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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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津政办发〔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02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8日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实行统一平台交易、统一制度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共享资源、统一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可追溯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工作,会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公共数据开放的公法基础

公共数据开放的公法基础

公共数据开放的公法基础
公共数据开放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方式,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政府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
息的权利,为公共数据开放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公众
提供便利的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此外,国家秘密法规定了国家秘密的保护范围和保密的原则,
对于那些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开,为公共
数据开放提供了相应的保障。

另外,著作权法规定了公共数据的著作权归属和使用方式,对
于那些属于公共数据范畴的信息,应当依法保障其公开和使用的权利,促进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共享。

综上所述,公共数据开放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公共数据开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促进了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共享。

关于我国数据治理法治构建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数据治理法治构建的几点思考

网域前沿62 / 2020.10关于我国数据治理法治构建的几点思考文│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方禹一、从网络治理到数据治理数据治理是网络治理的衍生命题,甚至已经是或者将成为替代性命题。

从传统社会管理到网络社会治理,对共性问题的发现与规制是网络法治的基本路径。

网络治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网络与有关行业、业态融合的过程中,将自身的问题复制到融合的新行业、新业态所产生的。

这些问题,是网络所特有的,与之相融合的行业、业态所不具有的,会随着融合的过程,成为新业态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网络治理所要解决的就是由于网络融合所出现的共性问题。

数据治理是共性问题中的共性问题,在当前阶段具有格外重要的地位。

数字经济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数据的潜力正在不断凸显,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过去的共性问题不断数据化,新型的数据问题不断产生。

网络安全问题聚化为数据安全问题,比如跨境数据流动、数据泄露等问题。

个人信息问题与个人数据问题本质上相互等同,受到广泛地关注。

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数据的控制问题,表现为政企之间数据配合程度或者配合义务的问题。

与此同时,数据垄断、数据滥用、数据权属、数据流通等新型问题也大幅进入研究和管理视野。

网络治理的问题已经阶段性地演变成数据治理的问题,而这一阶段可能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关于“数据”,有很多种认识,将之比拟为21世纪的“石油”和“黄金”。

这种重要性的认识还比较粗放,也符合数字经济仍处于发展前期的客观实践。

随着数字经济的持续深入发展,对数据的认识还会进一步深入化、精细化。

当前阶段围绕数据所产生的一些问题、矛盾,将依赖于更深层次的理解和认识而得以妥善解决。

数据的问题可以大致划分为三个领域,数据价值、数据安全和用户保护。

数据价值属于目标性问题,也就是数据治理的最终目标,一般有赖于促进性的政策予以保障,但是也包括数据权属等基础性问题需要立法明确。

数据治理的法治体系就是按照数据价值、数据安全和用户保护三个方面推进的。

当下地方数据立法热潮应当秉持的四维意识——基于地方数据立法基本特征和面临问题的思考

当下地方数据立法热潮应当秉持的四维意识——基于地方数据立法基本特征和面临问题的思考

当下地方数据立法热潮应当秉持的四维意识 ——基于地方数据立法基本特征和面临问题的思考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朱开鑫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完善数据开发保护的相关规则,保障数据价值的充分实现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

当前,在中央层面数据立法仍有待完善的背景下,梳理现行地方数据立法的基本特征,审视地方数据立法的现实问题,并通过科学的立法意识为当下地方数据立法热潮提供参照指引,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当下地方数据立法呈现规范领域集中、阶段特征明显以及政策导向突出等基本特征当下,全国各地都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数据立法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出台的地方性数据立法目前已经达150部之多。

最早的地方数据立法可见于2004年的《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不仅东部发达省份和直辖市出台了多部数据立法,中西部地区的广西、青海、西藏也走在了地方数据立法的前列。

整体来看,地方数据立法主要呈现出规范领域集中,阶段特征明显以及政策导向突出等基本特征。

(一)规范领域集中体现出各地对于数据立法工作存在广泛共识从各地已经出台的数据立法来看,首先具有立法领域高度集中的基本特征。

现行地方数据立法大都落脚于数字经济和数字政府的建设,聚焦大数据开发、公共数据利用以及政府数据开放等领域。

例如,《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于2018年11月出台,要求推进“一网通办”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于2020年7月生效,提出发展数字经济、发挥数据生产要素的作用,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于2020年8月实施,强调发挥公共数据资源在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加快数据要素有效流动中的作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梳理全国既有的150余部地方数据立法,我们得出:首先,政府数据开放领域的立法最多,30个省份一共出台了96部立法之多;其次,大数据开发领域的立法也较为集中,9个省份出台了18部立法;再次,公共数据利用领域的立法较多,10个省份出台了16部立法;除此之外,四川、陕西、甘肃等省份在科学数据分析领域也出台了12部相关立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津政办函[2018]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2.09【实施日期】2018.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9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9日天津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不断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大公开力度,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出贡献,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确定公开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

