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案例与分析消费税文档
消费税案例

消费税案例分析案例一:某首饰商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1)零售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的套装礼盒,取得收入29.25万元,其中金银首饰收入20万元,镀金首饰收入9.25万元;(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2000条,新项链每条零售价0.25万元,旧项链每条作价0.22万元,每条项链取得差价款0.03万元;(3)为个人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商城提供原料含税金额30.42万元,取得个人支付的含税加工费收入4.68万元(商城无同类首饰价格);(4)用300条银基项链抵偿债务,该批项链账面成本为39万元,零售价70.2万元;(5)外购金银首饰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镀金首饰一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销售成套礼盒应缴纳的消费税;(2)“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应缴纳的消费税;(3)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4)用银基项链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案例二:某酒厂2009年7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销售粮食白酒20吨,不含税单价6000元/吨,销售散装白酒8吨,不含税单价4500元/吨,款项全部存入银行;(2)销售以外购薯类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4吨,不含税单价3200元/吨,货款已收回;(3)用自产的散装白酒10吨,从农民手中换玉米,玉米已入库,开出收购专用发票;(4)该厂委托某酒厂为其加工酒精,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6吨,每吨不含税单价为8000元,已经销售。
注:粮食白酒定额税率0.5元/500克;比例税率为20%。
要求: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案例三:某酒厂生产粮食酒精、薯类酒精为原料的白酒,同时生产啤酒。
2009年6月份的生产销售情况如下:(1)外购薯类酒精1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单价是1500元/吨,外购粮食酒精2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是2100元/吨;(2)外购生产白酒的各种辅助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是12000元;(3)外购生产啤酒的各种辅助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是250000元;(4)当月用8吨薯类酒精及辅料生产薯类白酒共22吨,销售了20吨,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2000元/吨,用15吨粮食酒精及辅料生产粮食白酒32吨,销售了30吨,不含增值税售价18000元/吨;(5)当月用剩余的酒精及辅料生产白酒10吨,实际生产成本是8500元/吨,这部分白酒用于抵偿债务,该白酒不含增值税售价为9000元/吨、10000元/吨、11000元/吨;(6)当月销售生啤酒10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出场单价为2800元/吨,另外,按照惯例开具发票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为200元/吨,期限为3个月;(7)当月销售果啤14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厂价款为2900元/吨,另外,按照惯例开具发票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为200元/吨,期限为3个月;(8)当月有以往发出到期包装物押金5000元(生啤)和3000元(果啤)到期未退。
消费税筹划案例(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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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说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消费税是按不同产品分别 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税率档次较多。可以将 分散的企业联合成企业集团,或者将独立的企 业分解成由若干分公司组成的企业联合体,进 而通过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定价,使企业整体上 少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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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内部各分厂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 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剂。
案例九解析
• 假设当地消费者的购买水平不变,则按 同期水平计算: • 上期应纳消费税为: 5000×480×25%=600000(元) • 本期应纳消费税为: 5000×400×25%=500000(元) • 通过这项筹划,企业降低消费税额为 100000元。
案例三
• 某小规模纳税人从某厂家购进某种应税消 费品,支付价税合计500000元,消费税税率 30%。该小规模应当索取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 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84号文件规 定,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 款。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 发票,在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按 6%的征收率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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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解析
• 比较:当甲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00万元、 乙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20万元时,以及当甲厂 产品降低定价卖给乙厂,销售收入为150万元 时,集团公司的消费税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集团公司的应纳消费税为: 甲:200×20%=40(万元) 乙:220×5%=11(万元) 第二种情况,集团公司的应纳消费税为: 甲:150×20%=30(万元) 乙:220×5%=11(万元)
2、先销售后包装
