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理律杯21号参赛队被告代理意见

合集下载

答辩意见书-理律杯-清华大学

答辩意见书-理律杯-清华大学

最佳答辩状(西北政法大学代表队)第四届“理律杯”全国模拟法庭辩论赛答辩意见书第2号参赛队2006年11月20日关于王言强律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答辩意见书2006年5月23日目录一答辩方和指控方(一)指控人和被指控人(二)指控意见二总体答辩意见三指控意见综述及基本事实陈述(一)指控意见综述(二)基本事实陈述四程序部分答辩意见(一)本案调查庭成员有回避情形,应予以回避(二)调查庭调查行为严重违规1、调查庭成员私自约见答辩人2、调查人员的身份违规五实体部分答辩意见(一)答辩人未违反不得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规定1、答辩人并未充分掌握案件材料,也未做出明确的事实认定2、答辩人未以假设方式引诱吴富贵寻求虚假证据3、答辩人并未参与制作虚假证据(二)答辩人未违反会见在押被告人的有关规定1、指控方有关答辩人违反规定透露与案情有关信息的指控并不成立2、答辩人帮助串供的指控并不成立3、指控方的指控并无相关证据的支持(三)答辩人未违反律师收费的规定1、协议中将案件判决结果和律师收费联系起来于法有据2、指控方对“当事人提出的除外”中的“当事人”理解有误3、“当事人提出的除外”中的“当事人”应理解为律师的当事人4、当事人是否坚持写进委托书不影响吴富贵首先提出按诉讼结果收费(四)答辩人并未假借法官名义拉拢客户1、指控方在指控答辩人“假借法官名义拉拢客户”时,适用规范错误2、答辩人没有任何拉拢客户的必要3、指控方提出的证据无法证明案件事实(五)答辩人并未违反被投诉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的义务1、调查庭的调查在时间上严重违规2、答辩人否认虚假指控并不构成不积极配合调查3、答辩人爽约事出有因,调查庭行为效力值得考量六结语七附件一、答辩方和指控方(一)答辩方:⒈答辩人:王言强,男,北京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北京市XXXXXXXXXX联系地址: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⒉答辩方代理人: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理律杯代理意见书word版

理律杯代理意见书word版

2011年第九届“理律杯”模拟法庭辩论赛书面答辩意见书写人范震(三、四点)京华市民政局(被告)呈递2010年10月15日尊敬的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相关规定,我们接受京华市民政局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本次仲裁活动。

关于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于2011年2月15日《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做行政决定的争议,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答辩意见:第三部分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事实和法律不能成立。

(一)事实部分1、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对于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给予款项的行为属于捐赠行为。

对于赞助和捐助的区分:①赞助,是一种互利性的资助行为,出资方基于受资方的某项具体活动可以取得经济效益而同意对受资方的活动给予经济上的支持的行为。

捐赠,是指一方基于慈善或非盈利的目的将资财给予受让人的行为,多为善举。

根据原告和被告所提供的案件材料,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与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1000万元的经济往来属于捐赠行为,而非赞助行为。

这一千万元的资金流向没有涉及盈利行为。

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被京华社会福利保障中心用于“金叶发展基金”的设立,支持贫困地区“母亲水窖”及“金色童年快车”两个公益项目以及在周边地区开展“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为题目的作文比赛并没有涉及盈利性行为,也没有涉及广告宣传行为。

其中,尽管“金叶发展基金”和作文比赛的题目以及作文比赛的宣传标准“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中含有“金叶”二字,但是并没有公司的全称“黄金叶”或者“黄金叶卷烟”等广告用语,没有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

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这种非盈利的资助行为应当定性为捐助行为。

对于该行为的认定,原告所提交的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第二段第二行也有认可的“接受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黄金叶公司)捐赠1000万元”。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适用参照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依据原告方《起诉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二审代理词

