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买卖合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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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买卖

特种买卖

种类
1
分期付款买卖
2
凭样品买卖
3
试用买卖
4
招标投标买卖
5
拍卖
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出卖人先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在分期付款买 卖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分若干批次付款,买受人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一般至少再分二次向出卖人支付 价款,否则不属于分期付款的买卖,但买受人也可以于受领标的物前先支付或先分几批支付一定价款。
试用买卖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试用买卖进行了规定。所谓试用买卖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 由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试用并由买受人决定购买标的物的一种特殊的买卖。试用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相比, 有以两点特殊性:首先,试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检验标的物。而一般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并无让 买受人试用标的物的义务。相反,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不按约定让买受人试用或检验标的物时,买受人 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由其试用或检验,也可以解除合同。其次,试用买卖合同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合同 生效的条件。在这一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试用或检验时,在买受人认可前,买卖并不发生效力。 在试用期间内,买受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购买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合同生效;买受人不 认可标的物的,则合同失去效力。而在一般买卖合同中,一般不会存在这种情况。
买回
买回是指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保留买回其已出卖的标的物的权利而向买受人为再买回的意思表示的买卖。买 回是是一种再买卖关系,属于特殊的买卖,其特殊性在于,它以前一买卖为基础,其标的物、当事人与前一买卖 相同,只不过原买卖的出卖人为买回的买回人,原买卖的买受人为相对人,而且在原买卖合同中保留买回的权利。 如果出卖人没有在原买卖合同中保留买回的权利而在出卖后又购买了原标的物,则不为买回。例如,某甲将一电 视机卖给某乙,其后乙又将该电视机卖给甲,这是不买回,而分别是两个一般买卖。

特种买卖合同类型合同

特种买卖合同类型合同

特种买卖合同类型合同什么是特种买卖合同?特种买卖合同是指,在某些特别的情况下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买卖交易所签订的合同。

与其他一般性的买卖合同不同,特种买卖合同在交易方式、交易标的物、标的物质量、交付方式等方面都有对应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特种买卖合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在本文中,我们将主要介绍以下几种类型的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行销委托合同•拍卖合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某些具体的物品进行租赁、收租的一种合同。

租赁合同作为特种买卖合同的一种,其特点在于合同标的物有物权关系,租金是租赁人根据租赁期间使用标的物的金额支付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条款:•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质量•租赁期限•租金和支付方式•物品的保管和使用•合同终止和返还物品的方式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广泛应用于房地产、大型设备等行业。

同时,租赁合同也成为了个人使用各类设备等物品的一个常用方式。

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是指甲方将其所提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物品提供给乙方进行加工生产的一种合同。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原材料、零配件标准•加工生产内容•交货期限,交货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加工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条款:•原材料或零配件的名称、品种、规格等信息•委托加工的内容和要求•交货期限和交货方式•合同价格、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委托加工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适用于各种需要进行大量生产的行业。

此类合同可以确保生产过程更加稳定、生产效率更高,并且减少了甲方的生产成本和劳动力成本。

行销委托合同行销委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有的或部分采购的商品进行销售的一种合同。

行销委托合同的特点在于乙方是销售商,他们承担了营销和交易的风险。

行销委托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条款:•商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合同价格、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信息•委托销售方式行销委托合同可以让甲方在不自己建立销售渠道的情况下,通过得力的代理商完成销售和营销工作。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特种买卖合同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特种买卖合同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特种买卖合同在《民法典》的合同编中,特种买卖合同是一类具有特殊性质和规则的合同类型。

这些特种买卖合同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几种常见的特种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消费者可以分阶段支付商品或服务的价款。

在这种合同中,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对于出卖人而言,虽然能够促进销售,但也面临着买受人可能违约不支付剩余款项的风险。

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法律规定,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同时,如果出卖人解除合同,有权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而对于买受人来说,在分期付款的过程中,要注意按时支付价款,避免违约导致的不利后果。

二、凭样品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是指买卖双方约定按照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

在这种交易中,样品的质量成为判断标的物是否符合约定的重要依据。

出卖人应当保证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具有相同的品质。

如果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不一致,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在实际交易中,有时会出现样品封存不当、样品本身存在瑕疵等问题,这就需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相关责任和处理方式。

三、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对标的物进行试用,以决定是否购买。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同时,如果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也视为购买。

