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实施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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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1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

2.2.4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城市规划)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清稿

(城市规划)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清稿

(城市规划)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清稿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1月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乡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和县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在此范围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其他建制镇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要求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2.2.3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2.2.4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国家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标准、规范,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2.3的规定。

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2.3.3.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带图示)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带图示)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1】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完整word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完整word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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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补充
一、总则(无调整)
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㈠、土地使用强度
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
(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
(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
低层不得小于0.5
多层不得小于0.8
(3)、增加附注:
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
㈠、建筑间距
一、总则(无调整)
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㈠、土地使用强度
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
(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
(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
低层不得小于0.5
多层不得小于0.8
(3)、增加附注:
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
㈠、建筑间距
1、表3.1.8,表3.1.9.2,表3.1.10.1中相邻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山墙单侧有窗或无窗)补充:
单位:米
注:有出挑阳台、窗、廊的相邻建筑山墙凸出物之间最小净宽距离在满足消防及施工安全前提下不应小于4米。

㈡、日照间距
1、表3.1.3附注2补充:
住宅日照分析时日照标准时间可以累加,2小时日照可分2个时段累加,3小时日照可分3个时段累加。

2、附录一计算规则调整补充:
第3条建筑间距计算
(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调整为“日照间距计算中,建筑物两侧局部出挑……”
第4条建筑的计算高度
(3)、“水箱、楼梯间、电梯房、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调整为“水箱、楼梯间、电梯房、机械房、屋顶装饰构架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
增加:
(4)、日照间距计算中,遮挡建筑山墙计算高度按屋檐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至被遮挡建筑地面层窗台面(距室内地坪0.9米高)计算。

㈢、防火间距
1、增加3.1.13: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表列规定:
表3.1.13.1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单位:米
表3.1.13.2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
单位:米
表3.1.13.3厂房的防火间距
单位:米
表3.1.13.4加油站的防火间距
单位:米
注:1、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加油站必须采用埋地油罐
2、加油站防火间距系指加油站的加油机、埋地油罐与建筑物等的最小防火间距
㈣、建筑离界
1、第3.2.2.2条补充:临道路两侧均为住宅建筑时,其主要朝向退让边界距离可从道路中心线按0.5L计算,且不小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

2、第3.2.2.9条:“地下建筑物……3米”调整为“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在确保施工安全和市政管线敷设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3、增加3.2.2.10:围墙的离界距离,应确保其基础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相邻地块之间的围墙两方达成一致时可设在地块分界线上。

住宅区临城市道路围墙应为透空围墙,其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米。

4、表3.2.3.1调整为:
建筑物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
单位:米
5、第3.2.5条“3.1.12条所列建筑物……离界距离控制”调整为“3.1.12条所列建筑物为建设用地边界一侧被遮挡建筑时,其主要朝向离界按其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控制,其它按住宅建筑离界距离控制”。

㈤、建筑高度
1、沿街建筑高度控制(参阅附图一)
增加3.3.1.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2、抗震疏散道路沿街建筑高度控制(参阅附图二)
增加3.3.1.2:抗震疏散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两倍后退距离(2S)之和减去疏散道路宽度(N)之值,即H≤W+2S-N 其中疏散干道宽度≥15米;支干道宽度≥7米。

3、景观建筑高度控制
增加3.3.1.3:城市景观需要控制高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包括建筑屋脊等在内的外轮廓高度。

㈥、消防通道
1、增加3.5.4条: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增加3.5.5条:高层建筑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如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距建筑物外墙宜大于5米。

3、增加3.5.6条:城市街区(含居住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

㈦、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1、表3.6.2调整为:
表3.6.2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2、增加3.6.7条:居住区内地面汽车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增加3.6.8条:公共建筑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占总停车位比率不应小于20%,非机动车不应小于50%。

四、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㈠、城市给、排水
1、第4.1.4条补充:以长江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取水口,其保护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二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1000米的范围。

2、第4.2.1条补充:在城市污水管网未涉及到地区,或城市污水管网不完善地区的新建项目应按环评要求规划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临时处理设施以达标排放。

㈡、城市公共交通
1、第4.4.2.2条补充:新规划建设首末站的用地宜按1500~3000平方米控制。

增加4.4.7条:公交枢纽站分为综合客运枢纽、大中型公交换乘枢纽、一般公交换乘枢纽、外围中心镇集散中心。

根据其主要客流集散点服务对象、各种交通换乘条件等设置,其用地指标宜按表4.4.7控制。

表4.4.7公交枢纽站用地面积指标
分类用地规模(㎡)
综合客运枢纽6000~10000
大中型公交换乘枢纽4000~7000
一般公交换乘枢纽3000~4000
外围中心镇集散中心3000~4000
五、城市景观与环境(无调整)
六、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无调整)
七、附则(计算规则局部调整见建筑管理之日照间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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