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入出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出入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出入境规定一、入境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进入中国境内必须遵守相应规定,以下是外国人入境的一些规定:1. 签证要求外国人在入境前必须办理签证,除非根据国家政策或双边协议免签或落地签的情况。
签证种类包括工作签证、学习签证、旅游签证等,具体签证种类与要求由中国驻外使领馆负责发放。
2. 护照有效期外国人入境时必须持有有效护照,并且护照的有效期要超过预计停留时间的6个月以上。
3. 健康检疫外国人在入境前需要接受健康检疫,确保没有传染性疾病。
根据疫情形势变化,中国政府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入境人员的健康防护。
4. 申报物品外国人入境时需要填写入境申报卡,并如实申报携带物品,特别是货币及其等值物品。
海关有权检查携带物品是否合规,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二、出境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离开中国境内必须遵守相应规定,以下是外国人出境的一些规定:1. 证件要求外国人离境时必须携带有效的出境签证、护照等证件,并按照出境口岸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出境手续。
2. 离境税根据相关规定,外国人离境时需要交纳离境税,具体标准和方式依国家相关政策而定。
3. 人身安全外国人在离境前需要确保人身安全,不能携带危险物品或非法物品。
海关将对出境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4. 海关检查海关有权对出境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以防止走私、携带非法物品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
外国人必须遵守海关的检查规定,并如实申报携带物品。
三、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如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1. 非法入境:外国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中国境内的,将被依法遣返,并可能面临入境禁止、罚款等处理。
2. 逾期停留:外国人在签证有效期过后仍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其他合法身份,超过规定的停留期限的,将面临罚款、拘留、遣返或者被列入不良记录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签证(以下简称签证)的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停留居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服务与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做好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对需要外国人周知的事项,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申请的场所公示。
第四条根据外交部、公安部的规定,签证机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签证和停留居留证件签发管理中可以留存外国人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签证机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留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
第二章签证第一节签证的类别第五条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以汉语拼音字母表示类别,以阿拉伯数字1表示长期、2表示短期:(一)C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跨境运输活动的外国航空器机组人员、列车乘务员、汽车驾驶员、船舶船员及随行的船员家属。
(二)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非商业性交流、访问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境外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来中国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观光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点击章节查看对应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过境、停留、居留、临时居留、就业、学习、旅游、探亲访友、商务、文化交流、体育竞技等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出境入境管理机关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全国出入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入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出入境申请第七条出入境申请人应当向出入境管理机关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出入境申请材料包括:(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三)申请人的照片;(四)申请人的户口簿、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明材料;(五)申请人的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推荐信;(六)申请人与出境入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七)出入境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出境入境许可第十一条出入境许可包括以下几种:(一)签证;(二)居留许可;(三)临时居留许可;(四)就业许可;(五)学习许可;(六)旅游许可;(七)探亲访友许可;(八)商务许可;(九)文化交流许可;(十)体育竞技许可;(十一)其他许可。
第十二条出入境许可的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的出境入境事由确定。
第十三条出入境许可的变更或者延期,申请人应当向出入境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章出境入境检查第十四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出入境许可证。
第十五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核实、证件检查和签证检查。
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出入境管理法是指用于管理国家边境出入境活动的法律法规。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员流动的日益增多,出入境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出入境管理法的概念、法律体系、重要内容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出入境管理法的概念出入境管理法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国家利益等目的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主要涉及到国境开放、边境管制、签证和居留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管理和控制人员在国家边境的出入活动。
二、出入境管理法的法律体系出入境管理法主要包括宪法、移民法、海关法、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国境边防法等。
其中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为出入境管理法的依据和总章程;移民法是出入境管理的基本法律,包括出境、入境、出入境证件等方面的规定;海关法则是对进出境物品的管理进行规范;外国人入境管理法是针对外国人出入境管理的特定法律;国境边防法则是对国境边防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进行规定。