对于试用期间,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出卖人确定。

在试用买卖中,出卖人需要承担标的物在试用期内的风险,即如果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四、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买卖通常用于大型项目或政府采购等领域。

特殊特种买卖合同

特殊特种买卖合同

特殊特种买卖合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各行各业的发展也日新月异。

在这个多元化的社会中,特殊特种买卖合同逐渐成为商业交易中的重要一环。

特殊特种买卖合同是指那些与普通商品买卖不同,具有特殊性质或特殊交易方式的合同。

本文将就特殊特种买卖合同的定义、特点、应用领域以及合同履行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特殊特种买卖合同的定义。

特殊特种买卖合同是指在商品买卖活动中,与普通商品买卖合同不同的合同形式。

它涉及到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特殊性质,或者交易方式与普通商品买卖不同。

这些特殊性质可能包括稀缺性、高价值、高技术含量等。

而特殊交易方式则可能涉及到拍卖、租赁、订购等。

其次,特殊特种买卖合同的特点。

首先,特殊特种买卖合同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特殊性质,这意味着它们在市场上的供应量有限,或者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

这使得特殊特种买卖合同的交易双方需要更加谨慎地考虑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其次,特殊特种买卖合同的交易方式可能与普通商品买卖不同。

例如,在拍卖合同中,买卖双方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最终的交易价格。

这种交易方式需要参与者具备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和决策能力。

再次,特殊特种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可能较为复杂。

由于商品或服务的特殊性质,其生产、运输、交付等环节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因此,特殊特种买卖合同的履行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合同的顺利完成。

然后,特殊特种买卖合同的应用领域。

特殊特种买卖合同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如艺术品交易、科技创新、房地产交易等。

在艺术品交易中,由于艺术品的独特性和稀缺性,艺术品买卖合同成为了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科技创新领域,特殊特种买卖合同可以用于技术转让、专利许可等交易。

此外,特殊特种买卖合同还在房地产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房地产交易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法律事务,特殊特种买卖合同可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最后,特殊特种买卖合同的履行。

特殊特种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合同的顺利完成。

特种买卖合同的规则

特种买卖合同的规则

特种买卖合同的规则1. 引言特种买卖合同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外交、军事等领域的货物或服务的买卖合同。

此类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也需要各方当事人在签署前对相应风险有充分了解和认知,并在协商中达成一致意见,避免未来出现纠纷和损失。

2. 合同内容特种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甲乙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应当详细记录甲方和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等必要的证件信息。

(2) 货物或服务的描述合同应当准确、详细地描述涉及的货物或服务,包括品名、数量、质量标准、单价、总价、交货时间、验收标准等信息。

对于特种技术产品,应当提供产品的详细说明书、技术规格和售后服务承诺等文件,确保甲方能够充分了解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和特点,达成真正的合意。

(3) 支付方式特种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全额预付款,一种是先付一定比例预付款,剩余金额在验收合格后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履行特种买卖合同的资金往来一般都会通过银行结算来完成,双方在审核和比对银行支付凭证时,应当做好记录和保留银行结算信息。

(4) 履行保证特种买卖合同一般都需要履行保证。

比如,甲方为了确保乙方能按时按质完成合同要求,可以要求乙方提供一定的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5)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特种买卖合同的风险比普通买卖合同要高得多,因此违约责任也应当相应地强化。

一般而言,特种买卖合同应当界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和赔偿金额,同时需约定如何进行争议解决和诉讼等方式。

3. 签署和履行(1) 签署甲乙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特种买卖合同的内容进行深入的协商和沟通,以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所有当事人和见证人应当出示证件,比如公司营业执照、身份证等,以便在必要时追究责任。

双方确认合同后,应当及时签字盖章。

(2) 履行合同的履行需要通过购买方接受货物或付费来实现。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和交付地点,并按照约定执行。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特种买卖合同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特种买卖合同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特种买卖合同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合同无处不在。

而《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特种买卖合同,更是为一些特殊类型的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保障。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深入解读这些特种买卖合同。

特种买卖合同,相较于普通买卖合同,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和规定。

首先要提到的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买方不是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而是分成若干期来支付。

这就给买方带来了一定的资金缓冲,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

对于卖方而言,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销售,但也面临着买方可能逾期付款的风险。

法律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规定了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卖方就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也是常见的特种买卖合同之一。

