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保监局保险公司行政许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4•【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4月21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3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5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保监会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对银行保险机构及银保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银保监会可以依法授权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法授权银保监分局实施行政许可。
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以被授权机构的名义作出。
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银保监分局在银保监会、银保监局授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银保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效率及便民的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审慎监管原则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银保监会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及银保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保险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陕西保监局关于实施《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实施《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8.30•【字号】陕保监发[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陕西保监局关于实施《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保监发〔2007〕6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已于2007年6月22日以保监会令的形式对外发布了《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保险许可证种类《办法》规定保险许可证有九种类型: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除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由保监会机构负责管理外,陕西保监局负责管理的保险许可证种类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许可证的送达陕西保监局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许可证的送达和更换。
陕西保监局将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与保险许可证同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若无法联系到行政许可申请人,可公告送达。
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告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向陕西保监局领取保险许可证。
逾期不领取的,行政许可决定和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标准化建设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发文字号】陕保监发[2012]17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12.24【实施日期】2012.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标准化建设指引》的通知(陕保监发〔2012〕179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提高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标准化建设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升行业形象,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陕西财产保险市场实际,我局制定了《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标准化建设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保监局2012年12月24日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标准化建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保监会“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监管方针,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促进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标准化建设,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财产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标准化建设包含机构命名、经营场所建设、资源配置、内控管理等内容。
本指引所要求的标准是财产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最低标准。
第二章机构命名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
财产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
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鼓励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行政区域级别设立相应层级的保险分支机构,即在市设立中心支公司,在县(区)设立支公司,在乡(镇)、街道、社区等行政区域设立营销服务部或营业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陕保监发[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保监发〔2011〕156号)各银监分局,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养老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健康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陕西省银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下发以来,我省银保业务积极转型,认真规范,市场秩序有所好转。
但检查发现,银保业务仍存在资格管理不到位、销售过程不规范、承保信息不完整、单证管理不严格、财务管理不合规等突出问题。
为切实规范银保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进一步强调并明确如下:一、规范银保业务合作模式,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一)加强代理资格管理。
商业银行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同时要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授权。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
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工作。
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不得从事银行保险相关工作。
(二)据实列支代理费用。
银保业务代理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代理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现总公司对总行统一支付。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5•【文号】保监中介〔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类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银行类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银行(含农村信用社)。
二、银行类机构实行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法人机构持证、营业网点统一登记制度。
银行类机构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其分支机构可凭法人机构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三、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法人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具有敞开式店面、网点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四)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五)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自2016年6月1日起,法人机构可以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注册地保监局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保监局依据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颁发许可证。
五、法人机构未取得许可证、分支机构持有许可证的银行类机构,应当于2016年7月29日前,由法人机构按照首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要求,向注册地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暂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陕保监发[2012]178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暂行)》的通知(陕保监发〔2012〕178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陕西保监局研究制定了《陕西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陕西保监局。
联系人:王小韦高笑寒联系电话:029-******** 029-********陕西保监局2012年12月21日陕西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凡在陕西省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活动,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保监局)批准。
未经陕西保监局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陕西省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第三条陕西保监局根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授权,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资格条件,并经陕西保监局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
本指引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活动是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从事自身主业的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200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28•【文号】保监发[2005]29号•【施行日期】2005.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2005年3月28日保监发[2005]29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机关各部门:自2004年7月7日《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公布施行以来,中国保监会新公布的规章对于其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中国保监会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其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方便广大行政许可申请人查阅行政许可申请的有关信息,规范实施行政许可,中国保监会根据上述规定对《规程》进行了修订,修订所涉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见附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2005年修订所涉行政许可事项)一、保险机构┌──────┬──────┬────────┬──────┬───────────────┬─────────────────┬────────┬───────────┐│项目│受理机关│法律依据│申请人│申报材料│审查原则及标准│审查期限│注意事项│├──────┼──────┼────────┼──────┼───────────────┼─────────────────┼────────┼───────────┤│2.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筹建机构│1.开业申请书;│1.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开业核准││和国保险法》;││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2.《保险公司管││3.公司章程;│2.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作出核准或者不予│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收付费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收付费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陕保监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收付费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陕保监发〔2009〕26号)各寿险公司,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收付费管理工作在我省的顺利实施,防范和化解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环节的资金管理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宣导(一)各保险公司应于5月15日前按照收付费规范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投保单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作出相应修改,在投保单的显著位置和投保提示中加入关于收付费方式的提示说明。
并在所辖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明显位置张贴《关于人身保险收付费方式的公告》(见附件),提示收付费流程,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宣传引导。
(二)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市协会在省内各主流媒体组织宣传、发布公告,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
(三)各保险公司应加大培训宣导力度,将实施非现金收付费管理的意义、基本要求、实务流程等作为晨会、夕会和营销员培训的必备内容宣讲。
