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照表
计划生育育龄人员管理卡

计划生育育龄人员管理卡
丧偶后留在现家庭 6.配偶带入 7.现配偶与前配偶所生,离婚后判给现配偶 8.现配 偶与前配偶所生,丧偶后留在现家庭 9.收养 10.抱养 11.亲生,后送他人12.亲生, 离婚后判给前配偶 13.其它;
二、 生育原因填 1.计划内生第一孩 2.孩子死亡再生一孩 3.孩子死亡再生二孩 4.特殊生 育指标 5.病残儿生二孩 6.再婚后生二孩 7.不孕症,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 8.独生 子与独生女结婚生二孩 9.从事特殊工作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工作生二孩 10.双方农 业户口,一孩子女生二孩;
三、 孕产结果填 1、现孕计划内一孩 2.现孕计划内二孩 3.现孕计划内三孩 4.现孕计划外 一孩5、现孕计划外二孩 6.现孕计划内三孩 7.死产 8.自然流产 9.人工流产。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的涉外送养行为,维护被送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保证涉外送养工作的健康发展,现作如下规定:一、涉外送养的儿童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丧失父母的孤儿(以下简称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二、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儿童,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以下证明材料:(一)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制件。
(二)被送养儿童的户籍证明复制件。
(三)被送养儿童成长情况报告。
成长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入院经过、入院初期的身体状况、在院期间各阶段的身心发育状况及免疫接种情况、性格特征及表现、喜好、与他人交往等情况。
被送养儿童年龄为0—6周岁的,还应提交《被送养儿童成长状况表》(见附件1),此表每3个月填写一次。
(四)《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及化验检查报告单(见附件2)。
体检应当在定点医院进行。
定点医院应当是地(市)级以上的儿童医院或设有儿科的综合性医院。
定点医院由社会福利机构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批准,报中国收养中心备案。
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主管民政部门要与定点医院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体检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体检。
被送养儿童是病残的,应提交病残诊断证明、检查报告、治疗情况报告等。
(五)被送养儿童2寸免冠彩色照片、近期全身生活照片。
被送养儿童是病残儿童且病残有外观表现的,还应提供病残部位照片。
刘彩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讲稿课件

1982年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 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1984年4月13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 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中发 [1984]7号)
1991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 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 2000 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2006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 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管理条例》,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调 了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明确了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构成,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 机构和人员、监督管理和有关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生委(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 发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中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发 布了《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第428号令),解决了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开展技术服务的合法性问题。
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 • • • • 依法生育的权利 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服务的权利 • 获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 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 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 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条例》前后经过了四次修改: 第一次:1997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 进行了修改。 第二次:2002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后,省人大常委会将《甘肃省计 划生育条例》更名为《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次: 2005 年 11 月,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 再次进行了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次: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 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也就是单独两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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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知识竞赛试题和答案大全

2017年龙港区计划生育知识竟赛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的?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预计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40多年来,我国由于计划生育累计少生了多少亿人,大大减轻了人口过快增长对资源环境带来的压力?4亿3、育龄妇女的年龄是指什么年龄段?15-49岁4、截至2016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为多少人?13.8271亿5、国家为了治理性别比偏高问题,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其宣传主题是什么?关爱女孩、保护女童,男女平等、尊重女性,女儿能成才、女儿能创业、女儿能立户、女儿能养老,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男孩女孩都是传后人,夫妻共建幸福家庭,男女共建和谐社会。
6、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是什么?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7、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什么?人口多、底子薄、耕地少,人均资源相对不足,经济社会发展平衡。
8、生育文明包括哪些内容?生育观念文明、生育制度文明、生育行为文明、生育管理与服务文明和生育科技文明等。
9、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婚姻、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诸方面。
10、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世界70亿人口日到来的时间推迟了多少年?5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汉族公民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多少周岁,女不得早于多少周岁?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12、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直接原因是什么?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3、性别比偏高导致女孩的什么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出生性别比和婴幼儿性别比升高是由于选择胎儿性别引产和溺弃、遗弃女婴、拐卖女童所造成的,有相当数量的女孩没有出生或出生后夭折,因此使女孩的生存权受到严重侵害。
14、出生性别比升高将加重社会什么负担?单身男性难以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同时,单身男性进入老年以后也需要社会解决其养老问题。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照表
社会抚养费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送审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征收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
第13条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第十条 征收机关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征收机关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雀塘村计生专干试题答案(1)

雀塘村计生专干聘任考试试题村姓名记分一、填空题:1、1982年,党的十二大确立计划生育为基本国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 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12.29 颁布,于2002年9月1日开始施行。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 章47 条。
5、我国的人口政策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6、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7、根据省条例有关生育政策,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8、再婚夫妻一方是初婚,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过审批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9、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10、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1、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12、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4、人口素质主要包括:人口的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
15、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16、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17、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18、“人口增长要控制,应该立法。
”这是邓小平同志在1979年提出的。
19、为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从1998年起开展一项全国性的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20、女年满23 周岁、男年满25 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年满24 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二、判断题: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
(对)2、目前已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行政法规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12.11•【字号】粤计生委[2002]77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计生委[2002]77号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各市、县、自治县计生局(办)、财政局、物价局:现将《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请做好以下工作: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正确认识和宣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定和管理制度。
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深入、扎实地学习、宣传好《办法》,通过向广大群众的宣传,使其了解和掌握《办法》的基本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
二、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程序,提高执法水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过程中,既要反对只为完成征收任务而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甚至随意损害有龄群众合法权益的做法,又要反对在实行收支两条线以后,出现应收不收、弱化执法力度的做法。
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的作用,通过综合治理,促进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及时到位。
三、各地要对过去已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或者社会抚养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未征收完毕的要按原决定继续征收;因本人故意隐瞒造成未作出征收决定的,按新《条例》规定标准征收;已征收的款项,除已开支以外,必经在2003年1月31日以前全部上交国库,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
四、各地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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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情节,合理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依据。
第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六条 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基本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八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第十条 征收机关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征收机关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征收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
第13条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当征收社)事实不清楚的,应当进行补充调查;
(三)事实不成立的,应当撤销案件。
对情节复杂、影响较大或者征收较高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照表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送审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