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银发[2005]3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银发[2005]3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2005年10月31日银发[2005]30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执行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试行本)》废止。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三)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

(四)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总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制定辖区适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更好地发挥会计档案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议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本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芳终了后,由财务部保管两年。

期满之后,可由财务部编交清册,移交行政办统一保管;不移交的,应当在财务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行政办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行政办应当会同财务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3.财务部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可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5.本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规定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规定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6.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1)由行政办会同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财务管理的日益重要,会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对于企业来说,会计档案的管理不仅涉及到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也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信誉度。

因此,建立科学、严谨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会计档案管理的定义会计档案是指包括记账凭证、账簿、报表、会计清单、资产清单、财务账册等一系列会计文书和记录,是公司会计工作的基础和核心。

会计档案管理是指按照一定的规范和程序,对会计档案进行归档、保管、备份、整理、制作备案等一系列管理流程,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可靠性、机密性和安全性。

二、会计档案管理的目的1.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公司会计工作的发展和管理至关重要。

公司必须对会计档案进行科学细致的管理,确保每一个凭证、账单、报表、账册等会计文件的真实可靠,避免不实信息的误导和误判。

2.保障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都包括在会计档案中,如专利信息、商业技术、商业方案、人力资源、财务信息等。

因此,为了保障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企业必须制定科学的保密措施,防止会计档案被盗取或泄露。

3.确保企业合法合规会计档案是公司合法合规的证明,也是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监管和企业财务风险评估的依据。

因此,合法合规的会计档案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必备环节。

三、会计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1.零误差的准确性正确处理每一笔账务,明确发票的有效性、凭证的真实性、金额的准确性、人员的真实性、会计账簿的完整性等。

2.有序的档案管理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作出档案基础表、档案入盘表、档案出库表、档案页换表等管理图表,严格按照管理流程办理。

3.完备的档案备份与保护定期进行备份,对于会计档案的重要性非常高,一旦出现数据遗失或其他损失都会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要定期备份,进行保护。

4.严格的档案保密加强会计人员的保密意识,保护企业机密,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和管理流程,严格执行,杜绝任何泄露的可能。

人民银行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人民银行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的管理,保障电子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与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以下简称“我行”)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电子档案,包括电子文件、电子图表、电子数据等。

第二章电子档案的归档与保存第三条电子档案的归档应当遵循“真实、完整、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电子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一)业务会计、基建会计、经费会计等会计档案的电子版;(二)各类合同、协议、通知、公告等文件的电子版;(三)各类会议、活动、调研等工作的电子记录;(四)其他需要归档的电子资料。

第五条电子档案的归档流程:(一)形成单位在电子档案形成后,应当按照归档范围和保存期限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并填写《电子档案归档登记表》。

(二)归档人员对归档的电子档案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规范。

(三)审核通过的电子档案,由归档人员按照档案编号顺序,依次存放在电子档案存储介质中。

(四)归档完成后,归档人员应及时将《电子档案归档登记表》报送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章电子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六条电子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电子档案存储介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存储介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二)电子档案应当定期进行备份,确保档案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恢复性;(三)电子档案的保管地点应当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四)电子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电子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确保电子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二)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电子档案的查阅、复制、传输等手续;(三)电子档案的查阅、复制、传输等活动,应当记录相关情况。

第四章电子档案的销毁第八条电子档案的销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销毁,确保电子档案的销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电子档案的销毁手续;(三)销毁电子档案前,应当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电子档案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恢复性。

会计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

会计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

一、总则为加强会计机构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三、档案管理部门及职责1. 会计档案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2.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

四、档案分类及归档范围1. 档案分类:(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等。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等。

(4)其他类: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凭证、发票收据存根、财务证照、重要文件合同等。

2. 归档范围:(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2)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具体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五、档案归档要求1. 归档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伪造、篡改、隐匿、销毁等现象。

2. 归档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要求进行归档。

3. 归档材料应当编号、分类、装订,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六、档案保管与利用1. 会计档案保管:(1)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安全、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的专用档案柜(室)内。

(2)档案柜(室)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确保档案安全。

(3)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会计档案利用:(1)档案利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保密”的原则。

(2)档案利用人员应当凭有效证件办理借阅手续,按规定时间归还档案。

(3)档案利用人员不得擅自复制、借出、泄露档案内容。

七、档案销毁1. 会计档案销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制定本。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人民银行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人民银行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以下简称“我行”)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电子档案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反映我行各项业务活动的记录和资料。

二、电子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电子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范围应涵盖我行各项业务活动的电子文件,包括业务文件、行政管理文件、财务文件等。