(二)二审代理词

代理词----涂悦伟诉黄金海学校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代理涂悦伟(二审)]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我们作为上诉人涂悦伟的代理人,依法出席今天的庭审活动,现根据本案事实材料结合法律规定,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合议庭对本案处理时参考: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严重的错误,根据本案事实材料,双方当事人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确定,被上诉人依法应承担向上诉人支付980000元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作出判令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980000元及利息的二审判决。

具体代理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案案由的确定与法院判决的关系问题原审判决以“本案诉争的980000元名为借款,实为股权、债权转让关系。

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该借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予以支持。

原告可待双方结算完毕后另行起诉”,从而判决上诉人全部败诉,这是完全错误的。

原审判决虽然认定本案的案由为股权转让纠纷,是因股权转让而引起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

根据法理,本案应就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清楚、确实,并就2009年5月5日签订《股权、借款转让协议书》后双方发生的法律事实进行审理。

但是,原审法院却无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事实和证据,以审理合伙纠纷的方式,详尽调查、核实双方签订《股权、借款转让协议书》之前发生的电脑借款、上诉人对宏名中学的债权数额等与本案股权转让纠纷无关的事由,并以双方尚未结算为由判决上诉人败诉,此是原审法院以审理合伙纠纷的方式处理本案的股权转让纠纷的错误做法,即名为审理股权转让纠纷,实为审理合伙纠纷,混淆了两种案由的法律性质,此与“混淆视听”并无二致,这是违背民事诉讼法原理和司法解释精神的。

事实上,上诉人虽然在一审提起诉讼并递交的“民事起诉状”,其内容明确载明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是以“借款合同纠纷”的案由形式提出。

2008年第六届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被告方书面代理意见

2008年第六届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被告方书面代理意见

第5号参赛队2008年第六届“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 被告方书面代理意见「奥古斯都」号船东、船长、轮机长、责任保险人呈递2008-11-18目录第一部分 基本事实 (4)第二部分 诉讼主张 (5)1本案应由丙国法院管辖 (5)1.1「奥古斯都」号搁浅发生地在公海,而非乙国之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或者群岛水域内,根据“公海自由”原则,乙国无权将司法管辖区延伸至公海之上 (5)1.2依照属地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本案应由丙国法院管辖 (5)1.3责任保险人系本案重要当事人,依照属人主义原则,本案应交由丙国管辖 (6)1.4本案交由丙国管辖是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要求 (6)1.5本案交由丙国法院管辖,而非依照乙国国内法规定由乙国管辖,符合限制过度管辖原则 (6)1.6本案交由丙国法院管辖有利于适用合理和正确的准据法并便利于案件争议的解决和执行 (7)2本案不应适用乙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及《海商法》等法律,而应适用《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 (7)2.1本案不适用乙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及《海商法》 (7)2.1.1本案不适用乙国法律是法律自身效力所决定的 (7)2.1.2本案不适用乙国法律是“判决一致性”的要求 (8)2.1.3乙国法律并非与本案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8)2.1.4原告方关于“适用法院地法”的主张不能成立 (9)2.2本案不适用《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9)2.2.1 92CLC自身规定将本案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 (9)2.2.2原告“本案适用92CLC”的主张不能成立 (9)2.3本案适用《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 (10)2.3.1本案属于《燃油公约》的管辖范围 (10)2.3.2本案适用《燃油公约》符合国际习惯并遵循了相关公约的指导性意见 (10)2.3.3历史角度的原因 (11)2.3.4适用《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 (11)3珊瑚复育费、渔业复育费等支出及观光税收等损失与油污染无关 (11)3.1被告不应该赔付珊瑚复育费和渔业复育费 (12)3.1.1根据《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珊瑚复育费、渔业复育费不属于被告应赔付的范畴 (12)3.1.2依照索赔手册的规定不应偿付 (12)3.1.3 依据《指南》规定不应赔付 (13)3.1.4 原告主张的复育措施不属于合理的可量化的恢复措施 (13)3.2 拒绝赔付观光税收损失 (14)3.2.1 观光税收损失属于纯经济损失 (14)3.2.2 根据《国际海事委员会油污损害指南》被告不应当承担观光税收费用 (15)4船东无故意或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6)4.1原告的诉讼对象并不适格 (16)4.1.1 根据《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船东不应与船长、轮机长同时承担责任 (16)4.1.2根据《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船东不应与船长、轮机长同时承担责任 (17)4.1.3根据乙国法律,船东不应与船长、轮机长同时承担责任 (17)4.1.4即使按照《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本案船长、轮机长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也不成立 (17)4.1.5按照国际立法趋势,船长和轮机长不是损害赔偿请求的对象 (19)4.2船东就本事件无故意或者过失 (19)4.3依前述公约,船东已无责任应当承担 (20)4.3.1 赔偿原则不等同于归责原则 (20)4.3.2被告方依照前述公约已经没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实际内容 (21)5被告方主张限制赔偿责任及提出反诉 (21)5.1原告对被告方的限制责任及反诉主张存在误解 (22)5.1.1被告方从未主张适用《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尤其在反诉部分 (22)5.1.2原告主张被告方不能依据《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提出反诉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22)5.2被告方可以依据乙国《海商法》主张责任限制,原告的反驳不能成立 (23)5.2.1被告方主张适用乙国的《海商法》并非准据法方面的自相矛盾 (23)5.2.2被告方船舶所有人满足享受乙国《海商法》规定的责任限制权利的主体要件 (24)5.2.3有关船货移除费用确切属于乙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三款、第四款中规定的可以提出限制责任的情况 (25)5.3从被告方一贯主张适用的法律依据中,依然可以得出被告方可以主张责任限制以及反诉的结论 (26)5.4原告应当就船货移除费用给付被告250万美元作为分担 (27)6总结 (27)第三部分 附 件 (28)被告人:「奥古斯都」号船东、船长、轮机长及责任保险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被告代理人:***A,***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事务所地址: **** 联系电话:********被告代理人:***B,***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事务所地址:**** 联系电话:********原告:乙国环保机关、渔政机关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原告乙国环保机关和渔政机关诉甲国「奥古斯都」号船东、船长、轮机长及责任保险人对乙国因油污所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案,***律师事务所受被告「奥古斯都」号船东、船长、轮机长和责任保险人的委托,指定律师***A、***B担任本案的代理人,全权处理本案事务。

