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五号)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修正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环境保护,防治地质灾害,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监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地壳表层岩(矿)体、土体、地下水等地质要素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第三条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质量负责,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1993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199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3.04•【字号】•【施行日期】1990.04.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修正)(1990年4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属于本条例的保护范围:(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等;(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少数民族历史、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和场所;(六)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和名木古树。
第三条自治区境内地上、地下和水域中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石刻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强文物保护和文物知识的宣传教育,制止一切破坏文物的行为。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二章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经费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巴政办字[2007]252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字〔2007〕25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巩固我市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
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07〕117号)要求,我市决定从即日起到今年年底,集中100天时间,开展以查处“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行动。
为确保执法行动顺利开展,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如期完成,市政府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巴彦淖尔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你们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巴彦淖尔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土地法律法规。
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07〕117号)要求,我市决定从即日起到今年年底,集中100天时间,开展以查处“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行动,以切实推进我市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
为确保执法行动各项既定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10号)要求,全面查处当前我市土地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取得明显实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助提供《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助提供《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阴山岩画总体保护规划》所需基础资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巴政办字[2011]77号
【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03
【实施日期】2011.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助提供《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阴山岩画总体保
护规划》所需基础资料的通知
(巴政办字〔2011〕77号)
各有关旗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阴山岩画是中华民族珍贵历史文化遗产,它真实记载和反映我国古代北方各民族文明历史,具有极高的国际学术研究价值和地位。
自 2010 年正式启动阴山岩画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程以来,在市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申遗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成效显著。
申遗的过程本身就是保护的过程,编制保护总体规划,是整个申遗进程最重要的环节,事关申遗成败。
2011 年 5 月 6 日,市政府与北京建工学院建筑建工设计研究
院正式签订《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阴山岩画总体保护规划》工作合同书,并按照申遗工作进程即日着手开展工作。
本次规划范围东起乌拉特前旗小佘太光生隆村,西至磴口县沙金套海苏木布都毛敦沟,覆盖乌前旗、乌中旗、乌后旗和磴口县四个旗县,东西跨度 300 公里左右,南北跨度 120 公里左右,面积约 1267.83 平方公里。
目前,编制保护规划需要提供足够的基础信息资料,涉及文物保护、国土资源、旅游及规划等多个部门和磴口县、乌前旗、乌中旗、乌后旗四个旗县。
由于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此,成。
阴山岩画.doc

内蒙古巴彦淖尔盟旅游景点:阴山岩画2007/2/3早在公元5世纪时,境内的阴山岩画就被北魏地理学家郦道元所发现。
他在著名的《水经注》中作了详细的记述。
这些记载是世界上对阴山岩画最早的记录。
然而在其后的若干世纪里,再没有人去问津。
直到本世纪30年代未,中瑞西北科学考察团才发现了几幅岩画。
对岩画的全面考察是从1 976年开始的。
此后,每年都有许多专家、学者和游人到巴盟境内考察和参观,先后共发现岩画1万多幅,其中做过拍照和临摹的岩画有近千幅。
这些岩画不仅反映了阴山地区古代居民的信仰、美学观和世界观,同时也揭示了他们的游牧生活状况。
阴山岩画分布非常广泛,最多的地方在乌拉特中旗南部的地里哈日山的黑山上,东西延伸5公里多。
仅此一处,岩画就在千幅以上。
在地里哈日山东北不远的山南坡和山顶部也有大量岩画和地里哈日山岩画毗连一起,成为一个岩画分布区。
地里哈日山西南约8公里的瓦窑沟北山,每隔2至10米或稍远一些便有一处岩画,总数在9百幅以上。
