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例谈谈你对量刑程序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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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的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

刑罚执行的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

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人员的 素质和能力,确保罪犯得到有效 监管。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 人工智能等,提高刑罚执行的效 率和准确性。
04
刑罚执行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Chapter
刑罚执行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法律依据
刑罚执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确保刑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 威性。
经验总结
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总 结刑罚执行的成功经验和 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 。
02
刑罚执行案例分析
Chapter
案例一:某死刑执行案件
案件概述
某死刑执行案件涉及一名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执行过程 中严格遵守了法律程序。
执行过程
在执行前,对罪犯进行了身体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 执行条件。执行时,按照法定程序,由专业执行人员实施 ,确保了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和人道性。
执行过程中的虐待和体罚现象。
刑罚执行中的人权保障实践和问题
对犯人基本生活条件的忽视和克扣。
对犯人申诉和控告权的忽视和压制。
对犯人通信和会见权的限制和侵犯。
加强刑罚执行中人权保障的措施和建议
完善法律制度
进一步明确刑罚执行中的人权 保障原则和制度,为实践提供
有力依据。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其人权意识和执法水平 。
加强监督和检查
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对刑罚执行过程进行全面监督 ,确保人权保障措施得到落实 。
加强社会参与和支持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刑罚执行工 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共同推动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06
刑罚执行的改进和完善建议
Chapter
完善刑罚执行的法律制度

认罪认罚典型案例调整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典型案例调整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典型案例调整量刑建议认罪认罚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自愿承认自己犯罪事实并申请减轻处罚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一些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和行为对于判决结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是十个以认罪认罚典型案例调整量刑建议的例子。

1. 爆炸案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引爆了炸弹,造成多人伤亡。

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建议在判决中适当考虑其认罪认罚表现,但应根据伤亡情况和公共安全影响严惩不贷。

2. 抢劫案被告人在夜间持刀抢劫了一名路人,造成被害人轻伤。

被告人在审讯中立即承认了自己的行为,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医疗费用。

建议在判决中适当考虑其认罪认罚态度和赔偿行为,但应根据抢劫的严重性予以适当的刑罚。

3. 贪污案被告人担任某公司财务主管,滥用职权挪用公款。

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全面认罪,主动退还了挪用的公款,并积极主动参加社区服务。

建议在判决中充分考虑其认罪认罚态度和退还公款的行为,但应根据挪用金额和社会影响给予适当的刑罚。

被告人从国外走私大量毒品入境,被警方抓获。

被告人在审讯过程中承认了自己的走私行为,并积极提供了有关犯罪团伙的线索。

建议在判决中考虑其认罪认罚态度和提供线索的行为,但应根据毒品数量和对社会的危害给予严厉的刑罚。

5. 纵火案被告人纵火烧毁了一栋房屋,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被告人在审判中坦白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建议在判决中考虑其认罪认罚态度和赔偿意愿,但应根据纵火造成的严重后果给予适当的刑罚。

6. 嫖娼案被告人多次嫖娼被抓获,但在审讯中坦白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心理咨询和康复治疗。

建议在判决中考虑其认罪认罚态度和接受康复治疗的意愿,但应根据其嫖娼次数和对社会的不良影响给予适当的刑罚。

7. 诈骗案被告人以虚假投资项目诈骗了多人的财产,涉案金额巨大。

被告人在审讯中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建议在判决中考虑其认罪认罚态度和赔偿意愿,但应根据涉案金额和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严厉的刑罚。

量刑的步骤与方法

量刑的步骤与方法

量刑的步骤与方法量刑是刑事审判的最后一环,是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情节、性质、动机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刑罚的过程。

量刑的步骤和方法是很复杂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1.量刑的步骤(1)查明事实:在量刑前,法庭需要充分而全面地了解案件的事实,包括犯罪行为的经过、犯罪动机以及犯罪后果等。

这一步骤需要充分的证据和材料支撑。

(2)界定罪名:根据查明的事实,法庭会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界定,即确定被告人所犯的罪名。

罪名的界定直接影响着量刑的力度和方向。

(3)确定刑事责任:法庭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责任能力以及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这个过程中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作案动机、实施手法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4)选择刑种: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和性质、动机以及犯罪后果,法庭会选择适当的刑种,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剥夺自由、死刑等。

(5)确定刑期或刑额:在选定刑种后,法庭需要据此确定刑期或刑额的具体长度。

这个过程中,法庭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前科、改造表现和社会关系等因素。

(6)决定量刑结果:根据以上步骤得出的结论,法庭需要最终决定被告人的量刑结果,并宣判。

2.量刑的方法量刑方法是指决定刑罚力度和刑种的理论和实践指导。

以下是常见的量刑方法:(1)最小刑法原则:根据最小刑法原则,量刑应当尽可能地追求个体化,即针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刑,避免过度惩罚。