最新-域名侵权代理词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精品

最新-域名侵权代理词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精品

域名侵权代理词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福州九某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史智兴律师担任其与北京某有限公司关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现根据客观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福州九某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1、涉及侵权的域名.某.网站上的内容与我方无关。

福州九某有限公司经营的是房地产咨询、策划、销售代理服务、企业品牌策划等主营业务,且公司现有域名.某9.经注册后作为公司网站进行推广宣传,而涉及侵权的域名.某.为“九号影院”,该网站主营在线播放电影电视等影片。

无论从中文名字“九某”和“九号”、还是从网站承载、提供的内容上看,该.某.并非我方公司的域名网站,非我方公司实际所有及使用、运营管理,该网站主营九号影院与我方公司主营的房地产咨询、策划、销售代理服务、企业品牌策划等业务宣传推广无关(我方提供的网站截图证据可以证实上述内容)。

2、涉及侵权的域名.某.,从2019年11月2日到期后,即非我方公司持有使用、运营,而是被他人抢注册持有、使用的。

根据我方调取的证据--《湖南某网络科技公司出具的网络域名使用说明》及附件证据,可以证实涉及侵权的域名.某.是由网络科技公司当时赠送给我方公司的国际域名和网站空间。

后因公司未能正常使用域名.某.并未缴纳过费用导致域名过期失效而被他人抢注,此后公司并未对该域名进行使用运营。

根据法院调取的证据--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省三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体现,域名.某.的注册所有人是3A客户chenfuqing11,即该域名.某.于2019年2月2日由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代理商江苏省三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注册持有,后于2月3日由陶姓客户(tao zemin,联系huang shiqing)向江苏省三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并于2019年1月5日续费一年。

