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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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7.23•【文号】农发行字[2001]131号•【施行日期】2001.07.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7月23日农发行字[2001]131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金收支统计制度》,建立正常合理的现金流通秩序,规范现金管理行为,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各级行(含业务代理机构)的现金管理和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结算账户的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收支行为。

第三条现金管理的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规定,抓好现金计划的编制上报与审批下达,加强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现金库存管理与检查。

第四条现金管理坚持“条块结合,双线管理,分工协作,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现金管理责任第五条现金管理工作实行行长负责制,计划、信贷、会计、信息统计。

保卫等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并落实现金管理目标责任制和部门、岗位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农发行营业单位要确定若干个现金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强对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收支活动的管理和检查,并接受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六条资金计划部门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现金管理办法的制定;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现金收支计划的编制、下达、调整平衡、监测与分析。

第七条农发行营业单位信贷部门负责对开户企事业单位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核定开户企业现金库存限额和编审上报企业用现计划;督促企业按现金管理规定进行现金账务处理;对现金收支使用及库存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等。

浅谈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管理会计体系建设

浅谈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管理会计体系建设

精 品JINGPIN浅谈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管理会计体系建设■聂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审计分局 北京 100045摘 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目前我国唯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多年来,一直从事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

”当前的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金融监管要求日益严格,商业银行间的同业竞争日趋激烈,如何适应这些变化,是农业政策性银行当前面临的巨大课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必需深化治理架构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这就需要不断提升内部经营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实行差异化战略。

本文首先从外部经营环境、内部经营管理需要及金融监管要求等三个方面介绍了农业政策性银行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然后分析了在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中,农业政策性银行存在的诸如管理会计理念缺失、相关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信息化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管理会计专业人才相对匮乏等问题,最后根据问题在全行树立管理会计理念、制定管理会计相关制度、全力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全方位培养管理会计人才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管理会计;农业政策性银行;问题;建议引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自1994年成立至今,农发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探索中前进,在改革中发展,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

2014年,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农发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农发行牢牢把握党中央对新时代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不断深化改革,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治理架构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施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2]18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施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2]18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施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施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24日农银发[2002]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推进会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总行根据近年来财会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施行办法》(以下简称《施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施行办法》和《考核标准》紧紧围绕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的管理形式和核算方式,结合该系统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包括了新核算系统的操作内容,尤其是对重点岗位和风险环节加大了考核力度,如密码管理、授权管理、日终处理、冲账、抹账和挂账处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赋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新的内涵。

农业银行自1990年开始在系统内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上等级活动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

1997年为进一步提高我行会计基础工作上等级水平,在系统内开展了创建会计工作“三铁”单位活动,此项工作得到广泛认同和强烈反响,收到显著成效。

为使两项活动同步进行,新的《旅行办法》将创建会计工作“三铁”单位纳入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活动中来,使两项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期考核,进一步加大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考核力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37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37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1998年10月30日农发行字〔1998〕37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基本建设会计管理,规范建设单位会计核算,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印发给你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总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于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基本建设会计管理,规范建设单位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结合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情况,特制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所属建设单位。

第三条各省级分行可在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结合本单位实际作必要的补充,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的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重编。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同时填列。

第六条会计核算实行年度会计分期制,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一、概述二、财务组织架构1.财务部门:负责农行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规划、预算管理、会计核算、资金运营等。

2.会计核算:负责农行的会计核算工作,确保准确、及时的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

3.预算管理:负责农行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控。

4.资金管理:负责农行的资金计划、运营和监控。

三、财务管理流程1.预算编制:农行每年制定财务预算,根据业务需求和经济情况制定各项收支预算,并进行分配和控制。

2.资金计划:农行进行资金计划,根据业务需求和市场情况制定资金计划,确保资金充足并合理利用。

3.会计核算:农行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确保账务准确、完整和及时。

4.财务报表:农行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及时向相关方进行报送。

5.资金运营:农行根据资金计划进行资金运营,包括各类业务的资金收付、资金配置和风险控制等。

6.资金监控:农行设置资金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使用中的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四、风险管理1.信用风险:农行在贷款业务中面临信用风险,要对借款人进行有效的信用评估和控制,并建立风险备用金。

