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外国人入境及居留法
德国 10年签证、种类

德国 10年签证、种类
德国的10年签证是指长期居留签证,持有该签证可以在德国停留长达10年的时间。
德国的长期居留签证种类有以下几种:
1. 永久居留签证(Niederlassungserlaubnis):持有该签证可以在德国永久居住和工作,享有与德国公民相同的权利。
2. 移民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该签证适用于想要在德国长期居住和工作的外国人,但并不赋予永久居留权。
3. 配偶团聚居留许可(Ehegattennachzug):适用于已在德国定居的外国人的配偶,可以在德国与其配偶团聚并获得居留权。
4. 高级人才居留许可(Blaue Karte EU):适用于拥有高级专业技能的外国人,持有该签证可以在德国工作和居住。
5. 学生居留许可(Studentenvisum):适用于在德国攻读学位的国际学生,在完成学业后可以申请其他类型的居留许可。
这些签证类型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可咨询德国驻当地使领馆或移民局。
办理德国移民的相关法规

【导语】随着新法规的诞⽣,德国进⼊了移民国家的⾏列,技术⼯⼈移民德国的新法规也实施了。
以下是整理的办理德国移民的相关法规,欢迎阅读!1.办理德国移民的相关法规 新的《移民法》有诸多亮点,与现有的法规政策不同,第⼀部移民法草案取消了对申请⼈⾏业和教育背景的严格限制。
规定在德国能够找到职位的外国专业⼈员或⾼校毕业⽣有权在德国的各个领域就职。
前提是申请⼈具有相关资质。
到⽬前为⽌这种资质通常来说⾄少必须是⼤学毕业⽂凭。
⽽新的移民法则向有⾏业经验或职业教育背景的⼈打开了移民德国的⼤门。
这也是德国新推出的《移民法》草案与现有的《外国⼈法》相⽐最突出的不同之处。
这意味着,德国扩⼤了引进⼈才的范围。
除了⼤学毕业⽣以及短缺⼈才之外,德国将吸引移民的范围扩⼤到了有专业技能的⼈才。
”说的通俗⼀点,中国的技校和专科院校的毕业⽣以前很难到德国⼯作”,新的《移民法》草案则为这类⼈群提供了⼯作移民⾄德国的可能性。
最新⽣效的移民法规定,申请⼈接受专业培训的时间必须⾄少为两年。
所获取的结业证书必须经过德国联邦劳⼯部门的审查,认定这些证书和德国同类职业资质证明具有同等效⼒。
申请者可以登录站查询资质认证流程,并获得与此相关的其它信息。
德国政府的⽬标是,在提供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最多不超过三个⽉结束申请⼈职业资格认证的流程。
然后在四周内批准其⼯作签证申请。
新法规定,在申请⼈具备从业资质,同时有德国企业愿意雇⽤的话,他就应该被允许在德国⼯作。
这也是新《移民法》的另⼀⼤亮点。
既取消了之前针对⾮欧盟国家就业申请者的所谓”优先审核”限制。
新法⽣效前,⼀个⾮欧盟地区申请者在德国哪怕找到了雇主,签署了⼯作合同,仍然需要得到德国劳⼯局的认可。
劳⼯局会审查在欧盟以及德国范围内有没有类似的⼈才或待业⼈员能够从事相关⼯作。
只有在⽆法找到合适欧盟范围内从业者的情况下,德国劳⼯局才会向⾮欧盟国家申请者发放⼯作许可。
新的《移民法》取消了这⼀审核制度。
这是德国移民政策思维的⼀种转变,以前的思路是官⽅需要先审核德国经济是否需要申请者进⼊就业市场。
欧洲各国永居条件

欧洲各国永居条件一、英国(累计6年)已脱欧英国的归化入籍要求连续居住满6年,并且通过语言考试。
这个6年是怎么来的呢?首先,要在英国连续居住满5年,期间离境累计不超过450天,基本就是相当于每年离境不超过3个月,如此可拿到永久居留,永居满1年后申请入籍。
二、法国(累计5年)在法国连续居住满5年,并且需要通过法语考试。
但是如果你完成了一个为期2年的高等教育(专科)那么这个时间可以被压缩到2年。
