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研究
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

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引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约束关系,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制度是为了对违约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罚而设立的。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的意义、应用范围以及操作指南,并探讨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一、违约金制度的意义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应用,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促使双方履行合同:违约金制度作为一种经济处罚手段,可以有效地促使双方履行合同。
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补偿,从而强化双方履行合同的动力。
这有利于提高劳动合同的执行力和合同双方的诚信。
2.维护合同稳定性: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至关重要。
违约金制度可以起到维护合同稳定性的作用。
一方面,劳动者在考虑是否解除合同或违约时,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从而避免轻易解除合同或违约。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或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时,也可以通过违约金的规定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
3.公平合理的约束和救济措施: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起到约束双方行为的作用,可以使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更加谨慎。
同时,违约金的规定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救济措施。
当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另一方可以通过追求违约金的支付来维护自身权益。
二、违约金制度的适用范围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可以避免劳动者轻易解除合同,从而维护劳动合同的稳定性。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约束,避免滥用解除合同权利,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3.追究违约责任:当劳动合同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可以作为受害方的一种救济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违约金制度的操作指南违约金制度的设定和操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性: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违约程度、合同价值、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事业编违约金赔偿标准

事业编违约金赔偿标准事业编违约金赔偿标准是指事业编人员在违约情况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在事业编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会约定一些违约条款和相应的赔偿标准。
以下是事业编违约金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一、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1.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事业编人员或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通知对方一定期限。
若一方违反约定,应支付对方违约金。
例如,若事业编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工资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
2. 原因正当的解除劳动合同:若事业编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正当,例如因单位工作环境恶劣、薪酬待遇不合理等,可以减少或免除违约金的支付。
3.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事业编人员的工作年限和离职前工资标准支付相应违约金。
一般来说,违约金是根据工资总额的10%~30%来确定。
二、考试违约金对于事业编考试而言,一般会有违约金规定。
若考生违约,例如未按时参加考试或放弃考试资格,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1. 违约罚金的金额:违约金的金额一般与考试的级别和重要性有关。
一些重要考试,如高级职称评审、国家公务员考试等,违约金可能较高,一般为报名费的一定比例。
而一些普通的职称考试或资格认证考试,违约金可能较低,一般为报名费的10%~30%。
2. 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违约金一般会在考试报名时就要求缴纳,在考试未能顺利进行时,违约金将不予退还。
三、其他违约金规定除了劳动合同和考试方面的违约金,事业编人员在其他方面的违约行为也可能面临相应的违约金赔偿责任。
例如,对于研究生、博士生等人员,如果未按照约定的研究进度完成学业或提前毕业,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
对于事业编违约金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和标准,需要根据不同的用人单位和具体的情况来确定。
这些标准往往是通过劳动合同或相关规定来约定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了解相关规定,并在必要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签订补充协议,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员工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用于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其中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就涉及到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问题。
本文将就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1. 非违约方的权利当劳动合同的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于非违约方来说,他们享有一定的权利以及权益的保护。
