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城市规划)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城市规划)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清稿

(城市规划)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清稿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1月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乡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和县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在此范围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其他建制镇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要求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2.2.3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2.2.4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国家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标准、规范,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2.3的规定。
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2.3.3.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共64页

39、勿问成功的秘诀为何,且尽全力做你应该做的事吧。——美华纳
40、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谢谢!
36、自己的鞋子,自己知道紧在哪里。——西班牙
37、我们唯一不会改正的缺点是软弱。——拉罗什福科
xiexie! 38、我这个人走得很慢,但是我从不后退。——亚伯拉罕·林肯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 版
51、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 适用的 宪法,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细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
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
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
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
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
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
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
2米的落地飘窗。
3。
2。
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
2米的设备层。
(精编)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精编)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规(2004)2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通知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建委)、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2000年修订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同年10月1日起执行。
随着2002年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以下简称《规范》)的实施,为了与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更好的衔接,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根据《规范》中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的规定,修改居住建筑日照系数,保障有效日照时间;根据城市停车问题日趋严重的现状,提高各类建筑停车设施的配建标准,为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对其它有关条款也作了适当的修订。
此外,本次修订取消了原第六章和第七章。
有关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技术规定我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指定。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在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时,应按照《技术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对《技术规定》进行深化细化,进一步增强《技术规定》的可操作性。
三、《技术规定》定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2004年8月1日之前已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要点或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可按照2000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1总则4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42.1城市用地分类 (4)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4)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5)3建筑管理63.1建筑间距 (6)3.2建筑物退让 (9)3.3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11)3.4建筑基地的绿地 (11)3.5建筑基地出入口 (12)3.6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12)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134.1给水 (13)4.2排水 (14)4.3城市燃气 (14)4.4公共交通 (16)4.5电力、电信、邮政 (18)4.6环境卫生 (18)4.7工程管线综合 (19)5城市景观与环境215.1城市景观规划 (22)5.2住宅建筑景观 (22)5.3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 (22)5.4沿街建筑室外装修 (23)5.5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 (23)5.6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23)6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246.1城市空域保护 (24)6.2地下空间利用 (24)7附则25附录一计算规则25附录二建筑间距计算图示25附录三建筑的离界距离图示26附录四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26附录五术语释义26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的民房建设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盐都区、亭湖区的全部行政管辖区域;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是指盐锡、盐徐、沈海三条高速公路围合的市区部分;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的远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盐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民房是指市区居民在其宅基地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和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等。
民房建设分为新建、改建、复建、维修。
(一)新建:指在新宅基或原有宅基空地上新建设房屋。
(二)改建:指在现有宅基地范围,拆除现状建筑,变更原建筑四址重新建设房屋或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加高。
(三)复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按原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在原建筑四址上建设房屋。
(四)维修:指对原有房屋局部进行墙体加固、整饰或屋面维修维护。
第五条民房建设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民房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盐城市实施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实施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盐城市是江苏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地理位置优势。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划城市的发展,盐城市实施了江苏省颁布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础,也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盐城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盐城市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的管理。
城市建设用地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规划的核心。
盐城市要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并加强对建设用地的质量和效益的监管。
城市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将有助于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其次,盐城市注重城市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城市环境是人们生活和工作的重要空间,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
盐城市要加强对城市环境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城市绿化和公共空间,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城市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此外,盐城市还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正常运行和发展的保障,也是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条件。
盐城市要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规划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布局,提高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
最后,盐城市还要加强对城市规划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城市规划的实施不仅仅是一次性的工作,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盐城市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城市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效果。
总之,盐城市实施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旨在推动城市发展的科学规划和管理,提高城市的品质和竞争力,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美好生活。
通过不断改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盐城市将成为一个现代化、宜居宜业的城市。
盐城城市总体规划(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适应盐城市发展环境与功能定位的变化,实现“在苏北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将盐城主城区建设为区域性中心城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编制《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以下简称为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2、《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4、《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6、《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工作的意见》(苏发[2000]17号)7、《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点〉的通知》(苏建规[2002] 35号)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9、《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规[1991]14号)10、《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规[1995]333号)11、《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规[1994]36号)1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003)13、《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14、《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15、《盐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第3条强制性内容规定文本中采用“楷体字”表示的为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4条规划指导思想1、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增强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功能,为实现“两个率先”目标提供保障。
