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运输合同的定义

运输合同的定义⼀、什么是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或者收货⼈⽀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
⼆、运输合同的定义包含了以下⼏⽅⾯的内容1.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和旅客、托运⼈。
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
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当事⼈⼀⽅是享受收取运费或者票款权利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另⼀⽅是享受运送权利并⽀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双⽅当事⼈的数⽬视具体合同关系⽽定。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作为⼀⽅当事⼈,可以是⼀⼈或者为数⼈,如在相继运输中承运⼈可分为缔约承运⼈和实际承运⼈,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有多式联运经营⼈和各区段承运⼈。
承运⼈多为法⼈或者组织,但也可以是个⼈。
托运⼈是指与承运⼈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
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具有双重⾝份,其是运输合同的⼀⽅当事⼈,⼜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运输合同中的托运⼈有时就是收货⼈,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此时,收货⼈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
外国和国际公约⼀般都规定,货物送达⽬的地后,承运⼈有通知收货⼈的义务,经收货⼈请求交付后,取得托运⼈因运输合同所产⽣的权利。
在存在收货⼈的情况下,托运⼈与承运⼈订⽴运输合同是为了收货⼈的利益,承运⼈应当依照运输合同向收货⼈交付,但收货⼈的权利产⽣于请求交付之时,⽽⾮运输合同订⽴时,收货⼈是运输合同的第三⼈,也是运输合同中重要的关系⼈。
3.运输合同是承运⼈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由此可见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运送⾏为,不是货物和旅客。
4.在运输合同中,承运⼈的义务是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权利是收票款或者运费;⽽旅客、托运⼈的权利和义务与其对应,权利是要求承运⼈将其运输到约定地点,义务是向承运⼈⽀付票款或者运费。
这⾥的票款是指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向承运⼈⽀付的报酬;这⾥的运费是指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向承运⼈⽀付的报酬。
运输合同主体和客体

运输合同主体和客体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在一份运输合同中,主体指的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即承运人和托运人。
客体则指的是运输的货物或者物品。
一、主体1. 承运人承运人是指负责运输货物的个人或者机构。
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承担着将货物从始发地运送至目的地的责任。
2. 托运人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个人或者机构。
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负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二、客体1. 货物货物是指被运输的物品,可以是有形的物品,如衣物、家具等,也可以是无形的物品,如电子文件、软件等。
运输合同中包含了以下对货物的描述:- 货物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货物的重量和体积- 货物的包装方式和要求- 货物的起始地点和目的地点2. 运输工具运输合同中还可以涉及到运输所使用的工具,例如货车、飞机、船舶等。
运输工具应满足运输合同中对货物的安全、准时交付的要求。
三、其他条款除了主体和客体之外,运输合同还包括其他重要的条款:1. 运输费用和付款方式:托运人需支付给承运人相应的运输费用,并约定付款方式和期限。
2. 运输时间:约定货物的运输时间,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
3. 责任和赔偿:约定运输期间货物损坏、丢失或延误的赔偿责任。
4. 违约和解除合同: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条件。
在撰写运输合同时,应注意使用清晰、具体的语言,确保合同内容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同时,运输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受当地司法机构的保护。
总结:运输合同的主体指的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客体指的是被运输的货物。
在运输合同中,除了主体和客体外,还应包括其他相关的条款,例如运输费用、运输时间、责任和赔偿等。
撰写运输合同时,应注意合同的明确、具体,符合法律法规,并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运输合同的主体通常指的是合同的当事人,即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运人)和运输服务的接受者(托运人)。
客体则是指合同中所涉及的运输对象,即货物或旅客。
1. 承运人: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将货物或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的个人或法人。
承运人可以是货运公司、航空公司、铁路公司、船运公司等。
2. 托运人: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或旅客的个人或法人。
托运人可能是货物的所有者、购买者或代理人。
3. 货物: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是合同的客体,即承运人需要运输的对象。
货物可以是各种商品、原材料、设备等。
4. 旅客: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是合同的客体,即承运人需要运输的对象。
旅客运输合同通常涉及的是个人或团体的旅行安排。
5. 运输工具:运输工具是承运人用来完成运输任务的设备,如货车、飞机、火车、轮船等。
6. 运输路线:运输路线是指货物或旅客从起运地点到目的地的路径,包括运输过程中可能经过的各个点。
7. 运输费用:运输费用是指托运人为获得运输服务而支付给承运人的费用,通常根据货物的重量、体积、运输距离以及运输方式等因素来确定。
8. 运输时间:运输时间是指从货物或旅客起运到到达目的地所需的时间,通常在合同中会有明确的约定。