(1)请求继续履行合同: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2)请求解除合同:非违约方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3)请求赔偿损失: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请求,索取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等。
2. 违约方的责任劳动合同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其他法律责任。
(1)支付违约金:违约方需要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作为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2)赔偿损失:违约方需要赔偿非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等。
(3)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违约方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诉讼等法律后果。
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1. 违约金的定义违约金是违约方因违反约定而应支付给非违约方的一定金额,用于补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当与合同履行难易程度、合同价值、违约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相适应。
3. 违约金的约定方式违约金可以通过约定固定数额、按照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计算等方式进行。
4. 违约金的合理性评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预期损失具有相当性,并不能过分损害违约方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补充规定除了法律的基本规定外,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还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进行了补充和具体规定。
1.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责任当员工在合同终止后未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引起雇主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雇主损失。
农行三方协议违约金

农行三方协议违约金篇一:教你几个规避offer、三方和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方法最近,hukoumaster收到的同学邮件主要集中在违约及违约金的处理等问题上,而且估计以后这个问题会越发普遍。
因此考虑再三,还是决定冒着被众 HR帅哥美眉们群殴的危险写这篇文章。
其实,每个HR的招聘态度都代表着该企业的用人态度和内部环境。
对那些把自己的offer letter、三方和劳动合同当圣旨要挟毕业生或员工的HR,大师只能报以最大的BS并用这篇文章进行反击了。
至于什么是offer、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就不赘述了。
不知道的同学在byr或水木找我发过的文章吧。
一,如何规避offer违约金?【适用对象:已经签订offer,但是没有交纳或与企业签订三方和劳动合同的学生】答:offer 只是企业和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的意向性协议,只具备合同法中的要约性质,只能说明学生和企业之间达成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
目前对于offer的违约金法律效力问题还存在很大争议。
因为新劳动法已经取消了违约金的要求,我想offer 和三方的违约金取消是迟早的事。
如果学生在签订了带有违约金的offer之后,如果违约,那么企业只有依据民事诉讼法来起诉,并要求学生支付违约金。
但是实际操作中,只要学生的三方协议和就业推荐表还没有交给企业,那么企业是很难追偿到offer中的违约金的。
所谓光脚的不怕穿鞋的,在这样的就业环境下,又不是掌握核心竞争力的员工,企业为了区区几千块钱到法院起诉、等待判决和执行这些钱是很难想像的。
就算法院支持,如何执行也会成为一个大问题。
学生一般一没房子二没钱,这也不是刑事责任,弄来弄去企业毛儿得不着。
学生可以大摇大摆的和新企业签三方和劳动合同。
另外,个别城市,比如上海,规定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违约金不得高于第一年的月平均工资。
上限一般不超过5000.其他地方也会参照这个标准,那些要天价违约金的企业除了吓吓毕业生,其实没什么能耐。
劳动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劳动合同违约⾦⼀般是多少对于⼀般的民事合同,为了防⽌⼀⽅当事⼈违约给⾃⼰带来损失,双⽅当事⼈是可以约定违约⾦的。
对于劳动合同,只有在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违约⾦。
那么,劳动合同违约⾦⼀般是多少?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劳动合同违约⾦⼀般是多少关于违约⾦的标准,⾸先,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约定违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付违约⾦。
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的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
违约时,劳动者所⽀付的违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其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可以约定违约⾦。
但是劳动者同法对于违反竞业限制应当承担违约⾦的数额并没有具体规定,这说明劳动者和⽤⼈单位可以协商约定,但是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也不能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公平原则。
违约⾦与经济补偿⾦的区别1.构成要件不同。
依照法律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由于劳动者的过错造成的以外,不论⽤⼈单位是否有过错,其均需⽀付经济补偿⾦。
且劳动者因⽤⼈单位的过错⽽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也需⽀付经济补偿⾦。
⽽违约⾦则需⼀⽅违约。
2.计算基点不同。
违约⾦的具体数额应以具体损失为平衡的基点。
⽽经济补偿的计算基点并不是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受到的损失,⽽是劳动者对⽤⼈单位已作出的贡献。
劳动者在⽤⼈单位⼯作的时间越长,其离职时的经济补偿⾦就越多;反之,⼯作时间越短,经济补偿⾦就越少。
3.功能不同。
违约⾦的功能主要在于赔偿守约⽅因对⽅违约⽽遭受到的损失,⽽经济补偿⾦具有双重性质,⼀⽅⾯具有赔偿性质,另⼀⽅⾯在不可归责于劳动者和⽤⼈单位双⽅当事⼈之事由时,经济补偿⾦是⽤⼈单位照顾义务效⼒⽽衍⽣的⼀种义务,其法律性质为对被雇劳动者的离职补贴。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书面劳动合同未签定,违约金事项仅有口头约定,是否可以主张?

