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法律审查
贷款三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贷款三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贷款三查制度是中国银行业监管部门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贷款审查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贷前查”:指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
这主要包括对贷款申请人的身份、收入、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核实,以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和诚信度。
二、“贷中查”:指银行在发放贷款后,需要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
银行将定期进行还款情况的审查,如果发现还款出现问题,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借款人逾期不还。
三、“贷后查”:指银行在借款人还清贷款后,仍需对其信用记录进行监控。
如果借款人因其他原因出现还款问题,银行将对其信用评级进行调整,并可能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总的来说,贷款三查制度旨在通过严格的审查和监管,确保银行贷款的风险控制和业务合规,同时也保护了借款人的权益。
银行贷款三查原则

谈贷款“三查”===从授信风险管理看贷款的“三查”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贷款“三查”工作,提高贷款“三查”质量,为授信业务行为奠定良好的参考和决策基础,推动风险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
贷前调查是指贷款报批前授信业务部门内部的贷款调查和初审工作。
贷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贷条件落实情况;借款人(项目)还贷来源的真实可靠性;担保措施;贷款用途和发放进度、贷款资金流向等。
贷后管理是指借款合同签订生效至贷款本息全部收回之前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对借款人的管理、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管理、对贷款质量的管理、对不良贷款清收和处置的管理等。
一、贷前调查(一)、贷前调查内容1、借款人基本情况综合调查:借款人及其法人代表资信、借款人借款资格、注册资本、营业场所、股本结构和股东实力、组织结构、信用评级评估、高层管理人员经验和能力等;2、市场调查:借款人从事行业和经营历史、行业状况和发展趋势;借款人的行业竞争地位,市场份额等;3、借款人经营情况调查:借款人近年来的成本和利润水平、管理水平,借款人的成长性、盈利水平和变动趋势;4、借款人财务状况:借款人资产真实性调查,如存货、无形资产、应收帐款等,借款人偿债能力、获利能力、履约能力等;5、借款人债务情况及与我行关系:借款人在我行开立账户情况、借款情况、结算业务量、综合效益等,借款人与其他银行的关系与结算、借款等情况,借款人的其他债务及或有负债情况等;6、借款用途、性质和还款来源:用途是否合法合规,借款是否可行,借款种类、利率、期限等是否合理,还贷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充足,现金流量能否保障还款计划的实施等;7、担保措施:保证人的资信、保证资格、担保能力等;抵(质)押的合法性、手续的有效性、权属、价值,抵(质)押率及处置变现能力,是否办理保险手续,保险权益是否转让我行等;8、贷款综合收益分析。
(二)、贷前调查方式1、客户经理应坚持现场调查方式对借款人进行综合性调查,获取真实信息。
银行信贷法律合规审查程序与风险评估技巧

银行在信贷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反洗钱法规,对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 进行认真审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信贷渠道进行洗钱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银行在信贷业务中应尊重并保护消费者权益,如公平对待、透明收费 等,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05 银行信贷业务中合规管 理的挑战与对策
合规管理面临的挑战
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银行信贷业务涉及众多法律法规,且法规不断更新变化,要求银行持续跟踪并适应新的法 律要求。
信贷业务创新与合规风险的平衡
银行业务创新往往带来新的合规风险,如何在鼓励创新和确保合规之间找到平衡点是一大 挑战。
合规文化缺失
部分银行员工对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合规意识,可能导致违规行为的发生。
加强合规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对于需要提供担保的贷款,应落实 相应的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 、保证等,以降低贷款风险。
监督贷款使用
对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情况进行监督 ,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防 止借款人挪用贷款或违规使用贷款 。
03 风险评估技巧与方法
风险识别与评估方法
信贷风险识别
通过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 情况、行业风险、担保情况等方 面进行全面分析,识别出潜在的
02
借款人信用等级中等,财务状况基本稳定,行业前景一般,担
保措施较为充足,存在一定的违约概率。
高风险
03
借款人信用等级低,财务状况较差,行业前景不佳,担保措施
不足,违约概率高。
风险应对措施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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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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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规避
对于高风险借款人,银行可以 采取规避策略,不予发放贷款
或提高贷款条件。
风险降低
对于中等风险借款人,可以通 过提高贷款利率、要求提供额 外担保等措施来降低风险。
银行贷款放款审查操作规程

银行贷款放款审查操作规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增加,银行贷款业务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贷款放款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风险,因此银行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审查操作规程,以确保贷款的安全和合规性。
本文将探讨银行贷款放款审查操作规程的重要性、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审查操作规程的重要性银行贷款放款审查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对于银行和借款人双方都至关重要。
首先,对于银行而言,建立规范的审查操作规程可以帮助银行降低风险,提高贷款的回收率。
其次,规范的审查操作规程可以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查时间和成本。
最后,规范的审查操作规程还可以增强银行的声誉和信誉,吸引更多的借款人选择该银行的贷款服务。
二、审查流程银行贷款放款审查操作规程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贷款申请提交: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包括个人或企业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
2. 资料审核: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务报表等。
3. 信用评估: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包括个人信用记录、企业信用评级等。
4. 贷款额度确定: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还款能力,银行确定贷款的额度和利率。
5. 抵押物评估:如果借款人提供抵押物,银行需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可贷款的额度。
6. 合同签订:银行和借款人达成贷款协议,签署合同并约定还款方式和期限。