在这种交易中,卖方将商品交给买方试用,买方在试用期内决定是否购买。

试用期的长短以及试用后的购买条件等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果试用期满,买方没有表示拒绝购买,并且也对商品进行了使用或者处置,那就视为同意购买。

这就为双方在试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清晰的界定。

再来看凭样品买卖合同。

在这类合同中,样品的质量、规格等成为了判断合同标的物质量的重要依据。

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具有相同的质量,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凭样品买卖合同,样品的封存和保管就显得尤为重要,以防止在出现纠纷时无法准确判断样品的原始状态。

还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用于大型工程项目或者政府采购等领域。

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方的行为都受到严格的法律规范,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拍卖合同也是特种买卖合同的一种形式。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的责任和义务、竞买人的权利和出价规则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保障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正规特殊商品买卖合同

正规特殊商品买卖合同

正规特殊商品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兹为买卖机械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甲方允诺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

第二条试用期间以____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的翌日起算。

第三条前项试用如不合意时,乙方应即将机械退回以作买卖不成立。

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在试用期间,乙方对买卖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对因此造成的损害乙方应负赔偿之责。

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因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试用期间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并未将机械退还甲方时,视为试用合格买卖应即成立。

第六条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元整,甲方如数收讫。

如买卖成立时本保证金应充作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由甲方全数返还。

第七条试用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试用尚未完毕需要继续试用时,可以向甲方请求更换或延长期间,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

第八条试用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用期终止日起算____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

特种设备买卖合同

特种设备买卖合同

特种设备买卖合同甲方(销售方):[甲方名称]乙方(购买方):[乙方名称]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特种设备的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

二、特种设备描述1. 型号:[设备型号]2. 规格:[设备规格]3. 数量:[设备数量]4. 价格:[设备价格]5. 交付日期:[交付日期]三、合同条款1. 甲方义务(1)甲方保证所售设备原装正品,无任何瑕疵和损坏。

(2)甲方负责将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和地点交付给乙方。

(3)甲方提供设备的保修期限为[保修期限],并保证在保修期限内提供设备维修服务。

(4)甲方提供设备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操作指导。

2. 乙方义务(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设备购买款项。

(2)乙方接收设备时应仔细检查设备的数量和质量,如有问题,应于交货日起[天数]内提出书面异议。

(3)乙方在使用设备时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操作指导和安全规范进行操作,并负责设备的正常维护和保养。

(4)乙方如需维修保养设备,在保修期限外应承担相关费用。

四、交付和验收1. 交付日期:[交付日期]。

2. 交付地点:[交付地点]。

3. 乙方应在设备交付时进行验收。

如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乙方应在交付单上签字确认。

4. 如设备有瑕疵或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并在交付单上写明瑕疵或不符合之处。

甲方应负责修复或更换设备并重新交付。

五、价格和支付方式1. 设备的总价为:[设备总价格]。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设备购买款项。

六、保修和售后服务1. 甲方保证所售设备在保修期限内免费提供维修服务,保修期限为[保修期限]。

2. 如设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联系甲方,并提供详细的设备故障情况描述。

3. 甲方将在收到乙方故障报告后,及时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并尽快恢复设备正常运行。

七、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设备购买款项,甲方有权暂停交付设备,并要求乙方支付逾期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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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买卖合同的规则篇一:特种买卖合同特种买卖合同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一)销售广告的性质:(商品房第3条)1、原则上为要约邀请;2、若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3、在2的情况下,说明与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也构成合同一部分,违反即违约。

(二)预售合同登记的效力--合同不登记并非无效;登记只是行政管理的手段。

(三)被拆迁人的优先权(商品房第7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又将该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有优先权。

(四)惩罚性赔偿金(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1、合同订立后,擅自抵押给第三人;2、合同订立后,擅自转卖第三人;3、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4、故意隐瞒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律敎育网(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1、变更权或解除权:1/5全部价款(合同法167条)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分期付款买卖的诉讼时效: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三、样品买卖合同对于样品的隐蔽瑕疵,标的物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合同法169条)。

四、试用买卖合同1、同意的性质:买受人的同意购买是试用买卖的生效要件;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有完全的决定权2、同意的形式:(1)明示;(2)默示: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推定为同意。