所以从居住时间上来说5年还算是个常规时间,但是法语不比德语简单三、德国(持续8年)德国要求申请归化入籍之前至少在德国连续居住满8年,这8年怎么来的?首先通过连续居住满5年申请永久居留卡,永居之后再连续居住满3年。
并且也需要通过德语考试。
四、意大利(累计10年)意大利法律规定,必须在拿到居留卡之后,在意大利居住满10年; 入籍意大利必须具备一定的意大利语水平,并且出示证明; 除了居住要求和语言要求外,投资移民申请人在10年期间,还不能有逃税漏税和犯罪记录。
满足以上所有条件之后,才可申请入籍意大利。
五、荷兰(累计5年)荷兰移民局的官网明确的写着需要在在荷兰王国(包括库拉索)连续居住满5年,并且需要通过语言考试才能获得荷兰国籍。
荷兰的英语居民覆盖率达到90%,但是官方语言还是荷兰语,需要通过荷兰语考试才能归化入籍六、比利时(持续5年)凡在比利时连续合法居住5年以上的外国居民,均可申请转为永居/入籍七、卢森堡(累计5年)第一种情况:卢森堡对于18岁以上的成年人移民,在卢森堡合法居住满5年,且满足申请入籍的前一年住满一年,通过卢森堡语的语言考试,通过卢森堡基本生活常识考试可入籍。
第二种情况:与卢森堡国籍的人结婚,满足结婚满三年,通过卢森堡语语言考试,通过卢森堡基本生活常识考试可入籍。
八、丹麦(持续9年)目前的规定是:1、拥有丹麦永久居留。
2、连续居住9年(跟丹麦公民结婚,只需居住6-8年,具体依据结婚时间长短定),期间间断时间不得累计超过1年。
德国居留的相关规定AufenthaltstitelinDeutschland

Aufenthaltstitel in DeutschlandFür die Einreise und den Aufenthalt bedürfen Ausländer grundsätzlich eines Aufenthalts-titels. Das Aufenthaltsgesetz sieht insgesamt vier verschiedene Aufenthaltstitel vor:a.die Aufenthaltserlaubnisb.die Erlaubnis zumDaueraufenthalt-EGc.di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undd.das Visum.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wird befristet erteilt; dagegen ist di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unbefristet, zeitlich und räumlich grundsätzlich unbeschränkt und berechtigt zur Ausübung einer Erwerbstätigkeit.Für aufenthaltsrechtliche Maßnahmen und Entscheidungen nach dem Aufenthaltsgesetz für Ausländer, die sich bereits in Deutsch-land aufhalten, sind die Ausländerbehörden zuständig. Ausländerbehörden sind keine nachgeordneten Stellen des Auswärtigen Amts. Auf ihre Entscheidungen kann das Auswärtige Amt keinen Einfluss nehmen.德国居留的相关规定如果要进入德国或者在德国居留,通常是需要有居留许可。
德国移民的居留法问题解读

【导语】居住在德国的外国⼈是德国社会的经济和⽂化重要组成部分。
在德国的合法居留权需要居留许可,即具有法律保证的居留⾝份。
德国法律根据外国⼈的出⾝和情况有不同的居留许可。
下⾯就给移民介绍下德国移民的居留法问题,欢迎阅读!德国移民的居留法问题 如果您不是欧盟国家,挪威,冰岛,列⽀敦⼠登或瑞⼠的公民,则始终需要获得德国签证,尽管某些国家的公民每半年最多访问三个⽉不需要签证。