7. 放款审批: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最终审批,确认放款。
8. 贷款发放:银行将贷款款项划入借款人的账户或以其他方式发放贷款。
三、注意事项在银行贷款放款审查操作规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真实性核实:银行需要核实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防止虚假贷款和欺诈行为。
2. 风险评估:银行应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抵押物的价值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贷款的额度和利率。
3. 合规性审查:银行需要确保贷款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避免违规操作和法律风险。
关于银行借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借贷作为金融市场中的一种重要业务,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满足社会融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银行借贷业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
本文将从银行借贷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银行借贷的基本概念1. 银行借贷的定义银行借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货币资金为媒介,向借款人提供一定期限、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2. 银行借贷的分类(1)按借款用途分类:消费贷款、经营贷款、住房贷款等。
(2)按贷款期限分类: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
(3)按贷款方式分类: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抵押贷款。
三、银行借贷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原则适用于银行借贷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这一规定明确了银行借贷合同的成立条件。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一规定要求银行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金融监管的规定,保证存款人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贷款应当遵循审慎经营原则;(二)贷款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贷款应当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四)贷款应当符合借款人的实际需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银行贷款流程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银⾏贷款流程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银⾏贷款已经成为了⼈们在⽇常⽣活中为解决资⾦短缺⽽寻求的常见的贷款⽅式之⼀,其也是要受到相关法律约束的,了解⼀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您有很⼤帮助。
那么,下⾯就由律图⼩编为⼤家整理的有关银⾏贷款流程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请您仔细阅读。
⼀、及审批。
(1)贷款申请。
借款⼈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或其他银⾏的经办机构直接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包括借款⾦额、借款⽤途、偿还能⼒及还款⽅式等基本内容。
(2)信⽤评估。
贷款⼈应当根据借款⼈的领导者的素质、经济实⼒、资⾦结构、履约情况、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评估项⽬,评定借款⼈的信⽤等级。
(3)贷款调查及审批。
贷款⼈受理借款⼈的申请后,应当对借款⼈的信⽤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调查,核实物、质物、保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在经过上述的调查之后,贷款⼈根据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对调查⼈员提供的资料进⾏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贷款申请。
⼆、的履⾏。
(1)借款合同。
贷款⼈所有贷出的款项均应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少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借款⽤途、借款⾦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式等基本内容,还应当详细列出借款⼈和借款⼈的权利义务,和双⽅认为需定的其他事项。
(2)。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与贷款⼈签订,或保证⼈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协商⼀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的公章(私章),并由保证⼈或其法定代表⼈、授权⼈签署姓名。
、应当由抵押⼈、出质⼈与贷款⼈签订或合同,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不得省略登记程序。
(3)贷款运营。
贷款⼈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及按批发放贷款。
⽆论因何原因,贷款⼈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借款⼈不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使⽤贷款的,也应偿付违约⾦。
(4)贷后检查及收回贷款。
⾦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后,应当对借款⼈执⾏借款合同的情况及借款⼈的经营状况进⾏追踪调查和检查。
在期限届满时,及时收回贷款本⾦和利息。
银行贷款实质审查和审批的流程是什么

银⾏贷款实质审查和审批的流程是什么在有必要向银⾏进⾏贷款的时候总会有⼀些程序是必须的,⼤家知道哪些程序是⼀定要的吗?银⾏的审查有没有⼀些需要注意的地⽅呢?银⾏贷款实质审查是审查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贷款审批流程包括调查、审查、审批、放款核准和放款。
贷款承诺函,是不是有法律效⼒?有,只要盖了公章都有法律效⼒。
但是银⾏已经给⾃⼰留了很多很多后门…凭这个是不可能逼银⾏放款的,签了借款合同都能不放款,别说贷款承诺函了…银⾏随时都有可能没有规模配置或者受⾏业政策影响,怎么可能就为了⼏块钱把⾃⼰逼上梁⼭?怎么算实质批了根据我的经验,同时满⾜两个条件,第⼀规模已经确定了,第⼆放款核准已经完成了。
别的任何环节完成都不叫完成。
具体原因待我细细说来。
1、规模控制与放款核准分属两条线,没有先后关系,没有规模核准了也没钱,没有核准有钱也放不出去。
2、放款核准是信贷后台⼯作,与前台的调查部门肯定不是⼀个分管⾏长,前台的⾏长说破⼤天给你保证,但是放款前提条件不按核准的思路来落实,没⽤。
找前台⾏长也没⽤。
所以很多企业总觉得⾃⼰跟分管公司业务的副⾏长很熟然后就不得了万事搞定,其实不是这样。
管后台的不是同⼀个⾏长。
3、放款核准之后的放款操作由柜员完成,基本按流程操作,影响不⼤。
信贷流程1、接洽。
或是客户向银⾏提出,或是客户经理主动上门,总之第⼀步,是客户和银⾏进⾏初步接洽,表明融资需求。
2、贷前调查。
接洽后,银⾏会开始做贷前调查,搜集相关资料,包括客户基本资料、关联企业基本资料、项⽬基本情况、发展前景、政策或⾏业环境、拟担保⼈或物的资料等等。
3、⽅案谈判。
这个环节有的是在最初接洽时就做了,有的是在贷前调查时⼀并进⾏,总之就是银⾏与客户就授信⾦额、品种、期限、价格、担保⽅式等等作出⼀番讨价还价。
⼀旦谈妥了,客户经理就开始撰写调查报告,有的业务还要写项⽬分析报告。
4、贷款审查。
谈好⽅案,写好调查报告之后,会把全部业务资料移交风控部门进⾏审查。
授信(贷款)业务法律审查指引

授信(贷款)业务法律审查指引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开展授信业务的法律审查,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的合法性。
这种合法性也主要是指各类授信业务文件和资料的合法性。
