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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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安全使用规定:液化气罐的使用要符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在禁燃区、易燃区等危险区域使用,并且要避免长时间的暴露在高温环境下。

2. 安全存放规定:液化气罐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室外,远离明火、热源、电源等易引起火灾的场所。

需要有固定的托盘或架子来放置液化气罐,以防止倾倒或滚动。

3. 安全检查规定:定期对液化气罐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检查罐体、阀门和管路是否有漏气现象,是否有机械损伤或腐蚀等情况。

同时,还要检查阀门是否关闭牢固。

4. 泄漏处理规定:如果发现液化气罐有泄漏现象,应立即将液化气罐移出人员密集区域,并尽量避免火源。

同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泄漏处理措施。

5. 废弃物处理规定:液化气罐在使用完毕或达到报废标准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废弃物的处理。

需要将液化气罐进行彻底清洗,并通过指定的渠道进行回收或安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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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液化气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液化气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液化气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试验线项目使用的液化气及液化气罐的安全,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1.液化气罐属于压力容器,内装的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只能做为食堂生活用。

不得用作工程,替代乙炔使用。

____项目部食堂及外协队伍用液化气罐防火安全工作统一由项目部安质部管理,对防火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液化气罐应供应商应有合格的资质,并应提供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确认。

液化气使用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收集其资料存档,并上报项目部。

应与供应商签订的供销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

4.供货方需有液化气罐的检验合格证(签),钢瓶及充灌的液化气压力应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禁止来历不明的液化气罐流入使用。

5.50kg液化气罐应存放在专用的砖砌库房内,与人员密集区域应有有效安全距离,库房应与用火区须有有效隔离,库房应设置门、锁。

6.液化气罐库内禁止放置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用火。

除运送人员和炊事员外他人不得随意开锁入内。

气罐库应有防晒、防雨、通风设施。

7.15kg液化罐应与炉灶保持____米的有效安全距离。

放于室外的液化气罐必须防晒、防雨、通风。

8.连接罐体的减压阀必须为合格品,连接炉灶的软管连接必须使用耐压、耐油管,管头使用专用卡扣紧固,禁止使用铁线绞固。

超过____米距离的应采用硬管(镀锌铁管)连接过渡。

穿墙管必须加硬管做防护。

9.液化气罐使用单位应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在食堂的炊事人员中,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的防漏气的安全检查。

10.炊事人员在使用前应进行《液化气罐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未参加培训考核或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考核成绩存入人员管理档案。

____项目部及外协队伍单位应贯彻落实、遵守本制度和《液化气罐防火、防爆安全操作规程》。

12.对于违反有关规定,违反本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项目部安质部将根据情节和严重性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处理,对违反规定引发的事故,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罐是储存液态气体的容器,其内部压力极高,容易发生爆炸事故。

为了确保液化气罐的安全使用,需要严格遵守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液化气罐的存放液化气罐应设在通风、干燥、防潮、遮阳的地方,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隔离。

存放区域应平整、结实、防滑、无杂物。

应当设置“禁止吸烟”、“禁止明火”等警示牌。

禁止在液化气罐存放区域进行焊接、切割等火焰作业。

二、液化气罐的安全距离液化气罐应该与火源、危险物品、建筑物等保持一定的距离,具体规定如下:1.液化气罐周围30米内不得有明火作业;2.离火源或高温热源不得少于5米;3.离机房、桥梁、隧道、建筑物等不得少于15米;4.离供电线路、铁路、公路等不得少于5米。

三、液化气罐的运输运输液化气罐时必须严格遵守运输安全规定,包括:1.运输前必须检查气瓶阀门是否关闭、密封性是否良好、应力部位是否有裂纹、凹陷或折叠等缺陷;2.运输时必须保证气瓶并列固定,不得翻倒或碰撞,严禁超速、急刹车等危险操作;3.运输中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装混运,不得在气瓶上进行堆放、抛掷或者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

四、液化气罐的检验液化气罐在使用前必须经过可靠的质量检测和安全性检验,否则不得使用。

1.液化气罐的质量检测,应定期进行超声波探伤、放射线探伤、水压试验等检测,确保气瓶的外观质量和内部的无损伤、无渗漏、无裂纹等问题。

2.液化气罐的安全性检验,应定期进行外观检查和内部检查,确保气瓶的强度和密封性等安全问题。

五、液化气罐的使用液化气罐在使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液化气罐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强行打开气瓶阀门。

