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回收处置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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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规范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液的管理,防止实验室产生的化学废物污染环境,确保实验室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成立院级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全院各系部、课题组研发产生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理及监督检查。

协调领导小组由各教研室主任及实验中心有关人员组成,日常具体工作由实验室负责。

第二条、产生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部门应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理工作,在院级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协调小组的指导下,配合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化学废物》,包括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的化学废物。

第四条、收集和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物为:一般化学废液、剧毒化学废液、废旧化学试剂、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化学固体废物、瓶装化学气体等。

第五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的费用由学校教务处预算安排。

第六条、实验室应将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收集并合理存放。

实验中心将不定期地统一组织收运和消纳处理。

第七条、危险化学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

1.一般化学废液(1)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或试剂瓶,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

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瓶口密封。

容器不得渗漏,若出现密封不严或破损必须改用包装后送去处理。

(2)一般化学废液分为三类: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

各实验室应按废液的种类分别装桶收集和存放,并张贴标签。

(3)废液收集桶应随时盖紧,放置于实验室较阴凉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

(4)倒入废液收集桶的主要有毒有害成份必须在《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上登记,写明有毒有害成份的中文全称,不可写简称或缩写。

桶满后(不可过满,必须保留1/10的空间),将登记表粘贴在相应的桶上。

(5)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查看该废液桶的《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确认倒入后不会与桶中已有的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则应单独存于其它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的管理,防止意外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师生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和《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性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

第三条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涉及危险化学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可能产生污染环境的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和单位,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学校危险化学废物管理工作遵循“专人管理、分类收集、安全存放、定期回收、统一处置”的原则。

第六条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废物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相关单位和实验室开展危险化学废物的分级、分类、收集和存放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校危险化学废物的回收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

第七条产生危险化学废物的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危险化学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一)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废物的管理工作;单位下属各实验室也应指定掌握化学品安全知识并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废物的分级、分类、收集和存放等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相关信息登记档案。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师生的安全与环保意识,提高相关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第三章危险废物源的控制和管理第八条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收集处理规定范文(4篇)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收集处理规定范文(4篇)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收集处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理,确保实验室环境的安全和卫生,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是指在实验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过期的试剂、废弃液体、废弃固体、残留的试剂容器等。

第三条所有实验室成员都有责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正确收集和处理实验室化学废弃物。

第二章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分类第四条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分为三类:有毒废弃物、可燃废弃物和无害废弃物。

第五条有毒废弃物是指含有有毒物质、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如重金属盐、氰化物、酸碱废液等。

第六条可燃废弃物是指能引发燃烧的废弃物,如溶剂废液、过期化学品等。

第七条无害废弃物是指对环境和人体无明显危害的废弃物,如纸张、塑料容器等。

第八条实验室化学废弃物还可根据其性质和处理方式进行细分和分类。

第三章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收集和容器要求第九条实验室内应设置相应的废弃物收集容器以便分类和收集实验室化学废弃物。

第十条废弃物收集容器应根据废弃物的性质和特点选择相应的材料,确保容器的耐腐蚀性和密封性。

第十一条废弃物收集容器应根据废弃物的数量和种类进行规划和设置,并根据需要标明容器的用途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收集容器应定期清理和更换,避免废弃物溢出和容器二次污染。

第十三条废弃物收集容器应设置在固定的地点,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清洁。

第四章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收集和处理流程第十四条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收集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正确识别废弃物的种类和性质;(二)将废弃物放置在相应的废弃物收集容器中;(三)密封废弃物收集容器;(四)标明废弃物种类、数量和收集日期等信息;(五)将废弃物存放在专门的区域,并保持干燥和通风;(六)不得将废弃物随意堆放或倾倒在非指定区域。

第十五条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处理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根据废弃物的种类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如中和、稀释等;(二)禁止将制造有害气体或有害废物的化学反应进行处理;(三)遵循安全操作规程,戴好相关的防护设备,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四)确保废弃物的处置方式符合相关法规和环保要求;(五)记录废弃物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并存档备查。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院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院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验方式,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三条院内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和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分类第四条危险废弃物指的是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弃物:(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的。

第五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化学危险废弃物:剧毒化学品及不明物、高危化学品、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废弃物。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其它生物危险废液。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具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含放射源、放射性装置、被放射性污染的物质等)。

