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安全工作。
为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本文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进行详细探讨。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原则1.生命和财产安全优先原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应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优先考虑对人员和财产的有效保护。
2.综合评估原则。
对于各类单位来说,其消防安全重点性是一个综合评估的结果,需要综合考虑单位规模、场所特点、人员密集程度等因素。
3.防范实际需求原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重点进行合理确定。
4.差异化管理原则。
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单位应采取差异化管理,根据其特点和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管理。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1.公共聚集场所。
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馆、会议中心等人员聚集密集的场所。
2.重要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公共服务设施。
3.大型工矿企业。
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煤矿、钢铁、机械制造等规模庞大、生产设备复杂的工矿企业。
4.交通枢纽。
包括但不限于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等重要的运输和交通枢纽。
5.重要文物保护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珍贵文物的重要单位。
6.高层建筑。
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宾馆、商务楼、住宅楼等高层建筑。
7.典型场所。
包括但不限于粮食仓储、危险化学品仓库、垃圾处理场、加油站、油库等具有特殊危险性的典型场所。
8.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美容机构、娱乐场所、酒店等存在火灾风险的单位。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要求1.消防设施完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和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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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二)客房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一)区(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四)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二)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交通枢纽、客运车站: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交通枢纽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一)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二)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三)科研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北京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北京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北京市消防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结构和功能,重点单位通常是指人员密集、建筑结构复杂、功能多样化的大型建筑物,如医院、学校、商场、酒店、影剧院等。
这些建筑物通常具有较高的火灾风险,因此被纳入重点单位范畴。
2. 日常人员数量,重点单位的日常人员数量较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需要特别关注和管理。
3. 物资储存和使用,一些单位可能会储存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如化工厂、仓库等,这些单位也会被纳入重点单位范畴。
4. 消防设施配备,重点单位需要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等,以保障火灾发生时的及时应对和处置能力。
5.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重点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北京市消防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是综合考虑建筑结构、功能特点、人员数量、物资储存和使用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以及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定其火灾风险程度和重要性,进而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消防安全防范能力。
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公告

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公告根据国家消防安全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市消防部门决定对2023年度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进行界定。
现将相关标准公告如下: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1. 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等。
2. 物资储存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仓库、库房、物流中心、加油站、化工厂、危险品仓库等。
3. 高层建筑:指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或地上建筑层数超过6层的建筑物。
4. 地下建筑:指地下建筑层数超过2层或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建筑物。
5. 特殊行业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下娱乐场所、地下工程、地下矿井等。
6. 其他重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消防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其他单位进行界定。
二、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标准1.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厂、油库、气体储存站、危险品仓库等。
2. 电力设施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发电厂、变电站、电力设备生产厂、电力供应企业等。
3. 高温作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冶金企业、玻璃厂、炼油厂、钢铁厂等。
4. 高温高压设备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锅炉房、压力容器生产企业、化工设备生产企业等。
5. 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消防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其他单位进行界定。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管理要求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规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规则一、申报主体重点单位申报主体为符合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符合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以产权单位、经营或者使用单位作为申报主体。
特殊情形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一)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经营或者使用单位,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建筑物本身符合界定标准且有统一产权单位的,应当独立申报。
(二)位于不同县(市、区)但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各自符合界定标准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独立申报;位于同一县(市、区)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下属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
(三)位于同一县(市、区)实行连锁经营的单位作为一个申报主体,也可分别独立申报。
(四)物业服务企业同时作为产权单位、经营或者使用单位的,可作为申报主体。
二、确定程序(一)发布通知。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向社会发布重点单位申报通知。
(二)单位申报。
申报主体应按通知要求向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申报,申报名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照登记名称。
已确定为重点单位且仍符合界定标准的,无需重新申报。
(三)征求意见。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申报情况,初步拟定重点单位名单,征求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意见。
(四)核准确定。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申报信息和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核准。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实行分级监管,于每年3月底前发文确定重点单位。
(五)备案公告。
经确定的重点单位,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报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确定情况向社会公告。
公告后重点单位如有调整的,在下一年度依照规定统一调整。
三、其他事项(一)拟申报的单位应具备单位合法和建筑合法的双重属性,依法提供营业执照、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者备案资料,符合界定标准但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在依法补办后及时申报。
(二)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申报义务,对经通知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附件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①储存甲类物品超过(含本数,下同)200 kg或乙类物品超过400kg的化工商店;②经营甲类物品面积超过50m2或经营乙类物品超过100 m2的化工商店。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因其生产、运输、储存、
使用等特殊性质和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就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的单位。
这些单位的火灾风险大、火灾逃生困难,同时涉及
的人员和物资也很多,因此需要特别重视消防安全,防范火灾的发生。
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危险性质标准:根据单位所处行业的危险性质以及涉及的危
险物质种类和数量等因素,确定其是否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例如,石油化工、危险品运输、化学品储存等行业的企业通常会被认定为消
防安全重点单位。
2. 规模标准:单位的规模也是考虑其是否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的因素之一。
一般而言,根据单位的从业人数、场地面积、储存量、工作场所等因素,对单位的规模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需要特别加
强消防安全管理。
3. 重点保护对象标准:单位中可能出现的重点保护对象,如儿童、老年人、病人等,也需要纳入消防安全评估标准之中。
例如,学校、医院等单位通常会被认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4. 合法性标准:单位的设立、建设和运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如果单位存在一些合法运营的问题,
需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以防止火灾的发生。
总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是根据单位的自身特点以及
涉及的人员、物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障单位及其周边社区的消防安全。
消防重点单位认定标准

消防重点单位是指在火灾防控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和较高风险的单位,对社会生产、人民生活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位。
为了确保这些单位的火灾安全,我将为您详细介绍消防重点单位的认定标准。
一、单位性质与规模:1. 具备特殊行业属性:包括化工、石油、天然气、危险品运输、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
2. 人员密集场所:如商场、超市、酒店、娱乐场所、体育馆等。
3. 建筑高度和面积:大型高层建筑、大型厂房、大型仓库等。
二、火灾风险评估:1. 物质易燃性:单位内使用的物质是否易燃、易爆或具有剧毒性。
2. 火源数量与强度:单位内存在的火源数量及其强度。
3. 火灾扩散速度:单位内火灾蔓延的速度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
4. 火灾防控设施:单位是否配备了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逃生通道等设施。
三、安全管理和应急措施:1. 消防组织设置:单位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消防组织,包括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消防队伍和消防责任人员。
2. 消防安全制度:单位是否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设备定期检查、操作规程、应急演练等。
3. 消防培训与教育:单位是否对员工进行了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能力。
4. 消防设施维护:单位是否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消防记录和经验:1. 火灾历史:单位是否有发生过火灾事故,以及事故的严重性和处理情况。
2. 火灾隐患整改:单位是否主动发现并积极整改消防隐患。
3. 消防宣传教育:单位是否主动宣传消防知识,提高员工和居民的消防意识。
以上是消防重点单位的认定标准,根据这些标准,对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指导。
同时,单位也要重视火灾预防工作,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和人员培训,确保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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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07年修订版)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区(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四)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交通枢纽、客运车站: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交通枢纽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
(二)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三)科研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数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市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营业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二)营业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劳务、人才市场;
(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堂、清真寺、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非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四)市级以上的旅游景区;
(五)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俗旅游度假村;
(六)其他。
十三、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各单位,由各系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界定标准。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002年2月发布的《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同时废止。
说明:
(一)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二)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也要独立申请备案;
(三)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四)区(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上述机关可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和实施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个体工商户如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向属地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六)铁路、交通、民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铁路、交通、民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报市公安局消防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