外交部的站包含需要签证的国家的最新列表。
对于签证申请,请联系您居住地的德国⼤使馆/领事馆。
外交部提供有关特定签证要求的信息。
请注意:签证申请的处理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短期停留的签证申请通常在⼗个⼯作⽇内处理。
申请更长时间的住宿可能需要⼏个⽉的时间。
如果您持有有效的德国签证,则可以在所谓的申根区⾃由移动。
凭有效护照,您可以免签证前往其他申根国家,每半年最多三个⽉。
出于教育⽬的的居留权: 萨克森州是世界闻名的科学研究中⼼。
如果您想在萨克森学习或继续学业,则有⼏种选择。
如果您需要签证才能进⼊德国,则必须努⼒在到达之前被教育机构录取。
⼀旦被录取,您就可以向居住地的德国⼤使馆/领事馆申请必要的签证。
还可以向外国⼈颁发居留证(最长九个⽉),以申请学习。
不需要签证的⾮欧盟公民也可以尝试在德国逗留期间被教育机构录取。
注意:要以⾮欧盟公民⾝份在德国学习,您必须能够⾃筹资⾦并拥有⾜够的健康保险。
除学习外,您还可以从事临时⼯作。
享有特殊居留许可的外国⼈: 根据德国《居留法》,特殊的居留许可意味着正式驱逐了被驱逐出该国的外国⼈。
离境义务没有解除。
有效期期间,没有特别待产假的⼈不会被驱逐出境。
特殊的居留许可不是居留证。
如果给予您特殊的居留许可,这纯粹是为了阐明您的法律地位。
它不会使您在德国逗留合法化。
如果由于法律或实际原因⽆法将您驱逐出境,则将签发特别居留许可。
如果递解出境被推迟超过18个⽉,则会签发居留证。
为了做到这⼀点,您必须不可能离开该国(没有⾃⼰的过错),并且必须没有可预见的驱逐出境的可能性。
德国入境注意事项

德国入境注意事项德国作为欧洲最大经济体之一,吸引了大量的旅游者和移民。
如果你计划前往德国旅游或移居,有一些重要的入境注意事项需要了解。
以下是德国入境注意事项的详细解释:1.签证要求:根据你的国籍和旅行目的,你可能需要办理德国签证。
德国签证可以分为旅游签证、商务签证、学生签证等。
确保在出发前提前了解签证要求,并准备好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2.护照与有效性:办理德国签证需要有效的护照。
在进入德国时,你的护照应至少有6个月以上的有效期。
此外,也需要确认护照上是否有足够的空白页供德国边境官员盖章。
3.健康保险:在德国入境时,你需要提供有关你的健康保险的信息。
确保你购买了能够在德国接受医疗保健的健康保险,并将其证明文件带上。
4.现金和信用卡:德国是一个现金流通频繁的国家,因此确保在入境时携带足够的现金。
同时,也可以携带信用卡作为备用支付工具。
5.行李限制:在乘坐飞机抵达德国时,你需要遵守航空公司的行李限制规定。
确保你的行李符合规定,同时注意不要携带违禁物品。
6.海关申报:如果你携带大量现金、珠宝、艺术品或其他高价值物品入境德国,你可能需要在海关填写申报表。
确保你了解关于物品申报的规定,并遵守相关的法规。
7.疫苗接种:入境德国时可能需要提供有关你的疫苗接种情况的证明。
确保你已接种所需的疫苗,如黄热病、流感等,并携带相应的疫苗证明文件。
8.移民和工作许可:如果你计划在德国居住或工作,你可能需要办理移民或工作许可。
根据你的情况,可能需要提供有关你的资格、雇主或其他相关文件。
9.健康检查和隔离:根据当前的全球疫情形势,对于一些国家入境德国的旅客可能需要进行健康检查和隔离。
在入境前,请确保了解相关的健康检查和隔离要求。
10.文化礼仪:作为一个外国旅客,尊重德国的文化礼仪是至关重要的。
了解一些关于德国的基本礼仪规则,如打招呼、用餐礼仪等,可以帮助你更好地适应当地的文化。
德国外国人管理及劳工政策

德国外国人管理及劳工政策一、出入境及居留管理规定(一)出入境签证根据德国《外国人法》的规定,除欧盟成员国及与德国有免签协议国家公民外,所有入境德国的外国公民均须持有有效入境签证。
