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一、教育事业单位学校类别高级%中级≤% 初级≥% 正高级≤% 副高级≤%高等院校“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16 32 44 8 与教育部共建院校15 30 45 10 设有博士点和其他省部共建院校13 30 45 12 设有硕士点院校10 28 45 17 其他本科院校8 26 45 21 省管高等专科学校 6 24 48 22 高职高专院校、成人专科学校和技师学院 3 22 48 27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国家级重点学校28 45 27 省级重点学校25 45 30 省、市属学校22 43 35 县属学校20 40 40中学省级示范性高中28 45 27 普通、职业高中25 45 30 初级中学22 45 33小学小学48 52幼儿园省、市示范性幼儿园43 57 普通幼儿园38 62教研室省级教研室35 45 20 市级教研室25 40 35 县级教研室 3 50 47注:长期在小学(幼儿园)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业绩特别突出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由各省辖市按当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五以内从严控制(其中单位控制在2%以内)。
二、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单位类型高级%中级≤% 初级≥% 正高级≤% 副高级≤%省属8 25 48 19市属 3 22 43 32县属15 38 47 注:设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并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单位类型高级%中级≤% 初级≥% 正高级≤% 副高级≤%医疗机构三级8 22 48 22 二级 5 15 45 35 一级 1 9 40 50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省属8 25 45 22 市属 3 19 42 36 县属12 40 48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 30 64 乡镇卫生院 6 30 64其它卫生事业单位省属 6 22 45 27 市属 3 15 40 42专科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技术规范标准)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一、教育事业单位
注:长期在小学(幼儿园)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业绩特别突出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由各省辖市按当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五以内从严控制(其中单位控制在2%以内)。
二、科研、设计事业单位
加5%左右。
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专科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疗养院、康复医院高级、中级岗位比例一般应比同类医院低5%左右。
四、农业、林业、水利事业单位
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五、文化事业单位
六、广播影视事业单位
七、新闻出版事业单位
八、体育事业单位
九、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
十、其他事业单位。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附件 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1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的单位,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的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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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XX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一、教育事业单位
注:长期在小学(幼儿园)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业绩特别突出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由各省辖市按当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五以内从严控制(其中单位控制在2%以内)。
二、科研、设计事业单位
加5%左右。
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专科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疗养院、康复医院高级、中级岗位比例一般应比同类医院低5%左右。
四、农业、林业、水利事业单位
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五、文化事业单位
六、广播影视事业单位
七、新闻出版事业单位
八、体育事业单位
九、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
十、其他事业单位。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2)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的单位,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5〕44号)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一、教育事业单位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的单位,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二、科研、设计事业单位
三、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的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四、农业事业单位
五、工程事业单位
六、文化事业单位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单位
八、体育事业单位
九、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
十、其他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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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