仲裁代理意见-TsinghuaUniversity

仲裁代理意见-TsinghuaUniversity

队伍编号:11号2007年“理律杯”模拟法庭辩论赛 仲裁代理意见申请人: 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目录第一部分 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提请仲裁庭予以驳回 ............. - 1 -一、申请人有关被申请人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 ....................... - 1 -(一)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 2 -1、被申请人的出资义务..................................................................................... - 2 -2、被申请人已履行出资义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 6 -(二)被申请人已履行继续建设义务,建设不能之过错不在被申请人............. - 12 -1、被申请人已履行继续建设义务................................................................... - 12 -2、建设不能乃申请人所造成,过错不在被申请人....................................... - 12 -二、申请人有关被申请人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 13 -(一)申请人的出资范围必然包括银星商场,合作公司对此享有权利............. - 14 -1、根据各项文书,申请人的出资范围必然包括银星商场........................... - 14 -2、建设项目的资产价值无法将银星商场排除出........................................... - 16 -3、申请人履行出资的行为表明其将银星商场作为出资............................... - 17 -(二)申请人有关银星商场权利的异议不应向被申请人主张............................. - 17 -1、银星商场权属的争议不应向被申请人主张............................................... - 17 -2、申请人银星商场权利受侵犯不应向被申请人主张................................... - 18 - 第二部分 申请人行为构成违约 .................................. - 19 -一、申请人存在违约行为,应对此承担责任................................................................. - 19 -(一)申请人违背诚信原则,隐瞒出资资产抵押的事实,违反了告知义务..... - 19 -(二)申请人以抵押物出资,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构成违约......................... - 20 -1. 合同约定的申请人的出资义务.................................................................... - 20 -2. 申请人没有及时消灭出资物上之抵押权,构成出资行为之无效,并且对合作公司和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 20 - (三)申请人违反继续建设银星大厦的义务,干扰合作公司运营,构成违约. - 21 - 1.申请人作为公司股东,依法负有继续建设义务....................................... - 21 -2.申请人不仅未履行义务,更阻碍公司运营,构成违约........................... - 21 - (四)申请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 21 -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提请解除合同,解散公司,返还被申请人的出资............. - 22 - 第三部分 结论 ................................................ - 23 -参考文献: .................................................... - 25 -银星有限公司合同争议案被申请方仲裁代理意见案号:国际商贸仲裁字第A2006008号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依照法律规定,受本案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的委托和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律师XX和律师XX担任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仲裁活动,经过仲裁庭的调查,在全面了解本案基本事实,认真研究相关证据后,代理人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合作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的义务范围及双方的履约情况。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法律事务赛项)考试题库(含答案)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法律事务赛项)考试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非法人组织的叙述,正确的是()A、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B、『.法人组织不能进行民事活动C、非法人组织不能以H己的名义进行活动D、『.法人组织无须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参考答案:Λ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可以构成诉讼时效的OA、中断B、中止C、延长D、缩短参考答案: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O套,3月10口交货,乙公司3月15口支付余款九万元。

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O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参考答案:D解析:抗辩权4.关于意思表示,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是OA、意思表示只能以明示方式作出B、民事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成立时间不同C、民事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不同D、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参考答案:A5.甲、乙、丙三人共负银行债务100万元,三人为连带债务人,如甲单独偿还银行50万元,就剩余的50万元债务的清偿贡任,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OA、甲无须再向银行偿付B、甲、乙、丙三人仍负共同清偿责任C、乙、丙二人承担剩余款项的清偿贡任D、银行不能就剩余债务向甲索偿参考答案:B解析:连带赔偿责任的涵义6.70岁的刘大爷乘公交车,当前面一辆车急停时,司机紧急刹车把王大爷摔倒在车上,造成骨折,谁承担王大爷的医疗费等损失OA、刘大爷自己承担,因为他没有坐稳扶好,怨不得别人B、公交公司承担,因为公司没提供足够安全的服务C、公交司机承担,因司机开车遇到紧急情况处置不当D、前面的车辆,因牵扯急停所发的事故参考答案:B解析:公交司机职务行为7.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A、最先立案的法院B、最先接到起诉状的法院C、最后接到起诉状的法院D、两个法院均有管辖权参考答案:A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A、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B、工伤发生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C、职工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D、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参考答案:A9.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B、法律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C、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具有弹性I)、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参考答案:B解析:规则和原则关系13.李某在大街上寻衅滋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予以拘留15日的处分。

