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遗嘱规则
遗嘱必备的条件和形式有哪些要求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遗嘱必备的条件和形式有哪些要求在我国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我国的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形式。
相关的办理者应积极的对自身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办理,我国的公证部门对这类遗嘱进行审核,审核后进行公证办理。
一、遗嘱必备的条件和形式有哪些要求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存在5种形式的遗嘱,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针对自书遗嘱,要求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不得而成。
针对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注意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人。
针对录音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见证人同代书遗嘱一样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是只有在紧急关头才可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但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具体可咨询相应的公证机关。
二、遗嘱生效的条件一个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就我国继承法而言,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人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如果是被迫和欺骗而订立的违反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则是无效的。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遗嘱(律师事务所)

遗嘱使用指引与提示:1、遗嘱: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2、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主要内容:提供规范的遗嘱范本,明确立遗嘱人、继承人、遗嘱见证人、遗嘱内容、立遗嘱人声明等内容。
立遗嘱人:通讯地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立遗嘱人亲属情况:配偶:通讯地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女儿:通讯地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儿子:通讯地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立遗嘱人为使死后的遗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分,特订立本遗嘱。
为订立本遗嘱,立遗嘱人特请【】、【】、【】作为遗嘱见证人,全场见证本遗嘱的订立过程,遗嘱见证人的身份情况如下:【】:【】:【】:遗嘱内容:1、立遗嘱人去世后,立遗嘱人名下的房产(位置、房产证号等)由【】继承;2、立遗嘱人去世后,立遗嘱人名下的存款(开户银行、帐号等)由【】继承;3、立遗嘱人去世后,立遗嘱人名下的股票(股票帐号等)由【】继承;4、立遗嘱人去世后,立遗嘱人名下的汽车(车牌号等)由【】继承。
遗嘱的形式要件是什么

遗嘱的形式要件是什么在我国遗嘱的形式有五种,不同形式类型的遗嘱其形式要件是不同的,有些需要见证人,有些则不需要见证人。
对此具体要看遗嘱人采用什么遗嘱。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是什么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遗嘱的形式要件是什么遗嘱必须采用法定形式。
具体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5、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的法律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
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4、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
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民法典》6种遗嘱形式规定及生效要件

遗嘱形式一、自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由他人代写,而且只能由遗嘱人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
(2)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分的正式意思表示,如果不是正式制作,仅是在日记或有关的信件中提到准备在其死亡后对其财产如何处理,不应认定为自书遗嘱。
(3)须由遗嘱人签名,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也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须注明年、月、日,不仅可以确定自书遗嘱的成立时间,在发生纠纷时方便辨明遗嘱的真伪,而且可以判明遗嘱人在立自书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确定遗嘱是否有效,还有助于辨明多份遗嘱的先后顺序,以确定哪份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书遗嘱。
(5)增删或涂改时须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
二、代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并由一见证人代书。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应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另外,法律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三、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
(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打印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3)遗嘱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4)最后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出镜见证,见证人应把各自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以及年、月、日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2)须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包括年、月、日),内容应当具体,对有关财产的处分,应当说明财产的基本情况,说明财产归什么人承受。
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其效力规则