在授信业务法律审查岗位上的人员应是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和熟悉相关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进行法律审查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这些授信业务资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目的是为了保证这些授信文件和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这些文件和资料出现法律上的问题和障碍以致影响到授信业务的安全。
授信业务的法律审查就是为各类授信业务的开展使之在合法有效的轨道上安全运营保驾护航。
其中,重点是如下授信业务的法律审查:1、新增贷款的发放;2、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3、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4、开立保函;5、重组贷款的操作等。
法律审查的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担保法》、《贷款通则》、《公司法》、《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指引等)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等。
第一章新增贷款发放过程中的法律审查指引第一节当事人的相关资格审查在企业贷款业务中,为保障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首先应对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法律审查。
(一)借款人的资格和条件借款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以及经济、财务上的条件。
如果借款人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存在法律瑕疵,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以及相应的其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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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法规的健全,在信贷管理中实施贷款法律审查制度,既是我们依法办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的前提条件,也是提高信贷科学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重要措施。
对此,各级行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一方面对新办贷款实施法律审查,另一方面对现有贷款进行对照检查,对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缺什么补什么,保证贷款的合规合法性。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产保全部反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发放和管理活动,依法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营运的安全,减少和避免贷款法律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法律审查是指各级行的贷款法律审查员对本行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
它是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凡是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必须进行法律审查。
第三条贷款法律审查的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法律审查的内容和要求第四条贷款法律审查的基本内容为:(一)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二)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三)担保物的合法性认定;(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认定;(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手续、程序等形式要件的合法性认定;(六)其他法律问题的合法性认定。
第五条贷款法律审查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借款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二)担保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三)涉外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章对借款人的法律审查第六条审查借款人主体资格。
审查其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要求。
审查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审查其营业执照是否已过有效期限;是否按工商管理规定办理了年检;是否是最新颁发的,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
审查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性。
要审查其身份证原件,核实该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所规定的有效日期能否保证其签署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审查借款人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到位及其真实性。
第八条审查借款人资产、负债的真实性。
审查借款人资产的真实性,包括全部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一致;净资产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对固定资产中房产、地产应核对产权证书;其他财产情况,并审查其有关原始凭证等。
审查借款人负债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故意压低负债或其他欺骗行为。
审查企业产权是否明晰。
第九条审查借款人出资单位的情况。
要审查借款人由谁出资,所占份额为多少,资本金是否到位,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贷款偿还责任是由企业法人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第十条审查借款人经营范围、方式是否与贷款用途相符。
第十一条审查借款人主体的唯一性。
审查借款人是否有多块法人牌子及其拥有的实际财产情况。
重点审查借款人各法人在工商登记的财产是否划分清楚;各法人之间的实际使用财产是否划分清楚。
各法人之间使用的房屋、土地,要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产权所有人确定。
第十二条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的真实合法性。
主要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经办人是否超越职权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授权内容、期限、事项是否清楚,授权是否有法律依据;审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核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审查有关合同、文件、授权书,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合伙组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
个人借款的是否有个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
第十三条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
审查借款人章程、合伙协议、承包协议、租赁协议等,了解其经营管理方式;并依据借款人组织形式、合伙协议、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等审查贷款偿还责任是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特别应当审查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租方与租赁方对贷款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审查借款人资产是否已被第三人抵押,是否已经对外担保。
主要审查借款人资产是否已被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抵押。
如已设定抵押,留给我方抵押的资产是否足以保障贷款安全。