2.气瓶在使用中要严格遵守使用说明,不得超过使用压力或瓶体容量,严禁气瓶爆炸危险。

3.不得在气瓶附近进行火种、明火等危险物的操作,不得使用带火花的金属器具。

4.液化气体使用完毕后,应关闭气瓶阀门,确保气瓶内无压力后方可拆卸连接器等装置。

六、液化气罐的维护液化气罐在长期使用中,需要定期进行维护检查,保持液化气罐的使用工作状态。

液化气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液化气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液化气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以下内容:
1. 罐体管理:液化气罐应定期进行检查,包括检查罐体的外观是否完好、阀门和管路是否正常等。

罐体破损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2. 阀门管理:液化气罐的阀门应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开启和关闭。

阀门严禁遭受外部冲击和损伤,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

3. 使用人员培训:所有操作液化气罐的人员都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包括液化气的性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

确保使用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4. 通风管理:液化气罐使用过程中应保证通风良好,避免气体积聚和爆炸的风险。

如果在封闭空间内使用液化气罐,应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

5. 罐区管理:液化气罐应设置在固定的罐区中,并设置警示标志,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罐区。

罐区应保持整洁,并定期清理杂物,以保证罐区的安全。

6. 罐车管理:液化气罐的使用过程中,液化气罐车应按规定停放,并遵守相关的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

7. 应急处理:针对液化气罐发生事故的情况,应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包括报警、疏散、灭火等措施,并组织进行应急演习。

8. 监测管理:液化气罐使用过程中,应进行气体浓度监测,确保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如果发现气体浓度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

液化气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液化气罐的安全使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罐是一种重要的储存燃气的设备,涉及到工业生产、民用燃气以及能源等领域。

为了确保液化气罐的安全、稳定运行,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规程。

以下是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规定,旨在保障液化气的安全与人员的生命健康。

一、液化气罐的存储场所1.应选址在风向、地势、建筑物等因素都有利于保护周围环境和人员安全的,在易泄漏时可防止液气扩散,易燃、易爆时可避免邻近火源,并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2.应做到有足够大的卸车场地、堆放场地和安全通道,并有防火、防雷、防盗系统。

3.应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如距离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规定的距离。

4.必须有完整的防泄漏、防火、防雷系统,并定期检查安全设备的完好情况,确保设备有效。

二、液化气罐的安全操作规定1.严格执行液化气罐的操作规程,遵守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规定。

2.液化气罐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和试验,检查液化气罐是否符合验收标准,然后实行签字放行制度。

3.定期对液化气罐进行防腐、防锈及漏气防止处理,对于发现的缺陷要及时处理。

4.对于安装在室外的液化气罐,应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联系电话。

5.长时间停用的液化气罐,应拆下淤积物和杂物,内部彻底清洗、干燥,并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安全灌装后使用。

6.液化气罐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排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安全保障措施1.必须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消防器材、自动报警设备、泄漏报警器等,并定期进行检查。

2.液化气罐周围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牌。

3.定期对液化气罐进行消防器材和闸阀的检修、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有效性。

4.针对性地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开展液化气罐的操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使用的安全性。

5.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书面规定,落实每位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进行高效的生产管理。

液化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5篇)

液化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5篇)

液化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区域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风电场食堂使用液化气的区域。

3.职责3.1 风电场是食堂的安全管理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并监督检查;3.2厨师负责液化气的维护保养和每日安全检查工作;4.管理规定4.1注意事项4.1.1液化气罐房应保持通风、干燥;要防止潮湿或飞油的盐分、油类腐蚀钢瓶,保持钢瓶的清洁;4.1.2、液化气罐严防曝晒、严禁靠近明火或温度较高的地方。

因为气瓶内的压力是随温度增加而上升的,一旦造成瓶内的压力异常上升,就会发生危险。

4.1.3、液化气罐要直立使用、严禁倒立或卧倒使用;4.1.4、不管是实瓶或空瓶都严禁摔、踢、滚和撞击。

因为轻则损坏油漆,重则气瓶变形报废,甚至会使气瓶破损,发生火灾、爆炸事故;4.1.5、不准用开水浇和火烤钢瓶去强行气化;4.1.6、不能自倒液化气罐残液;4.1.7、安装、使用液化气管道、液化气设施的房间,要保持通风换气,严禁住人,并配备足量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其附近应设置消防栓,以防燃气事故发生。

4.1.8、使用、存储液化气的房间内,不准使用柴、煤炉及其他灶具,以免发生火灾或爆炸;4.1.9、使用电子点炉具,如连续三下不能点燃时,应稍候,待燃气散开后再点火;4.1.10、严禁私自过气,气瓶过气是指用户私自将一气瓶中的液化气倒灌进另一气瓶;4.1.11、灶具使用时,人不要远离,以免沸汤溢出扑灭或被风吹灭火焰,造成漏气。