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其效力规则
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其效力规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性的遗嘱形式要件及其效力规则:
1. 形式要件:
- 手写遗嘱: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手写,并在其签名下签字。
- 公证遗嘱:遗嘱必须由遗嘱人口头陈述或书面表示,并在公证官的见证下签署或指认。
- 文书遗嘱: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书面表示,并在证人的见证下签署或指认。
有些地区要求遗嘱必须由律师起草。
- 口头遗嘱:在临终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有些地区可能允许口头遗嘱。
2. 效力规则:
- 自愿性:遗嘱人在无外在压力和干扰的情况下自愿订立遗嘱。
- 声明意愿:遗嘱必须明确表达遗嘱人对财产分配和遗产继承的意愿。
- 完整性:遗嘱必须包含完整的遗产清单,列明遗产应如何分配。
- 合法性:遗嘱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强制继承权规定或其他合法性规定。
- 正当见证:遗嘱必须由一定数量的证人在遗嘱人签署时进行见证,并签署或指认遗嘱。
证人通常需要年满法定年龄,无亲属关系,在心智健全的情况下。
请注意,这只是一般性的介绍。
具体的遗嘱形式要件及效力规则可能会因地区和
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建议您在需要订立遗嘱时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2020年12月3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1.1【指引依据】为帮助和规范上海市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本市律师办理该类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供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业务时参考。
1.2【遗嘱释义】本指引所称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1.3【遗嘱见证释义】本指引所称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遗嘱人的委托,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见证律师,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见证律师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签署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1.4【遗嘱见证的律师】从事遗嘱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
1.5【遗嘱见证的范围】律师遗嘱见证的时间应当是遗嘱人以及相关人员被见证的行为发生之时,律师遗嘱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野所能见到的范围。
1.6【勤勉义务】律师应能真实地反映并客观地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依照与见证遗嘱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要求,尽到审慎、勤勉义务,防止出现因工作失误导致的足以引起遗嘱无效的法律瑕疵。
1.7【利益冲突】律师应注意避免利益冲突,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
1.8【职业道德与保密义务】律师应当严守职业道德,恪守执业纪律。
律师对委托人申请办理的遗嘱见证事务,以及在办理遗嘱见证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章建立法律服务关系2.1 【委托前的审查】律师应当通过观察、询问,对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遗嘱能力进行判断。
律师可以要求遗嘱人提交司法鉴定机构或医院、医生开具的精神状态的证明。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作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遗嘱人的委托,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四条律师遗嘱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遗嘱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
第六条律师办理遗嘱见证的基本原则(一)直接言词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亲自)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且仅对遗嘱见证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本人)用言词形式当面陈述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二)真实合法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和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查清与见证遗嘱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防止出现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导致的足以引起遗嘱无效的法律瑕疵。
(三)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
(四)记录原则,即对遗嘱见证全过程和所有直接的、言词的陈述做书面记录,提高遗嘱见证过程的可证明性。
(五)保密原则,律师对委托人申请办理的遗嘱见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收案审查,律师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拒绝接受委托。
第八条接受遗嘱人的委托应当制作收案谈话笔录,由遗嘱人签署。
律师遗嘱见证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

8、主办律师监督摄录人安装好摄像机。
机位设置:“机位-遗嘱人-见证律师”约呈等边三角形,即摄像机可以在约45度左右的视角摄录遗嘱人及见证律师。
用于签字的桌面及打印机均应处于摄录范围之内,打印机输出的打印纸全程不要移出画面。
为保险起见,主办律师可以用手机配合三角架同步摄录一个备份文件,此期间该手机应设置为飞行模式以免来电影响摄录连续性。
将制作好的光盘用光盘纸袋装好,并用透明胶固定在附页(粘贴处)。
摄像机内存卡则建议存留在律所的档案中。
21、送达
制作完成后,建议以两种方式送达:
1)见证在律所完成的,可由委托人到律所取件,由参与见证的律师接待,委托人签收前先过目,特别是核心内容代书遗嘱部分,确认是当时在现场签字的内容无误后让其签收,并摄录委托人(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收取材料的过程并制成光盘以备存档。
3、第一次确认其真实意思,电话询问。
主办律师与遗嘱人建立初步沟通,可以用电话询问。
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遗嘱人是住院病人或者刚刚出院,应当有医院开具的“头脑清楚、能清楚表达”证明或者在出院小结盖章原件中载明。
其他遗嘱人则应告知其前往有资质的医院做体检并出具其“头脑清楚、能清楚表达”的医学证明,并由医院盖章。
如果指读过程中发现仍有需要修订的内容,要立即在摄像镜头前撕毁该内容(不可以放置一旁以免混淆),此期间摄像机不能停,以保持录制的连续性,直到遗嘱人认为文字意思准确无误后再进入签字环节。
17、主办律师宣布:“下面开始制作副本”。
按约定的制作份数立即打印副本,并全部在现场逐份签字完成。
18、主办律师宣布:“请大家面向镜头”全体人员面向摄像机“见证完成、停止录像。”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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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遗嘱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遗嘱见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见证暂行条例》《遗嘱公正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律师为遗嘱作见证是律师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经律师见证证明的遗嘱为律师见证遗嘱。
承办见证业务的律师为见证律师。
第四条遗嘱人聘请律师为遗嘱作见证应当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按约缴纳见证费用,并向具体承办律师开具委托书。
律师事务所应向遗嘱人开具发票。
第五条律师见证遗嘱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在场办理,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执业律师,并由两名见证律师在见证书上署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或见证专用章。
第六条见证律师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不能担任所涉遗嘱的见证人;见证律师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所涉遗嘱的见证人。
第七条申办律师见证遗嘱,遗嘱人应向见证律师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见证律师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见证律师应当依法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遗嘱所涉及的内容违法或根本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的,见证律师应向遗嘱人说明情况并建议遗嘱人予以修改、调整。
如果遗嘱人拒绝修改、调整,见证律师应当拒绝见证。
第九条见证律师询问遗嘱人,除其他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见证律师应当制作谈话笔录。
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见证律师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