其次在蹬口县的北托林沟山地的黑石上,一般2~3米就有一幅岩画,最远间隔不超过10米,其总数在5百幅以上。
最密集的岩画群一个在默勒赫图沟一处迎北的崖壁上,东西约50米、高约2 0米,约有80个人头像组成。
另一个在格和尚德沟中段的一块迎西的石壁上,宽约5米、高约15米,由50个个体画组成。
岩画面积最大的是乌拉特后旗大坝沟口西畔石头上的正方形岩画,面积约400平方米,被列为自治区重点保护文物。
地址: 阴山地区阴山岩画的分布与区域划分发布日期: 2009年8月6日●张志国内容提要:巴彦淖尔市境内的阴山岩画相对集中于两个区域,即狼山东段岩画区与狼山西段岩画区。
这一分布状况从《水经注》中可以得到证实,今人的实地考察也得出相同结论。
两个区域的岩画群各有一个地理上的中心并向外扩散,片片相连,脉络不断。
而东西两个片区之间却有一个上百公里的隔离带,几乎没有任何岩画发现。
巴彦淖尔境内的阴山岩画的分布广泛,东起乌拉特前旗小佘太乡的马鬃山,经查斯太山、色尔腾山、狼山至磴口县西北角同阿拉善盟接壤的布敦毛德沟,东西横亘380公里、纵深40-70公里的范围里,分布着100多个岩画集中分布群点,计有岩画约50000余幅。
阴山岩刻

阴山岩刻——心中的印记看到“感悟阴山岩刻”征文活动启事,心中的涌动自然迸发,特意剪下了这则启事放在眼前,思绪却已飘荡在那一条条曾经走过的、布满了一幅幅岩刻的山谷。
因这些年从事宣传工作,特别是建设河套文化的历程中和阴山岩刻结下了不解之缘。
不是一面,不是一幅,不是丝丝缕缕,这种涌出的感悟,书写起来,却要在记忆里、在记事本上、在方案和文本里一条一条去寻找和品味。
初识岩画真面目我的童年时代是在乌拉特草原上度过的,儿时一项重要的游玩活动就是和伙伴们一起跑遍周围的山野、比赛爬山。
山洞、形状怪异的石头、榆树、枳芨、蘑菇、莎葱、马兰、山雀、野兔、蛇、蜥蜴,是常见又最有兴趣寻找和追逐的对象,在记忆里永远也挥之不去。
现在证实那些山中就有阴山岩刻,就在我们攀爬的足迹和仰望的视野里,我们也一定议论、指点、甚至模仿刻画过,然而那时太小,幼稚无知,不在兴趣范围里,也就不在清晰的记忆里。
其实那时几乎所有生活在这里见过岩刻的人,也许不会有更多的思考,只把它当做牧羊人寂寞无聊的刻画吧。
第一次亲历寻找和真实的见到阴山岩刻是2004年。
时值撤盟设市,我部与内蒙古电视台社教中心联合拍摄七集专题片《站在新起点》,其中旅游文化部分需要阴山岩画(时称)的镜头。
夏日的一个午后,摄制组一行10来人乘坐一辆面包车,从乌拉特中旗所在地海流图镇向西南方向的温更镇进发,为我们领路的是中旗文化馆的刘馆长。
途中刘馆长为我们介绍了岩画的许多情况,乌拉特中旗岩画遗存较多,发现的有几十个分布群,有成群成组的,也有单幅零星零散的,温更的几公海勒斯太、巴仁呼都格、海林忽都格、乌加河的韩乌拉、呼鲁斯太的地里哈日沟、川井的巴仁呼都格、巴音杭盖的“鬼谷”、还有巴音乌拉山、海其沟等的岩画比较集中和典型。
夏日草原上的阳光是灿烂而强烈的,车辆颠簸在干燥凸凹的砂石路上(俗称“搓板路”),卷起一道道浓烈的沙尘。
虽然这块土地再熟悉不过了,然而熟悉的只是轮廓,自己也带着强烈的好奇心似要找回童年失却的记忆。
阴山岩画的文化价值与审美意蕴

阴山岩画反映了古代游牧民族的社会生活和文化信仰,是研究古代游牧民族历史、文化、艺术的重要资料。
阴山岩画的创作与当地自然环境密切相关,反映了古代人们对自然的敬畏和崇拜。
自然环境
社会背景
表现形式
阴山岩画以简练、生动的线条表现形象,注重形象的姿态、动态和神情。
色彩运用
阴山岩画以红色为主要色彩,也有使用黑色、白色和绿色的,色彩对比鲜明,视觉效果强烈。
保护现状
随着政府和社会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阴山岩画的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一些重要的岩画点得到了修缮和维护,同时,相关的研究和宣传活动也得到了加强。
面临问题
然而,阴山岩画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由于自然风化和人为破坏,一些岩画已经遭到严重破坏。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岩画的保护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阴山岩画的意境美体现在其通过画面所传达的深邃的思想、情感和意境,使观者产生共鸣和情感上的震撼。
总结词
阴山岩画的意境美在于其能够通过简单的画面元素表现出草原民族的豪放、粗犷和自由的精神风貌。在欣赏岩画的过程中,观者能够感受到古代游牧民族对自然和生命的敬畏与热爱,以及对自由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这种意境美超越了时空的限制,使阴山岩画成为连接过去与现在、人与自然的纽带。
题材内容
阴山岩画的题材广泛,包括动物、人物、神话传说、宗教信仰等,反映了古代人们对自然和社会的认知和想象。
阴山岩画的文化价值
02
记录古代游牧民族的生活
阴山岩画描绘了古代游牧民族的生活场景、狩猎、战争、舞蹈等,是研究古代游牧民族历史的重要资料。
阴山岩画以其粗犷、质朴、生动的艺术风格,展现了古代游牧民族的审美观念和艺术创造力。
独特的艺术风格
阴山岩画采用线刻、浅浮雕、彩绘等多种表现手法,使得画面生动逼真,富有感染力。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巴政办发[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07〕4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现将《巴彦淖尔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巴彦淖尔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近年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内政字〔2005〕261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认真组织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具体表现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全面清理;关闭小矿山力度不断加大,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强化;矿业结构调整和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规范工作全面展开,矿业开发市场准入条件、规划体系已经建立。
全市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第一阶段任务圆满完成。
但同时,当前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个别旗县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对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意识淡薄,在利用当地矿产资源招商引资中,私自批准建设选矿厂,造成一些热点矿种开采秩序混乱;二是受利益驱动,无证开采、以采代探、偷采盗采资源的问题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行为还时有发生;三是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优化布局工作难度大、进展慢。
铁、有色金属等矿种选矿厂“小、多、散”的问题仍然存在,尚未形成规模优势,一些无合法矿石来源的选矿厂还未全部彻底关闭;四是基层监督管理的力量还很薄弱,专业技术人员少,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手段单一,执法力度不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五是部分矿山企业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现象仍然存在,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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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阴山岩画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阴山岩画,是指分布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阴山山脉诸山体及所有荒漠草原、戈壁滩上,由古代人类用石器或者金属器磨刻或者凿刻在岩石上的,反映当时人类活动及自然、社会形态的图画、符号等历史文化遗存。