其中,到德国从事商务活动,且在德停留时间不超过三个月者,可直接向其所在国之德国使领馆申请商务签证;到德国投资设立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直接参与企业管理或到德国工作的外国人,亦须持有相应的有效入境签证。
此类签证须经外国人管理局批准,德国使领馆方可发放。
入境后须在签证有效期内办理正式居留许可。
(二)居留许可的种类及条件原则上,德国的居留许可分为四种,即:居留许可、居留权、居留准予和居留权限。
1、居留许可,又分有期限居留许可和无期限居留许可。
居留许可允许外国人进行无特定目的的居留,在德国设立公司和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外国人可得到此类居留许可。
这种居留许可一般入境后先延长一年,再两年一延,或一年一延,满五年时,符合条件者,可得到无期限居留许可。
延长为无期限居留许可的前提是:1)5年以上的(有期限)居留许可;2)拥有特别的工作许可(受雇者)或3)拥有其他允许其从事持久工作所需的许可;4)本人及与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足够的居住面积;5)其生活费用通过自己的职业或本人财产及家庭成员资金得到保障;6)能够进行简单的德语口语交流;7)不存在被驱逐出境的理由。
根据外国人法,外国人管理局可对一定的职业、行业和外国人群设立限制,确定居留的种类和有效期,限制或不予签发无期限居留许可。
2、居留权居留权无时间和地点限制,可不附带附加条件和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即可获得居留权,并可申请入籍:1)拥有居留许可8年以上,或拥有无期限居留许可3年;2)至少缴纳了60个月的社保金;3)最近三年未因蓄意犯罪被判6个月以上监禁或相应的罚款及更高的处罚;4)满足无期限居留许可的2-7条的条件。
3、居留准予如果外国人的居留只是为了某个特定的、本质上说是以临时居留为目的的,则签发居留准予。
德国的《居留法》

居留目的中“目的”容易引起误会,这个词不能作字面上的理解。例如根据居留法第25条,基于“人道主义原因”可以发放居留许可,但这个“人道主义原因”却明显不是居留的目的。同样根据37条,一个未满21岁的外国人,如果他在未成年的时候在德国呆满了8年,而其中有6年在德国上了中小学,他有权利在离开德国5年内返回德国。而这个“返回”也不是他的居留目的,“返回”只是他的动机,他在德国的实际居留目的可能是学习或者工作,但他拿的却不是学习或工作签证,而是“返回”签证。
德国的《居留法》
德国的《居留法》把居留分为了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和落户许可(Niederlassungserlaubnis)两种。落户许可也就是俗称的长期居留,它对居留的目的不做限制。而按照《居留法》第7条第1款第2句,德国的居留许可是和居留目的捆绑在一起的,只能根据该法中规定的居留目的来签发的。
在中国留学生中还有一个经常被问道的问题:没有毕业能否工作?这是一个典型的更换居留目的的问题,根据居留法16条第2款当然是不可以的。但是仔细分析,在德国没有毕业并等于没有在中国毕业,如果在中国毕业了,理所当然具有关于工作签证的18条中的“qualifizierte Berufsausbildung”,所以德国的就业法令(Besch?ftigungsverordnung)又开了一个小口子,在其27条中规定可以给大学毕业的专业人才颁发居留允许,这里没有区分是德国国内的大学还是国外的大学,但是前提是其就业要有公共利益。当然这个“公共利益”对于没有德国大学毕业但是有中国文凭的中国人来说是一道极高的门槛,差不多只在理论上存在跨越的可能性。
