经营措施;8.商业秘密;9.享有着作权的各种培训资料、行销辅助品等;10.商标权、名称权、CI及其他标识;11.其他形式的甲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资源或权益。

只有经过甲方的合法授权,乙方才可合理使用或利用上述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乙方不得以非法侵占、使用、窃取、泄露、擅自转让、唆使代理人解约及其他方式侵害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

第四条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乙方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作为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平安保险公司合同模板

平安保险公司合同模板

平安保险公司合同模板甲方:__________乙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投保乙方的人寿保险产品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内容1.1 保险产品:乙方根据甲方的选择,提供以下保险产品:(1)人身保险:_______;(2)健康保险:_______;(3)意外伤害保险:_______。

1.2 保险期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1.3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元整。

1.4 保险费率:按照乙方公布的最新费率执行。

第二条保险费支付2.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2.2 甲方支付保险费后,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出具保险费收据,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为甲方提供保险服务。

第三条保险责任3.1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承担甲方保险责任。

3.2 乙方在收到甲方保险费后,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保险服务,并在甲方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合同解除和终止4.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3)甲方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签名):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注:本合同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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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合同1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出生证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十、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及生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结婚津贴保险金”及“子女教育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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