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相关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知(政策、程序及要求等)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知一九九六年,中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外贸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对外国人来华就业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见附件)。
几个热点问题:1、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答: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工作。
备注:1、管理规定中,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三条约定: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经咨询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中央直属企业可直接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申请办理。
2、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才可聘雇外国人。
2、问: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如何申请?须办理什么手续?答:①用人单位须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需再确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二)聘用意向书;(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工作的资格证明;(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③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尔后,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
④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被授权单位(一般是外经贸局)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
⑤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凭劳动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Z职业签证)。
⑥用人单位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若为外文,则须有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属境外单位派遣,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证明,并注明聘用期限)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可在网上下载,共二份)。
跨国就业的合法性外国人劳动在华的规定与限制

跨国就业的合法性外国人劳动在华的规定与限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发展,跨国就业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也逐渐增多,并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和外国人在华的合法权益,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限制。
本文将探讨跨国就业的合法性以及外国人在华劳动的相关规定与限制。
一、跨国就业的合法性跨国就业是指外国人在异国他乡寻找工作和就业机会。
在国际法律体系中,跨国就业是合法的,每个国家都有权利决定允许外国人在其领土内合法就业的条件和规定。
在中国,外国人就业的合法性被承认和保护,但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外国人在华劳动的规定1. 就业许可根据中国法律,外国人在华劳动之前必须获得就业许可。
就业许可是由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一种批准文件。
外国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个人资料、学历证明、工作经验等。
就业许可的颁发将根据外国人的专业技能和对中国劳动市场的需求来决定。
2. 合同制度与中国本土员工一样,外国人在华工作也需要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达成的约定文件,规定双方在就业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涵盖工资、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护外国人的劳动权益。
3. 税务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需遵守中国税务法规。
根据相关法律,外国人需要按照中国法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雇主也有责任按照相关规定代扣代缴外国员工的税款。
确保外国人按时纳税是中国税务部门的重要监管职责。
三、外国人在华劳动的限制1. 行业限制中国对外国人在某些特定的行业、职业或领域的就业设有限制。
这些行业通常与国家安全、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等因素有关。
外国人在这些限制行业中就业需通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程序。
2. 劳动市场调查中国制定了限制外国人在华劳动的政策,以确保国内劳动力就业和平稳过渡。
这些政策包括在雇佣外国人之前对当地劳动力市场进行调查,确保雇主无法招募到合适的本土人才。
外籍员工劳动的特殊规定与注意事项

外籍员工劳动的特殊规定与注意事项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外籍员工来到我国就业,丰富了我国的人才队伍。
然而,由于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异,外籍员工在劳动就业方面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规定和注意事项。
本文将介绍外籍员工劳动的特殊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
一、劳动合同外籍员工在我国就业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用工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籍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外籍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用工期限,避免出现期限超过法定范围导致纠纷的情况。
2.薪酬和福利待遇: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外籍员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津贴等,同时应注明支付方式和时间。
此外,还应明确外籍员工享受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3.缔约地和争议解决方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缔约地和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避免在劳动纠纷发生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双方可以选择在合同中约定仲裁、诉讼等解决争议的方式。
二、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外籍员工在我国就业需要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
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因地区而异,外籍员工应根据具体情况了解相关流程并积极配合。
此外,外籍员工也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合法就业:外籍员工在我国就业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自己的就业身份合法。
应按规定提交所需的证件和材料,并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2.签证有效期:外籍员工在我国工作需要持有效的工作签证。
签证有效期届满前,外籍员工应及时续签或办理相关手续,以防止因签证过期而引发的问题。
3.常规登记:外籍员工在到达中国后,通常需要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外国人临时居留登记、外国人体检等。
三、文化适应和语言沟通外籍员工来到中国工作,可能面临语言和文化方面的差异。
为了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外籍员工可以做以下几点:1.学习中文:学习中文可以帮助外籍员工更好地与中国同事和客户沟通,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5]3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5]3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aaab7e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90.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5]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2000年,我部依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制定发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要求凡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的人员,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按照这一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的,也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现就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由于我国政府目前尚未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职业资格证书互认协议,所以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原则上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二、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具有外国特色的职业(工种),经劳动保障部批准,如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等,可以持本国政府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就业或上岗。
该证书须经过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公证证明应为中文或英文。
三、允许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参加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只提供中文试卷),各地应对其参加鉴定提供相应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结束——。
外国人相关劳动法问题(含上海规定)