二、完善制度流程,增强制度执行力(一)完善信息系统。
各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必须为收付费规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收付费系统应当设定现金收付费条件,收费系统需将缴费人身份证件号码及其银行账号作为收费和承保的必要条件,首期保费是现金缴纳的需将续期缴费银行账号作为收费和承保的必要条件。
付费系统需将法定领取人的银行账号作为付费处理的必要条件。
以现金方式在保险公司营业场所领取保险金或通过银行汇款缴纳保费的,需由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进行办理,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由办理机构进行核实后复印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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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保监局保险公司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申报指引第一部分保险公司行政许可事项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一)筹建阶段1、申请人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1)设立申请书;(2)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4)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5)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6)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7)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8)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9)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10)《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中要求的反洗钱材料;(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同一机构申请设立多家分支机构,以上第2、3、4、9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需首次报送时提供,再次报送需提交已报送说明。
说明内容包括该材料首次报送时间、文号及具体事项等。
3、申请材料说明(1)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在每年的4月30日前无法提供的,可提供最近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替代;(2)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在每年的4月30日前无法提供的,可提供最近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替代,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向保监会报告的文本为准;(3)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市场分析、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等部分,论证应具体、真实、客观、充分;(4)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及省级分公司制定的对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的制度,包括各级分支机构职能,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分支机构设立、撤销的内部决策制度,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等内容;(5)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统一填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表》;(6)反洗钱材料包括: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设置报告。
(7)电子化数据文件通过U盘报送,申报数据应通过下载《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数据填报客户端程序》软件后填报,下载地址为的“文件下载—其它下载”栏目;(8)除电子化数据文件外,前述申请材料一份。
4、审批条件基本条件: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2)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4)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5)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6)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7)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
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8)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9)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10)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总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水平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禁止性条件: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1)申请人或者拟设机构所属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2)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3)在陕西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4)在陕西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5)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陕西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1)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2)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3)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4)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5)最近一年内撤销分支机构三家以上的;(6)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7)最近六个月内发生过五十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8)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5、注意事项(1)陕西保监局受理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设立申请。
(2)对符合条件的,陕西保监局将下发分支机构筹建通知书。
筹建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3)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4)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向陕西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二)开业阶段1、报告人由申请设立机构的申请人报告。
2、报告材料(1)开业验收报告;(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4)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保监发[2005]44号)中要求的统计制度建设情况、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6)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7)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并报告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接受反洗钱培训等情况;(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9)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10)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报告材料说明(1)开业验收报告应写明筹建机构获准筹建的具体日期、筹建通知书的文号以及申请人对筹建机构是否具备开业条件的明确意见。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应包括营业场所情况、办公设施情况、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建设情况、计算机网络情况、保险产品及相关单证准备情况。
营业场所情况应说明具体地址、周边情况、面积大小、装修装饰等情况。
营业场所具体地址应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消防证明相符合,如出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导致与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名称不一致时,应提供相关证明。
(3)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应包括内设部门和岗位名称、内设部门和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到岗情况、内外勤人员花名册等内容,人员花名册应包括姓名、年龄、学历、岗位、从业资格编号、身份证号码等要素。
(4)拟任负责人简历统一填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简历表》,拟任负责人需要核准任职资格的,应另行提交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5)员工上岗培训情况应具体说明筹建期间举行的每次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训人员、授课教师等情况,应附相关培训计划和培训课表。
(6)提供营业场所租赁合同的,还应提供出租人的产权证明或有出租赁权的证明。
(7)根据陕西省消防管理部门要求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的,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不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的,提供消防备案证明;备案时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应提供抽查合格证明。
乡镇分支机构可提供消防管理单位出具的消防检查合格证明。
(8)电子化数据文件通过U盘报送,申报数据应通过下载《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数据填报客户端程序》软件后填报,下载地址为的“文件下载—其它下载”栏目。
(9)除电子化数据文件外,前述申请材料一份。
4、审批条件(1)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
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2)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3)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并建立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满足反洗钱要求的信息系统;(4)内控制度完善,并建立完善的反洗钱管理制度;(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6)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
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并按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对销售人员进行了培训;(7)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8)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注意事项(1)保险公司应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有关批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应放置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3)《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损毁、遗失的,应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公告和领取新证。
二、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中心设立审批(一)筹建阶段1、申请人在省级分公司经营区域内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由省公司提出申请;在总公司经营区域内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由总公司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1)设立申请书,应包括机构名称、拟设立地、销售区域等;(2)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3)电话销售中心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电话销售系统建设规划、电话销售业务管控体系及主要制度等;(4)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5)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6)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申请材料说明(1)电子化数据文件通过U盘报送,申报数据应通过下载《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数据填报客户端程序》软件后填报,下载地址为的“文件下载—其它下载”栏目;(2)除电子化数据文件外,前述申请材料一份。
(3)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统一填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表》。
4、审批条件(1)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2)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3)对拟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包括业务发展规划、电话销售系统建设规划等,并具备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制度;(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筹建负责人;(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注意事项(1)电话销售中心是保险公司直接经营电话销售业务的专属机构。
总公司申请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可以在总公司经营区域内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省级分公司申请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可以在省级分公司经营区域内开展电话销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