2.汇率风险:农行在国际业务中面临汇率风险,要建立汇率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避险操作。

3.市场风险:农行面临市场风险,要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资金配置调整,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和风险控制。

4.流动性风险:农行要根据资金计划和市场情况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充足和风险可控。

五、内部控制1.农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内部报告和内部信息系统控制等,确保农行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2.内部审计:农行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农行的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3.内部报告:农行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报告制度,对农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及时传达决策层的信息需求。

4.内部信息系统控制:农行要建立健全的内部信息系统控制,保障财务信息的安全和准确性。

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农业发展财务管理制度农业发展财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财务管理行为,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保护公司资产,提高财务运作效率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个农业发展财务管理制度的大致内容:1. 财务组织架构: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配备足够的财务人员,确保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会计制度: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准则,建立并执行公司会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规定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确保财务账目的正确录入和核算。

3. 财务预算:建立财务预算制度,规定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预测和分析,制定合理的财务预算;定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调整预算计划。

4. 资金管理: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资金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制定资金需求计划、资金调度计划和资金管理流程,保证资金的周转和使用效益。

5. 财务报告:建立财务报告制度,规定财务报告的编制程序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及时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

6. 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资产购置、使用、报废等流程和核算方法;做好固定资产的保管和维护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7. 财务内部控制:建立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设立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检查。

8.税务管理: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准确申报税款,及时缴纳税款,防范税务风险。

以上是一个农业发展财务管理制度的大致内容,具体制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43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43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1998年12月22日农发行字〔1998〕43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为加强粮棉油贷款利息资金的管理,防止粮棉油企业挤占挪用利息资金,实现对贷款利息的专款专用,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完善我行利息收支管理与核算办法,规范我行利息收支核算手续,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为了准确核算利息收支,真实反映我行经营状况,实现对粮棉油贷款利息的专项管理,防止粮棉油企业挤占挪用利息资金和利息资金挤占收购资金,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各级行在核算利息收支时,必须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各项利息收支均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本期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要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进行账务处理,未收到或未支付的利息,列作应收或应付利息。

(二)单独核算原则为保障收购资金封闭运行,防止粮棉油企业挤挪贷款利息和利息资金挤占收购资金,实现对粮棉油贷款利息的单独核算与管理,粮棉油企业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利息资金,均应作归还粮棉油贷款利息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5号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5号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国发<1994>25号)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业经国务院批准,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

上述方案及章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下,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

附件: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附件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在中国农业银行目前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基础上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相分离,把中国农业银行逐步办成国有商业银行;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采取总体部署、分步实施的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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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制度【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发文字号】农发行字[2001]107号【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发布日期】2001.06.15【实施日期】200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制度(2001年6月15日农发行字[2001]1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监督职能,为经营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发行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正确核算。

运用会计核算手段,对农发行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进行准确、及时、完整地核算、反映。

(二)加强监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强化内部会计控制,对各项会计业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规范会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强化服务。

为相关部门提供真实。

准确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第三条农发行会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行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正确组织核算,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五条农发行各级行的行长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农发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第二章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第八条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九条表内科目账务记载采用复式借贷记账法,表外科目账务记载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填列,均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外币业务采取分账制核算,除以人民币为本位币外,对各种外币的收付,平时均按不同的原币分别填制凭证,登记账簿。

人民币和每种外币各设置一套账。

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按期末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反映。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12月31日为决算日。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必须坚持以下十六项基本原则,即: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账,账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他行票据,收妥进账;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联行印押,两人分管;重要凭证,领用登记;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

会计核算质量应达到“五无、六相符”,即账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账无串户,存款无透支;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第三章会计科目第十三条会计科目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

根据会计核算对象和信贷资金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进行分类。

第十四条会计科目由总行统一制定(称为一级科目),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可根据需要增设辖内科目(称为二级科目),但在向总行报表时,应将其并入总行规定的一级科目内。

