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解读

浅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一款的理解与适用2013年修订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第55条:“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规定将过去的“1+1”惩罚性赔偿制度修改为“1+3”,增加了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标准,并进一步明确了与《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对审判实务具有重大意义。
笔者拟对此进行浅显分析。
一、1994《消法》第49条与2013《消法》第55条第一款的区别1994《消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服务欺诈的二倍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2013《消法》与之相比存在一定的不同,首先,商品、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力度有所加大。
最为直观的体现从过去的“1+1”(退一赔一)修改为“1+3”(退一赔三)。
自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以来的20年,虽然1994年的“1+1”赔偿模式对预防和减少经营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并未出现大量的惩罚性赔偿索赔案件,人们对小额的违法行为依旧倾向于息讼厌讼,忍气吞声,不愿维权。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发展,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遏制商家为恶,以致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显得额外重要。
只要违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收益,违法预防才能在实践中真正落实。
其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2013《消法》建立起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1994《消法》仅仅规定二倍的违约欺诈赔偿,新《消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现有第55条第二款侵权致害的惩罚性赔偿。
最后,惩罚性赔偿规范更加细化、明确。
新《消法》不仅延续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上限,还针对小额损害明确了最低赔偿标准为5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解释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解释有哪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月15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
针对新消法修改前后的变化亮点,今晚将结合具体案例作简要的解读,提示消费者在实际生活中如何更好地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思是怎样的法律常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思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订的法律。
保护的主体是消费者,保护的核心是消费者权益。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
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点1.以专章规定消费者的权利,表明该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
该法列举的消费者权利有九项之多,体现出较高的保护水平。
2.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
首先,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其次,以专章规定了经营者对特定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义务。
3.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
4.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性保护,以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
司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笔记

司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笔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标准视频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标准为: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属于侵犯消费者权利,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3、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等情况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索赔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九条【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注释版)(第二版)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目录分析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中华人民 共和国
消费者
案例
国务院法 制办
商品
全国人大 法工委
最高人民 法院
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 消费者
05
移动**机 商品修理更 换退货责任 规定
关于处理侵害 1
消费者权益行 为的若干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 2
所处理消费者 申诉实施办法
3 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受理消费 者申诉暂行办 法
4
欺诈消费者行 为处罚办法
5 关于商品和服
务实行明码标 价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谢谢观看
解释
版
规定
行为
责任
问题
损害
修理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注释版(第2版)》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从阐释法律规定的需要出发,加工整理而成。案例来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厅编辑出版权威出版 物中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总结编撰并发布的供本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案 参阅、参考的典型案例。对于没有相关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则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部门对 条文的权威解读中提炼条文注释。
读书笔记
这本书还是介绍的不错的,尤其是一些诉讼案例,看的是十分的精彩。
目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其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并领导、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建设、商检、公安、农业、水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组织转交处理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处理。
第五条消费者委员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委员会(协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其必要的编制和经费。
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可以在乡镇、街道、学校、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等单位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层组织,方便消费者投诉。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行业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制订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和商品、服务质量的监督、保障措施,不得袒护所属行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质量监督、文明服务、售后服务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规章制度。
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前款所列规章制度、服务公约等有关对消费者的承诺,可以作为调解、仲裁和诉讼的依据。
第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所有商品必须明码标价,确因清仓、换季、搬迁、歇业等原因降价销售商品的,价格表示应当真实明白;(二)根据商品性能可以调试的商品,消费者要求开封调试的,应当当场开封调试;(三)不得销售未按国家规定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或者以国内生产商品冒充进口商品;(四)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新消法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于1993年制定,1994年实施。
该法施行20年来,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逐渐兴起,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对《消法》进行修订加以解决。
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启动了《消法》修订工作;2012年11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消法》列入立法规划;2013年4月和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修订的《消法》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审议,在10月25日的第三次审议中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此次修订,共涉及现行《消法》的31处内容,法条数目从现行的55条增加到63条。
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
新《消法》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新形势、新阶段对调整消费关系的新要求,涉及面广,内涵丰富,是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完善。
为使大家更好的学习理解新修订《消法》的有关规定,省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对新《消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作如下解读,供大家学习参考。
第一、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新《消法》对社会诚信建设做出两方面规定。
一是在新《消法》的第16条第3款,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新《消法》第56条第2款,要求处罚机关将经营者的有关违法情形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解读】:加强诚信建设,倡导诚信经营,建立信用档案,使诚实守信者得到保护,使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是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改革和发展筑起的坚实道德屏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释本)》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释本)》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释本)内容简介一、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主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释本)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和解读。
二、保护法背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是为了应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消费纠纷和不合理的市场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的权益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保护的需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与实施,有效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加了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有效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法律主要内容1. 定义了消费者的权益:包括生命健康、人身权利、财产权益等。
2. 确立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原则:平等自愿、公平交易、保护隐私、信息公开、依法索赔等。
3. 规定了商家的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禁止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4. 强调了消费者自我保护的重要性:提倡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参与消费纠纷解决。
四、注释解读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注释本逐条从法律条文出发,对相应条款进行解读和注释,为法律实施提供参考和指导。
2. 注释本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可以帮助消费者和商家更好地理解法律的规定和权益保护的要求,从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3. 注释本还可以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执法机构的工作提供参考,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义和影响1.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和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有利于形成健康的市场环境。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对于提高我国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增强了消费者的信心和信任,促进了消费市场的繁荣。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有效降低了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提升了消费者的议价能力和市场地位,推动了市场发展的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