(四)其它危险废弃物。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院和实验室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院指定行政副院长和总工负责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管理等。

(三)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八条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实验室的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实施细则

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实施细则

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规范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以下简称“危废”)处置,防止实验室安全环保事故发生,根据《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验室危废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包括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有毒有害化学废液、残渣、废旧化学试剂、废旧空瓶等。

第三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督促各各学院(部、中心,下同)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登记与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具备相应能力与资质的单位定期转运处置。

第四条各学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危废处置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化学废液、固废、废旧试剂等的收集、存放、处置、台帐记录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废分类及收集第五条暂按下列类别收集和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废物:一般化学废液、剧毒化学废液、废旧化学试剂、化学固体废物、瓶装化学气体等。

(一)一般化学废液1.一般化学废液可分四类:含卤有机废液、一般有机废液、酸性无机废液、碱性无机废液。

此四类废液须使用专用收集桶收集和存放。

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统一购置废液收集桶,并按照分类印制相应标签。

需要某类废液收集桶的单位,可联系前往指定地点登记领取。

3.废液桶上必须贴上相应标签。

各类废液收集桶应随时盖紧,放于实验室阴凉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的指定位置。

4.倒入收集桶的废液主要成分必须在相应的《一般化学废液收集桶登记表》上登记,写明主要成分的中文全称,不可简写或缩写。

废液收集桶载至总容量的70%~80%后(勿装至全满),将登记表粘贴在桶上,等候集中处理。

5.倒废液前必须仔细查看该废液桶的《一般化学废液收集桶登记表》,确认倒入后不会引起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则应单独存放于其他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6.不可将剧毒物质倒入一般化学废液收集桶内。

(二)剧毒化学废液1.剧毒化学废液应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按剧毒试剂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废弃物污染和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实验室废弃物管理。

所称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内研究、开发、教学活动中所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条学校坚持减少实验室废弃物产生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

第二章实验室废弃物分类第四条实验室废弃物根据来源和性质不同分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和实验室一般废弃物。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的废弃物。

实验室一般废弃物是指上述未涉及的实验废弃物。

第五条我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主要包括实验室化学类废弃物和生物类废弃物,其中化学类废弃物可分为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和放射性废弃物。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是指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性的化学废弃物。

根据其形态和危害性可以分为一般有机化学废液、含卤有机化学废液、无机化学废液、固体化学废物、剧毒化学废液和固体剧毒废物。

放射性废弃物:是指废旧的放射性核素或放射性药物、含放射源装置,以及因使用放射性核素实验而被放射性核素污染所产生的废弃物等。

生物类废弃物:是指在从事生物化学实验、病原微生物实验及其他医学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感染性的动物尸体、人体解剖废弃物、血液、病理组织、含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基和培养液、菌种和毒种保存液以及实验过程所使用的耗材、器皿等产生的废弃物等。

2024年化学废弃物处置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化学废弃物处置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化学废弃物处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____年____令第____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____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____号)、《大学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为加强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管理,确保师生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我校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单位和师生。

第三条全校化学废弃物处置工作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监管。

各单位对化学废弃物收集、存储和移交的全过程负责。

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协助单位领导统一管理,负责统计和上报等工作。

所有师生有权监督此项工作,发现问题可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二章收集和存储第四条严禁将可能污染环境的化学废液、废渣倒入普通下水道,或将危险化学废弃物(包括受沾染的容器具)随意弃置、填埋。

严禁将危险化学废弃物与生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等其它危险废弃物一起混装回收。

第五条收集时,化学试剂空瓶须盖紧瓶塞再装入坚固的包装箱,箱上标明数量。

残液瓶、失效试剂和废液瓶(不宜倒入废液桶)须完好无损、瓶口密封,再装入坚固的包装箱内,清单与实物相符。

化学废液尽量倒入学校配发的专用废液桶。

化学废液可按照一般无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和含卤有机物废液三类进行收集和存放。

倒入废液桶时,须注意以下几点:(一)倾倒废液前,须确认倒入后不会与桶内已有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产生剧烈放热现象等)。