一级会计科目的代号由总行统一制定,省级分行增设的辖内二级会计科目代号要与一级会计科目代号相联系。

省级分行以下单位不得增设或更改科目名称和代号。

第十五条科目下账户的编号,必须把科目代号编列在前,账户号编列在后。

第十六条年度中间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采用蓝字凭证结转;年度终了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进行新旧科目结转。

第四章会计凭证第十七条各级行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部门。

第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出具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签有出具单位的有效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凭证的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费用开支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经有关人员审批,并有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四)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将批准文件作凭证附件。

(五)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六)票据凭证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填制记账凭证,特殊情况也可以原始凭证代替。

记账凭证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两类。

(一)基本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及经济业务事项自行编制的凭证。

按其性质分为下列八种,1.现金借方凭证;2.现金贷方凭证;3.转账借方凭证;4.转账贷方凭证;5.特种转账借方凭证;6.特种转账贷方凭证;7.表外科目收入凭证;8.表外科目付出凭证。

(二)特定凭证又称专用凭证,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设置。

主要包括结算凭证、联行报单和存贷款凭证、收息凭证等。

第二十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收付款人户名和账号;开户行名称和行号;币种符号和金额;款项来源、用途或摘要、附件的张数;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收付款人的有效签章;开户行及有关人员的印章。

(二)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三)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四)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处划线注销。

第二十一条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单联式凭证应用炭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多联式套写凭证可用圆珠笔、双面复写纸套写,不准分张单写。

(二)填写凭证及记账用的各种符号简写为:第号为“#”;每个为“@”;年、月、日应自左而右简写为“年/月/日”;年利率为“年%”;月利率为“月‰”;日利率为“万分之日”。

(三)书写阿拉伯数字不得连笔。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币种符号。

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四)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应填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五)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当用规范的正楷或者行书体填写,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整(正)等字样。

不得用0(或另)、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等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六)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字之后应当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七)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八)阿拉怕数字金额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元位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二十二条受理凭证应当认真审查各项内容是否完整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联次和附件是否齐全,印章是否完备真实,账号与户名是否相符,是否超过有效期,是否应为本行受理等。

第二十三条传递凭证应当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除特殊规定者外,各种凭证一律由内部传递。

第二十四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器记账凭证应当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第五章账务组织与核算第二十五条账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

两个系统根据同一凭证分别核算,相互核对,数字相符。

第二十六条明细核算由分户账、登记簿(卡)、余额表组成。

(一)分户账是经济事项的明细记录,必须按户立账,连续记载,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凭证代替。

分户账的格式,除专用格式外,一般分为甲种账、乙种账、丙种账和了种账四种:1.甲种账。

设有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和余额三栏。

适用于不计息的账户或用余额表计息的账户及本行内部核算的账户。

2.乙种账。

设有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积数四栏。

适用于在账页上计息的账户。

3.丙种账。

设有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和借方余额、贷方余额四栏。

适用于双方反映余额的账户。

4.丁种账。

设有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余额和销账四栏。

适用于逐笔记账、逐笔销账的一次性账务,并兼有分户核算的作用。

(二)登记簿是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而设置的账簿。

各类登记簿必须严密手续,及时记载。

(三)余额表是核对总账与分户账余额和计算利息的重要工具,分为计息余额表和一般余额表两种。

第二十七条综合核算由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组成。

(一)科目日结单是每一个科目当天借、贷方发生额和凭证张数的汇总记录。

是登记总账的依据。

(二)总账是统驭明细分户账的主要工具,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也是编制报表的依据。

(三)日计表是反映当日业务活动和轧平当日全部账务的主要工具。

日计表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根据总账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填制。

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的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一)账簿记载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登记账簿时,应将记账日期、对方科目、摘要、金额或其他资料逐项记入账内。

支票等有编号的凭证应填列凭证号码的后四位数。

(二)登记账簿用炭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书写,复写账页可用圆珠笔、双面复写纸书写。

红色墨水只用于划线和冲账,以及按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有关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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