二、对外籍员工的劳动管理
(四) 社保缴纳
1、 全国规定VS上海规定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全国规定)
•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 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 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 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就业证的变更 范围 需变更就业证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全国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 从事原职业的。
注: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 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 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国人在中国就 业管理规定》第23 条
上海
1、在本市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包括变更用人单 位,且变更职业的情形)
二、对外籍员工的劳动管理
——谨防短期出差变为长期跨地区就业。在企业经营中,外籍人员离开登记 地区,赴外地进行商务出差的行为是经常见到的,一般来说,短期出差行为是 允许的也是合法的。短期出差与跨地区就业的甄别一般可以从工作条件、居留 时间、对外身份和报酬给付关系等多个方面进行区别。需要注意的是需谨防“短 期出差”变为“跨地区就业”,一旦认定为跨地区就业,就会涉嫌非法就业,用人 单位应当对此做好劳动管理。
二、对外籍员工的劳动管理
《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 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2.07•【文号】劳社厅发[1998]19号•【施行日期】1998.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事活动,就业促进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自1996年5月1日在全国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努力工作、密切合作,使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逐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来中国投资的外籍投资者,凡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不视为在中国就业,不持职业签证。
凡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在企业担任管理职务的,按《规定》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二、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及就业证。
未持职业签证入境,需在华常住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法人代表或外方高级管理人员(指外籍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和副厂长),凭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及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三、凡与我国互免签证国家人员来中国就业,原则上应持普通护照,凭签证通知函电及许可证书办理职业签证和就业、居留手续。
对持用属免签证范围的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来华就业者,凭许可证书办理就业证。
四、已在中国某地就业的外籍人员,被派往本单位在异地的工作单位任职,其外国人就业证期限未满的,应到原发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就业证交回),然后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证变更证明,到新任职地重新办理就业证(不需办理许可证书);就业证期限已满的,应到原发证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终止就业手续,并按《规定》到新任职地重新办理就业手续。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b5dbafd1f34693daef3e65.png)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及有关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处:为了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范与此相关的就业和聘用行为,依法保护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单位的合法权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予颁布实施。
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劳动、公安、外事、外经贸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须在每年年终将执行情况报劳动部。
目前已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又未领取就业证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
劳动部门应为符合条件者办理就业证,对不符合条件者终止其就业。
逾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外国人来华就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华就业。
为了保障外国人在华就业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我国劳动市场的秩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以下是对外国人来华就业法律规定的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人(以下简称“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管理,保障外国人在华就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临时来华的外国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实习的外国人。
第三条外国人来华就业,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章外国人就业许可第四条外国人来华就业,应当依法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第五条申请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合法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3. 具有符合我国规定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4. 在我国境内无犯罪记录;5. 符合我国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外国人就业证的申请程序如下:1. 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审核合格的,颁发就业证。
第七条就业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可以延期。
外国人就业证的延期程序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
第三章外国人就业管理第八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外国人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外国人。
第十一条外国人就业期间,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 从事与我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活动;2. 从事与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关的活动;3. 从事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活动。
第十二条外国人就业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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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相关规定:总原则中国政府鼓励外商来中国投资,鼓励中国劳动力市场短缺的、具有高级管理和技术的外国人来中国就业。
为规范外国人中国就业行为,保障合法就业的外国人权益,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6年1月22日联合颁布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使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道路。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引进外国人来中国就业,要以有利于促进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维护我国公民的就业权利、保证社会稳定为出发点;第二,统筹考虑国内劳动力市场供求和就业状况,积极鼓励外国高级技术、管理人员来中国就业,严格控制一般劳务人员来中国就业;第三,对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制定具体标准和范围,作为合法就业的依据;第四,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出入境管理,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界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对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其含义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本行业系统内部没有适合该岗位的人员;二是在劳动力市场上招不到合适的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经文化部批准并持文化部签发的《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除外。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3)无犯罪的记录;(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上述第一项年满18周岁,指在中国就业外国的最低年限;身体健康,指拟被聘用的外国人应有本国医疗机构近期出具的健康证明。
上述第二项指拟被聘用的外国人应用从事其工作的专业技术和从事该工作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上述第四项国际旅行证件,指无国籍的人使用的代替护照的条件。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机关《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机关,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8年12月15日授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对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办理就业手续并实施劳动管理职能。
免办就业许可证的条件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1)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2)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免办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的条件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免办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1)由我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2)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的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3)经文化产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凡符合上述第一项的人员,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证明申请职业签证,入境后到国家外专局办理《外国专家证》;凡符合第二项的人员,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入境后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办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洋石油作业工作准许证》;凡符合第三项的人凭文化的批件和各省外办的邀请函申请职业签证,入境后到文化部办理《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外国在中国就业的劳动管理1. 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循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后,如需续订,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审批后可以续订。
2. 就业证、居留证件的管理(1)就业证的失效。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即行失效。
逾期未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2)就业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
劳动合同期满后,经批准续订的,应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3)就业证、居留证件的交还。
被聘用的外国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保障、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4)就业证的变更。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证手续。
(5)就业证的吊销。
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就业证。
(6)就业证的年检。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
(7)就业证的遗失和损坏。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3. 违规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就业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即: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惩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佣行业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令其承担遗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对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找事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
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就业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就业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惩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外籍人员就业手续的办理1. 外籍投资者来中国投资的外籍投资者,凡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不视为在中国就业,不持职业签证。
来中投资的外籍投资者,凡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在企业中担任管理职务的,应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2. 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高级管理人员未持职业签证入境,需在华常住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外籍投资者、法人代表或外籍高级管理人员(指外籍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和副厂长),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就业手续:(1)按规定程序申办就业许可证书。
(2)凭企业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就业许可证书到公安部门申请变更职业签证。
(3)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
(4)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
3. 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凭《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到公安部门申请变更职业签证,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
4. 与我国互免签证国家人员来中国就业凡与我国互免签证国家人员来中国就业,原则上应持普通护照,凭签证证通知函及就业许可证办理职业签证和就业、居留手续。
对持用属免签证范围的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来华就业者,凭就业许可证书办理就业证。
5. 外国商会聘请外籍人员外国商会聘用外国人员,应凭聘用意向书、商会章程和国家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证》及外经贸部、民政部对拟聘用的外籍人员申领就业许可证书;该外籍人员可持就业许可证书及签证通知函电办理职业签证;入境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
6.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是指,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
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就业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就业许可证书到公安部门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件后方可就业。
7.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外籍工作人员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外籍工作人员入境就业,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在中国的就业居留手续。
其中,由该国旅游部门委派的本国工作人员,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的签证通知函电代表资格确认函,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职业签证;入境后,凭代表证和职业签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凭代表证和就业证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在中国异地流动就业(1)已在中国某地就业的外国人,被派往本单位在异地的工作单位任职。
其外国人就业期限未满的,应到原发证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就业证交回)然后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就业证变更证明,到新任职地重新办理就业证(不需要办理就业许可证书);其外国人就业期限已满的,应到原发证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终止就业手续,并按规定到新任职地重新办理就业许可证书及就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