第三条阴山岩画是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国家珍贵的文化遗存。
阴山岩画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
第四条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关旗、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
内阴山岩画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文物工作站及有关旗县文物管理所具体负责阴山岩画的保护和管理;市及有关旗县文物行政稽查队受其主管文化行政部门委托,依法行使文物行政稽查及文物行政处罚权。
阴山岩画保护工作受市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
市计划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环保、国土资源、水务、公安、工商、民族事务、旅游、农业、林业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阴山岩画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要加强对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旗县人民政府要将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切实负起责任来。
要将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阴山岩画保护提供捐赠、赞助。
捐赠、赞助的款物应当用于阴山岩画的保护和管理,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条阴山岩画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阴山岩画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七条对在阴山岩画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市及有关旗县文化行政部门和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对阴山岩画的保护要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在重点岩画区域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要有明显的界桩。
第九条市及有关旗县文化行政部门和文物保护管理单位要根据阴山岩画保护范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阴山岩画总体保护规划和分区保护规划,逐步实施保护措施。
对那些图像清晰、构图完美但表层即将风蚀脱落的岩画精品、孤品,要采取加固措施,使其保留原样,延长保存期。
对已经无法保存原样的岩画由属地文物管理部门采回,建立详尽的科学技术档案,妥为保管。
第十条阴山岩画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遗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阴山岩画;
(二)买卖阴山岩画;
(三)脱模复制阴山岩画;
(四)挖掘、撬砸、刻划、涂污、故意踩踏损毁阴山岩画;
(五)在与阴山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中移动阴山岩画,但经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需对阴山岩画采取保护性措施的除外;
(六)其他危害阴山岩画的行为。
第十一条在阴山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从事爆破、开山、掘土、移土、采石、挖砂、挖
塘、烧砖;
(二)放牧、建坟、采伐树木、垦荒、射击、练车;
(三)移动、损坏阴山岩画的保护标志、界桩及其他保护设施;
(四)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垃圾废物;
(五)存放易燃性、易爆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六)其他有碍阴山岩画等文物古迹安全和破坏与阴山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风貌的活动。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阴山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擅自进行建设工程、钻探、挖掘等作业。
第十三条经批准在阴山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道路、供电、供水、防洪、通讯等公共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不得危及阴山岩画及其他文物的安全,不得破坏与阴山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风貌。
第十四条经批准在阴山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内进行施工的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岩画及其他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物保护管理单位报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8小时内赶赴现场,提出保护措施,必要时可通知公安部门协助保护现场。
第十五条在阴山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凡不符合保护阴山岩画及其他文物古迹、自然环境风貌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迁。
第十六条经批准在阴山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考古调查、发掘勘探等活动的,应当由市或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派文物保护管理单位专业人员参与。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阴山岩画进行复制、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经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派文物保护管理单位专业人员参与,在确保岩画安全的条件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擅自拓印阴山岩画。
对阴山岩画进行宣传或文物保护研究单位作为科研资料需拓印阴山岩画,须经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公安、工商、海关、边防部队等部门依法扣留、截获、没收的阴山岩画,应当无偿移交市或属地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登记收藏。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一)、(二)、(三)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和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拒绝、阻碍文化行政部门和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