三、出入境管理法的重要内容(一)国境开放与边境管制出入境管理法主要通过国境开放和边境管制两方面内容来实现管理的目标。
国境开放是指国家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外开放,允许外国人入境、本国公民出境以及本国公民回返。
而边境管制则是指国家对边境的控制与管理措施,包括人员、物品、资金的监管,以确保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二)签证与居留管理签证是国家对外国人入境的一种管理方式,用于确认外国人的身份、目的和期限。
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了签证种类、办理程序、有效期限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居留管理则是指国家对外国人在境内的合法居留状况进行管理,包括居留证件的办理、更新、注销等程序和规定。
(三)出入境证件管理出入境证件是国家对出入境活动进行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了护照、签证、居留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种类、办理程序和有效期限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非法出入境活动的发生。
四、出入境管理法对社会的影响出入境管理法的实施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公布日期】1992.07.31•【文号】公发〔1992〕18号•【施行日期】1992.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1992年7月31日公发〔199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兹对违法犯罪的外国人强制出境的执行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均按本规定执行:(一)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对犯罪的外国人判处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由公安部对违法的外国人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决定遣送出境或者缩短停留期限、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离境,需强制出境的;(四)我国政府已按照国际条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对享有外交或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并拒绝承认其外交或领事人员身份,责令限期出境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动出境的。
二、执行机关执行和监视强制外国人出境的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文进行:(一)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对该犯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交付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二)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应在主刑刑期届满的一个月前,由原羁押监狱的主管部门将该犯的原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课堂复习
本节课我们学了: 二、外国旅游者入境的有效证件 1、护照 2、签证: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课堂复习
上节课我们学了: 三、外国旅游者在中国停留、居留、住宿的规定 (1)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 (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并向所在地公安机
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 时内
知识点链接
2、红色通道:(应税通道)本人证件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 品申报单》
绿色通道:(免税通道):旅客携带无须向海关申报的物 品或只出示申报单或有关单证后即可放行的通道
(二)海关检查
1、禁止出入境物品 : (1) 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及爆炸物品; (2) 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或内容涉及国家 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录音带、激光视 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 各种烈性炸药。
案例1
外国游客违法携带水果入境案 甲旅行社接待某外国旅游团在进入我国时,一名年轻游 客携带的一篓柑橘经海关人员检查后不许入境。这名外国游 客认为柑橘是他自己及女朋友食用的,坚持非要带进,海关 不应扣留。 后经当地动植物检疫局进行例行检疫,发现柑橘中有地 中海实蝇,便通知这名外国游客,将柑橘就地销毁。
注意:
(1)旅游团的领队:应当告诫旅游者,在境外或 者出入境时要提高警惕,不要被犯罪分子的花言巧 语所迷惑;更不要被小恩小惠所诱惑,被境内外犯 罪分子利用,充当他们不法行为的牺牲品。
(2)旅游者:特别是国家公务员,利用节假日出 国境旅游时,不要把和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随身 携带。
(五)动植物检疫
新课讲授
知识点链接
在组织机构上分为3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海关总署; 第二层次是广东分署,天津、上海2个特派员办事处,
42个直属海关和2所海关学校(上海海关学院和秦皇岛 海关学校);第三层次是各直属海关下辖的562个隶属 海关机构。此外,在布鲁塞尔、莫斯科、华盛顿以 及香港等地设有派驻机构。中国海关现有关员(含 海关缉私警察)48000余人。共有国家批准的海、陆、 空一类口岸253个,此外还有省级人民政府原来批准 的二类口岸近200个
二、外国人旅游二者入、出外境国的人权入利义出务境及检其查限制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对外国公民进行“一关四检”的检查制度。 (一)海关检查 (二)边防检查 (三)安全检查 (四)卫生检疫
旅游 法规
二、外国人旅游者入出境的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一)外国人入出境 的权利
(二)外国人入出境 的义务
(三)外国人入出境 的法律限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作业讲解
三、判断题 1、我国开边境旅游最早的是黑龙江省与俄罗斯边境。
( × )(辽宁省丹东市至朝鲜新义州)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国家和地区,由国家旅游
局审批的。( × )(国务院审批的) 3、中国公民出国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授权的地方外事
部门颁发。( × ) 4、外国旅游者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
境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入境的。
(四)安全检查
中国海关和边防检查站 检查内容: 旅客是否携带枪支、弹药、凶器、易爆易燃物品、剧 毒品,以及其他威胁旅行安全的危险物品。(走私物品, 假钞、反动政治书刊,黄色书刊) 当旅游者通过安全门时,使用磁性探测检查、红外线透 视、搜身开箱检查等方法,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2、外国人出入境的检查制度包括( )。 A、边防检查 B、健康检查 C、卫生防疫 D、安全检查
(三)边防检查
我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 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
检查的对象: 1、中国公民、外国人、交通运输工具的员工(海员) 2、护照和证件 3、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 4、出入境货物和行李物资 (1)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的载运的货物。 (2)出入境人员所携带的行李物品