2019年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模拟刑事诉讼二审案件材料

全国高等法律院校2019年“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模拟刑事诉讼二审案件材料(修正版)·~·~··~·~··~·~··~·~··~·~··~·~··~·~··~·~··~·~··~·~··~·~··~·~··~·~··~·说明:1.本案所有事实情节均为虚拟,按照真实法律文书格式编辑(其中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不包括末页公章),与任何现实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和个人均毫无关系。

所有参赛院校和队员均不得将本比赛案件材料用于本赛事无关的任何其他目的和场合;2.各个参赛队应根据下列案件材料、相关法律规定,模拟本案二审上诉人的二审辩护人和二审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分别撰写一份书面辩护词和书面出庭公诉意见,并参加本模拟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3.根据比赛规则和现场抽签结果,参赛代表队分别代表二审上诉人、辩护人和公诉机关出庭发表意见,并参加模拟法庭开庭审理程序;4.除被告人明确申请需要排除的侦查阶段供述以及双方存在重大争议的证据(见比赛试题)以外,本案其他证据均应视为真实,取证程序亦应视为合法;5.任何有关追诉时效、管辖权和二审程序的争议不影响模拟审判庭对本案的继续审理。

·~·~··~·~··~·~··~·~··~·~··~·~··~·~··~·~··~·~··~·~··~·~··~·~··~·~··~·案件事实经过2008年底,海西省文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文汇公司”)承揽了海西顺成焦煤有限公司(以下称“顺成公司”)从美国进口的Titan大力神130焦炉煤气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报关业务【合同书证】。

精品范文-代理意见

精品范文-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受本案原告的委托,作为x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现就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被告1xx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该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被告1xx驾驶的车牌号为xx小型客车疾速行驶至xx路段时撞上原告xx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并导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以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的发生。

经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的事故认定,被告1xx应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原告的受伤与被告1xx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及事实的认定,被告1xx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二、被告xx应对本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应当先由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经查明,肇事车辆xx小型客车在事故发生时已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且在保险期间内。

因此,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出发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代理人认为,应当先由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四、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正版)

2016年第十四届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正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本案所有事实情节均为虚拟,与任何现实政府机构和个人均毫无关系;2.各个参赛队应根据下列案件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以本案原告和被告、第三人的代理人角度撰写本案一审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并参加本模拟一审案件的开庭审理;书面意见中的诉讼请求可以与现有材料中起诉状和答辩状有所不同;3.根据比赛规则和现场抽签结果,参赛代表队分别代表一审原告和一审被告出庭发表意见,并参加模拟一审法庭辩论;4.本案一审原告和被告、第三人所提交的现有材料均已经过质证并为双方所接受,有关事实可从中获取;5.双方对于本案当事人资格、管辖权等程序问题的争议不影响模拟审判庭对本案的继续审理;6.由于本案中未提及行政执法文书,庭审中不需要被告对此先行确认,故口头辩论阶段依然由原告首先陈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背景: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破除以药养医机制,遏制药品采购领域中的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切实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2月9日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简称“7号文”),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书面代理意见呈递人:京华市民政局(被告方)代理人:***律师事务所第21号参赛队2011年11月第二十一号参赛队被告方书状纲要为了向法庭具体说明被告作出被诉行为的理由,被告方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疏理,并就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下是书状的主要内容:一、本案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事实依据:被诉行为并未也必然不会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与被诉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告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被诉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而本案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十二条、二十七条。