4.1.12、炉灶使用完毕,注意关好炉灶具开关,做到人走火灭。

同时将表前阀门关闭,确保安全。

4.1.13、如气罐(瓶)存在质量问题,不能自行拆卸检查和修理,应送至指定地点进行检修。

4.2定期检查炉具、液化气管线正常。

怀疑液化气管(管线)有漏气时,不可用火柴或打火机点火测试,应以肥皂泡检查有无泄漏。

仔细地检查一下,灶具、热水器等燃气用具是否与供应的液化气相符合,与灶具的连接管两端卡子是否安装固定好,所有阀门是否关好。

液化气罐安全管理制度

液化气罐安全管理制度

液化气罐安全管理制度液化气罐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绝对不允许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

第二条液化气槽车和钢瓶、贮罐的充装系数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0%(引进球罐按设计值充装)。

进贮罐的液化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气压不超过贮罐的允许操作压力。

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对无保温的露天贮罐要采用喷淋水降温。

第三条要随天气的变化而搞好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的操作。

在冬季气温下降时,要减少瓦斯与液化气系统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液,防止冻凝或冻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要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和火炬回火。

第四条各种充装液化气槽车,充装完毕后,管线与接头必须彻底断开,并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后,方能开车。

汽车槽车进入现场,必须安设阻火器。

第五条新装置投产,要对液化气及瓦斯装备部分详细检查验收,要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六条要搞好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的密封工作,做到不渗不漏。

一旦发生泄漏,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在不能制止泄漏时,必须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和进料,断绝车辆来往,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和蔓延。

所有监测报警设备,必须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敏好用。

第七条通过道路或繁华区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要采取管网固定、管架加强、架桥加牢等措施;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跨越主马路,要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警示牌。

第八条液化气及瓦斯不准随便放空,要通过火炬排放燃烧,火炬的点火与引火装备要定期检查,定期试验,保证灵敏好用。

燃用液化气或瓦斯的加热炉或锅炉,在点炉前要采取措施,保证炉膛内不积有瓦斯,以免发生爆炸。

第九条加强民用液化气站充气、居民炉灶(包括住宅区的液化气管网)和集体食堂等使用液化气的安全管理,做到定期检查,液化气钢瓶不准超期使用。

教育职工、家属正确使用液化气,防止发生着火、爆炸、伤人事故。

第十条认真贯彻执行液化气及瓦斯管理制度、标准与规范,充实设备检验人员的数量和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并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液化气罐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液化气罐是指用于装载、储存液化气体的金属制容器,包括气瓶和储罐。

液化气罐在存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条液化气罐使用单位应建立液化气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液化气罐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护企事业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五条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高效实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加强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协作与配合,共同保障液化气罐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液化气罐的生产管理第八条液化气罐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相应的生产工艺、工序和配套的质量控制手段,确保液化气罐的质量安全。

第九条液化气罐的生产企业应经过国家质检部门的检验和认证,获得生产许可证,并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条液化气罐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确保液化气罐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液化气罐的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二条液化气罐的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和废渣进行合理处置,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液化气罐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纪录,包括生产工艺记录、质量检验报告等,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液化气罐的销售管理第十四条液化气罐的销售企业应在获得相关许可证件的前提下,对销售的液化气罐进行质量检验和检疫,确保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液化气罐的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进货、储存和销售记录,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液化气罐的销售企业应对液化气罐的出售对象进行核实,禁止向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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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液化石油气以其清洁卫生和方便的特点而被广泛使用,但由于液化石油气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的性质,加上瓶体本身承受较高压力,使用不当,容易发生安全检查事故。

为保证我处餐厅用气安全,使用液化气瓶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规定:1 、应使用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2、民用气瓶,自制造之日起,前三次检验周期为4年,第四次为三年。

使用期超过15年的气瓶,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依法予以销毁。

3、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运输距离不得超过50公里。

4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禁止使用。

5、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6、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最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风险世界网]7、夏季应防止曝晒。

8、严禁敲打、碰撞气瓶。

9、严禁在气瓶上电焊引弧。

10、严禁用温度高于40℃的热源给气瓶加热。

11、液化石油气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次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严禁自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3、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铅印和颜色标记。

鞍山市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81209【实施日期】 19981209《鞍山市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工作,保证钢瓶安全使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在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使用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运输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负责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监察;公安、交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工作。