。当然外管局不会轻易给她居留许可,因为她很难证明这个事实,但是法律毕竟赋予了她一个不用回国就拿到居留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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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外国人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外国人入境和居留(1)如果其它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外国人可以依据本法进入德意志联邦国及柏林市(联邦区域),并在此居留。
(2)外国人是指《基本法》第116条第(1)款所定义德国人外的所有人。
第2条适用围(1)本法对下列外国人无效:1.依据《法院组织法》第18条至20条不受德国司法管辖的外国人。
2.根据国际条约从事外交和领事事物,在国际组织和机构中工作,因而不受移民限制,无需登记和居留许可证,以及根据双边协议享有上述特权的外国人。
(2)对根据欧洲共同体法律享有迁徒自由者,只有在与欧洲共同体的法律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居留法》不相冲突的情况下,本法才适用。
第3条居留准许证的必要性(1)外国人进入联邦地区和在此居留,必须拥有居留准许证。
为方便外国人的1居留,经联邦参议院赞同,联邦政部长计划通过颁布实施细则,取消居留准许证的必要性。
(2)悬挂联邦德国国旗的海洋船上的外国籍船员,也需要居留准许证。
(3)外国人必须在入境前取得签证形式的居留准许证。
经联邦参议院赞同,联邦政部长可以通过颁布实施细则来决定,居留准许证是在入境前还是在入境后在外国人事务局领取。
(4)如果国家间协议要求,第(1)款中第二句话和第(3)款中第二句话定义的实施细则也可不经联邦参议院的赞同而被颁布。
从生效之日起,它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5)免居留准许证的外国人,其居留可以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并可以被取决于某些前提和附加条件。
第4条护照义务(1)计划进入联邦地区或在联邦境逗留的外国人,必须拥有一份有效的护照。
(2)经联邦参议院赞同,联邦政部长可以通过颁布实施细则,1.取消回归接受得到保证的外国人的护照义务;2.签证或允许其它官方证件替代护照。
第二章居留准许证的签发和延长1.居留准许证第5条居留准许证的种类居留准许证以1.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 (第15,17条)2.居留权利(Aufenthaltsberechtigung) (第27条)3.居留准予(Aufenthaltsbewilligung) (第28,29条)4.居留权限(Aufenthaltsbefugnis) (第30条)的形式签发。
第6条要求居留准许证的资格(1)只要外国人有资格,他要求居留准许证的申请必须得到满足。
只有在其资格依据第10条第(2)款被取消或其它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允许拒绝签证居留准许证。
(2)如果外国人要求签证或延长居留准许证的资格,与其在联邦地区合法居留或拥有居留准许证的时间相关,则他服邢的时间不计在此时间。
第7条其它情况下居留准许证的签发(1)希望进入联邦地区或在此逗留的外国人,即使他无资格取得居留准许证,也可以根据申请发给他居留准许证。
(2)居留准许的申请一般被拒绝,如果1.存在一个驱逐出境的理由;2.外国人无法通过自已的工作,本人的财产或其它本人的资金,通过家庭成员或第三者的生活资助,通过助学金、奖学金、专业或进修补助金,通过失业救济金或其它建立在交费基础上的公益金,来维持自已的生活及支付足够的医疗保险费;3.由于一个其它原因,该外国人的居留妨或危害了德意志联邦国的利益。
(3)第(2)款不限制给此外国人签证谨用于穿越联邦地区的签证(过境签证),如果他保证出境和他的过境不妨德意志联邦国的利益。