3、试用期的确定--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

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五、分批交付合同依托根本违约制度,严格限制买受人的法定解除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篇二:2015司考民法冲刺考点:特种买卖合同2015司考民法冲刺考点:特种买卖合同2015司考民法冲刺考点:特种买卖合同。

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民法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一)销售广告的性质:(商品房第3条)1、原则上为要约邀请;2、若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3、在2的情况下,说明与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也构成合同一部分,违反即违约。

(二)预售合同登记的效力——合同不登记并非无效;登记只是行政管理的手段。

(三)被拆迁人的优先权(商品房第7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又将该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有优先权。

(四)惩罚性赔偿金(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1、合同订立后,擅自抵押给第三人;2、合同订立后,擅自转卖第三人;3、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4、故意隐瞒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1、变更权或解除权:1/5全部价款(合同法167条)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分期付款买卖的诉讼时效: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三、样品买卖合同对于样品的隐蔽瑕疵,标的物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合同法169条)四、试用买卖合同1、同意的性质:买受人的同意购买是试用买卖的生效要件;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有完全的决定权2、同意的形式:法律教育网(1)明示;(2)默示: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推定为同意。

3、试用期的确定——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

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五、分批交付合同依托根本违约制度,严格限制买受人的法定解除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篇三:买卖合同讲义合同法培训主讲:孙勋涛买卖合同的概念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转移的规则体系;(一)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相关规定1、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从约定;2、法律另有规定的,从规定;3、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从其规则;4、除以上三种情况外,一律以交付的完成时间为所有权移转时间。

?(二)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交付是指已占有的物或者所有权凭证已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

? 客观上占有的转移主观上有转移占有的意思?案例一:? 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五天后取画。

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

乙得知此事,诱使甲八岁的二字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

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

此时改名画的所有权属于谁?案例一中的两份合同属于典型的“一物二卖”,但是都未完成交付,尤其对于乙而言。

因为所谓的交付必须具备占有转移(客观要件)与交付的合意(主观要件)。

案例一中乙诱使甲八岁的二字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缺乏主观要件。

在乙占有期间,丁偷盗构成侵权,但没有改变伍德所有权归属,所以迄今为止该画还属于甲所有。

1、现实交付(1)出卖人送货上门的,以出卖人送货到约定地点并经买受人验收后为交付;(2)出卖人代办托运的,以办理托运手续后为交付;(3)出卖人邮寄的,以办理邮寄手续后为交付;(4)买受人自提的,以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为交货时间。

案例二: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

交货方式是由甲办理铁路委托运输,运费由乙支付。

8月20日,甲办妥与铁路局的托运手续。

货物所有权何时归乙所有?8月20日2、观念交付(1)拟制交付:指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如仓单、提单等,以代替交付标的物的本身;案例三:案例二中如果甲的货物存放在丙的仓库中,8月20日甲将经丙签字并由自己背熟的仓单交给乙。

所有权何时转移8月20日(2)简易交付:指标的物在订约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为交付。

案例四: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典礼,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词义,对方表示同意。

8月15日,宾馆以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

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8月9日3、占有改定:指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有必要继续占有该动产标的物时,出卖人与买受人缔结由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同关系以代替实际交付。

案例五:张三出国前想把电视机卖给李四,双方约定,李四即刻买下张三的电视机,但张三要继续使用到出国前才把电视机交付给李四。

张三在商场购买一台电脑,约定由商场送货上门。

货未送出之前商场失火,被宣告破产。

张三能否要回电脑或货款?不能。

因为按约定,商场送货上门时电脑才算交付,在交付之前张三只对商场享有债权,却没有对电脑享有物权,张三的已付的价款列入破产财产,只能作为破产债权人的身份参与分配破产财产。

张三在商场购买一台电脑,对售货员说:先替我保管,我明天来拿。

当晚商场失火,被迫宣告破产。

张三能否要回电脑或货款?能。

因为此时电脑已经交付给张三,只是张三要求商场代为保管,这就是一种占有改定的情况。

张三对电脑享有物权,张三已付价款不能列入破产财产,可以优先取回电脑或价款。

4、指示交付指在出卖的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由买受人直接向第三人要求返还标的物。

(三)动产依当事人约定转移所有权1.约定特定标的物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的甲乃一著名画家,乙拜访甲,见一副名画,欲买之,甲允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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