9. 运输责任:运输责任是指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或旅客的安全、准时到达等承担的责任。
10. 运输保险:运输保险是指为了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托运人或承运人可能购买的保险。
在制定运输合同时,应详细规定上述主体和客体的具体内容,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运输合同主体和客体

运输合同主体和客体1. 运输合同的定义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和委托人在交通运输中达成的协议,约定承运人将货物从起点运送至目的地,并约定有关条件、规定和责任。
2. 运输合同的主体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和委托人是主要的双方当事人。
2.1 承运人承运人是指对货物进行运输的运输公司或个人。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承担以下职责:•按照合同要求,将货物从起点运至目的地;•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不受破损、丢失等损失;•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货物;•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运输业的相关规定;•对于货运中出现的事故和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 委托人委托人是指承运人的合同当事人,也就是运输合同的发起方。
在运输合同中,委托人应承担以下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办理相应的货物运输手续,例如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提供装货单、货物清单等;•对于货物的特殊要求和需要提供的保险,应提前与承运人商定;•对于违反合同规定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运输合同的客体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所承运的货物。
作为合同的客体,货物具有以下特点:•可以是各种形态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原材料、设备等;•货物具有一定的价值和风险,需要在运输过程中得到妥善的保护和管理;•货物的数量、品种、重量、体积、价值等应在合同中做明确的规定;•货物的运输路径、方式、时间等也应在合同中作出约定。
4. 运输合同的内容运输合同是一份约定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义务的文件。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条款:4.1 运输物品的明确规定运输合同需要明确规定运输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种类、数量、重量、体积、价值等。
4.2 运输方式、时间和路径承运人应明确规定运输方式、时间和路径。
这些规定将影响货物的安全、及时、顺利地到达目的地。
4.3 运输费用运输费用是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这包括基本运输费用、额外费用等。
4.4 对货运损害的责任运输合同应对货运损害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包括货物运输中的损害、丢失、延误等。
2025年运输合同主体和客体

运输合同主体和客体在运输合同中,主体和客体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他们分别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和合同的对象。
本文将围绕着运输合同主体和客体这两个概念展开讲述,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概述运输合同(Transportation Contract)是指运输企业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订立的,以运输着物品作为主要目的的合同关系。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运输合同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出租人必须拥有该物品的占有权;2.合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在运输合同中,主体和客体是必不可少的概念,下面我们将分别对他们进行讲解。
运输合同的主体运输合同的主体通常指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运输企业和委托方。
运输企业是指从事运输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包括装卸、中转、运输、保险等各方面的服务。
委托方就是委托运输企业运输货物的当事人,当然还有托运人、收货人和支付人等相关人员。
运输企业运输企业是运输合同的主体之一,也是其中的服务提供方。
他们负责向委托方提供运输服务,包括装卸、中转、保险等多个方面。
运输企业有义务确保运输货物的安全完好,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
委托方委托方是运输合同中的另一主体,也是其中的服务需求方。
他们通过签订运输合同,向运输企业委托运输货物。
委托方需要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并提供相应的信息和证据以保障运输的安全和可靠。
运输合同的客体运输合同的客体通常指合同的对象,也就是合同中规定的运输货物。
在运输合同中,货物的类型、数量、品质、包装、保险以及运输方式等均需要双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和规定。
货物的种类和数量货物种类和数量是运输合同中最基本的要素,它直接涉及到运输企业的运输能力和委托方的需求。
一般来说,货物种类和数量的约定需要根据具体的运输方式和目的地来确定。
货物的品质和包装运输合同中货物的品质和包装通常是由委托方进行指定和约定的。
针对一些易碎、易腐烂或者具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委托方需要在合同中对其品质和包装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完整运输合同详解

完整运输合同详解1. 合同定义与主体1.1 合同定义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1.2 合同主体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
- 承运人:是指承担货物或者旅客运输义务的人。
- 旅客:是指购买车票或者船票的人,或者经承运人同意搭载的人。
- 托运人:是指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人。
- 收货人:是指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的接收货物的人。
2. 合同内容与订立2.1 合同内容运输合同的内容包括运输条款、费用条款、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等。
