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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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1月2日银发[2005]31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分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银发[2000]284号)同时废止。
对《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中国人民银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产权属于总行。
各级机构在其所在地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状况;全面管理固定资产实物;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核实家底;节约资源,充分利用;规范操作,保全资产;账内核算,账实相符。
新《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几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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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充分考虑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 除传统 印章外 出现了 更先进 的识别与确定身份 的标识 , 如密码 、 密押 和电子签名
上 都超 过 1 的标准 , 规定都应 该纳 入 固定资产 管理 , O 按 这不符合 固定资 产 日常维 护和建设装 修的客观 实际 , 操作
第 一章第 九条规定 了固定资产 管理职 责分工 : 计财 会
务部 门是 固定 资产 的综 合管理部 门 , 负责编制 全年 同定 资 产购 置计划 , 组织 固定 资产价值 核算 , 办理 固定 资产调拨 手
“ 升值 ” 为固定资产 , 造成 固定资产实 物数量繁多 , 卡片张数
混乱 。
的责任 ,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但并没有具体 明确
续, 审批 固定资 产的处置 , 反映 固定资产 情况 ; 财产管理部
门负责固定 资产 的验 收、 记、 管、 修、 查、 废等实 登 保 维 清 报 物管理工 作 ; 财产使用 部门应按 照财产管理规定 , 责管理 负
2 责任 界 定 尺 度 与 标 准 需 要 细 化 。 新 《 法 》 基 本 . 在 办 与《
中出现有章不 徇、 有令 不止的行为将追 究主管领 导和相关
人 员的责 任, 构成犯罪 的 , 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 依 突出 了固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建议

、
《 中国 人 民银 行 固定 资产 管 理方 法 》 实施 中
存 在 的 问题
( )办 法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不 一 致 一 《 与
1 分 类 不 一 致 .
间 自动 计 算 折 旧 , 法 使 调 单 位 已计 提 的 折 旧额 无 合 并 计 入 调 入 单 位 , 《 法 》 定 , 定 资 产 调 入 而 办 规 固 单 位 应 将 调 入 资 产 的 累 计 折 旧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管理 的 T作量 和难度 。 不利 于 防止 资产 流失 。 也
A PR . 10. 2008 N 0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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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 0 4治 4 2年 1理 0 业 日 8月 第 行 0 期
( ) 修 后 固定 资 产 的计 价 不 尽 合 理 三 装 《 法 》 对 装 修 后 的 固定 资 产 计 价 规 定 以百 分 办 比作 为 界 定 的 唯 一 标 准 , 是 对 于 年 代 比较 久 远 的 但 房 屋 建 筑 来 说 , 时 的 造 价 ( 在 的 账 面原 值 ) 当 现 比较
的 表 外 科 目 核 算 。 目 前 , 定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中 除 电 固
《 法 》 二 章 第 十一条 第 四款 规定 “ 械 器具 办 第 机
类 包括 : 械动 力设 备 、 器 设 备 、 行 机 具 设 备 、 机 电 发 医疗 设 备 、 事 设 备 等 ” 但 是 在 同定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炊 , 中却 没 有 “ 事 设 备 ” 个 二 级 分 类 , 计 集 中 核 算 炊 这 会
是 明 确 固定 资 产 改 、 建 标 准 , 多 少 万 元 以 上 扩 如 的 改 、 建 属 于 固定 资 产 改 、 建 , 可 以增 加 固 定 扩 扩 才
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xx总发〔xx〕4号附件1, xx年1月7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根据《xx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固定资产是指为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第三条为统一核算和管理,将全行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电器及器具设备、机器机械设备、固定资产装修等七类。
第四条本行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筹控制、归口管理、分级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统筹控制”是指固定资产由总行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本行业务发展等因素来综合规划全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结构。
各分支行(部)室每年编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总行,并由总行统筹平衡、核定总量。
各分支行(部)室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控制在总行下达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内。
凡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经总行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六条“归口管理”是指固定资产的审批、实物保管等实行归口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全行固定资产的计划审批、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工作等。
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其中总行电子设备类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归口科技部,其它固定资产归口行政部;分支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归口分支行办公室。
行政部、科技部、分支行办公室作为实物管理的归口部门,各自负责归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清查、报废等实物管理工作。
包括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立项审批;组织新固定资产的鉴定、验收;监督在建工程的工程进度、办理或审查在建工程竣工后结转固定资产的审批手续;编制统一的财产目录和编号,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卡片和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办理固定资产出售、报损、盘盈、盘亏的实物审批等。
第七条“分级使用”是指各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对固定资产实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银办发[2010]190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2010年10月15日银办发[2010]19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为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会计财务司。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操作,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银发[2005]313号文印发)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系统是以固定资产卡片信息为基础,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固定资产数据集中处理,实时监督,反映固定资产变化,实现对固定资产全方位、动态化管理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系统记录和反映本单位及所辖单位的固定资产状况。
第四条系统的管理模式分为卡片类管理和汇总类管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卡片类管理;总行直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汇总类管理。
卡片类管理以卡片要素信息为基础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汇总类管理以采集报表数据信息为基础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五条系统的业务功能包括:系统设置及初始建账、系统日常管理、固定资产取得和调拨的处理、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报表管理、系统查询等。
第六条实行卡片类管理模式的单位,系统将管理层次设置为行长办公会、会计财务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财产使用部门,其职责分工如下:行长办公会负责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一、概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有形且价值较高的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械设备、交通工具等。
固定资产管理是企业内控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至关重要。
为此,企业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确保固定资产的规范管理。
二、资产登记与验收1.资产登记资产登记是指将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记录在册,包括资产名称、编号、规格型号、购置日期、原值等。