(2)罪行事实犯与刑罚衡量犯的平衡:量刑时,要根据罪行的性质、情节与刑罚的衡量关系来决定刑罚力度。

(3)社会危害程度与刑罚强度的关系: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危害越大,刑罚的强度也越大。

(4)犯罪的主观动机与刑罚的强度:刑罚力度还应当考虑到被告人的主观动机和犯罪态度。

如被告人有悔过表现,可能会减轻刑罚力度。

(5)法定刑与量刑裁量权:法定刑是法律对于特定犯罪行为规定的刑罚幅度,量刑裁量权是指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较轻或较重的刑种和刑期。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量刑原则与程序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量刑原则与程序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量刑原则与程序一、引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其中量刑原则与程序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量刑原则与程序进行解析。

二、量刑原则的解析1. 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量刑原则的核心,意味着刑事诉讼中的量刑决定必须公正和合理。

法官在判决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根据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的情况,确保量刑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正。

2. 全面性原则全面性原则要求法官在量刑时考虑犯罪的各个方面。

这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个人情况等因素。

法官应当充分掌握犯罪事实,全面评估犯罪的严重程度,以便做出公正的量刑决定。

3. 防止滥用刑罚原则防止滥用刑罚原则要求法官在量刑决定时避免对被告人过度惩罚。

刑法规定了不同罪行的刑罚幅度,法官应当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和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刑罚。

在量刑时,应避免过度惩罚或轻描淡写,保持刑事处罚的合理性。

4. 依法定刑原则依法定刑原则要求法官在量刑时遵循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

刑法对不同罪行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法官在量刑时应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不得随意增加或减轻刑罚。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量刑,才能保证刑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量刑程序的解析1. 量刑主体刑事诉讼中的量刑主体通常为法官。

法官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的情况,运用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和合理的量刑决定。

2. 量刑依据量刑依据包括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的情况。

犯罪事实是指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目的和后果等。

被告人的情况主要包括其过去的犯罪记录、悔过表现、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

法官应当在量刑时全面了解这些依据,并充分考虑其在量刑中的作用。

3. 量刑过程量刑过程主要包括犯罪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和量刑决定。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通过审理证据、听取辩护意见和代表意见等,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并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告人进行法律适用。

最后,法官根据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被告人的情况,做出明确的量刑决定。

量刑程序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量刑程序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量刑程序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名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

案件发生在2023年4月5日,李某在某商场内盗窃了价值约5000元的商品。

李某在逃离现场时被保安抓获,并随后被警方逮捕。

经过审理,李某承认了盗窃行为。

二、案件审理过程1. 侦查阶段:警方在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收集了现场监控录像、目击者证言以及李某的口供等证据。

2.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在审查证据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决定提起公诉。

3. 庭审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对李某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结果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审查。

三、量刑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量刑应遵循以下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应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 公正原则:量刑应保证法律的公正性,避免因个人因素导致量刑不公。

- 教育与预防原则:量刑应考虑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预防再犯的作用。

四、量刑依据1. 犯罪事实:李某盗窃了价值5000元的商品,属于数额较大。

2. 犯罪情节:李某在犯罪过程中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且在被捕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3. 社会危害性:李某的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了一定威胁,但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4. 悔罪表现:李某在庭审中表现出悔罪态度,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

五、量刑建议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以下因素:- 李某的犯罪行为虽然违法,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从轻处罚。

- 李某在被捕后如实供述,表现出悔罪态度,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 李某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可以考虑适用缓刑,以教育和预防再犯。

六、结论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行为、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性,建议法院在量刑时适当从轻处罚,同时考虑适用缓刑,以实现法律的教育和预防功能。

此报告仅为案例分析范文,实际案件的量刑应根据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在实际工作中,法律专业人士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详细的量刑分析和建议。

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原则与量刑标准解析

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原则与量刑标准解析

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原则与量刑标准解析在刑事案件中,量刑是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它直接关系到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涉及到公正和合理的司法判决。

为了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量刑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和标准。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原则和量刑标准进行解析。

一、量刑原则1. 最低刑标准原则量刑应以法律规定的最低刑度为基础,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水平,保障犯罪的社会危害得到合理的制约和镇压。

2. 罪责相适应原则量刑应使刑罚与被告人犯罪行为之间能够较好地体现相应的罪责关系,即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与刑罚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使刑罚显得公正合理。

3. 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应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造成的后果,确定刑罚的轻重,保障刑罚与罪行的相称,避免刑罚过轻或过重的情况出现。