2.2 合同订立运输合同的订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 要约:托运人或者旅客向承运人提出的运输请求,包括起运地点、目的地、货物或者旅客的种类和数量等。
- 承诺:承运人对托运人或者旅客的要约表示同意,并与之订立合同。
3. 合同履行3.1 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运输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运输旅客或者货物。
- 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旅客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 通知义务: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旅客或者托运人有关运输的事宜。
3.2 旅客和托运人的义务旅客和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支付费用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 提供准确信息义务:提供准确的起运地点、目的地、货物或者旅客的种类和数量等信息。
4.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4.1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
- 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运输时间、地点、方式等的变更。
- 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变更。
4.2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包括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
- 协商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法定解除: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承运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5.1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实际损失赔偿和违约金赔偿。
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合同范本)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合同范本)一、运输合同主体及其特征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基本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权利并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则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
由于运输合同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作为合同主体也相应地具有特殊性。
(一)承运人的性质和种类当代运输生产的高风险、高技术性质要求承运人具备多种条件才能进行运输生产活动。
一般来说,承运人首先应拥有适当的运输工具,配备掌握运输技术的运输专业人员并具有较雄厚的经营资本。
因此,承运人一般不能是个人,而是较大规模的企业。
其次,从现代企业制度角度来说,运输企业必须是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资格首先应符合法人的一般法律规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运输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专门运输法的规定。
运输企业既然是企业,必然同其他企业一样,具有营利目的。
所不同的,是运输企业的营利目的,是依靠运用特定运输工具运送旅客和货物,即支出运输劳务和物化劳动并收取运费才得以实现的。
但是,运输生产的性质决定,运输经济关系的相对方不是特定的、少数的个人或组织,而是不特定的、全社会的人或组织。
运输企业具有公用性质,运输企业的二重性决定,企业效益和为社会服务作用的对立统一。
这就导致必须以法律予以控制和调节。
此外,特定地区和线路上所容纳的运力与运输需求应当适应,并且应当具有运行的固定性和规律性,进而要求限制承运人数量,并且限制承运人之间进行无节制的自由竞争,结果,是由法律确立承运人的垄断和独占地位。
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什么-

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什么-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什么一、引言货物运输合同是指由货主与承运人签订的,约定运输货物的合同。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客体是指合同所涉及的具体货物。
二、客体的定义客体是指在合同中具体约定的货物,包括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包装等。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货物的具体特征,以防止纠纷的发生。
三、货物的标的货物的标的是指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具体约定的运输货物。
货物可以是任何可以运输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原材料、设备等。
四、货物的交付与接收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交付与接收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货主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而承运人则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货物。
双方对于货物的交付与接收应进行签字确认,并保留相应的证据。
五、货物的运输方式货物的运输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
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货物的运输方式,并在合同中对运输方式进行详细描述。
六、货物的损坏与丢失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货物的损坏或丢失。
对于货物损坏或丢失的责任,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通常情况下,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对货物的损坏或丢失承担责任,但也有可能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责任的免除。
七、货物的保险为了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合同双方可以选择购买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可以在货物损坏或丢失时提供相应的赔偿,减轻经济损失。