(30+10+15)×30%+(25+8+2)×17%=22.45(元)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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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案例分析

消费税案例分析【篇一:消费税案例分析】案例:消费税的会计核算李丽为鸿运摩托车企业的税务会计,她所在的这家企业主要是生产和销售气缸容量大于250 毫升型号的摩托车,每辆摩托车的生产成本是22 000 元。
同时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率为10%。
今年9 月份他们单位一共发生了以下6 项经济业务:号按不含税出厂价每辆30000 元销售给特约经销商摩托车30 外收取包装费和售后服务费每辆1170元。
款项已通过银行收讫。
号销售给某使用单位摩托车10辆,含税销售价35 100 元/辆,款项已通过银行收讫。
同时以银行存款支付运费 5000 元,已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费发票。
号将同型号摩托车3辆移送给本厂售后服务部使用。
月23号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 000 000 元,增值税款170 000 元,货物已验收入库,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月24号购进一批零部件,已付款并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80 000 元,增值税款30 600 请问,作为税务会计人员的李丽该怎样来核算他们单位9月份发生的这6 经济业务?对于每项经济业务,她又该如何做好相应的会计分录,并最终完成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呢?案例分析:对于这六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李丽主要总结出了二个大的步骤。
其步骤一,主要是针对每项经济业务计算其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步骤二,主要针对每项经济业务做相应的会计分录。
最后根据步骤一和步骤二李丽可以轻松完成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应纳消费税=0.1+0.76=0.86(万元)2.某烟厂3月外购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8.5万元,本月生产领用80%,期初尚有库存的外购烟丝2万元,期末库存烟丝12万元,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中可扣除的消费税是()。
(消费税税率30%)3.某卷烟厂,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卷烟,当月销售额为180万元(每标准条不含增值税调拨价格为180元,共计40标准箱),当月月初库存外购烟丝账面余额70万元,当月购进烟丝30万元,月末库存外购烟丝账面余额为50万元。
消费税案例分析

消费税案例分析消费税是指政府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征收的一种税收形式。
消费税的征收对象是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它以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为征税基础,按照一定的税率征收。
消费税的征收方式有多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
消费税的征收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资源配置的优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税的征收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和税率的确定对于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具有直接影响。
下面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消费税的征收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增值税的案例。
某国家对商品实行增值税,税率为17%。
在某一年,该国家对某家企业生产的商品征收了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是按照商品的增值额来计算的,因此该企业需要在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缴纳增值税。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要支付的税款将会影响其资金流动,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另一方面,增值税的征收也会影响商品的价格,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因此,增值税的征收对于企业和消费者都具有直接影响,需要谨慎制定税率和征收方式。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税的案例。
某国家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以保护国内产业和调节国际贸易。
在某一年,该国家对某种进口商品征收了高额关税。
由于关税的存在,进口商品的价格将会上升,从而影响国内市场的供求关系。
另一方面,关税的征收也会影响国际贸易的平衡,可能引发贸易争端和贸易摩擦。
因此,关税的征收需要考虑国内产业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平衡,需要进行综合评估和谨慎决策。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营业税的案例。
某国家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在某一年,该国家对某种服务征收了营业税。
由于营业税的存在,服务业的成本将会上升,从而影响服务价格和市场竞争。
另一方面,营业税的征收也会影响服务业的发展和就业情况,需要谨慎平衡税收和产业发展的关系。
因此,营业税的征收需要考虑服务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需要进行综合评估和谨慎决策。
综上所述,消费税的征收对于经济和社会具有重要影响,需要谨慎制定税率和征收方式。
几个案例与分析消费税文档

巧用包装物节税案例:恒生轮胎厂经营各种型号的汽车轮胎,随着轮胎生产厂家的日益增多,轮胎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
该厂在提高自身产品品质,开拓新的消费市场的同时,力求尽可能降低成本,以增加产品的竞争力。
1999年4月,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包含包装物价值200元,该月销售额为2000×1000=2000000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因此该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200万×3%=6万元。
该厂领导专经过分析,认为税收成本过高,因此要求财务人员采取措施,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
分析:根据恒生轮胎厂的情况,财务人员可以在包装物上“做文章”,寻求节税的途径。
其关键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的方式。
