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诉前财产保全用)
财产保全裁定书(精选10篇)

财产保全裁定书一、什么是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书是一种司法文书,通常由法院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颁发,目的是要求被申请人将涉案财产存放至法院或其他安全地点,保证在判决或裁决生效前,被申请人不得转移、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涉案财产。
财产保全裁定书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进行保全,例如现金、证券、房产、车辆或实物等。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常见的程序,可以帮助诉讼双方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保护诉讼财产不受被申请人非法侵占或转移。
二、财产保全裁定书的种类财产保全裁定书根据不同类型的财产和不同的情况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例如:1.扣押令:主要是指对现金、银行卡、珠宝、贵重物品等直接物进行扣押,以确保被申请人在诉讼结束前不得处置此类财产。
扣押令涉及到的程序比较简单,一般只需要法院传票被申请人来到法院,然后验明被扣押物品的质量和数量即可。
2.冻结令:主要是指对被申请人的账户、存款、股票等财产进行冻结,以确保被申请人在诉讼结束前不能动用这些财产。
冻结令的程序比较繁琐,需要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详细的审查和调查,确定涉案财产的所有人、性质、来源等信息,然后制定相应的冻结方案。
3.查封令:主要是指对被申请人的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查封,以保证涉案财产在诉讼期间不被移动或转移。
查封令需由法院派出执行人对涉案财产进行现场检查和封存。
被查封的财产在裁决生效前一般是不能出售、转让或进行其他变更的。
三、财产保全裁定书的适用条件财产保全裁定书适用条件比较苛刻,要求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存在可能性:存在财产权纠纷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可能性。
2.证据充分: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安全存在风险。
3.时间紧迫:申请人必须证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4.损失难以弥补: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会颁发财产保全裁定书,否则申请人将无法获得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016年10⽉17⽇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问题的规定〉等⼗⼋件执⾏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依法保护当事⼈、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规范⼈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实践,制定本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条当事⼈、利害关系⼈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保全⼈与被保全⼈的⾝份、送达地址、联系⽅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书⽣效后,进⼊执⾏程序前,债权⼈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效法律⽂书的制作机关、⽂号和主要内容,并附⽣效法律⽂书副本。
第⼆条⼈民法院进⾏财产保全,由⽴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般应当移送执⾏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内开始执⾏。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第五条⼈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
诉前财产保全情况紧急说明

诉前财产保全情况紧急说明
**人民法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规定),拟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现就有关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第九条,贵院有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在2024年起,频繁进行大量股权质押和股权出质,以及大量的对外连带责任担保和保证担保,我方合理怀疑其存在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的可能。
被申请人情况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况紧急之情形,构成法[2024]42号文件第11条三、四款情形。
且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诉前财产保全,保障申请人权益。
说明人:**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
2024年7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6〕22号【发布日期】2016-11-07【生效日期】2016-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司法解释【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人民法院立案号:(2021)晋0106执1004号
被执行人:李某
执行申请人:某银行
执行案号:(2021)晋0106执1004号
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某银行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对申请人
的申请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
三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予以裁定:
一、对被执行人李某所有在本市范围内的账户、存款、保险金等财产进行
冻结,限制其支取和转让。
二、对被执行人李某在本市范围内的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封,禁止其
转让、处置。
三、被执行人李某应向本院提供其所有财产的详细清单,并协助申请人了
解其财产情况。
四、申请人须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金,本院将根
据情况决定担保金数额。
五、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个月。
在本裁定有效期届满前,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其财产,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七日向本院申请延长财产保全
期限,并依法交纳担保金。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XXXXXXXXXXX XX年XX月XX日。
2024年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本(五篇)

2024年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本担保保证书____人民法院:你院受理____诉____一案,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你院提出____保全申请,我自愿以我所有的____ ____财产为其提供担保,如因____给对方造成损失,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用我具有所有权的____ ____财产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担保人(签名或盖章):____年月日2024年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本(二)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回答提供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编写和修改。
2024年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本(三)保全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被保全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案号:案由:甲方承诺,为了保障乙方依法享有诉讼权益以及诉讼进行期间的生活和办公需求,甲方向乙方提供财产担保如下:一、财产描述1. 甲方担保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
2. 财产的具体描述及其价值如下:财产名称价值(元)具体描述二、担保期限1. 本担保书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案件终审确定生效之日止。
2. 如案件没有终审判决,甲方已确定了乙方的诉讼权益不会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保全担保,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三、保全方式1. 甲方可根据法律规定的保全程序,通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途径提起财产保全申请。
2. 如乙方在案件审理进程中被法院或仲裁机构采取了保全措施,保全方式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决定为准。
四、保全义务1. 在保全期间,甲方应当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要求将担保的财产交付给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保全,确保财产的安全。
2. 甲方应当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指示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如存在违反义务的行为,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担保责任1. 如保全期满且乙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被判决承担损害赔偿或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范燕、吉水县八都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燕、吉水县八都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0【案件字号】(2020)赣08民终3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涂强赖苏平王东平【审理法官】涂强赖苏平王东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范燕;吉水县八都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当事人】范燕吉水县八都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当事人-个人】范燕【当事人-公司】吉水县八都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唐乐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邓武明江西致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乐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邓武明江西致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乐邓武明【代理律所】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江西致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范燕【被告】吉水县八都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申请诉前保全是否存在主观过错;2、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财产保全而造成的损失能否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第三人本证证据不足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冻结解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上诉人范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范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申请诉前保全是否存在主观过错;2、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财产保全而造成的损失能否认定。
关于被上诉人申请诉前保全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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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诉前财产保全用)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诉前财产保全用)
()民保字第号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因……(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
依照……(写明裁定
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制作依据】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决定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诉前保全是指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即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争议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
这样,采取保全措施,才有可供执行的对象,诉前保全才有意义。
反之,将来提起的诉讼如果是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由于没有可供执行的对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也就没有意义。
2.义务人有恶意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不采取保全措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不能或者难以得到保护。
3.情况紧急,如在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将会因义务人的恶意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4.权利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诉前保全。
5.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其诉前保全申请。
6.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向该法院起诉,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以上六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接受利害关系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的裁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判决执行时止。
【填写说明】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说明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依次写明申请人的
姓名或名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及申请日期,即“申请人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3.在“要求对被申请人”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
4.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之间的空白处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
5.在“经审查,本院认为”后的空白处写明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
6.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款项。
表述为:“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
7.裁定结果。
裁定结果应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及被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等内容。
8.说明本裁定的法律效力。
表述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三、尾部
应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裁定书尾部的署名。
组成合议庭的,由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和审判员共同署名;独任审判的,由独任审判员署名。
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庭或独任审判的,署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署人民陪审员。
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
2.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为裁定的决定日期。
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写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未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而给院长或庭长签发的案件,仍应写合
议庭评议或复议作出决定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应端端正正地加盖在制作日期的年、月、日中间,俗称“掩年盖月”。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
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