2、结合江苏省沿江、沿海、沿东陇海、沿沪宁的“四沿”发展思路,突出制造业在盐城的地位和作用,并在空间上落实“以工兴市”发展战略。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护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工协作、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加强协调合作,切实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一节总则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第六条规划编制应当依据本省实际情况,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第七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民主决策、公开公正、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八条规划编制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城市实际情况,确定规划基本内容和重点任务。
第二节规划编制的程序第一条规划编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明确编制单位和组织机构;(二)做好前期调查研究工作;(三)确定规划纲要和方案;(四)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五)经审批确定;(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节规划编制的要求第九条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现状和发展需要,确定规划的深度和详细程度,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地区和分部规划等,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规划编制应当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交通道路、公用事业设施、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因素,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按照“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分类推进”的原则,明确发展重点和路线。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涉及群众利益和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必须进行公开听证。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建设应当依法审批,符合规划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实施前,应当依据规定编制项目建设规划,草案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报审批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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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1、总则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含城南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行政范围。
主城区旧区是指黄海路、串场河、小洋河围合的范围,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2.2.3.1公共服务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可按嵌入街坊式布局,宜独立布置于居住小区主入口处。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2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的规定。
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规划布局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对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由于周边已规划建成,且能够满足该项目配套要求的,则该项目可不配建(如综合性幼儿园、综合性菜场等)。
2.2.3.3居住用地的公共活动空间(含公共绿地、硬质铺装),应根据居住用地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居民休闲娱乐、文化健身、人员集散的公共活动空间,每个组团不少于一个公共活动空间,并在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公共活动空间的面积。
其用地总面积组团级:按不得少于人均0.3平方米核算;小区级:按不得少于人均0.5平方米核算。
2.2.3.4为居住用地配套的商业规模不应大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
住宅底层原则上不得设置商业用房,按规范配套的商业用房宜内置独立布局。
距各级商业中心较远的小区,不宜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
2.2.3.5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配套用房按《关于加强市区社区用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新出让居住小区建筑基地面积不宜小于50000平方米。
城市旧区范围内建筑基地面积650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不宜单独出让,应安排公共绿地或者配套公共设施用地。
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4)未纳入近期改造范围,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2.3.3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3的规定。
表2.3.3 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1.幼托、中小学校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2.工业用地应当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并在规划条件中规定容积率下限;工业用地上兼容的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高度控制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内包括不同建设类型的,其容积率按不同建设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4.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
但计算各类建筑相关配套设施指标时,地下为商办建筑的用房应计入建筑总面积。
5.表中指标为区间的,低值为下限,高值为上限;其余指标为上限。
6.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在满足日照、交通、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以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执行。
7.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3.4 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2.3.5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人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1)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2)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2.4 容积率计算和管理2.4.1容积率计算按《盐城市市区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对容积率计算规则,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的,可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2.4.2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
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2.4.3 在鼓励利用地下空间的同时,不应随便改变原有自然地形地貌。
除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在项目建设中通过覆土方式抬高地平面来计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面积。
建设项目利用地形高差或者改变地平面高度的形式,形成下沉空间建设地面建筑的,应参照地上建筑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2.4.4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
2.4.5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1)。
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2)。
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3)。
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5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3 建筑管理3.1 建筑布局3.1.1 建筑布局、朝向、形态等,应有利于自然采光、通风,减少建筑能耗。
3.2 建筑间距3.2.1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3.2.2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如需通过其他方向满足其日照要求的,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应当与相邻地块的开发利用统筹考虑。
现状住宅建筑的日照时间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其现有日照时间。
3.2.3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正南北向低、多层(含小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为1.39。
旧区改建中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建住宅自身的日照间距系数酌情降低,但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不应低于1.36。
高层建筑与本地块内北侧新建高层、多层、低层住宅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住宅建筑不应低于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与周边有日照影响的相邻地块现状住宅建筑之间也应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标准。
住宅建筑所有南向居住空间必须要全部获得规定的冬季日照时间。
3.2.3.1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L1±L2L=建筑间距L1=日照间距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3.2.3.2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1=i·HL1=日照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建筑的计算高度3.2.3.3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3.2.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3.2.3.3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2.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条式住宅建筑。
3.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方位为基准。
3.2.4 住宅建筑间距非平行布置,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图示见附录三)。
3.2.5 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3.2.5.1 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条式建筑按3.2.3条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2.5.2条规定执行。
3.2.5.2 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垂直(夹角>60°)布置或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按表3.2.3标准乘以0.9系数控制,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控制(图示见附录三)3.2.5.3 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车库、商业等非住宅用房,可以不考虑地面层的日照要求。
沿城市道路的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起为非住宅用房时,从最低住宅层起算日照间距。
3.2.6 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3.2.6.1 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影响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