这样做,可以给企业带来三个好处:一是可以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从而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生产包装物的人力、物力,降低了产品成本。
二是在产品的售价中可以扣除原来包装物的价值,从而降低了产品的售价,有利于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三是可以节税。
对于包装物,企业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法:一是连同应税消费品出售;二是收取租金;三是收取押金。
这三种处理方法的征税情况有所不同。
1.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出售的,无论是否单独作价,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
2.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
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面条件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现行税法规定:凡随同销售应税消费品有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消费税案例

1.深圳麦宝香酒厂5月份销售业务如下:(1)销售粮食白酒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8万元,代垫运费400元,运输部门将发票开给购货方。
同时,该厂向购货方收取手续费0.1万元,储备费0.5万元。
(2)销售黄酒1924升,销售额0. 6万元,则该酒厂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多少?2.三保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化妆品一批,不含增值税价款9.2万元。
随同化妆品出售包装物单独作价,共计8000元(不含增值税),货款已收,产品发出。
则该企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多少?应纳税额为多少?3.上题中若包装物不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9360元,后因对方逾期未返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押金,则对于这笔押金收入如何处理?4.深圳市华莱达酒厂1996年1月销售白酒10箱,不含增值税价为每箱5 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585元。
该厂如何计算消费税的应税销售额?5.深圳美干岛酒厂以外购已税粮食白酒生产38度白酒。
1998年4月,深圳美干岛酒厂期初库存外购白酒买价4万元,本月又购进3万元,期末库存的外购白酒买价为2万元。
则对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外购白酒已征税款如何处理(上述买价均为不含增值税价)?6.深圳张新红实业公司委托深圳万林公司加工烟丝一批,深圳张新红实业公司提供的加工材料成本为6000元,深圳万林公司收取加工费2000元(不含增值税)。
对于受托加工的烟丝,深圳万林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价可作参考。
深圳万林公司在向深圳张新红实业公司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深圳张新红实业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烟丝后用于继续生产卷烟,已知该企业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价值5万元,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价值3万元,深圳万林公司如何代收代缴消费税?深圳张新红实业公司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消费税的烟丝可抵扣的税款为多少?7.长江奔发摩托车厂本月生产销售摩托车200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增值税价款为每辆0.2万元,共40万元;赞助省运动会同类产品作为奖品5辆,每辆成本0.1万元。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5篇)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5篇)第一篇: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1.2月8日,宇丰汽车厂以20辆小汽车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
按双方协议,每辆汽车折价款为16万元。
该类型汽车的正常销售价格为16万元(不含税),宇丰汽车厂上月销售该种小汽车的最高售价为17万元(不含税)。
该种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
该汽车厂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2.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信义公司采取多样化生产销售策略,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组成的礼品套装进行销售。
2012年6月,该厂对外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00元/套,其中粮食白酒、药酒各1瓶(若单独销售,粮食白酒30元/瓶,药酒70元/瓶)。
假设此包装属于简易包装,包装费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3.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甲委托某酒厂乙为其加工酒精10吨,委托方甲企业提供粮食,成本为800 000元,委托加工的加工费为72 000元,缴纳增值税12 24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
受托方乙企业无同类酒精销售价。
甲企业将收回的全部酒精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50 000元,当月全部销售。
计算委托加工方式下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以降低甲企业的税负。
4.红叶卷烟厂是一大型卷烟生产企业。
2013年3月接到一笔7000万元,计2 000标准箱的卷烟生产订单,原材料(烟叶)价格1 000万元。
如何生产这批产品,公司管理者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全部卷烟各生产流程均由企业自行完成;加工成本、分摊费用1 700万元。
第二,委托其他企业将烟叶加工成烟丝,收回后本企业再进一步加工成卷烟;双方协议加工费680万元。
加工烟丝收回后,红叶卷烟厂继续加工成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1 020万元。
第三,全部生产流程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给客户;委托加工费用1 700万元。
红叶卷烟厂收回后直接销售给客户,售价7 000万元。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案例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案例1.独立核算的门市部纳税筹划某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乙类卷烟,市场销售价为每箱50000元(不含增值税)。