案例分析
答:本案例中,某外国游客的柑橘带有的地中海果 蝇属世界性检疫害虫,能够危害几乎所有水果及部 分蔬菜品种,一旦进入我国,将给农业、果业带来 损失。根据我国政府对外国旅游者进行“一关四检” 的动植物检疫制度,海关及动植物检疫局的做法是 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是非常必要的。
(六)卫生检疫
一国政府为防止危害严重的传染病,通过入出国境的人员、 行李和货物传人、传出、扩散所采取的防疫措施。外国旅游 者、移民者入境,是传染病得以传播的重要媒介。为了保障 人民健康,各国都在口岸设立卫生检疫及动植物检疫机构。 旅客出入境时,国家卫生检疫部门要检查预防接种证书,即 黄皮书。
1、含义:为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虫杂草及其 他有害生物从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对出入境的 动物、植物、动植物产品等进行的检疫检查。 2、我国在边境口岸,设有口岸动植物检疫站,代 表国家对入出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运载动植物的 交通工具等进行检疫检查。 3、旅游者应主动接受动植物检疫,按有关规定入 出境。
导入新课
学 习 目 标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了解我国普通签证种类和手续 三、了解并掌握出入境的检查制度 三、了解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的权利义务 及其限制
新课讲授
一、我国普通签证的种类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
字母
外国人申请来华的事由
D 定居
Z 任职或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人员
X 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旅游 法规
对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处罚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处罚:
作业讲解
1、外国旅游者来中国旅游,发给团体旅游签证的团队 人数须在 9 人。
2、我国采取三种签证制度,通常情况下采用 一次 签证,一次有效 。
3、根据证件持有人是否享有外交特权和优遇,分别给
予 外交护照、 礼遇护照、或者公务护
照
。
4、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处理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
外国人的签证是 L签证
(二)海关检查
1、禁止出入境物品 : (5)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致病的麻 醉品、精神药物; (6) 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几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 及其产品; (7) 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 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8) 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9)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实行垂 直管理体制,1949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
关徽由商神手杖与金色钥匙交叉 组成。商神手杖代表国际贸易, 钥匙象征海关为祖国把关。关徽 寓意着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 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 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科 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
作业讲解
4、外国旅游者在什么样情况下不得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 定年限的; (三) 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 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四)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 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 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新课讲授
二、出入境检查制度
3、概念:指主权国家的国家机关对出入境游客的证件、 行李物品等进行检查的一项制度。
4、内容:海关检查、边防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 疫和安全检查(一关四检)。
新课讲授
一关四检
动 海安边卫植 关全防生物 检检检检检 查查查疫疫
新课讲授
知识点链接
中国海关:(监管进出境) 中国海关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
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有关证明
签证
证明材料
D 定居身份确认表
Z 中国聘雇单位的聘请、雇佣证明,或被授权单位的函件
X 接受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F 接受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L 中国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
G 前往国家(地区)的有效签证或联程客票
C 按协议提供有关证明
二、出入境检查制度
(一)概述
1、相关的法律 1995年7月20日, 国务院发布了《中华
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 )
课堂复习
上节课我们学了: 一、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管理机关和原则: 1、管理机关: (1) 驻外使馆、领馆-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停留居留管理。
课堂复习
原则 1、主管机关许可的原则 2、指定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的原则 3、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利益的原则 4、遵守中国法律的原则
(三)边防检查
《边防检查条例的规定) 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 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持用无效或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三)边防检查
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 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
《导游法规知识》
任课教师:唐鹃
作业讲解
一、简答题 1、简述外国旅游者入出境遵守原则? 答:
(1)主管机关许可的原则 (2)指定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的原则 (3)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利益的原则 (4)遵守中国法律的原则 2.简述外国旅游者入境的有效证件? 护照、签证、旅游证
作业讲解
3、简述我国签证的种类? 答: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简称《边防检查条例》
2、中国海关法律体系: (1)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法》
(2)国务院1985年3月7日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3)1989年8月28日批准《海关对我出 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