第8条特别的拒绝原因(1)即使根据本法律外国人有资格得到居留准许证,其申请被拒绝,如果1.他没有必须拥有的签证入境;2.他入境用的签证,由于其申请时的述,未经外国人事务局的同意而签发;3.他不拥有必须拥有的护照;4.他的身份和国籍不明,因此无权回归其它任何国家。
(2)被驱逐或解出境的外国人,不允许重新进入联邦地区和在此居留。
即使根据本法他有资格,也不发给其居留准许证。
通过申请,本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是有期限的。
期限从出境之日起计。
第9条例外和取消拒绝原因(1)居留准许证可以有别于1.第8条第(1)款第1点被签发,如果根据本法,外国人明显地有资格获得居留准许证,且谨因其居留目的的或计划居留的时间而必须有签证;2.第8条第(1)款第2点被签发,如果根据本法,外国人明显地有资格获得居留准许证;3.第8条第(1)款第2和第3点,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尤其是根据本法外国人有获得居留准许证资格时被签发,如果他合法地在联邦地区居留,同时无法在不苛求的情况下获得一份护照或回归其它任何一个国家的权利。
(2)在外国人入境前,联邦政部长或由他指定的机构可以在个别特殊情况下,不受第8条第(1)款第3和第4点的限制,允许他入境并给予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居留准许证。
(3)如果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说服其必须入境,或拒绝入境意味着不合理。
被驱逐或解出境的外国人,可以在第8条第(2)款第二句话定义的期限被允许进入联邦地区。
(4)为了履行国际义务,经联邦参议院赞同,联邦政部长通过颁布实施细则,方便外国人暂时性的逗留,允许他们不受第7条第(2)款和第8条第(2)款的限制,进入联邦地区和在此进行不超过三个月的逗留。
第10条用于工作的居留准许证(1)计划在联邦地区逗留三个月以上,以便在此从事受雇工作的外国人,其居留准许证谨根据第(2)款定义的实施细则签发。
(2) 只要维护德意志联邦国的利益和履行它承担的义务所需,经联邦参议院赞同,联邦政部长通过颁布实施细则,决定从事受雇工作的居留准许证的前提和围。
该法规可以对一定的职业、行业和外国人群类设立限制,确定居留准许证的种类和有效期,限制或不予签发无限期居留准许证。
(3)如联邦众议院要求,该实施细则必须被取消。
第11条申请政治避难时的居留准许证(1)已递交政治避难申请的外国人,在其申请审查结束前,除依法有资格外,只有在德意志联邦国的重大利益所需,经州最高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居留准许证。
(2)外国人入境后,由外国人事务局签发或延长的居留准许证,可以按本法的规定继续给予延长,即使他递交了政治避难的申请。
第12条适用围和期限(1)居留准许证在整个联邦地区(第1条第(2)款)有效。
它的有效性可以--即使在拿到签证之后--受到地区性的限制。
(2)居留准许证可以有期限的,或如有法律规定,以无期限的形式签发。
如果签发、延长或决定其适用期限的重要因素消失,有期限的居留准许证的有效期可以因此被缩短。
第13条居留准许证的延长(1)本法对签发居留准许证的规定适用于它的延长。
(2)由于外国人申请时述而未经外国人事物局同意所签发的签证,即使持证人根据本法有资格延长签证,该签证在总的有效期满了六个月之后,也不能被延长。
第9条第(1)款第2点在此相应地适用。
第14条义务和条件(1)居留准许证可以有条件地被签证和延长。
它尤其可以取决于,是否有第三者愿意全部或部分承担该外国人离境所需的费用或他预计逗留期一定时间的生活费用。
(2)居留准许证可以带有附加条件,即使是后加的。
它尤其可以被加上禁止或限制从事职业工作的条款。
只要外国人拥有居留准许证,他从事的受雇职业工作不可以违背工作许可而被限制或禁止。
这同样适用于从事被许可的自主职业工作。
