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企业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安全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生产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企业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交通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监督交通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交通安全问题。
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确保员工遵守交通安全规定。
三、交通安全规定1. 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执照,严禁无证驾驶。
2. 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行驶、违章操作等行为。
3. 驾驶人员必须保持车辆的良好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车辆保养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4. 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企业内部交通标志和信号,严禁擅自改变交通流向。
5. 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企业内部停车场管理规定,严禁乱停乱放车辆。
6. 非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禁在道路上随意行走、横穿马路等行为。
7. 企业内部道路禁止非机动车辆行驶,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企业内部交通规定,在规定区域行驶。
8. 企业内部道路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行驶,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合法资质。
四、交通安全培训与宣传教育1. 企业应定期组织交通安全培训,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2. 企业应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如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举办交通安全知识讲座等。
3. 企业应充分利用企业内部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
五、交通安全监督与检查1. 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企业内部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2. 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员工的交通安全监督,发现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华电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监督规定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监督规定(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 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人员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同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手段和方式的创新。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以及所管理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非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体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对所管理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各企业内部上级对下级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直管电厂由集团公司直接实行安全生产监督。
各企业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系统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经营管理的综合产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在承、发包工作中,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指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与协调。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与协调。
第三章机构第九条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开发公司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第十条分公司、代表处必须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部门,设置安全生产监督专职岗位,并明确其职责。
发电厂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发电厂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发电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落实责任的管理模式,建立目标管理和奖罚分明的管理机制,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形成完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体系。
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目标第三条××发电厂交通安全总体管理目标:控制一般交通事故,不发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所属各单位控制轻微交通事故,不发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厂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分管交通安全的厂级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保卫处处长担任成员:由企划部、安监部、财审部、劳人部,检修分公司工作处、安监处,实业总公司工作处、安监处、保安公司、开发公司、运输公司等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
厂交通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五条各有车单位成立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单位行政正职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管理使用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员;不足10辆机动车的配备兼职交通安全员。
第六条厂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1.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会议精神及要求,部署、安排、检查、总结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按照交通安全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教育全体职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5.定期分析研究交通安全形势,总结经验,查找隐患,及时整改,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试行)

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安全生产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报批稿),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企业特点制定。
第三条调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或阻碍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分公司、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流域公司以及生产性专业公司,下同)及其所管理的电力等非煤矿企业。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根据造成的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释人员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释造成的伤亡,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释,,或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影响电力正常供应(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等情形,判定为不同种类和级别的事故。
事故种类主要有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简称统计事故,下同)。
第七条事故(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安全风险题

11
简答题
施工安全管理中应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和条件,充分识别需控制的施工危险源,涉及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和条件,充分识别需控制的施工危险源,它们涉及:
1)正常的、周期性和临时性、紧急情况下的活动;
2)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的活动;
3)施工现场内所有的物料、设施、设备。
2
简答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9号令《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出自:《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5、应急预案体系”。
13
简答题
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哪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2、安装拆卸工;3、爆破作业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试题出自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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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机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1、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2、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3、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4、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5、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行车安全、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安全管理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各级交通安全监督、考核和保障机制。
第三条 交通安全管理应充分发挥各单位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全面落实各级交通安全责任制。
建立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将交通安全管理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在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专、兼职驾驶员安全管理的同时,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本单位职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条 集团公司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单位安全目标考核、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及其他相关目标考核。
第六条 积极开展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完善和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到事故超前预控、员工培训到位、车辆管理保养及时,实现人员、车辆的安全可控、在控,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车辆管理,专、兼职驾驶员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职工。
第二章 职 责第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
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国家各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交通安全的检查、评价、整改和考核。