货物运输保险的购买方式和保险责任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八、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与争议解决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合同的违约行为,受影响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双方就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九、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具体的货物,包括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包装等。
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货物的交付与接收、运输方式、损坏与丢失的责任、保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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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2003-11-21 14:23 来源:孟宝森我要纠错| 打印| 收藏| 大| 中| 小一、运输合同主体及其特征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基本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权利并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则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
由于运输合同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作为合同主体也相应地具有特殊性。
(一)承运人的性质和种类当代运输生产的高风险、高技术性质要求承运人具备多种条件才能进行运输生产活动。
一般来说,承运人首先应拥有适当的运输工具,配备掌握运输技术的运输专业人员并具有较雄厚的经营资本。
因此,承运人一般不能是个人,而是较大规模的企业。
其次,从现代企业制度角度来说,运输企业必须是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资格首先应符合法人的一般法律规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运输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专门运输法的规定。
运输企业既然是企业,必然同其他企业一样,具有营利目的。
所不同的,是运输企业的营利目的,是依靠运用特定运输工具运送旅客和货物,即支出运输劳务和物化劳动并收取运费才得以实现的。
但是,运输生产的性质决定,运输经济关系的相对方不是特定的、少数的个人或组织,而是不特定的、全社会的人或组织。
运输企业具有公用性质,运输企业的二重性决定,企业效益和为社会服务作用的对立统一。
这就导致必须以法律予以控制和调节。
此外,特定地区和线路上所容纳的运力与运输需求应当适应,并且应当具有运行的固定性和规律性,进而要求限制承运人数量,并且限制承运人之间进行无节制的自由竞争,结果,是由法律确立承运人的垄断和独占地位。
法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是为了平等保护运输合同关系双方主体的权益,需要对承运人加以严格的资格(或身份)规定,并明文规定其权利范围并课以法律义务。
但社会生活中并非一切运输生产活动都具有同等的公用性,因此,西方国家有所谓公用承运人和独立承运人之分,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承运人的相对方仍是社会大众,其公用性仍是不可否认的。
因此,独立承运人不过是契约自由在运输合同领域内的标榜而已。
我国有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之分,只有营业性运输才属运输企业生产活动。
1、承运人资格与经营特许权西方某些国家在19世纪初,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制度曾一度允许一切人或者公司从事某些运输活动,但后来就逐渐被严格的限制和管理所取代。
基本原因在于公路、铁路、内河、航空、海上等运输活动固有的公用性和对国家、全社会的经济、军事作用。
各国对具体运输方式的严格管理程度和发生时间并不是相同的,一般取决于各运输方式发展的水平。
最早出现国家干预的是铁路运输,其后是公路运输,再后是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
国家对运输业的管理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某些情况下,政府可以直接投资、经营运输业务,即政府直接作为承运人与相对方发生运输合同关系。
大多数情况下,政府采取投资控股的方式控制运输企业的活动。
政府的直接经营活动,导致取消一切竞争,导致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历史上证明效果并不理想,本世纪七十年代美国运输业内发生的所谓“放松管理”的运动是一例证。
因此,最普遍的国家管理方式是制定专门运输法,一方面限制进入运输领域,规定承运人从业资格和经营特许权,不具备法定从业条件、未取得运输特许权的个人和组织,一律不得从事运输活动。
另一方面,专门运输法和行政法规对运输经营业务主要是合同的基本内容、运价、合同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行政管理,承运人不得违反,否则即构成违法。
限制进入和严格管理双管齐下,只要在力度上适当,就能取得既适当竞争、又不放任的良好效果。
承运人资格是法律对承运人从事运输业务实际能力和条件的规定,如一定数量的运输工具,配备适当的运输人员,具有达到一定限额的注册资本等,在具备这些条件后才能向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而政府部门是否批准则根据运输供求关系而定。
经批准,承运人在许可范围内从事运输活动。
承运人对社会具有公用性,即其必须为全社会提供运输服务,同时,其又具有营利目的,其营利目的只能通过运输经营活动实现,这就是承运人特殊身份的表现。
承运人作为公用企业,根据其履行公共事业职能的作用大小,有权享受、接受国家投资和政府资助、补贴等权利,同时具有服从政府管理,履行特别负担的义务;作为具有营利目的的企业法人,其营利目的只有通过依法定标准收取运费实现。
企业营利和国家限价的矛盾决定了运价的制定和调整方法的复杂性。
对运输企业来说,营利目的不能靠提高运价实现,只能靠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实现。
2、承运人的种类(1)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其数目经常不是一个。
承运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发生在联合运输中。
联合运输有两种方式,一是使用同一运输方式的不同承运人组合在一起,共同完成同一人或物的运送;二是不同的承运人使用不同的运输方式完成同一人或物的运送。
前者又称相继运输(或连续运输),后者又称多式联运。
不同的承运人在运输合同关系中的地位有明显区别。
相继运输中,一方面,同一运输方式的运输线路划分为不同的区段,另一方面,运输关系要求特定的旅客和货物运输从起点到终点具有连续、不能中断、不可分割的特性。