4. 犯罪目的与动机原则量刑应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目的和动机,以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便更准确地评估犯罪行为的危险性,确定适当的刑罚。

5. 个别化原则量刑应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其年龄、健康状况、个人表现等因素,以便更准确地评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确定适合被告人的刑罚。

二、量刑标准1. 法定刑标准法定刑标准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规定的刑罚幅度,它是量刑的基本依据。

法定刑标准由一定的刑罚幅度组成,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的不同,可以确定刑罚的轻重。

2. 量刑起点与幅度标准量刑起点和幅度标准是指在法定刑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犯罪的情节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确定刑罚的具体幅度。

起点标准是指在法定刑的最低限度范围内,根据犯罪的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的刑罚起点。

幅度标准是指在起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确定的具体刑罚幅度。

3. 量刑的特殊标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量刑可能会存在特殊的标准。

例如,在未成年人犯罪中,需要遵循未成年人保护原则,考虑到被告人的年龄和心理特点,采取特殊的量刑标准。

三、量刑的确定过程量刑的确定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收集证据在量刑确定过程中,需要收集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的相关情况以及辩护律师提供的有关证据。

量刑的步骤与方法

量刑的步骤与方法

确定量刑起点的方法陈学勇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步骤的第一步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准确确定量刑起点,需要正确理解量刑起点、正确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并正确掌握确定量刑起点的方法。

一、正确理解量刑起点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起点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

这里所说的量刑起点是指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是指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犯罪构成与法定刑是一种对应的关系。

那么,所谓基本犯罪构成是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的构成要件。

例如,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达到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致一人重伤(犯罪情节一般的)”就是达到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

就具体犯罪而言,“致一人重伤(犯罪情节一般的)”就是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其所应判处的刑罚就是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起点。

概括起来,也可以说,量刑起点(亦可简称为“起点刑”)就是指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所应判处的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量刑起点并非就是法定最低刑。

量刑起点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的,量刑时,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有可能是法定最低刑,但并非一定是法定最低刑。

因为,即便是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相同的犯罪,其具体犯罪行为也不可能完全一样。

比如,同样是持刀致人重伤,捅刺胸部要害部位致人重伤与捅刺大小腿致人重伤的危害性是不一样的,在确定量刑起点时就应有所区别,不能都确定法定最低刑为量刑起点。

而且,确定量刑起点时,还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刑事政策、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

因此,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完全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上。

认真对待量刑——量刑程序化初探

认真对待量刑——量刑程序化初探

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1 2006(Sum No .52)认真对待量刑 ———量刑程序化初探陈海平1,高树勇2(11燕山大学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21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河北秦皇岛066000) [摘 要]实现定罪的准确与量刑的适当,是现代法治社会对整个刑事审判工作的两项基本要求。

但在我国,无论是立法操作还是司法实践,抑或是学界探讨,量刑程序都是不受关注、极易忽视的领域,量刑非程序化现象极为严重。

现行以定罪为中心的庭审结构是导致量刑非程序化的根本原因所在,构建“先定罪”“后量刑”的二阶段庭审结构便可初步破解这一难题。

在保证定罪程序准确、公正的同时,还须构建“阳光下的量刑”制度,以保证量刑程序的公正。

[关键词]量刑;量刑程序化;二阶段庭审结构 [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1-0082-04 [收稿日期]2005-11-30 [作者简介]陈海平(1979-),男,甘肃渭源人,燕山大学法学院教师;高树勇(1966-),男,河北冀州人,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

①我国刑事审判长期以来难以当庭宣判,备受学术界所诟病。

近年来,各地法院下大力气追求“当庭宣判”。

无锡两级法院把当庭宣判作为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来抓,提出具体目标要求,大力倡导。

经过三年努力,实现大部分案件当庭宣判的目标,大大提高了当庭结案率。

为了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强化合议庭及独任审判员职责,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革刑事审判方式,规定对3类案件可以当庭宣判。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近两年的实践和论证,公布了案件“当庭宣判率”标准“基层法院65%、中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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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谈谈你对量刑程序的理解
量刑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的确定。

长期以来,刑法理论界、刑事立法界乃至刑事司法界对于立法上整体的罪刑关系和司法个案本身的罪刑关系比较关注。

十分强调罪与刑的均衡与相当。

刑事审判活动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定性准确和量刑适当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从一定意义上讲,量刑公正比定罪公正更重要,因为司法实践中个案之间量刑的不均衡,会导致涉案被告人及其亲属、被害人的不满和对立,继而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乃至法治的怀疑与动摇等等。

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促进量刑公开和公正,我们要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结合量刑实践经验,总结一套相对科学的量刑规则,对审判实践进行指导。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审判中定罪与量刑程序都是合一的。