判断有危险的,可倒入化学试剂空瓶中,贴上标签,注明主要成分。

每次倒入废液桶的废液数量和主要成分须做好记录,以便其他人员倾倒时,可对危险性作出明确判断;(二)化学性质不稳定的废弃物须先做预处理再行收集;(三)倾倒废液时,注意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废液溅到身上,并避免将废液倒出桶外;(四)废液桶须随时盖紧,避免内部液体挥发,危害实验人员健康,并放置于阴凉且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保持良好通风,避免倾倒;(五)废液桶不得盛装太满,须保留1/10左右的空间。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防止污染校园环境,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产生、谁治理”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学校各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气、废液、废固,包括实验用化学品、剧毒品、麻醉品,各类反应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生物病源标本、含金属废液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包装物)。

第三条各单位应本着节约、环保理念,按实际用量购买化学试剂,从源头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不将无毒无害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

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未开封且在有效期内的试剂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

对库存过多或闲置试剂应积极进行调剂,避免过期浪费。

第四条各单位、各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实验室废弃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废弃物。

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五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坚持“源头把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定时清运、集中处置”原则,实行学校、学院(含教辅机构等二级单位)、实验室(课题组)三级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产废单位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建立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体系,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容器,建设和管理实验室废弃物暂存库,联系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办理相关处置手续,与相关环境保护、公安等管理部门办理转移备案手续,完成实验室废弃物收集、暂存、转移、处置等,监督检查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协调处理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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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回收处置细则(暂行)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规范回收处置程序,降低安全隐患及处置成本,特制定本细则,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1.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化学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化学废物,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2.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分类暂定为剧毒、含重金属、有机、无机等四类。

3.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统一回收,按照其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存储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弃物,严禁不经处理直接丢弃。

4.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中不应含有放射性物质。

5.无毒无害的化学品废弃物不应混入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中。

6.收集、存储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应远离火源、热源,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相关操作人员必须根据化学品特性进行相应的个人防护,确保人员安全。

7.危险化学品废弃液须分类存放在HDPE材质的25升小口方桶内,桶外须粘贴标签标示桶内废液种类和主要成分等信息。

8.为了防止漏液的发生,要求所用的废液桶必须是桶壁厚实,用前检查无渗漏点,内盖有硅胶密封圈,外盖能严丝合缝。

如使用不合要求的容器存放废液,将不予收集处置。

9.废弃的试剂原液必须用密封良好的试剂瓶盛装并标明成分,分类集中存放在结实加固的试剂瓶纸箱内,箱外标明类别和净重。

10.固体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存放在相应的试剂瓶内,并外加标示。

所有的危险化学品固体废弃物容器须密封良好,分类集中存放在结实加固的纸箱里,纸箱外要标示类别及净重。

11.危险化学品试剂空瓶要密封后统一包装在结实的纸箱内,并在纸箱外标明“空危险化学品试剂瓶”。

12.每年的6月10日前及12月20日前,各院系本着负责的态度,按要求填写废弃物(含到学期末将要产生的)统计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设备处。

13.剧毒化学品废弃物必须在统计表中明确说明剧毒物的名称以及净重。

14.我处将按照各院系上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数量及包装情况,对不合要求的将被要求重新包装,否则不予处置。

15.收集危险废弃物时,相关院系按通知的时间,组织人员预先将废弃物搬运至指定场所等待拖运。

未按时搬运至指定地点的废弃物院系自行收存,等待下次收集。

16.拖运期间,要求院系有相关人员留守现场至收集完毕。

收集完毕后,院系、设备处、处置公司相关人员在最终拖运统计表上签字确认废弃物的种类与数量。

17.处置公司拖运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底至7月初,以及12月底至1月初,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18.出现下列情况将不予回收处置:
1)废液桶包装不合要求的:
●存装废液的容器不是25L的HDPE小口方桶
●废液桶漏液,或密封不严,可能导致渗漏的
●桶外壁没有废液成分标识
●废液桶磨损严重,不宜再使用
●不相容废液存放在同一废液桶内
2)废弃试剂包装不合要求的:
●固体试剂或试剂原液没有放在试剂瓶内
●试剂瓶外没有标识
●试剂瓶破裂或不能密封
●没有放在纸箱内的废弃试剂
3)存放废弃试剂的包装箱不符合要求的:
●纸箱外部没有标明试剂种类
●纸箱内试剂没有按照要求分类封装
●纸箱底部没有用胶带纸进行加固
●纸箱不结实或已破损
●箱内存放不相容的试剂
4)不明成分的废弃物
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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