书面劳动合同未签定,违约金事项仅有口头约定,是否可以主张?文档简介: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是日后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可能涉嫌违法,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案例】北京A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每年都有数个解决应届毕业生的北京市常住户口的指标。
2005年3月,A公司新上了一个项目,急需人手,于是决定招录一批应届毕业生。
经过数轮的考试、审核,最终决定录用张某等人,双方口头约定了张某等人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解决户口等事宜,并且特别约定如果张某等人在3年内因个人原因离职的话,需交付违约金3万元。
但是由(3.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于时间较紧,A公司与张某等人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半年之后,A公司为张某等人申办了北京市常住户口,户口办理完毕,张某即向A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A公司要求张某按照当时的口头约定支付3万元违约金,张某拒绝支付。
随后,A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书面合同约定、并且A公司又不能提供有力的能够证明当时的口头约定内容的证据为由驳回了A公司的的仲裁请求。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情况做出具体约定,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也是日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享受(4.以上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多信息可关注义贤新浪博客:/u/2749102171)权利、履行义务的主要依据。
并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一项法定义务,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定的罚款。
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探讨——兼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之完善

异议。但笔者认为这是劳动立法的缺陷, 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允,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也容易引起混乱, 理应进行立法修 改。 笔者的观点是: 劳动者主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被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的, 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文通过下面的案例引出的话题进行探讨和论证, 用以证明这一观点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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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蕊 套 治 : 蝴律 政
贡献 的一种补偿。当今世 界经济全球化 已经成为世界经济 格局 的基 本趋势 , 强 资本、 “ 弱劳工”已经成为劳 资关 系的 基本态势 , 资本地位不断上升的情 况下 , 在 设立经济补偿 金 的立法初衷是为 了防止用人单位 随意解 除劳动关系,保护 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 《 关于实行 劳动 合同制度若干 问题 的通知》第二十条 的规 定: 劳动者按 照 《 “ 劳动法》第二十
[ 键 词 ] 动合 同 ; 协 商 解 除 ; 协议 离 职 ; 经 济 补偿 金 关 劳
[ 中图分类号] 9 25 D2.2
[ 文献标0 — 62(0 6 0 — 04 0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 第二十 四条规定: 经劳动 “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 劳动合 同可以解 除。” 第二十八条规 定: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解 除劳动合 “ 同的, 应当依照 国家有关规 定给予经济补偿 。 在实践 中, ” 针 对协商解除劳动合 同是否要给予补偿 金一直争议颇 多。本 文试 图从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着手对这一 问题作一探讨 。
第一 ,辞职的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金{ 而协商解 除劳动合 同, 劳动者可 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
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

有鉴于此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了 《 劳动合同法 》 。这部法律 的通 过对于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 ,保护劳 动者 的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关 系和谐稳定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劳 动 合 同 违 约 金 制度 概 述 .
单位 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 义务的人员 。对 这 些人员进行竞业限制 ,有利于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 营。 虽然在这两种情况下设定违约金是很 合理 的 ,但它却 忽视 了在用人 单位 与劳动者之间 ,劳动者从一开始就处于弱势地位 的情况 。
人文 法制
.3 3 1.
劳 动 合 同违 约 金制 度研 究
沈 阳
摘
杜
西
保定 0 10 ) 7 00
( 北 大 学政 法 学 院 河 北 河
要 :长 期 以 来 , 受 民 法观 念 的影 响 ,在 我 国司 法 实践 中 , 劳动 合 同违 约 金 制 度 一 直 被 认 为是 承 担 违 约 责任 的 一 种 主 要 方 式 。这 虽
从属性 ,即违 约金条款是附随于主合同的从合 同,其 以主合同的有效成 立为前提。违 约金条款 的重要功能即在于能够及 时解决 因违约造成损害 的赔偿请求 问题 。
通 过对违 约金制度的分析 ,我们不难看 出,劳动合 同违 约金制度 即 由违 约金制度发展 而来 ,因此 ,我们 可 以将 劳动合 同违 约金 制度定 义 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在一方违约 的情况 下应向另 方支付相应数额 的金钱的一种制度。 然 而,由于劳动合同 自身的特 殊性 ,使得劳动合同违约金 制度不仅 具有违约金制度的基本特点 ,而且 在长期 的发展 中形成 了其他违 约金制 度所不具有 的独特性 。也正是由于其 自身 的独特性 ,使得用人单 位频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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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 2009 12 08 作者简介 : 赵德淳 ( 1962- ) , 男 , 辽宁大连人 , 副教授 , 主要从事劳动法研究。
90
2010 年第 1期 ( 总第 67 期 ) 1月 15 日出版
学报