(五)为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和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作经费。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3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号令)、《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华电安制〔2016〕173号),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工作,明确安委会有关主要职责,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树立红线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尽责、防治并举”安全理念,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努力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
第三条安委会工作规则是安委会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保证,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委会各成员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四条安委会工作原则是: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依法治理。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本部。
系统基建、前期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安委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班子其他成员担任,成员为副巡视员、总经理助理及各部门主任。
第七条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局,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每月最后一周周一下午由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安委会全体会议。
会议上通报当月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研究确定下一步工作措施。
第九条日常工作中,结合安全生产情况和工作实际,可由安委会主任临时召集主持召开安委会专题会议。
第十条安委会办公室每月要对系统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汇报,各业务部门要对分管业务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汇报。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电力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系统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保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①。
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②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机构第八条电力生产企业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副职对各自分管范围内工作的安全负责。
第九条电力生产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统一协调指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安委会应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条用文件的形式明确安委会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人员、职责,一旦主要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变动应及时更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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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行车安全、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安全管理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各级交通安全监督、考核和保障机制。
第三条交通安全管理应充分发挥各单位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全面落实各级交通安全责任制。
建立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将交通安全管理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在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专、兼职驾驶员安全管理的同时,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本单位职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条集团公司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单位安全目标考核、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及其他相关目标考核。
第六条积极开展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完善和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到事故超前预控、员工培训到位、车辆管理保养及时,实现人员、车辆的安全可控、在控,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车辆管理,专、兼职驾驶员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职工。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
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各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规
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交通安全的检查、评价、整改和考核。
(五)为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和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作经费。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委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并明确负有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职责一般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
(二)提出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计划、目标、任务,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实施细则、预案等。
(三)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业务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的竞赛、评比、奖惩和考核检查工作;
(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档案,做好台帐记录;
(六)制定或审核机动车辆的购置、报废、大修计划;督促落实车辆的投保续保工作和各类规费的交纳;
(七)审核驾驶员的聘用、借用手续,对兼职驾驶员进行考核管理,负责“准驾证”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
(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九)管理本单位内部道路及生产场地的交通安全设施;
(十)按时向本单位和上级汇报工作,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受本单位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一条专、兼职驾驶员必须爱岗敬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服从调度,爱护车辆,熟悉所驾驶车型的构造、性能,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入库后检查)、保持“四清”(即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电、漏水、
漏气和漏油),做到安全文明行车。
第十二条专、兼职驾驶员实行考核上岗,并做到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聘用、借调驾驶员,需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签订包括安全经济责任在内的书面合同,方可办理聘、借手续。
第十三条专职驾驶员必须凭单位派车单出车,严禁私自出车,严禁从事第二职业。
第十四条对非专职司机驾驶公车,实行“准驾证”制度。
(一)资格审定: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单位车辆的,须由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所在单位征得单位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意后,颁发准驾证,并在本单位行文公布。
准驾证应每年复审一次,不符合条件者,应收回“准驾证”。
(二)取得单位“准驾证”的兼职驾驶员,禁止长途驾驶公车行驶(长途行驶一般指驾车行驶目的地距离本单位所在地超过100公里)。
(三)未经本单位批准,任何人不得驾驶本单位车辆(公车)。
第十五条严禁酒后驾车、私自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驶、超重行驶、超载行驶。
驾乘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十六条出车工作中,乘车人员严禁迫使驾驶员违章驾驶,并有义务制止驾驶员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所属单位的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并建立健全档案及有关台帐。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实行大修和日常保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没有达到技术要求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
第十九条驾驶员对车辆安全装置完善可靠负责,按照规定进行检查,严禁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凡运输“超限”、危险等有特殊要求物品的车辆,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和行驶路线,同时向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路政部门办妥审批手续后,由单位指派有经验的驾驶员驾驶或租赁专业运输部门车辆及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的停放,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场所。
第二十三条厂区(房)内的车辆速度、限行高度等应有明确的限制。
第五章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以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非道路交通事故,以肇事现场为依据,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认定的责任为准。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门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有关规定进行事故性质认定。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的跟踪处理
(一)重、特大交通事故,原则上由车属单位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特殊情况下,上级部门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
(二)一般交通事故、轻微交通事故由车属单位主管部门、当事人,配合当地交警部门处理事故。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部门)应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
书面写出事故过程、事故原因、拟订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交通事故的报告
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规定(试行)》,在规定时限内,逐级立即以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所在分支机构;有关分支机构接到重、特大交通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章肇事者和责任部门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凡发生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乘车人员伤亡的肇事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的资格。
第三十条对私自驾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以及非本职岗位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自负。
同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将根据事故性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参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直属企业应依据本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