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缴费文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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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整理

西安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整理

西安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整理西安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线以前由于各区县职工工资水平不一样,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也不一样。

如今,市级统筹后,各区县的缴费标准也将统一。

下面是聘才我为大家收集整理的西安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一起来看看吧!期望对大家有所帮忙!!单位按工资总额7%个人按2%缴费据了解,以前由于各区县职工工资水平不一样,缴费标准也不一样。

如今,市级统筹后,各区县的缴费标准也将统一。

■7%: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统一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缴纳医保费;■2%: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60%:假如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300%: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核定个人账户的基数。

另外,对于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县、周至县、户县和蓝田县行政区域内的区县属用人单位参保时,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将依据以下政策来缴费:该区县启动市级统筹第一年,按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90%核定;其次年,按不低于60%的95%核定;第三年及以后,按60%核定。

对于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人员)在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必需参与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其中用人单位负担80%,个人负担20%(含退休人员)。

西安医保缴费比例是多少?西安医保缴费比例9%(单位7%,个人2%)。

依据西安市各保险经办处文件通知,依据公布的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330元。

医疗保险的交费基数标准根据西安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21元确定(低保:月平均缴费基数的.60%为¥2293元,高限:月平均缴费基数的300%为¥11463元);医疗保险金: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缴费基数范围: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比例:9%(单位7%,个人2%)另外:补充医疗:¥8.00元/人/月(单位¥6.40元,个人¥1.60元) 医疗保险工本费:¥10元(个人担当,包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昨天,西安市人社局公布今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医保)、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四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14124元,下限为2825元。

2023年深圳医保个人缴费比例多少

2023年深圳医保个人缴费比例多少

2023年深圳医保个人缴费比例多少2023年深圳医保个人缴费比例-职工医保职工一档医保:缴费比例:8%单位缴纳比例:6%个人缴纳比例:2%职工二档医保:缴费比例:2%单位缴纳比例:1.5%个人缴纳比例:0.5%2023年深圳医保个人缴费比例-居民医保缴费比例:1.8%,个人和财政按比例分担少年儿童和大学生:个人缴0.6%,财政补助1.2%;成年居民:个人缴0.7%,财政补助1.1%。

深圳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个人账户的区别职工一档医保有医保个人账户,职工二档医保没有医保个人账户,居民医保也没有二档医保个人账号。

深圳医保怎么知道自己买哪一类下列人员按照以下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四)领取病残津贴且未在用人单位缴费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者二档;(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确认本市为退休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的人员,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者二档。

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深圳医保2023待遇保障水平。

1.普通门诊待遇。

一是职工基本医保、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与医疗机构级别挂钩,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分别为75%、65%、55%,退休人员、60周岁及以上居民相应提高5%。

二是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

其中,职工基本医保一档年度支付限额从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提高至在职人员6%、退休人员7%,其中在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的支付限额提高至在职人员3%,退休人员3.5%;职工基本医保二档及居民基本医保年度支付限额由原来的定额1000元提高为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新)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新)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一、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所有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暂不包括铁路运输系统、电力系统职工和用人单位派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一)城镇职工医保费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有关规定共同缴纳。

1、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城镇小微企业可以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形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具体规定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由个人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4、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其中,2003年1月1 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军人的军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均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以市当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缴费年限。

5、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单位职工医保缴费比例及计算方法

单位职工医保缴费比例及计算方法

单位职工医保缴费比例及计算方法
具体的缴费比例根据地区和具体的医保实施细则有所不同,下面将以我国大部分城市为例进行说明。

由于医保是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一般情况下单位和职工各自承担50%的缴费比例,即单位缴费比例为50%,职工缴费比例为50%。

但是在一些特殊岗位和特殊行业,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可能有所不同。

单位和职工的缴费金额是根据职工的工资基数来计算的。

工资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缴费周期内的工资收入,一般以月为单位。

单位和职工根据工资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单位缴费金额=工资基数×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金额=工资基数×个人缴费比例
例如,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5%,职工的工资基数为5000元,那么单位需要缴费的金额为5000×10%=500元,职工个人需要缴费的金额为5000×5%=250元。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可能会有所调整。

例如,一些地方对特定行业或者特定工资水平的职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会有所变化。

总之,单位职工医保缴费比例的具体数值和计算方法会根据地区和具体政策有所不同。

单位和职工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医疗保险费用,根据工资基数计算出具体的缴费金额。

在特殊岗位和特殊行业,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可能会有所调整。

医保费用的具体用途和管理由各地医保局负责。

2023医保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比例

2023医保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比例

2023医保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比例2023医保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比例医保是社保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医保有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两个账户的比例不同。

今天小编整理了医保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比例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医保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比例个人账户资金的组成和统筹基金划转比例(一)参保在职人员个人医疗保险缴费为月工资的2%(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为:45岁(含)以下为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45岁以上为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2%;退休人员为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5%(个人不缴费),其中1959年3月28日(包括至县人民政府成立之日,下同)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的4%(个人不缴费);(二)个人账户资金,在职职工每月不足40元的,按40元划入;退休人员每月不足50元的,按50元划入;1959年3月28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月不足55元的,按55元划入。

个人账户资金的支付范围(一)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及其他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二)个人账户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三)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自理。

医疗保险是怎么缴费的医疗保险是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费,员工缴纳的费用由企业代扣代缴。

企业是按照缴费基数的8%进行缴费,并且费用是全部进入医保基金统筹账户,缴费基数是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员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是缴费基数的2%,并且是全部划入个人医保账户,缴费基数是员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

由此可见,医疗保险的费用是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企业承担大部分的费用,个人承担少部分费用。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比例1、养老保险目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1%(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6%,个人2%+3元。