上述观点只看到了劳动合同违约金适用过程 中的不平等现象 , 忽略了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以 及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实践中, 用人单位在为 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时, 事先为劳动者单方 面设置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而对于用 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却没有设置违约金, 用 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金即可, 劳动合同违约金实质成了单方面 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的适用确实存在 明显的不公平。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方面是 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地位不平等而引 起的, 另一方面是我国有关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立 法方面的 原因。在一些 部门规章和地方 性立法 中 , 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而引起的劳 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所 产生的负面影响 准备不 足 , 因而产生了上述问题。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 条款在适用方面存在的不公平 , 完全可以通过立 法进行干预 , 如果劳动合同只约定劳动者提前解 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应当认定该种约定无效, 以维护劳动合同违约金在适用方面的公平。这种 立法正是 体现了 的社会法思想。 3 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极 大地限制了劳动 力的合理流动 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条款并没有限制劳 动力的合理流动。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 定 :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 位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 见 , 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 同要按照约定支 付违约 金 ,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仍然不需要征得用 人单位的同意, 劳动者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 务即可。认为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大大限制了 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主要是认为劳动者提前解除 劳动合同, 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无异于 变相限制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但是, 作为一种 合同关系,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就应当承 担一定的责任, 以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 , 如果 劳动者提 前解除劳动合同 , 不需要承担 任何责 任 , 违背了合同的基本原理, 劳动合同岂不成了 只约束用人单位而不能约束劳动者的单方面合同 了。法律在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辞职权的同时, 可 以让劳动者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既保证了劳动 91 劳动 法 和 劳动合 同法
Number 1( General Serial No 67) January , 2010
金 , 劳动合同的约束力无从体现。在劳动合同中 约定违约金 , 对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切实履行劳动 合同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如果劳动合同的当事 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劳动者一方提前解除 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 , 那么劳动合同对于劳 动者一方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对于劳动合同当事 人来说 , 签订劳动合同 的目的就是为了 履行合 同 , 约束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期 限履行合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劳动合同 违约金对于促使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合 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 在 劳动合同法 中, 应当允许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 金条款 , 即违约金可以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 动合同中的一个约定条款 , 以起到担保劳动合同 履行的作用。劳动者只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期 限履行了劳动合同, 就不会承担劳动合同违约金 的责任。设立劳动合同违约金 , 有利于鼓励劳动 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 , 守合同、讲信用。同 时 ,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设立对于劳动合同当事人 双方都是平等 的, 以体现 劳动 合同法 的公 平原则。 2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约定 要体现对பைடு நூலகம்动者 的特别保护 针对劳动合同 的特殊性 , 结 合 法 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法 合同违约金制度 ,
的颁布 实施, 统一 了劳动 劳动合同法 只允许劳动合
约金的适用造成了极大的不平等性。基于上述原 因 , 人们往往对劳动合同违约金持否定的态度。 归纳起来, 否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条款的 观点, 大多出自以下理由 : 1 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决定 了劳动合同不适 合设立违约金条款 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 在民事合 同中可以 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不同于 民事合 同 , 劳动合同当事人之 间的经济地位是 不平等 的 , 用人单位往往处于经济强者的地位, 而劳动 者却处于经济弱者的地位 ,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接受违 约金条款, 而当前我国的就业压力决定了劳动者 只能被迫接受对自己不利的违约金条款。劳动合 同违约金的适用违背了 劳动法 对劳 动者倾 斜性保护的立法目的。实践中 , 用人单位往往为 劳动者设定高额的违约金 , 劳动者一旦提前解除 劳动合同, 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远远超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 间所获 得 的 工 资 报 酬, 以 此 否 定 劳 动 合 同 违 约金。
同就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和服务期事项约定 违约金 , 除前述两种情形之外 , 用人单位不得与 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本文认为, 劳动合同法 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过于 关注对劳动 者的保护 , 对 于保证劳动合 同的履 行、稳定劳动关系明显不利。有鉴于此, 有必要 对 劳动合同法 中的劳 动合同违约金 制度进 行重新构建。 一 、与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观点的商榷 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观点, 主要是从社会 法角度出 发, 认为 劳 动法 、和 劳 动合 同 法 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 属于社会 法的范 畴。社会法正是以调整主 体的不平等关 系为己 任 , 注重实质平等, 保护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劳 动者。实践中, 用人单位往往在劳动合同中为劳 动者设定违约金条款 , 劳动者迫于就业的压力不 得已而接受 , 很少有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为自 己设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 劳动合 同的违约金条款多为约束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违