二、被告作出信访回复合法有效事实依据:被告作为京华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有权监督管理京华中心接受黄金叶公司捐赠并合作开展赞助活动等事项。

被告结合西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和依职权进行的调查,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作出认定京华中心各项行为不含有烟草促销元素,不构成商业广告宣传的信访回复。

被诉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七条,《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三、被告不应承担原告所称任何诉讼及相关费用事实依据:被诉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应被撤销,恳请法庭判定原告败诉,并由原告承担由此产生的案件受理费用。

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他相关费用应有被告承担,被告不应承担。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目录第一部分案件事实 (4)第二部分法律适用 (7)第三部分代理意见 (9)一、本案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 (9)(一)原告合法权益不受被诉行为侵犯,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9)1. 被诉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9)2. 被诉行为也必然不会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10)(二)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0)1. 被诉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10)2. 被诉行为是对于原告信访建议的回复行为 (11)(三)原告并没有完成满足起诉条件的举证 (12)二、被告做出信访回复合法有效 (12)(一)被告是监督管理京华中心的合法主体 (13)1. 京华中心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社会团体 (13)2. 被告是对京华中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13)3. 被告对黄金叶公司的单方商业宣传不具有行政监管权 (14)(二)被告作出信访回复证据确实、充分 (15)1. 西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合法有效 (15)2.《京华新晚报》的新闻报道印证作文比赛并产生介绍、推销烟草制品的作用 .. 16(三)被告作出信访回复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16)1. 被告不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为判断京华中心行为的依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17)2. 被告得出回复函中的结论是对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 (18)(四)被告作出信访回复符合法定程序 (20)1. 被告在作出回复前做了充分的调查 (21)2. 被告作出的《回复函》符合《信访条例》对答复形式的要求 (21)3.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21)三、本案被告不应承担原告所称任何诉讼及相关费用 (22)第四部分总结 (23)第五部分附件 (24)第一部分案件事实一、本案涉及的主体1. 蓝天:蓝天居住在京华市,是本案原告。

2. 京华市民政局:京华市民政局是京华市政府部门,是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①,是本案被告。

京华市是我国直辖市。

3. 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京华中心”):京华中心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合法登记注册并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有国家法律和政策许可的从事公益活动的资质和能力。

4. 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叶公司”):黄金叶公司是烟草公司,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开发”,公司所在地为西南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民政部是国务院主管民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在声明蓝天复议资格缺失的情况下,本着向人民负责和为民服务的精神,对蓝天提出的问题作出了《民政部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具体案件事实1. 原告于2010年12月13日向被告提出《申请书》。

②原告要求其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批准世卫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决定》、《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和我国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市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京华中心违法接受黄金叶公司赞助的行为、与该公司合作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公司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以及与该公司合作在上述活动中进行烟草广告宣传等活动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尽快告知原告。

2. 被告于2011年2月15日向原告作出《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

③被告在《回复函》中陈述了调查结果:(1)京华中心接受了黄金叶公司捐赠1000万元,设立“金叶发展基金”,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母亲水窖”及“金色童年快车”两个公益项目,并以“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为赞助用语。

④京华中心与黄金叶公司之间存在捐赠协议。

⑤(2)京华中心为依法成立的公益组织,有国家法律和政策许可的从事公益活动的资质和能力。

黄金叶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开发”。

⑥而“母亲水窖”和“金色童年快车”两个项目均为国家妇联和教育部等机构大力倡导和支持的全国性公益项目,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和效果。

⑦(3)京华中心和黄金叶公司举办了赞助活动,现场打出“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①参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故而民政局为京华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

参见《对第九届理律杯模拟行政诉讼案件材料问题的答复和解答》第2页:京华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市民政局。