【章名】第二章充装管理第五条充装单位必须持有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充装注册登记证》和省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充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公用事业、劳动部门组织培训,持证上岗。

第七条充装单位必须向其用户提供《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钢瓶充装后应粘贴准用证,实行一瓶一卡、一瓶一证制,卡证相符。

登记卡和准用证由市公用事业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分别发放。

充装单位凭登记卡供气。

每次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如实填写登记卡与准用证上各项内容。

第八条充装单位要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各责任人员要按规定在充装记录上签字。

第九条充装单位不得为不合格、超期使用、无登记卡和准用证的钢瓶充气。

充装单位负责将超检验期钢瓶送到具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资格的检验单位检验。

第十条换瓶点须经市公用事业部门会同劳动、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

【章名】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一条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车辆须经市公用事业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到劳动、交通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准运手续后,方可从事运输业务。

第十二条运输车辆应悬挂危险品标志,并按要求配备与安全有关的灭火器材等工具。

第十三条不得在交通高峰时间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避免在人口稠密地区、重要办公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停靠;中途停靠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装载钢瓶的运输车辆不得在居民区、机关、停车场停放和存放;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第十四条钢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卧放和倒置。

第十五条司机和押运员应经劳动和公用事业部门进行液化石油气专项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运输和押运工作。

第十六条运输前,运输者应对照登记卡,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确认钢瓶符合要求,并在登记卡上签字后,方可运输。

运输时,运输者应携带所运输钢瓶的登记卡。

严禁运输装有液化气的不合格、超检验期、无登记卡和准用证的钢瓶。

【章名】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许可证》后,方准使用。

街头摊点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临时使用许可证》。

第十八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钢瓶安全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第十九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应将钢瓶存放于符合防火、防爆、泄压要求的单独房间,采用汇流排金属管道供气。

第二十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应持有所使用钢瓶的登记卡,并保持钢瓶上准用证完好和钢瓶卫生。

严禁使用不合格、超检验期、无登记卡及准用证的钢瓶。

第二十一条不准自行修理瓶体、拆修瓶阀、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漆色;不准用明火及其它方式加热钢瓶;不准摔砸钢瓶和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不准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钢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应留有不少于0.5-1.0%的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高层及地下建筑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章名】第五章安全检验第二十二条市、县(市)锅炉压力容器法定检验单位负责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工作。

检验单位应按规定对钢瓶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凡使用外埠制造的钢瓶,须经法定检验单位鉴定注册后,方准使用。

第二十四条钢瓶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应立即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公用事业部门报告。

【章名】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并触犯《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由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权限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一款规定的,分别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二)违反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分别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三)违反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分别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权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名】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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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电话:(010)65092993 (010)65091079广告:(010)65092779 (010)65092879鞍山市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81209【实施日期】 19981209《鞍山市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工作,保证钢瓶安全使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在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使用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运输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负责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监察;公安、交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工作。

【章名】第二章充装管理第五条充装单位必须持有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充装注册登记证》和省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充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公用事业、劳动部门组织培训,持证上岗。

第七条充装单位必须向其用户提供《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钢瓶充装后应粘贴准用证,实行一瓶一卡、一瓶一证制,卡证相符。

登记卡和准用证由市公用事业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分别发放。

充装单位凭登记卡供气。

每次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如实填写登记卡与准用证上各项内容。

第八条充装单位要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各责任人员要按规定在充装记录上签字。

第九条充装单位不得为不合格、超期使用、无登记卡和准用证的钢瓶充气。

充装单位负责将超检验期钢瓶送到具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资格的检验单位检验。

第十条换瓶点须经市公用事业部门会同劳动、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

【章名】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一条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车辆须经市公用事业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到劳动、交通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准运手续后,方可从事运输业务。

第十二条运输车辆应悬挂危险品标志,并按要求配备与安全有关的灭火器材等工具。

第十三条不得在交通高峰时间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避免在人口稠密地区、重要办公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停靠;中途停靠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装载钢瓶的运输车辆不得在居民区、机关、停车场停放和存放;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第十四条钢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卧放和倒置。

第十五条司机和押运员应经劳动和公用事业部门进行液化石油气专项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运输和押运工作。

第十六条运输前,运输者应对照登记卡,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确认钢瓶符合要求,并在登记卡上签字后,方可运输。

运输时,运输者应携带所运输钢瓶的登记卡。

严禁运输装有液化气的不合格、超检验期、无登记卡和准用证的钢瓶。

【章名】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许可证》后,方准使用。

街头摊点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临时使用许可证》。

第十八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钢瓶安全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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