劳动合同确实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 在劳 动合同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地位是 不平等的,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 确实存在着用 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接受诸如违约 金等一些不平等条款。但以此否定劳动合同违约 金的观点难免过于片面。 ( 1) 劳动法 和 劳 动合同法 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在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的立法中 , 应当体现对劳动者的 特别保护。实际上, 劳动 法 和 劳 动合同 法 中有许多制度设计体现了对劳动者 的特别 保护, 如工作时间制度、休息休假制度、社会保 险制度、工资支付制度等 , 上述对劳动者特别保 护的制度, 就考虑到了劳动关系的特殊性 , 体现 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 ( 2) 劳动合同制度 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 , 在注意对劳动关 系的特殊性和对劳动者特别保护的同时, 也应当 注意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 兼顾对用人单位合法 权益的保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就是为 了要求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 期限履行劳动合同, 以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为由否 定劳动合同违约金, 似乎没有把劳动合同违约金 制度放到整个劳动法律制度中考虑, 孤立地看待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负面影响, 忽略了合同的一般 原理要求。 ( 3) 由于过去的有关劳动合同违约 金相关立法对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考虑不周 , 造成 了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对劳动者明显不利。因 此 , 在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进行重新构建时, 要充分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把对劳动者的 特别保护作为设计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一个重 要参考因素 , 如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约定方法、 约定数额进行限制等 , 这样, 劳动合同违约金既 起到了保证劳动合同履行的目的, 又体现了对劳 动者的特别保护。 2 劳 动合 同 违约 金 的 适用 存 在 明显 的 不 公平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 , 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其 经济上的优势地位, 预先在劳动合同中为劳动者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设定了违约金条款 , 违约金条 款一般仅针对劳动者而适用,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 劳动合同却不设定违约金条款 , 形成了劳动合同 违约金只约束劳动者 , 而不约束用人单位 , 劳动 合同违约金在适用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禁止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 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 的目的。
学报
者的自主择业权 , 又维护了劳动合同的严肃性。 4 违约金的惩罚性作用决 定了劳动合同不 适宜约定违约金 一般认为,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 功能, 如果否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惩罚性 , 而只 承认其具有补偿性, 劳动合同违约金就只起到一 种损害赔偿的作用, 劳动合同违约金也就没有存 在的必要了 , 完全可以用损害赔偿金来代替违约 金 , 由此, 劳动合同违约金保障劳动合同履行的 作用就无从体现。当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 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 劳动者就不需要承 担任何责任 , 在这种情况下,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 力无从体现 , 劳动合同期 限的约定就失 去了意 义。而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没有一种法律制度进 行保障 , 劳动合同的履行也无从谈起。在新的劳 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设计中 , 通过对劳动合同违约 金的数额进行限制、通过对劳动合同违约金与赔 偿金的相互补充、通过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支付 条件进行限 制, 完全可以 降低对劳动者 的惩罚 性 , 体现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二 、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再设计 劳动合同法 在立法中 , 仅对劳动者保守 商业秘密事项和服务期事项允许约定违约金, 除 此之外 , 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提 前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文认为 现行的 劳动合同 法 立 法只关注了劳 动合同 违约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 忽略了这种负面影响 产生的原因恰恰是过去有关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立 法缺陷造成的 , 如果对 劳动合 同法 的违约 金制度进行科学的重构, 完全可以避免这种负面 影响, 同时 , 还能够起到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 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根据劳动合同违约金的一 般原理 , 同时, 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 体现 劳动合同法 的社会法特色 , 本文拟对劳动合 同违约金制度做如下的设计: 1 允许劳动合同当事人双 方在劳动合同中 约定违约金 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中,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 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 劳动关系是否和 谐 ,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关系是否稳定, 只 有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才是和谐的劳动关系。劳 动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 是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 形式, 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 , 应当体现 合同的基本 要求。如果劳 动合同禁止约 定违约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