借款人是否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是否影响我方贷款安全。
第四章抵押担保的法律审查第十五条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
依照本规定“借款人主体”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审查抵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审查抵押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审查抵押物所有权是否明确。
主要审查抵押物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抵押物是否属于该抵押人所有。
第十八条审查抵押物的所有人是否以书面形式同意抵押。
(一)抵押物如属第三人所有,是否取得第三人同意将其财产进行抵押的书面意见。
(二)抵押物如属共有,是否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将共有财产进行抵押的书面意见。
(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抵押贷款,是否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需要办理抵押时,是否有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意见。
第十九条以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要依据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以其他资产抵押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五)款、《企业动产抵押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审查是否避免了企业全部资产抵押。
审查时,应在抵押清单中对未抵押财产进行记录,并有抵押人盖章。
第二十二条审查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否长于借款期限。
审查各类抵押物的使用期限、使用寿命等是否长于借款期限。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审查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重复抵押;是否将该抵押物出租。
第二十四条审查逐笔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与借据中借款时间、抵押合同时间、抵押登记时间是否一致;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时间期限是否为第一笔贷款发放日至最后一笔贷款发放日止。
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其是否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及登记顺序是否正确。
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审查抵押人是否有可能在六个月内申请破产。
第二十七条审查抵押后是否还要再实行保证担保。
审查借款人资产抵押后,如抵押财产不足贷款额,或虽能抵偿贷款额,但仍不足以消除贷款风险的,则要再实施保证担保。
第二十八条审查抵押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审查抵押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真实性;抵押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抵押人产权所有人签字盖章的真实性;抵押人授权委托书、抵押人授权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确认证明书是否真实有效。
第二十九条审查抵押担保合同及其他文件包括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贷款凭证等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准确、一致。
第五章保证担保的法律审查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十一条审查保证人注册资本金的真实性。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内容审查保证人总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内容审查保证人的出资人情况。
第三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内容审查保证人是否拥有多块法人牌子,保证责任是否明确。
第三十五条审查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是否真实、有效。
第三十六条审查保证担保合同是否已经明确为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是否明确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审查保证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限是否正确。
最高额保证担保贷款的保证期限,是否是从第一笔贷款发放日至最后一笔贷款到期日再延长两年;逐笔保证担保贷款的保证期限,是否是从贷款发放日至贷款到期日再延长两年。
第三十八条审查保证人资产是否被第三人抵押,是否已对外担保而影响担保能力。
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审查保证人是否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担保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十条审查保证担保合同及有关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准确一致。
第六章质押担保的法律审查第四十一条审查出质人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内容对出质人进行审查,如出质人是自然人的,则要审查其是否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二条,《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审查质物是否属于动产或可质押权利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十三条审查动产质押移交银行后是否有条件保管,保管是否有风险。
第四十四条审查质物的所有权是否明确,是否被重复质押(或抵押)。
要审查:质物是否属出质人所有;质物产权证书、权利证书及其他产权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权利质押是否在权利凭证签发单位取得证明,是否挂失,是否已被重复质押(或抵押)。
第四十五条审查质物价值是否足以归还贷款本息。
特别要注意审查质物在处理过程中,扣除有关费用,是否足以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条规定审查质物在贷款到期前处理是否有争议。
第四十七条审查质物的所有人是否书面同意质押。
质物如属于第三人所有,是否有第三人同意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质押的书面意见;质物如属共有,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意见。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是否有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具有书面证明。
第四十八条审查应登记的权利质押是否履行出质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以股票、股份质押的,应审查是否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是否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审查是否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是否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审查出质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是否真实有效。
第五十条审查质押合同附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准确一致,合同中移交质物的时间是否已填明。
第五十一条审查质押合同生效时间。
以动产出质的,质押合同是否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是否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是否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是否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