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区、本系统特点和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本区、本系统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

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务数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数据共享第三节数据开放第三章社会数据第四章开发应用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数据安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的作用,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构建数字经济和智慧城市,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其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三条本市大数据发展应用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依法管理、促进发展,共享开放、深化应用,繁荣业态、保障安全的原则,发挥大数据在商用、民用、政用方面的价值和作用,构建大数据发展应用新格局,培育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编制本部门、本地区的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并向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应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大数据发展应用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采集和利用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10.16•【字号】津规自法发〔2019〕296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经2019年9月20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9年10月16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加快规划和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审议、发布、备案和清理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承担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以及备案、组织清理及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市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处室、直属单位以及规划和自然资源各分局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制发的各类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第四条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局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和程序规则、工作制度、机构编制等,以及人事任免、表彰奖惩、外事管理、财务审计、安全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文件;(二)有关规划和自然资源的发展规划、发展纲要等文件;(三)为实施专项工作或阶段性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工作部署、工作计划等;(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五)会议纪要、情况专报、工作简报以及请示、报告、批复、复函等文件;(六)对具体事项发布公告,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各类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合同、协议示范文本;(八)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等其他文件。

整合区域信息资源 构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天津开发区档案、图书、情报一体化管理模式分析

整合区域信息资源 构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天津开发区档案、图书、情报一体化管理模式分析

进步的阶梯 ; 、
数字档案馆的构建使区域信息资源呈网络化 , 有深度 , 既
又有广度。 档案、 图书、 情报—体化管理 , 是对区域 历史资 面就可检索到所有的馆藏和电子文摘数据 。馆 内读者管 源和文化资源的综合利用 ,拓展了区域公共服务信息平 理采用“ 一卡通” 系统 , 用一张卡在馆内实现身份认证 、 借 台, 避免了 多头管理和重复建设 , 为区域信息资源 共享奠
高了公众档案意识 , 揭开了档案馆的“ 神秘面纱” 实现了 ,
数字图书系统 、中国学术期刊网全文数据库、万方数据 库、 中国经 济统计数据库 、 中西文专利数据库 等 , 以此 并
档案馆从封闭走向开放 ; 另一方面 , 档案 、 图书、 情报所拥
如 专 有的独特特质 , 经整合更散发 出绚烂的文献资源魅力。 为依托开展一系列的特色信 息服务 , 电子 资源检索 、 一 代检代查 、 馆际互借 等, 为开发区的企业进行科 从历史的角度看 , 档案属于纵向资源 ; 从学科的角度看 , 利检索 、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区域间的竞争模式 日 趋改变 。 从国内各大城市综合竞争力排名的情况来看 , 已 经从早期的政府“ 让利竞争 ” 过渡到大力改善投 资环境 的
来 自世界各地的投资者在开发区不仅能感受到各项基础
“ 服务竞争 ” 作为国家设立的第一批经济技术开发区 , 。 天 设施的先进性与便利性 ,以及相关投资政 策和服务的便 津开发区长期致力于打造公共服务型政府, 而且构建了 捷 ,还能感受到信息获取与知识服务的便利 以及浓厚的
源的整体优势 , 而且在实现档案馆基本功能的同时 , 着力 根据天津开发区电子信息、 机械制造 ( 汽车)化工和现代 、
食品饮料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特点 , 泰达图书馆购 拓展档案馆的社会服务功能。 一方面 , 充分利用公共图书 医药 、 主要有方正 A ai pb 馆的公众影响力和辐射面 , 扩大了档案馆的社会影响 , 提 置了大量电子文献资源和专 业数据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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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来了!
2019年3月,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开放平台正式上线运行,为公共数据资源的开放提供了平台保障。

截至目前,开放平台已上线21个主题、53个部门、567个数据集、569个接口,数据总量6760余万条,平台总访问量达到780余万次。

日前,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就公共数据资源的定义、开放机制、开放平台、开发利用、监督保障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公共数据资源做出指导。