资产登记应由专人负责,并定期更新和审核,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2.资产验收资产验收是指在资产购置后,对新购资产进行验证和确认是否满足要求的过程。
在验收过程中,应核对资产的规格、数量、性能等是否符合预期,并填写验收报告,由资产验收人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资产入账与清查1.资产入账资产入账是指将购置的固定资产计入财务记账系统,并形成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等账簿。
入账时应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等核算科目,并与实物进行核对。
2.资产清查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的清查和盘点,以核实实际资产情况与账面账目的一致性。
资产清查应由专人负责,按照固定资产清查表进行清查,并及时修订和更新固定资产台账。
四、资产使用与报废1.资产使用资产使用是指按照既定规程和流程,对固定资产进行正常的使用和维护。
企业应制定详细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范,明确责任人和使用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2.资产报废资产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因技术更新、过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需要从账面上进行注销和处理的过程。
在资产报废前,应提前评估资产的残值和处置方式,并填写报废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报废处理。
五、资产保管与维修1.资产保管资产保管是指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的保管和使用,包括安全防护、防盗措施等。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资产保管制度,规定资产保管责任人,并加强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资产保管意识。
2.资产维修资产维修是指对固定资产进行预防性维修、计划性维修和突发性维修等活动,以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延长寿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10.19•【文号】银发[2001]331号•【施行日期】2001.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31号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998年以前按指令性计划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统一贷款质量认定标准,再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贷款涉及的项目正常建设或投产,能够按期支付利息,同时原贷款到期能够归还本金30%以上的,对暂未归还的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时可以转中短期贷款,其中,短期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中期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二、贷款涉及的未建成项目继续建设,预计投产(使用)时不会发生停产和贷款损失,对这一类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允许重新贷款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重新贷款只能一次,而且期限不超过3年。
三、根据上述条件重新贷款或者转为中短期贷款的固定资产贷款,符合中国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中的前三个条件的,列为正常贷款。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加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产业等相关政策,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进行管理。
第五条我行开展的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划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两种。
第六条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业务授信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制订和完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相关管理制度。
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营销推动和业务管理,指导固定资产贷款的调查、方案设计、结构优化,参与固定资产贷款的可行性风险评价工作。
第八条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可行性风险评价工作;对贷款项目进行独立审查并按权限报有权机构审批。
第九条总、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审核。
组织、督促经办机构落实对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管理等工作,配合经办机构组织清收不良固定资产贷款。
放款管理部门负责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管理。
第十条总行法律部门制订相关法律文本,负责审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中的法律风险,配合经办机构协调、解决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起授信业务,开展授信调查,落实授信条件,具体实施相关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监控管理、实施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十二条贷款金额应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资质以及我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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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中国人民银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产权属于总行。
各级机构在其所在地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状况;全面管理固定资产实物;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核实家底;节约资源,充分利用;规范操作,保全资产;账内核算,账实相符。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总行统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全面管理固定资产。
各级机构负责固定资产日常核算和管理。
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监督,并汇总反映所辖固定资产情况。
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分工:会计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年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组织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审批固定资产的处置,反映固定资产情况;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清查、报废等实物管理工作;财产使用部门应按照财产管理规定,负责管理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处置应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按其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类、电子设备类、运输工具类、机械器具类和其他财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包括: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附属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
(二)电子设备类包括: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电子化设备及配套设备、监控报警及配套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等。
(三)运输工具类包括:运钞车、护卫车、公务用车及其他运输工具。
(四)机械器具类包括:机械动力设备、电器设备、发行机具设备、医疗设备、炊事设备等。
(五)其他财产类: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按其来源分为:(一)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二)无偿或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五)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六)其他来源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对已征用的土地,按其土地征用费计价,并按以下情况核算:(一)对已征用尚未施工建设的土地,在“土地使用权”表外科目核算;(二)对已征用并已开工建设项目的土地,土地征用费由表外“土地使用权”科目转入表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对征用的土地上建有几个项目的,土地征用费应按建设项目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建设项目已完工交付使用,将应摊土地征用费与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投资,从表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转入表内“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科目核算。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原则上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具体计价方法是:(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二)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计价;(四)对固定资产进行修缮、装修,且修缮、装修费用超过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的,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加上修缮、装修费用支出,扣除修缮、装修过程中的变价收入计价;(五)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调入调出双方协议价格加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计价;(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调入单位的安装费计价;(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金额加自行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未提供相关票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九)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计价。
