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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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生育险报销标准

四川生育险报销标准

四川生育险报销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四川省实施生育险报销制度,旨在为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参保人提供一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

生育险报销标准是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下面将详细介绍四川生育险报销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产后护理和新生儿护理等相关医疗费用。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产前检查费、分娩费、产后恢复费、新生儿护理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必须是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不在报销范围内。

二、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四川省生育保险报销比例为70%,即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在规定范围内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申请报销70%的费用,剩余30%的费用需要自行承担。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报销比例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目录和标准执行的,超出目录和标准范围的费用不在报销范围内。

三、生育保险报销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在产生医疗费用后,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明细表、身份证明、生育保险证等。

经办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将安排报销手续,报销款项将直接打入参保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生育保险报销标准调整。

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需要关注最新的报销标准,以免因为不了解最新政策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的意义。

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国家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权益和促进人口政策的实施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通过规范的报销标准和流程,可以有效保障参保人在生育过程中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六、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的宣传和普及。

为了让更多的生育保险参保人了解和掌握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四川省将加大宣传和普及力度。

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让参保人充分了解生育保险的政策和待遇,提高参保人的知情权和维权意识。

南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南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南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结合南充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考虑财政、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保障绝大多数城镇职工必要的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基本政策,市本级及各区、县(市)分级运行,分别管理,自求平衡。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市、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机关。

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规划;起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协同物价、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医疗收费标准和医疗技术服务质量;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协调仲裁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有关争议。

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经办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主要职责是:负责统一筹集、营运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处理职工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查询;提出改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和对象第六条驻南充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中的个体经济组织应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3-11-06 来源:【医疗保险处】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育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可根据情况,实行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统一参保、统一征收的办法。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1%。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生育保险原则上以市(州)为统筹单位,执行统一政策、标准和待遇。

统一管理条件不成熟的市(州),可以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九条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三)计划生育手术费;(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2•【字号】南府办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发〔201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南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南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充市委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南充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委〔2010〕65号),设立南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人口计生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不再保留已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对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绩效考核评估细则,并对有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稳定低生育水平。

(四)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民政、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建立并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生育保险作为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也逐渐被广泛实行。

在我国,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是为了解决女性在工作生活中的生育问题,为职工提供必要的生育保障,并促进家庭生育健康发展而实行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针对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国家也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确保其实施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第一条,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福利。

生育保险缴费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另一种是由用人单位独自缴纳的。

缴费标准根据所在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各地区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生育保险缴费金额应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第二条,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是女性职工,职工应当在到本单位工作一定时间、无生育保险历史记录的同时,在其生育医疗期间享有相应的权益。

同时,主管部门也建议男性职工加入生育保险,以支持家庭负担。

第三条,生育保险的基本权益:生育保险制度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保险。

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以根据生育保险规定申请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一般按照最近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发放,发放标准每年有所调整。

生育医疗费用保险,是指职工在生育期间需医疗救治时,可以申请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药费用、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生育保险的申请和支付:职工生育保险的申请和支付应当遵循规定流程和时限。

生育津贴可以在线申领,也可以直接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

职工的生育报销发生后,应当通过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如未成年孩子)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生育报销,由人才市场向职工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总之,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为减少女性员工在职场上因生育问题而面临的困境而制定的一项福利制度,而生育保险制度也是一个具有掌握更多信息、防范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减轻负担的机会。

四川省生育险报销标准

四川省生育险报销标准

四川省生育险报销标准四川省生育险报销标准是指在四川省范围内,符合生育险政策规定的各项费用的报销标准。

生育险报销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妇女生育权益,减轻生育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生育率,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四川省生育险报销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1. 产前检查费用,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报销,报销比例为70%。

2. 分娩费用,包括自然分娩和剖宫产的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报销,报销比例为80%。

3. 产后恢复费用,产后恢复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报销,报销比例为70%。

二、生育津贴标准。

1.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妇女,在生育期间可以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个月500元。

2. 多胞胎生育津贴,如果是多胞胎生育,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个月增加300元。

三、护理费用报销标准。

1. 产后护理费用,符合规定的产后护理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报销,报销比例为80%。

2. 产后护理服务费用,符合规定的产后护理服务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报销,报销比例为70%。

四、其他相关费用报销标准。

1. 遗体处理费用,符合规定的遗体处理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报销,报销比例为80%。

2. 相关检查费用,符合规定的相关检查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报销,报销比例为70%。

以上就是四川省生育险报销标准的相关内容。

希望各位妇女朋友能够了解并合理利用生育险政策,保障自身权益,健康生育。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不断完善生育险政策,为妇女生育提供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让我们共同努力,促进生育政策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编辑本段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菅企业、私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

第二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生育保险业务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和管理。

第三条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

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日或按季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具体缴费比例由同级财政、劳动部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社会保险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佥中列支管理费用作经办生育保险业务的必要开支。

管理费标准,由劳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社会保险机构应做好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女职工符合《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含具有准生证流产的),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原产假期间工资)、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66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66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绵阳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为规范我市生育保险工作,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劳社发〔200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原则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行以下原则:统一政策的原则;统一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待遇支付标准的原则;生育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统一信息管理的原则;风险共担、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统筹范围和对象(一)全市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三)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和聘用人员;(四)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在编职工和聘用人员;(五)上述单位在参加生育保险前的生育人员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生育保险费的征收(一)缴费基数。

已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在职职工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以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口径计算,若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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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以及《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驻市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育保险水平应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生育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和统一待遇、分级管理;
(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构成。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的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实行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统“三险”统一参保、统一征收。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九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实行浮动机制。

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方案,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实施,但最高不得超过1%。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二条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生育津贴按照本人生育前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65天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含法定节假日)计算。

生育津贴由社保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的产假待遇。

(一)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乘以15天。

(二)怀孕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乘以30天。

(三)怀孕满四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乘以42天。

(四)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乘以90天。

(五)正常生育(顺产)的乘以90天。

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在正常生育(顺产)的基础上累加计算。

1、难产的,增加15天(难产包括施行产钳术、臀位助娩术和剖宫产)。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3、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30天。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费用。

(一)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女职工生育期间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

并发症包括妊娠胆淤症、产褥、产后出血500毫升输血急救者、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五种。

女职工生育期间治疗并发症医疗费的支付范围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全额支付。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属非城镇户籍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由社保机构通过用人单位支付。

(五)医疗事故造成的和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补助和计划生育手术费按以下标准结算。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凭医院发票实行最高限额结算标准,最高标准为:
1、孕产期保健检查费400元。

2、怀孕四个月以下流产的300元。

3、怀孕四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引产的600元
4、正常生育(顺产)和怀孕七个月以上引产的1000元。

(其中,施行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的,再增加300元)
5、剖宫产的2600元。

6、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凭医院发票实行最高限额结算标准,最高标准为:
1、宫内施行放置(取出)节育器200元。

2、输精管结扎术300元。

3、输卵管结扎术1800元。

输卵管结扎术与剖宫产同时施行的,在剖宫产限额结算标准的基础上另增加900元。

4、输精管吻合术2000元。

5、输卵管吻合术2200元。

第十六条参保职工在确认参保关系满3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改制、重组后,应由改制、重组的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被依法宣布撤消、解散或破产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对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280天内生育的女职工,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社保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确定审核办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对社保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以及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生育保险支付标准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医疗费用水平及省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实行适时调整。

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方案,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施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生育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社保机构自欠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暂停支付期间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拖欠的生育保险费补足后,社保机构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社保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原我市有关生育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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