所以,完成这一运输过程必须经过若干运输区段、由不同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完成。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与旅客或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但并不履行部分区段或部分数量运输(客运中单一旅客不存在这种状况)的人(或称运输经营人)。
第二种是代表其他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完成第一区段运输的承运人,即第一承运人(或称缔约承运人)。
与此相对的是“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前者的委托或授权,履行全部运输或后续区段运输的人。
在运输合同关系中,缔约承运人只能有一个,而实际承运人可能是多数。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中一方单独履行全部运输的,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是同一的,不存在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分。
但运输活动中普遍存在的转车、转机、转船均属于联合运输,其主要特征是“一票到底”,利用人只需同缔约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签订合同,便可享受全程所有区段的运送。
缔约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负责。
实际承运人与缔约承运人之间是基于委托、转委托或授权而形成的代理关系,实际承运人只是在代理权范围内对自己履行的特定部分或区段的运输负责。
二者之间适用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
而缔约承运人虽然和旅客或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但其可以不承担任何实际运送工作。
实质上,缔约承运人的性质是代理人。
相继运输所发生的特殊的运输合同关系,我国《海商法》和《航空法》均作了详细规定。
我国《航空法》规定了“连续运输”,根据《航空法》第136条规定,由几个航空承运人办理的运输,这些承运人共同作为运输合同一方,除合同明确规定缔约承运人须对全程运输负责外,各承运人只对自已履行的部分运输负责。
旅客只能对发生事故和延误的区段承运人享有请求权,所有承运人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制度的实质是将所有实际承运人竟合为同一承运人,其中不承担任何实际运输的缔约承运人,实质上不是承运人,其性质只能是运输代理。
但我国航空法对此未作区别。
《铁路法》中未规定承运人种类,但事实上,铁路运输中的旅客中转换乘,货物运输中的换车,性质上属于由不同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的运输,所以立法上仍应明确规定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然而,由于我国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准军事化的管理体制,以及铁路的国有性质和政企不分,决定了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是行政关系性质,从而导致除国际铁路联运是国际相继运输以外的所有国内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一方是否划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即规定相继运输制度,是无足轻重的。
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关系的原理同样适合于公路运输和内河运输,但由于我国公路和内河运输立法进程远不及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因此有关承运人问题仍待研究。
(2)多式联运承运人多式联运是指承运人以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负责将旅客和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的运输。
多式联运承运人,又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我国《海商法》)。
多式联运与相继运输的区别在于前者须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履行同一旅客或货物的运送,而后者不论承运人数目多少,均为同一运输方式。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履行运送义务、把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组合在一起的人,而不是实际承运人之一,但多式联运经营人仍应对全程运输负责,经营人与其他承运人之间仍然是委托、授权而形成的代理关系。
但是,多式联运中不同运输方式承运人及其该部分运输的法律适用,既非缔约地法、又非某一实际承运人法或某一专门运输法。
多式联运责任问题上有分散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之说。
分散责任制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无须对全程运输负责,有关责任由发生责任的区段上的实际承运人负责并适用此区段的相应法律。
分散责任制不利于保护合同关系中旅客和托运人的利益。
统一责任制规定,经营人应对全程运输负责,合同成立、生效等问题适用合同缔结地法,有关赔偿问题则适用事故发生地法,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可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
(3)承运人的代理人和受雇人运输生产的连续性、复杂性决定,承运人必须有大批的代理人和受雇人,代理人与受雇人在承运人委托授权和指定范围内从事单一的或全部的运输业务。
后者既要从事实际的运输劳务,又要与旅客和托运人直接发生联系。
但就其与承运人之间而言,仍然是代理和雇佣关系。
(二)旅客的主体资格、随行人员和行李物品旅客在运输合同中具有双重身份,其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合同的“标的物”。
此说历来不为传统民法理论所接受,但从合同法原理和专门运输法角度看,仍有深入研究之需要。
1、旅客的合同主体资格就运输生产关系的要求来说,客运合同中旅客的身高、体重决定承运人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支付量,而旅客的其他状况,如性别、国籍、种族等等,均与运输合同经济关系无关。
其次,客运规模之大也使任何客运合同中的承运人不可能过问旅客的其他状况。
第三,旅行是一切人的一般民事权利。
因此,旅客的运输合同主体资格没有任何特别限制。
旅客乘用运输工具进行空间位移的活动,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应适用民法关于当事人行为能力的一般规定。
但运输法根据一般民法行为能力规定,以年龄和精神状况确定旅客的合同主体资格,在实践中是不现实的。
因此,无论是国际或是国内运输,公约和国内法对旅客行为能力均有不同于民法的规定。
我国铁路、公路和内河旅客运输规则对旅客主体资格采取了身高标准,航空运输则采用了与民法规定不同的年龄标准。
其共性,是依据旅客身高、体重所需空间、费用的经济学原理确定不同的票价。
2、旅客随行人员持全价票旅客的运输合同主体资格不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