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是不是物权

质权是不是物权一、质权是物权还是债权一、质权是物权还是债权质权是物权。
理由如下:1、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
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质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质权也是物权的一种。
二、债权和物权的区别1、客体不同(1)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的权利,直观地体现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间接地影响到第三人。
(2)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直接体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会间接涉及到物,但也有可能出现根本不涉及物的情况。
这种客体方面的差异较终决定了物权和债权在性质和效力方面的其他差异。
2、支配权与请求权(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物权人的支配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来实现。
(2)作为请求权,债权在这一点上与其具有显著不同,债权的实现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
这由此也让我们直观地感受到,物权的效力要高于债权,同时我们也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债权需要担保,而且通常都会选择物权作为担保方式。
3、定权与相对权(1)物权是定权,这意味着物权的义务主体通常是不特定的,即除权利人以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干涉物权人的义务。
(2)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一个或几个人,债权人只能针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既然物权是定权,这也意味着物权通常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具有相对效力。
4、排他性与兼容性(1)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容许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及评估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及评估以下是为您起草的一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及评估协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及评估协议合同主体:1、质权人(贷款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2、出质人(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1、出质人将其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质押给质权人,以获取贷款。
2、质权人根据对质押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向出质人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
权利义务:1、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1 权利111 有权对出质人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和审查。
112 在出质人违约时,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以实现债权。
12 义务121 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向出质人发放贷款。
122 对出质人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2、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21 权利211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12 在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有权要求质权人解除知识产权质押。
22 义务221 如实提供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22 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23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处置、转让质押的知识产权。
违约责任:1、若质权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应向出质人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出质人造成的损失。
2、若出质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质权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出质人支付违约金。
3、若出质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承担逾期利息,并向质权人支付违约金。
质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以实现债权,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4、若出质人提供的知识产权存在权利瑕疵或虚假信息,导致质权人遭受损失的,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质权人是什么意思有什么权利义务?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质权人是什么意思有什么权利义务?导读:质权是《物权法》中的一种担保物权。
它是指债权人为保证到期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一种担保。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在质押中中经常会涉及到质权人和质押权人这两个词,很多人觉得质押权人和质押权是两个意思,那么法律关于质权人和质押权人两个词分别是怎样规则的,质权人是什么意思有什么权利义务?信任很多人对此都有疑问,下面就让为您解答。
质权不一定都能实现,如果债务人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或届满时清偿债务的,就不存在质权实现问题,只有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所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才可以以质物来实现自己的质权。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就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自己的担保债权,这就是质权人优先受偿权质权是《物权法》中的一种担保物权。
它是指债权人为保证到期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一种担保。
在《物权法》中担保物权有三种(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质权与其他两者的最大区别就是质权只能设立在动产上,也就是物权法中明确的动产质权;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质权也可以设立在权力上,也就叫做权利质权。
(2)再有质权实现的有效要件就是质押物的转移占有,这也是与抵押权最主要的区别。
(抵押权是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3)给你举个例子。
假如你给你的朋友借了10000元钱,约定月底还清,为了月底自己的债权的实现,你可以要求你的朋友或者第三人(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为你提供质押。
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它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后果涉及到债权人的权利、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义务以及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效力等方面。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效力1. 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性质知识产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其法律性质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押。
根据《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可以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 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效力(1)债权人对知识产权的优先受偿权。
在知识产权质押中,债权人对知识产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即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知识产权的收益。
(2)知识产权质押的公示效力。
根据《担保法》第78条的规定,知识产权质押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登记的知识产权质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意味着,只有经过登记的知识产权质押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3)知识产权质押的转让效力。
在知识产权质押期间,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得擅自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知识产权。
否则,债权人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
三、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的法律后果(1)债权人对知识产权的优先受偿权。
在知识产权质押中,债权人对知识产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意味着,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即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知识产权的收益。
(2)债权人的追偿权。
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在知识产权质押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实现知识产权质押的担保价值。
2.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法律后果(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担保义务。
在知识产权质押中,知识产权权利人负有担保义务,即保证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质权人和出质人有什么分别?