该厂以每箱400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调拨给非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
卷烟厂应缴纳消费税税额=100×150+50000×100×45%=2265000元如果将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转为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应缴纳消费税税额=100×150+40000×100×45%=1815000元这样,将使卷烟厂减少450000元税负。
2.兼营的纳税筹划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因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例如,某酒厂既生产比例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汽酒、药酒等,还生产上述两类酒的小瓶装礼品套酒。
该厂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两类酒的销售额,如果该厂没有分别核算而是将两类酒及礼品套酒取得的销售额混在一起计税,则混在一起的销售额必须按20%的高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额(从高计税的原则)。
3.外购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税法规定:用外购的已纳消费税的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但扣除的范围是:(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珠宝玉石;(4)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5)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6)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7)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8)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11)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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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包装物节税案例:恒生轮胎厂经营各种型号的汽车轮胎,随着轮胎生产厂家的日益增多,轮胎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
该厂在提高自身产品品质,开拓新的消费市场的同时,力求尽可能降低成本,以增加产品的竞争力。
1999年4月,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包含包装物价值200元,该月销售额为2000×1000=2000000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因此该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200万×3%=6万元。
该厂领导专经过分析,认为税收成本过高,因此要求财务人员采取措施,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
分析:根据恒生轮胎厂的情况,财务人员可以在包装物上“做文章”,寻求节税的途径。
其关键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的方式。
这样做,可以给企业带来三个好处:一是可以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从而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生产包装物的人力、物力,降低了产品成本。
二是在产品的售价中可以扣除原来包装物的价值,从而降低了产品的售价,有利于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三是可以节税。
对于包装物,企业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法:一是连同应税消费品出售;二是收取租金;三是收取押金。
这三种处理方法的征税情况有所不同。
1.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出售的,无论是否单独作价,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
2.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
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面条件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现行税法规定:凡随同销售应税消费品有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因此,纳税人采用收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应将包装物租金换算成不合增值税收入后,并入销售额计缴消费税及增值税。
3.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税。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收取的押金,单独计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逾期”一般以一年为限。
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由于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因此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有利于节税。
在此例中,如果恒生轮胎厂采用单独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则既可以降低轮胎售价,每个售价1800元,又可节税2万元。
此时,该厂应纳消费税为:1000×1800×3%=5.4万元点评:减少税收就能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企业税收成本的高低可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
这更加强调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利用包装物节税始终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策略,其核心就在于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该方法不仅适用于消费税,也适用于增值税。
但是,值得补充的一点是,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经营酒类产品的企业利用包装物节税的可能性。
抵扣条款实施的条件案例:恒久远珠宝有限公司以珠宝玉石为主要经营项目。
其经营特点在于该公司自己并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珠宝玉石后,经过简单的组合或加工,再将珠宝玉石销售出去,1999年7月,该公司发生如下业务:1.从商业企业购进价值50万元的珠宝玉石,该公司月初库存的外购珠宝玉石价值10万元,月末库存的外购珠宝玉石价值30万元。