赠品也有“三包期”
《修订》第23条新增:商品三包期内的修理期间,经营者应当提供替代商品。在保 修期内无法修理或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者退 货。对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运输。 经营者以降价销售、有奖销售、附赠等形式提供的商品、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 适用本规定。 一句话点评:所有商品都要“三包”。
“我感觉自己根本就没有任何的隐私可言。”在一家医院工作的刘先生因为车险快到期了,
是,这些人几乎都能够准确地说出他的车险保单号码和保单到期时间,就连他的购车时间、
中,部分商家为了利益,还会将这些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给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带来困扰。
此外,随着网络经济不断发展壮大,通过互联网交易给消费者的隐私带来巨大挑战。个人 隐私一旦暴露,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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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者的义务
10.保障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义务
注释: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
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修订经营者应当尊 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一句话点评:面对搜身,说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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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赔偿”将变成X倍赔偿
《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
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 倍。
《修订》第49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胁迫或者强制交易等行
为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 务的费用的X倍以内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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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亮出尚方宝剑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热点解读
■张雪源陶家平
权威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充分关注新《消法》的修改热点,消费的过程中如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拿起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
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提醒】同时须注意两点:一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的上述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二是除了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商品或者服务
出现瑕疵,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三是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热点二:明确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法条】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
【解读】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新法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新法还规定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并通过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增强对不法经营者的震慑力,有助于个人信息得到更好的保护。
【提醒】虽然新《消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
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的处罚,有待进一步规定。
热点三:新增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
【法条】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
【解读】该制度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助于明确解决网购等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
现实生活中,消协在解决网购过程中的争议时,经常找不到相应的经营主体,而新《消法》的这项规定有助于帮助在发生问题时查找相应的责任方;而安全注意事项等,则可以对消费者的安全形成保障,对产品的负面问题做到全面、详尽的了解;售后服务和民事责任事前需要明确,也有助于消费者在事后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地解决问题。
热点四: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法条】《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
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
【解读】网上购物方式不同于普通的购物,对于商家是否具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
但另一方面,由于卖家众多,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自由,双方自愿,要求网购平台进行直接监管也是不现实的。
为此,此次修改后的《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且对于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
热点五:赋予网络等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
【法条】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
【解读】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
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
新消保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提醒】同时须注意:一是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非现场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二是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三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热点六:加大消费欺诈赔偿
【法条】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解读】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
【提醒】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热点七:明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推销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新《消法》第四十五条增加了两款,内容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解读】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
新《消法》规定,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代言人、推销人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对于影响我们生活质量最深的虚假广告及明星代言来说,意义非凡。
其大大强化了商家制作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及明星选择代言产品的谨慎度,对于遏制虚假广告、问题产品具有显著作用。
【提醒】连带赔偿责任仅仅适用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