质权人和出质人有什么分别?在生活中,涉及到债务问题,我们就需要了解质权人和出质人这两个概念,因为债务需要有财产来担保,以对债权人的利益有一定的保护,一旦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就有权变卖所得到的担保财物。
很多人不太清楚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内涵,下面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在生活中,涉及到债务问题,我们就需要了解质权人和出质人这两个概念,因为债务需要有财产来担保,以对债权人的利益有一定的保护,一旦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就有权变卖所得到的担保财物。
很多人不太清楚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内涵,下面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出质人的定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二、质权人的定义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三、两者的区别▲1、出质人释义: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
出质人资格:出质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但是,无论是主合同之债务人还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都必须是依法享有有效专利权的人。
权利: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
▲2、质权人释义: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质权人是什么意思

质权人是什么意思质权人是指出质的财产的所有权人。
《担保法》第78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这里所称“以质物折价”就是在不变更原质押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将质物进行变现处理,实现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
但是如果质权人或者出质人违反约定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用于购买设备,为防止乙对该设备行使留置权,甲提供了一份质押合同并交付了一批机器设备作为质押财产,乙取得了该机器设备的占有权。
后因丙对此次贷款资金的安全性表示怀疑而通过拍卖等形式查封了上述机器设备,乙认为这会导致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落空而拒绝签收查封裁定书,因而遭到执行局工作人员的驱赶。
请问:银行能否对乙主张优先购买权?解析:由于本案中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质押和抵押,且质押属于留置的特殊种类,故我们首先应确立两个基础法律关系之间的法律适用顺序。
根据民法理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设立抵押权时,质权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为出质人。
”故在银行和抵押权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后,其已经具有了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且抵押合同无效。
因此,银行只能向法院起诉,而非直接去找乙,这样才符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
其次,如果甲乙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的话,甲作为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人(质权人),乙为出质人,质权为抵押权的从权利,依照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抵押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故银行可对质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不必再对出质的机器设备行使留置权,乙仅需返还甲提供的质押财产。
这正好体现了物权公示原则的法律精神。
那么,银行是否可以向乙主张质权呢?回答是肯定的。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条第二款又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质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质权

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质权关系中,提供质押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接受该财产作为其债权担保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的财产称为质物。
一、概述(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质权和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但二者是不同的担保物权,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一个重要的区别,质权的设定必须以移转占有为前提,这是法律对质权做出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加以改变,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得通过协商的方式设定不移转占有的质权。
(2)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由于质权以质物的移转为前提,所以可以设定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因为不动产的移转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地流通或改变其权利主体,所以法律禁止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这是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当具备这些特征。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二、动产质权(一)概念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是质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出质人,移转的动产是质押财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根据这些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必须有质权人和出质人订立的书面质押合同,并且须有质物的交付。
质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特定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二)动产质权的设定1.订立质押合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④担保的范围;⑤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探讨质权的法律后果,包括质权的设立、行使、消灭等方面的法律效果。
二、质权的设立1. 设立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出质财产;(2)出质财产为动产或者不动产;(3)债权人与出质人达成书面质权合同;(4)质权合同依法生效。
2. 设立方式设立质权的方式包括动产质权和不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2)不动产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不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三、质权的行使1. 行使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2)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3)质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2. 行使方式(1)折价:质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将出质财产折价,以折价金额优先受偿。
(2)拍卖、变卖:质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出质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质权的消灭1. 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当主债权消灭时,质权随之消灭。
这是因为质权是以主债权为基础设立的,主债权消灭,质权失去存在的基础。
2. 因出质财产消灭而消灭当出质财产因自然原因、人为原因等原因消灭时,质权随之消灭。
3. 因出质人放弃而消灭出质人可以书面形式放弃质权,质权随之消灭。
4. 因质权人放弃而消灭质权人可以书面形式放弃质权,质权随之消灭。
5. 因其他原因消灭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消灭:(1)出质财产被征收、征用;(2)出质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3)出质财产被抵押权人、优先权人、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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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优先受偿。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
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