第十五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的改良装置;(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或扩建;(四)固定资产修缮、装修费用超过原值10%;(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六)发现原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七)已出售职工住宅的价值,按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的统一规定进行价值调整。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购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执行。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购建纳入政府采购。
在规定项目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实行集中采购,在规定项目以外及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
第十八条集中采购固定资产,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
分散采购固定资产,由各级机构使用部门提出需求,会计财务部门审核,报本级采购委员会或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及其他建筑物的建设,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已购入并由本级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由采购部门组织验收并提供购货合同、发票、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货物清单,财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会计财务部门办理账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审计后的竣工决算书等交接凭证,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和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
待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调拨是指固定资产在各级机构之间的调剂分配。
分为无偿调拨和有偿调拨。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调出单位在调出固定资产时,由其会计财务部门开具“固定资产调拨单”,在收到调入单位返回的“固定资产调拨单”后,调出单位财产管理部门开具“出库单”,办理出库手续,会计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和“出库单”记账。
调入固定资产为本级机构使用的,由固定资产调入单位的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会计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和“入库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上级机构需将调入的固定资产再分配下级机构的,应建立“固定资产调拨登记簿”,登记固定资产的调拨事宜。
由会计财务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登记簿”,并开具“固定资产调拨单”,不必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下级机构按照固定资产调入程序办理入库及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由调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原值转销固定资产账,同时按照累计折旧额转销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调入单位依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加相关费用办理入账手续,累计折旧计入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五条有偿调拨固定资产的,由调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转销固定资产账,按照累计折旧额转销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并办理实物调拨手续;调入单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登记固定资产账,“累计折旧”计入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
调出单位收到的调拨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下的“其他收入”账户。
调入单位支付的费用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上级机构集中采购并分配下级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依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和相关费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同级机构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应经上级机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的,调出、调入单位均须根据上级机构批准文件和双方划转协议办理调拨手续。
调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清单”转销固定资产账,同时按照累计折旧额转销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调入单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登记固定资产账,累计折旧计入固定资产折旧的表外科目。
第四章固定资产折旧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为反映现有固定资产净值,按规定比例分类计算折旧。
第三十条下列固定资产计算折旧:(一)房屋和建筑物;(二)各类设备。
第三十一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算折旧:(一)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二)已计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三)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四)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按季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4%),和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计算确定。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计算折旧一律采用平均年限法。
计算公式为: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第三十四条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停止计算折旧。
第五章固定资产处置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盘盈、盘亏、报废、转让、对外捐赠、出租和置换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盘盈和出租固定资产,由上级机构审批。
盘亏、对外捐赠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批;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审批。
报废固定资产由各级机构行长办公会批准并报上级机构备案。
转让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经当地财监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批;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应经当地财监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上级机构审批。
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机构置换房屋及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应报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批;县支行置换房屋及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审批。
其他类别固定资产的置换,由上级机构审批。
第三十七条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由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同意后,按重置完全价值估价入账。
第三十八条盘亏的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盘亏报告单”,报送会计财务部门;由本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批同意后注销固定资产账及其累计折旧。
第三十九条超过折旧年限并经相关部门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审批同意后予以报废处理。
对报废的固定资产注销固定资产账及其累计折旧并将残值净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的“其他收入”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