②参见案件材料附件一:《申请书》复印件。

③参见案件材料附件二:《京华市民政投诉(举报)回复函》复印件。

④参见案件材料附件二:《京华市民政投诉(举报)回复函》复印件,第三段。

⑤参见案件材料附件二:《京华市民政投诉(举报)回复函》复印件,第六段。

⑥参见案件材料附件二:《京华市民政投诉(举报)回复函》复印件,第四段。

⑦参见案件材料附件二:《京华市民政投诉(举报)回复函》复印件,第五段的赞助用语标幅和展示牌。

黄金叶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报道了赞助活动内容。

①(4)在赞助活动后,京华中心与黄金叶公司合作在京华市周边四个农业县组织了以上述赞助用语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

②而使用此赞助用语开展中学生作文比赛是“金色童年快车”公益项目的内容。

黄金叶公司派员参加该项比赛是捐赠协议中“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

③(5)民政局向西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

西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认定黄金叶公司网站上报道的赞助活动内容及赞助活动现场多处竖立的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大幅标语和各种展示牌均为公益活动的标识,不含烟草促销元素,不构成商业广告宣传。

④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被告不予支持原告《申请书》中的各项要求。

3. 原告于2011年3月1日向民政部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书》。

⑤原告对上述认定不服,遂向民政部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事项包括:(1)撤销被告《回复函》;(2)认定京华中心接受黄金叶公司捐赠并设立“金叶基金”是违反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的冠名活动,设立大型赞助用语标牌和广泛举办作文比赛是变相进行烟草广告宣传;(3)认定被告和黄金叶公司承担原告申请行为和复议申请行为所支出的所有费用。

4. 民政部于2011年4月29日向原告作出《民政部行政复议决定书》(民复字【2011】93号)。

⑥民政部在决定书中声明原告并非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因此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但本着向人民负责和为民服务的精神,民政部不回避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尽管原告的复议资格缺乏法律根据,民政部愿意在原告资格缺失的情况下,对原告提出的问题作出结论。

民政部认定被告《回复函》中调查的事实无误。

同时,民政部依据《烟草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认为京华中心接受黄金叶公司的捐赠,设立的“金叶发展基金”并没有使用黄金叶公司的公司名称和产品商标,虽然确有相同的字出现,但并非其公司名称或产品商标,而且捐赠活动也不是“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活动中的广告行为,因而不在有关法律规定的禁止范围内。

民政局还指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尚无禁止烟草企业从事公益活动的明确规定,国际公约在我国直接实施的问题也尚无定论,因此被告下属京华中心接受黄金叶公司的捐赠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行为不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事项。

民政部最终作出了维持《回复函》的结论。

5. 原告于2011年5月16日向京华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⑦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回复函》,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和相关所有费用。

并提交《京华新晚报》予以说明。

⑧6. 被告于2011年6月6日向城东区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

⑨被告答辩内容如下:(1)蓝天不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适格当事人,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2)虽然我国已经签署和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禁止烟草公司从事公益赞助等社会公益活动,该公约的条文不能直接在我国①参见案件材料附件二:《京华市民政投诉(举报)回复函》复印件,第六段。

②参见案件材料附件二:《京华市民政投诉(举报)回复函》复印件,第三段。

③参见案件材料附件二:《京华市民政投诉(举报)回复函》复印件,第七段。

④参见案件材料附件二:《京华市民政投诉(举报)回复函》复印件,第四段。

⑤参见案件材料附件三:《行政复议申请书》。

⑥参见案件材料附件四:《民政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⑦参见案件材料《起诉书》。

⑧参见案件材料附件五:开展中学生作文比赛的新闻报道复印件。

⑨参见案件材料附件六:《答辩状》。

适用;(3)原告在起诉书中称京华中心与黄金叶公司所举办的社会公益活动违反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指控并不成立,该中心和公司的公益活动、网络报道和文化教育活动不构成烟草广告(包括“变相烟草广告”)、促销、冠名行为,被告对于黄金叶公司也不具有行政监管权,无权对其合法活动进行干预;(4)被告并非造成原告费用开支的当事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的要求没有任何法律根据;(5)原告行政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成立,被告作出的《回复函》有事实根据并合情合理合法,请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驳回起诉,维持《回复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