由于关系到被告人罪与非罪的重大是非问题,定罪问题始终是法官在庭审中关注的焦点。

然而,司法实践情况表明,对于被告人最关心的量刑问题,恰恰在庭审程序中没有应有的地位,不能展开充分的辩论,客观上也导致了在被告人上诉的刑事案件中,大多数案件都是针对量刑提起的。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量刑制度改革的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尽量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

那么相对独立量刑程序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我们认为是有必要的。

第一,它是加强人权保障的重要措施。

第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在我们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不规范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果我们能将量刑程序独立出来,大家参与进来,来
监督法官,对量刑程序的规范会有很大帮助。

第三,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的重要保障。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度法官的检查力度越来越大。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定罪提出抗辩的不是很多,但对法院的量刑提出的抗辩的很多,如果让检察机关参与到量刑程序中来,既能让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又能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现在谈量刑程序的可行性,在我国,从目前的局面来看,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独立的量刑程序消耗有限的资源,将使我们司法系统特别是法院系统办理案件的压力更大。

量刑程序独立出来,在高院、中院可能还可以实行,可是基层法院可能不太愿意实行,因为它平时的案件非常多,现在将量刑程序独立出来,法院判决一个案件是无期徒刑,到检察院这儿,提出抗辩,要求判处死刑,独立的量刑程使法院的工作量加大,处理案件的压力也大。

现在我们就一起案件谈谈对量刑程序的理解。

[姜德玖故意伤害案]
2004年6月5日13时许,姜德玖与同事李某因矛盾到单位找领导评理,领导劝说过程中,姜德玖用随身携带的刀将李某刺成重伤。

在领导及他人送伤者去医院后.姜德玖甚感后悔,一直待在单位没有离开,等待领导来处理此事。

公安人员接到单位报案后赶到该单位。

姜德玖遂与公安人员来到公安机关,并交代了作案经过。

本案例姜德玖故意伤害一案中.姜德玖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关键是看姜德玖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姜德玖虽然是当着单
位领导及其他人的面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但在单位领导等人送被害人前往医院救治的情况下,姜德玖实际上没有受到任何控制。

在这种情况下.姜德玖没有选择隐藏、逃跑以逃脱有关机关和个人的控制,而是自愿留在单位未离开,等待单位领导的处理,在单位报案后(单位报案也是单位对姜德玖作出处理的一种方式),公安人员带走他时也没有抗拒.这说明姜德玖主观上是自愿接受单位对他的这种处理方式.并自愿接受有关机关的控制,其人身被控制的前后过程均没有违背其主观意志,虽然姜德玖没有明显的“投案”行为,但其行为与自动投案所要求的行为特征在本质上是一袭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如果姜德玖在公安人员带走他时表示拒绝或阻拦,则不能推断姜德玖主观上自愿被有关机关控制,也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针对本案,检察机关考虑到姜德玖有自首的情节,在给法院的量刑建议书中提到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而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
法庭审理直接围绕量刑问题和是否有自首情节的问题进行。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姜德玖有从轻或是减轻的酌定量刑情节。

最后,在判决书中考虑到姜德玖有自首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最后,我想谈谈被告人在量刑过程中的抗辩问题。

就是通过设计一个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不是可以真正让被告在量刑上实现抗辩?在我国整个刑事过程中,相对来讲,检察机关在取证能力方面是强势的。

尽管律师法已经修改了,辩护人的取证能力还是受到一定限制,处于弱势状态。

在构建量刑程序时,如何充分调动辩护人的积极性,真正在量刑程序中达到控辩双方对等的状态,这是一个需要完善配套制度的问题。

另外,关于量刑建议权的问题,要明确量刑建议权的性质。

量刑建议权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但实际上也发挥着无形的监督功能,制约着法院的量刑裁判。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中,量刑是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封闭、独立进行的一项裁判活动,控辩双方没有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及展开相关的辩论,基本上不能参与和了解量刑的过程、预测量刑的结果,更无法对量刑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

整个量刑过程缺乏透明度、公开性和可预测性,这是不争的事实。

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从某种程度上说,相当于增设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环节,给予控辩双方发表量刑意见并就此进行辩论的机会,从而打破法官暗箱操作的模式,从程序上保障量刑的公正。

不过,从公诉和监督两个角度来看,有检察官认为它是一种公诉权,就产生这样的问题:如果公诉机关建议的刑罚重了,法院改轻了,这没有问
题;如果公诉机关提的意见是轻判,而法院判重了,审判权与公诉权之间处于一种怎样的关系值得我们思考。

注释:
(1)中国法学创新网《量刑方面的案例》、《再议检察机关的量刑
建议书》
(2)上海法制报《量刑程序的制度设计难在何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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