(3)附加条件可以在居留准许证签发前就被确定。
2.居留许可和居留权利第15条居留许可居留准许证以居留许可的形式签发给一个外国人,如果他被允许进行无特定目的的居留。
第16条重返权(1)一个作为未成年者通常合法地居住在联邦地区的外国人,必须发给他居留许可,如果1.他在出境前合法地在联邦地区居住了八年和上了六年学;2.其生活费用通过自已的职业得到保障,或在五年由一第三者承担;3.要求签发居留许可的申请是在十五周岁之后、满二十一周岁之前和出境后五年之提出的。
(2)为避免特别的严厉,可以偏离第(1)款第1条和第3条所述的前提。
如果该外国人在联邦地区获得一个公认的学业证明,也可以不考虑第(1)款第1点所述的前提。
(3)居留许可的申请可以被拒绝,1.如果该外国人是被驱逐出境的,或他离境时可以被驱逐出境;2.如果存在一个驱逐出境的理由;或3.只要该外国人未成年,且本人的抚养在联邦地区得不到保障。
(4)即使生活费用通过自已从事的职业也得不到保障,或五年之后也无人承担,居留许可必须继续被延长。
(5)一个从某一联邦境机构领取退休金的外国人,一般情况下发给他居留许可,如果他在离境前合法地在联邦地区居住了八年以上。
第17条家庭成员的迁入(1)为贯彻《基本法》第6条所述保障婚姻和家庭的精神,可以给外国人的非德籍家庭成员签证和延长居留许可,如果他与该外国人在联邦地区组成和过家庭式的共同生活。
(2)依据第(1)款,居留许可仅允许被签发,如果1.该外国人拥有居留许可或居留权利;2.有足够的居住面积,和3.通过他的职业、本人的财产或其它本人的资金使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有保障。
(3)可以偏离第(2)款签证发给被批准的政治避难者的配偶和未成年未婚的孩子居留许可。
(4)本法所述足够的居留面积,以安排一找房者住入的公共基金资助的社会福利住房的面积为准,不允许更高的要求。
如果住房的状态和配备不符合对德国人也适用的法律条文,则居住面积为不足够。
不满两周岁的孩子不计在居住人口之。
(5)如果对该家庭成员存在一驱逐出境的理由,如果该外国人为抚养居住在联邦地区的家庭成员和其他有义务抚养的家庭成员,或为承担、或因作过保证必须承担的其他成员费用而领取社会救济,则可以不签证给该家庭成员居留许可,即使他满足所有的先决条件。
第18条配偶的迁入(1)依据第17条,必须发给外国人的配偶居留许可,如果该外国人1.拥有居留权利;2.被承认为政治避难者;3.拥有居留许可,在入境时与此配偶已结婚并在第一次申请居留许可时已注明;或4.生于联邦地区或作为未成年人入境,拥有无期限的居留许可或居留权利,合法地在联邦地区逗留了八年以上并成年。
(2)居留许可也可以偏离第(1)款第3点被签发。
(3) 在第(1)款第4点所述情况下,可以偏离第17条第(2)款第4点签证给配偶居留许可如果其费用无需领取公益金得到了保障。
居留许可的签证不妨碍接受奖学金、助学金及类似建立在交费基础上的公共基金。
这些同样适合于在第(1)款第4点所述情况下,该外国人合法地在联邦地区居住了五年以上,并与此配偶有了一个孩子,或女方怀孕了。
(4)只要夫妻式共同生活继续存在,居留许可可以偏离17条第(2)款第2点和第3点有期限地被延长。
(5)夫妻式共同生活解除之后,如果一方根据第19条被继续允许在联邦地区逗留,则另一方为在联邦地区恢复夫妻式共同生活的居留许可仅可以被签证,如果他(她)已经出境,且当时未被排除获得无限期居留许可的可能。
第19条配偶独立的居留权(1)在夫妻式共同生活解除之后,配偶的居留许可作为独立的、与第17条第(1)款所述居留目的无关系的居留权得到延长,如果1.这夫妻式共同生活合法地在联邦地区存在了四年以上;2.它合法地在联邦地区存在了三年以上,同时为避免特别的严厉而需要让该配偶继续居留;或3.这夫妻式共同生活存在于联邦地区时,该外国人死亡和如果4.至第1至3点所述先决条件成立,该外国人拥有居留许可或居留权利,除非由于与他无关系的原因使他不能及时申请延长居留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