(二)真实性:收集的电子档案应真实反映我行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

(三)完整性:收集的电子档案应完整无缺,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第五条电子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按照档案的内容、形式、时间等属性进行分类,便于查阅和利用。

(二)编目:对电子档案进行编目,包括档案名称、编号、形成时间、保管期限等。

(三)命名:对电子档案进行规范命名,便于识别和查找。

三、电子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六条电子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采取技术手段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

(二)可靠性:采用可靠的数据存储介质和备份策略,确保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

(三)便捷性:建立便捷的查阅系统,方便用户快速查找和利用电子档案。

第七条电子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合法合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地利用电子档案。

(二)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电子档案,应严格保密。

(三)保护原则:在使用电子档案过程中,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电子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第八条电子档案的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鉴定工作应客观公正,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二)全面性:鉴定工作应全面覆盖电子档案的各个环节。

(三)科学性:鉴定工作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依法销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依法销毁电子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使用范围:财务运营管理科3.定义: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4.内容:4.1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4.1.1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4.1.2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4.1.3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4.1.4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4.2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4.3 财务部门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合法流程,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4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各会计岗位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4.5 财务部门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4.6 会计档案属医院机密,原则上不得借予个人和外单位使用。

4.6.1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阅的,按以下规定办理:4.6.1.1 院内调阅,需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4.6.1.2 外单位调阅,调阅人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院长、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调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人民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史料,包括业务会计、基建会计、经费会计的档案资料,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四类。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交接、查阅和销毁制度,妥善保管会计档案,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

第三条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带、磁盘、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纸质资料应保存原件。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满足查阅、打印的要求。

第四条会计档案应按形成时间和保管期限等不同属性分类索引。

第五条各部门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专人及时整理立卷,并及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

(一) 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应注明会计档案名称、册数、起讫时间、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经办人员以及移交时间等内容;
(二) 档案立卷应整齐美观、方便查阅,采用装盒或装袋的方式
保管;
(三) 各种非纸介质档案立卷时应标注存储内容、所属时间、顺
序号码等事项。

第六条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日光和防其他毁损等条件,并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库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完整无缺。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分为三年、五年、十五年三档。

(一)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形成会计档案的次年度算起,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二)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应按照本规定附表所列期限执行,附表中未列示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三) 同一会计档案以不同介质保存时,保管期限应该一致;
(四)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
(五) 会计应用系统及其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视同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系统停止使用或升级换版后15年。

第八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业务部门或事后监督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本行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本行综合档案管理部门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由业务部门或事后监督部门建立分库房,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九条移交会计档案,应由移交方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讫时间、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交接双方应严密交接手续,按照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双方负责人监交。

完毕后,双方经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签章确认。

第十条会计档案在不同部门之间传递时,应注意安全、保密,严防丢失毁损。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或因故离岗,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保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并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技术处理。

(一) 复制、修复纸介质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复制后的会计档案应与原件一同保管;
(二) 磁盘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半年检查并复制一次,磁带保管的会计档案应一年检查并复制一次,光盘、缩微胶片保存的的档案每两年检查并复制一次;
(三) 会计档案复制后的保管期限仍从首次形成档案的次年度算起。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应严格会计档案查阅管理,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查阅审批手续,认真填写《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

查阅人应爱护档案,用毕及时归还,防止丢失和泄密。

(一) 内部查阅会计档案,应由查阅人提出申请,并经业务核算部门和会计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效证件和文件,经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业务核算部门、会计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专人陪同下查阅;
(三) 查阅人可以阅览、复制和摘录会计档案,但严禁涂改、污损、拆封、抽换和将会计档案借出本行;
(四) 会计档案保管部门应对查阅情况进行记录,并由查阅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将原始会计资料的信息内容以数码形式转存在磁性材料或光盘等载体上保存的会计档案,应满足以下管理要求:
(一) 与原始会计资料信息完全一致;
(二) 通过网络传输时,应采取保密、认证等安全措施;
(三) 通过网络查阅时,应有授权审批、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保管期限届满的会计档案,按下列程序销毁:
(一)会计档案保管部门会同业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核对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讫时间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本行行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各地市级中心支行、县级支行销毁会计档案应经上级行批准,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销毁会计档案经本行行长批准;
(四)销毁会计档案,应由本行业务部门、会计档案保管部门共同派人现场监销。

销毁会计档案前,监销人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章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保管期限届满但涉及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等未了事项的原始会计资料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七条机构分立、合并和业务移交时,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应遵循下
列要求:
(一) 机构分立,原机构存续的,会计档案由原机构保管;原机构解散的,会计档案应由上级行指定其中一方保管。

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相关的会计档案;
(二)机构合并,会计档案由合并后的机构保管;
(三)机构撤销,会计档案由其上级行代管;
(四)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