2.销售珠宝玉石45万元,货款已收讫。
月末,该公司财务人员计算出应纳消费税1.5万元,其计算方法如下:45×10%-(50+10-30)×10%=1.5万元但有关税务机关详细审核后,明确指出该公司外购的珠宝玉石已纳消费税款不能抵扣。
对此,公司财务人员坚持认为自己的计算没有错误,并找来税法书,强调税法中有如下规定:外购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已税化妆品、已税护肤护发品、已税珠宝玉石、已税鞭炮焰火、已税汽车轮胎、己税摩托车8种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根据生产的数量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但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的情况并不适用税法中这一税款抵扣条款。
分析:初看起来,似乎确实是公司财务人员正确而税务机关错了。
我国现行消费税法明确规定:外购已税烟丝、已税酒和酒精、已税珠宝玉石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根据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但事实上,该公司适用了错误的税收条款。
公司财务人员只注意到允许抵扣税款的规定,却忽略了税法中对该项条款的适用条件所做的一些具体规定。
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8种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均可以抵扣。
也就是说,抵扣是有条件的。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84号通知规定: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浆降度的白酒和食用酒精,需进行调香、调味和勾兑的白酒,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以上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则不得抵扣。
本例中恒久远珠宝有限公司正属于这种情况,公司自己不生产珠宝玉石,只是购进后,经过进一步加工、包装、组合后出售,其外购珠宝已纳税款本应可以抵扣,但由于企业不了解84号通知的有关规定,从商业企业而不是工业企业购进珠宝玉石,导致已纳的消费税无法抵扣。
企业本月实际应纳消费税为:45×10%=4.5万元。
点评:本案例再一次强有力地说明了精通税法的重要性,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财务人员学习税法,不仅要学习各税种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而且要注意学习相应实施细则以及通知、规定、说明等等。
这些细则、通知、规定、说明等往往是在实施条例的基础上,根据生产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规定或者是对实施条例的一些条款的适用对象、运用条件,例外情况等等加以详细说明。
因此,各税种的细则、通知、规定、说明等虽然繁多琐碎,但却是极为重要的。
一些企业本可以利用税法中的一些优惠条款减少税额,但最后无法适用优惠条款。
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就在于企业不了解税法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和适用条件,在经营中不会规避这些限制条件,导致企业受损失。
而一些企业可以成功地进行税务筹划,也在于他们充分利用一些特殊情况,绕开了不利条件,注意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尽量满足优惠条件,从而享受税法优惠。
试想,如果恒久远珠宝有限公司了解84号通知,只需改变其进货渠道,从工业企业而不是商业企业购入外购珠宝玉石,其外购珠宝玉石已纳税款就可以抵扣了。
现行税法中还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可以抵扣”这一条款作了其他详细规定。
主要包括:1.为生产出口卷烟而外购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予扣除。
2.纳税人购进的烟丝等8种已税消费品如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抵扣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一律采用6%的征收率。
具体计算公式为:不含增值税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含税销售额÷(1+6%)3.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无偿馈赠应税消费品也要纳税案例:嘉美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各种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的合资企业,1999年5月,该公司共生产各类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价值30万元,但由于产品市场定位欠佳,预计该月仅能销售化妆品及护肤护发品共15万元。
为了避免产品积压,该公司决定将部分剩余的化妆品馈赠给协作企业,并加大广告宣传的力度。
发生如下业务:1.用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做成礼品盒馈赠给协作企业,价值3万元。
2.企业赞助当地电视台举办的大型歌舞晚会用化妆品价值5万元。
3.广告样品用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未分别核算,总计价值0.4万元。
4.将化妆品分配给本公司职工共计价值2万元。
5.销售化妆品10万元,护肤护发品6万元。
月未进行纳税申报时,公司财务人员计算应纳消费税如下:10×30%+6×17%=4.02万元但是经税务机关审核,实际应纳税额为:3×30%+5×30%+0.4×30%+2×30%+10×30%+6×17%=7.14万元。
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公司将产品馈赠、赞助,或作为广告样品时,并未销售取得收入,不应缴纳消费税,并提出行政复议,但上级税务机关审核后维持原判。
分析:本例的关键在于将本公司的产品馈赠、赞助给他人,或者将产品作为广告样品时,是否属于销售行为,是否应征消费税,对此,我国消费税税法中有明确规定。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交使用时纳税。
1.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如卷烟厂用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则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烟丝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和非生产机构提供的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没有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只要是用于上述税法所规定的范围,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为了避免存货积压,将产品馈赠给协作企业,作为福利分给职工以及作为广告样品或赞助文艺演出,虽然是无偿的,没有获得任何形式的收入,但均属于税法视同销售的规定范围,因而必须依法缴纳消费税。
因此,嘉美公司虽然有效地防止了产品积压,但无形中也极大地增加了公司的税收负担。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