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本政策及有关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本政策及有关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本政策及有关规定根据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泰人社发【2011】231号),经校党委研究决定,我校从2012年4月起在职职工参加医疗、工伤保险,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

现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本政策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泰安市实行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同时参加、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

离休人员不参保,医疗费仍由学校据实报销。

一、缴费比例1、在职职工:单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医疗保险费、按0.7%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

计入月缴费基数项目:为上年度(12月份)本人工资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补贴、护幼10%、护教龄补贴”五项之和(不含两项住房补贴)。

2、退休职工:从2012年4月起单位和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医保待遇;4月以后退休的人员,从退休的下月起单位和个人亦不再缴费,同时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3、在职和退休职工的大额医疗救助缴费: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其中单位承担60元、个人承担40元。

二、医疗保险待遇(一)门诊医疗待遇1、由市医保管理部门给个人建立门诊医疗基金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现仍按原泰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劳社发【2004】33号)规定,计入门诊医疗基金:(1)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比例,计入门诊医疗基金。

35岁以下按3.5%记入,35岁至45岁以下按4%计入,45岁及以上至退休前按4.5%记入。

(2)退休职工:按本人计入门诊医疗基金基数的比例,计入门诊医疗基金。

75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6%记入,75岁及以上按本人缴费基数的7%记入。

计入月门诊医疗基金基数项目:2007年8月31日前退休人员,为上年度(12月份)本人工资中“退休费、津贴、护幼中专10%、增资额、职岗补贴、副食补贴、教护龄补贴、地方补贴、地区补贴、生活补助、岗位津贴、增发补贴”十二项之和(不含两项住房补贴)。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新)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新)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一、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所有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暂不包括铁路运输系统、电力系统职工和用人单位派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一)城镇职工医保费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有关规定共同缴纳。

1、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城镇小微企业可以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形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具体规定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由个人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4、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其中,2003年1月1 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军人的军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均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以市当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缴费年限。

5、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医保缴纳比例怎么计算的

医保缴纳比例怎么计算的

一、医保缴纳比例怎么计算的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按2%缴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例:王某月工资收入为900元,线每月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0元*2%=18元。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8%,个人2%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自己一分钱也不用缴;
二、报销条件有哪些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办理材料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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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业经2008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除外。

老红军、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照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对暂不能按照规定比例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单位,可以实行住院医疗保险统筹。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的,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

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负责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业务。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人事、国资委、经委、审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比例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

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之和大于单位工资总额的,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以上月发放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第六条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6%比例缴费。

第八条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必须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九条用人单位发生转让、分立、合并等变化的,由接收或者继续经营者负责继续缴纳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续存企业其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后,企业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

企业欠费,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自行解决。

破产和以销号方式转制的企业,在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时,按照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0%的比例,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

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和退休人员各承担50%。

第十条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或者注销时,应当优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

其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足退休人员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

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各承担50%。

第十一条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一次性补足欠费及缴纳滞纳金后,参保人员自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单位欠费期间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调转时,需按照规定补缴欠费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因自然灾害、重大事件等原因确实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与对其财务有处置权的机构制定缴费计划,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申请。

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应当在20日内做出批复,对准予缓缴的缴费单位下达《批准缓缴医疗保险费决定书》。

缓缴期限最长为12个月。

对经批准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在缓缴期限内不征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参保人员用现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保费后,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应当从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辞退、转移、退休、死亡等变动的,应当从变动之日起15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缴数额。

调转参保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结接续手续的,转入单位自转出次月起计算缴费,并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被判劳动教养、判处有期徒刑期间,暂停其参保缴费,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封存个人医疗保险账户。

劳动教养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期满释放后继续按照规定参保缴费的,开启原封存的个人医疗保险账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劳教或者判处有期徒刑前的缴费年限与接续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的,从拘捕之日起,终止其医疗保险关系,个人医疗保险账户资金有结余的,结余资金发放给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

参保人员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改为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继续参保的,个人医疗保险账户重新建立,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扣除服刑时,前后连续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且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继续按照规定缴费并享受待遇。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同时,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成本或者费用中列支。

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需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属于企业的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

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分别独立核算,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的构成为;(一)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划账基数;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或者退休费为划账基数,低于企业平均退休费的,以上年企业平均退休费为划账基数;(三)个人账户中的利息。

第二十条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个人账户停止计入,补缴后按照规定补计。

统筹范围内职工工作发生变化时,个人账户随同本人转移。

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医疗费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等医疗费用中需个人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再提取10%的风险金,其余部分作为统筹基金。

风险金主要用于突发病情及不可预见因素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按照规定比例报销的住院费用、规定范围内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家庭病床医疗费用、门诊急诊抢救留院观察转住院(住院前留院观察5日内)及门诊急诊抢救期间死亡发生的医疗费应当在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的人员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比例支付。

第二十五条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服务实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以外的医疗费;(二)未按照规定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三)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者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费用;(五)参保人员出国及在港、澳、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六)其他按照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立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

转外就医及出差或者外出学习、探亲期间起付标准原则上应当高于本地就医起付标准。

1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每次递减15%,但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参保人员因患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专科医院及设有相应病床的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其他法定传染病视统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调整。

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需要实施手术及以放射线或者化学治疗为主综合性住院治疗的,每年只交纳第一次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第二十七条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应负担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转外就医及出差或者外出学习、探亲期间发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原则上应高于本地就医的个人负担比例。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规定比例基础上降低3个百分点。

第四章医疗服务和职工就医第二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业、并符合医疗保险定点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必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确定,并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因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15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必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重新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严格执行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各项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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