相关领域专家和从业人士对此进行了解读。

《办法》填补了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政策法规空白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专家刘权表示,《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的重要文件,将填补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政策法规的空白,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

“《办法》建立数据资源分级分类的开放机制。

”刘权解释说,一方面,明确公共数据资源开放范围。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

对非涉密但敏感的公共数据资源,要对原始数据资源进行脱敏加工后开放。

另一方面,制定公共数据资源分类分级规则。

《办法》将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其中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资源利用主体需通过开放平台提交开放申请,资源提供单位应与资源利用主体签订公共数据资源使用协议,协议中明确使用用途、使用时限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条款。

刘权认为,《办法》在深化资源开放多方协作和数据利用的同时,还建立起开放过程的评估和审查机制。

一方面,《办法》加强了开放平台的评估审查。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应对开放资源的汇聚、存储、发布等环节建立审计机制,对平台访问及平台服务接口调用情况进行记录并留存备查。

与此同时,《办法》健全开放过程的监督保障。

资源提供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资源开放安全管理制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资源开放前的保密审查和安全风险评估。

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开放评价机制,编制公共数据资源开放评价指标,对资源提供单位开放情况进行评估,督促检查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工作的落实。

此外,《办法》还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明确依法追究违反《办法》及其他公开法律法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进政府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工作规范进行。

“《办法》的印发实施,将为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应用提供政策保障,有效激发天津大数据产业活力,对天津建设服务型政府以及发展壮大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的印发实施同时也为国家推进数据资源开放探索了路径和模式,将极大促进我国数据资源开放和共享进程,必将加快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

”刘权表示。

《办法》将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国家信息技术安全研究中心专家李冰表示,《办法》是落实《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从总则、开放机制、开放平台、开发利用、监督保
障、责任追究等方面,全面规范和强化了对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管理要求,将有效促进和加快数据要素有效流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的定义、管理原则、开放原则、平台建立与使用等相关要求。

”李冰说,《办法》指出公共数据资源,是指本市政务部门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各类数据资源。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是指资源提供单位依法依规向资源利用主体提供公共数据资源,供其开发利用的一种公共服务。

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工作,统筹推进相关产业发展。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开放平台。

《办法》强调,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

对非涉密但敏感的公共数据资源,要对原始数据资源进行脱敏加工后开放。

《办法》明确了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公共数据资源分类分级规则。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分为
“这些规定强化了公共数据资源的管理与开放,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推动了资源的有效利用及安全管理。

”李冰表示。

《办法》明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合理增值利用,开展课题研究、信息服务、数据挖掘,开发公共服务产品,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对此李冰认为,资源利用主体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应当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资源利用主体在获取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后,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使用协议进行开发利用,并向资源提供单位反馈利用情况。

资源利用主体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形成论文、报告、产品、应用服务等成果的,应当在成果中注明公共数据资源来源。

“《办法》通过监督保障、责任追究等相关要求,加速公共数据资源的开放,打破保护的屏障,加快数据要素的有效流动,这将极大有效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李冰说。

落实中央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重大举措
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刘松表示,《办法》在三个方面意义重大:
一是落实中央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重大举措。

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再次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天津此次发布《办法》就是落实中央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具体举措,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范围、机制、生态和监督,是天津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重要文件,必将加快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升数据资源价值。

二是为天津政府数字化转型建设按下了快进键。

当前,天津加快政务App推广与应用,政务服务平台“津心办”整合了各类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务服务上千余项,已经成为政府服务、居民和企业办事的重要窗口,深受百姓欢迎。

但是,随着政务服务平台事项不断向纵深拓展,公共数据资源有序开发共享成为政府数字化转型最大瓶颈。

此次天津发布《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定义,确定了资源开放主体、责任和义务,数据资源开放标准和方式,各部门数据开放有法可依,解决了过去多数部门不敢开放和不知道如何开放等“老大难”问题,这对天津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具有重大意义。

三是必将加快政府放管服改革和政府服务优化。

天津以此次《办法》为契机,通过数据合法有序开放,将有效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实现各部门的、各层级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充分共享和开放。

通过数据资源牵引政府“刀刃向内”的改革,倒逼政府机构改革和流程再造,实现部门与部门间、政务与社会间的大协同,优化政府服务,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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