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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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知(政策、程序及要求等)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知(政策、程序及要求等)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知一九九六年,中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外贸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对外国人来华就业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见附件)。

几个热点问题:1、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答: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工作。

备注:1、管理规定中,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三条约定: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经咨询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中央直属企业可直接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申请办理。

2、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才可聘雇外国人。

2、问: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如何申请?须办理什么手续?答:①用人单位须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需再确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二)聘用意向书;(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工作的资格证明;(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③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尔后,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

④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被授权单位(一般是外经贸局)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

⑤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凭劳动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Z职业签证)。

⑥用人单位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若为外文,则须有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属境外单位派遣,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证明,并注明聘用期限)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可在网上下载,共二份)。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认定标准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认定标准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认定标准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这意味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前必须获得相关许可,并按照规定申请工作签证或居留证件。

如果外国人没有获得这些证件,或者持有的证件已经过期,那么他们就被认定为非法就业。

2.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相关就业活动。

这意味着外国人在获得工作许可后,只能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工作。

如果外国人从事了超出许可范围的工作,或者从事了禁止的工作,那么他们也会被认定为非法就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人被发现非法就业,他们将面临罚款和拘留的风险。

因非法就业被遣送出境的人员,由遣送机关依法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人因为非法就业而被遣送出境,他们还将面临额外的罚款。

综上所述,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取得合法的工作证件,并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就业活动。

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就业,并面临相应的处罚。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及有关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处:为了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范与此相关的就业和聘用行为,依法保护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单位的合法权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予颁布实施。

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劳动、公安、外事、外经贸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须在每年年终将执行情况报劳动部。

目前已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又未领取就业证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

劳动部门应为符合条件者办理就业证,对不符合条件者终止其就业。

逾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

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

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是指一国政府为规范和管理外国人在本国就业的法律法规。

该规定旨在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并维护本国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工作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

外国人在就业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作许可证,证明其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和资格。

工作许可证的核发是对外国人就业进行合法化管理的重要程序。

二、就业机会公正公平的提供。

就业机会应当公正、公平地提供给符合条件的本国劳动者和外国人。

不得因国籍、种族、性别等因素歧视外国人的就业权益,确保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劳动者相同的就业机会。

三、确保外国人的劳动权益。

外国人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与本国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

相关部门应对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外国劳动者工资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加强外国人就业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外国人就业市场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外国人就业情况的调查和统计,及时掌握和解决外国人就业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五、加强外国人职业技能培训和人才引进。

为了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外国人职业技能的培训和引进,提高其在国内就业的竞争力和适应能力。

六、严禁非法雇佣外国人。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就业单位的监管,严禁非法招聘和雇佣外国人。

对于涉嫌非法雇佣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罚和惩治。

七、加强国际合作和对外交流。

为了促进国际劳动力的流动和交流,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享信息、经验和技术,促进国际劳动力的有序流动。

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对于保护外国人在本国就业的权益,维护国内劳动力市场的秩序和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劳动力市场需求,促进外国人和本国劳动者共同发展和进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经商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若其劳动合同是和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驻地法人)直接签订的,无论其在中国就业的时间长短,一律视为在中国就业;若其劳动合同是和境外法人签订,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中国境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不包括执行技术转让协议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视为在中国就业,应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并办理职业签证、就业证和居留证。

二、为方便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的办理采取两种方式:对外国人就业较多的地级及以上城市,省级劳动部门可授权当地劳动部门直接办理手续,并向用人单位签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对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可由当地劳动部门受理聘用外国人的申请,报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由省级劳动部门签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再由该地劳动部门向用人单位颁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省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劳动部门经办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真正做到既严格把关,又方便用人单位。

三、劳动部门从受理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申请,到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所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应按上述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期限。

云南省《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云南省《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云南省《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6年10月9日)第一条根据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内就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外国人在云南省就业,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就业许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居留证)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云南省劳动厅及其授权的地、州、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外国人的就业管理,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签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其他地、州、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受理本行政区内外国人就业申请审查,由云南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签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第五条外国人在云南省就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两年以上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首先向劳动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岗位空缺和聘用条件等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招聘,或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后,通过新闻报刊发布招聘信息,若30天内(含30天),无本国公民应聘,方可申请聘用外国人。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演出。

凡符合《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条件的除外。

第七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向地、州、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证件;(一)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二)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三)聘用意向书;(四)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无本国公民应聘的证明;(五)拟聘用外国人具有拟聘在用岗位的技能证书和相应工作经历的证明;(六)拟聘用的外国人所在国医疗机构近期出具的健康证明;(七)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用人单位资质的有效证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45号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45号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自一九八七年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颁发《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劳人培〔1987〕22号,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各地根据文件精神,着手开展了这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工作很不平衡,在一些地区外国人就业处于失控状态。

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的管理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按照劳人培〔1987〕22号文件的规定,对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掌握外国人在当地就业的情况(包括就业人数、其中持各种签证的人数、聘雇单位、聘雇原因等),分析研究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同时,积极向聘雇外国人的单位宣传《规定》内容,做好管理工作。

二、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按照《劳动部关于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字〔1988〕43号)的规定,尽快确定相应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于年内限期对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已就业的外国人进行登记和审查,并为符合条件者补办手续,对不符合条件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对外国人签发就业证时,一定要按照劳人培〔1987〕2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从严掌握,受聘雇者将要从事的工作必须是聘雇单位有特殊需要,非外国人不能从事的工作,对一般求职者,要严格加以控制。

四、请于十月底前将外国人就业的情况(包括办证人数、各类人员数量、开展工作的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1. 介绍《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是中国政府为外国人提供的合法工作证明,准许其作为非中国公民在中国就业。

同时,为了确保雇佣外籍员工的合法性和权益,雇主或雇主公司需要与雇员签订聘用合同或提供任职证明。

2.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满足条件:•拥有中国雇主的正式聘用意向,并提供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符合中国的劳动力市场需求,即具备适应中国工作环境的技能和知识。

•通过中国的工作许可审批程序,获得合法的工作许可证。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般需要提供材料:•中国雇主提供的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申请人的个人联系明材料,如护照等。

•申请人的教育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3. 聘用合同内容要点聘用合同是雇主与外籍员工之间的法律约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了聘用合同应包含的要点:3.1 雇员基本信息•雇员姓名•雇员国籍•雇员护照编号•雇员联系方式3.2 雇佣期限•雇佣开始日期•雇佣结束日期•雇佣期限延长的条件和程序(如果适用)3.3 工作内容和职责•工作岗位及职责描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工作方式和要求3.4 工资和福利待遇•基本工资和薪资支付周期•奖金和津贴政策•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3.5 工作条件和规章制度•工作条件描述,包括工作环境和工作设施•公司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工作安全和保护措施3.6 合同解除和违约处理•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双方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合同终止后的支付和福利待遇4. 任职证明内容要点除了聘用合同,雇主或雇主公司还可以提供任职证明作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之一。

任职证明一般包括要点:4.1 雇员基本信息•雇员姓名•雇员国籍•雇员护照编号•雇员联系方式4.2 工作岗位和职责•工作岗位及职责描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工作方式和要求4.3 工作表现评价•雇员工作表现评价,包括工作态度、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4.4 雇佣期限•雇佣开始日期•雇佣结束日期(如果有固定期限)5. 结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是外籍员工在中国就业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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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
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

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一)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

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

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

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第四章劳动管理
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其就业证即行失效。

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

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第五章罚则
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

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
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按《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执行。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原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nbsp1987年10月5日发布的《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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