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S 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类型:安全标准加入时间:2003年5月22日11:5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局部修订条文有: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
二OO一年四月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第7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1日第27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三章厂房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第四节厂房的防爆第五节厂房的安全疏散第四章仓库第一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二节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第三节库房的防火间距第四节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五节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第六节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七节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八节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第五章民用建筑第一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第二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第三节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第四节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第六章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第七章建筑构造第一节防火墙第二节建筑构件和管道井第三节屋顶和屋面第四节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第五节天桥、栈桥和管沟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室外消防用水量第三节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第四节室内消防给水第五节室内消防用水量第六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第七节灭火设备第八节消防水泵房第九章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采暖第三节通风和空气调节第十章电气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二节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三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
住宅防火规范

第5.3.2条 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 住宅,可设一个楼梯。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每层建筑面积 不超过300m2、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宿舍,可 设一个楼梯。
第5.3.3条 超过六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 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 不通至屋顶。
第5.3.6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 人时可设1个。
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 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 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1个 直通室总面积的比例
(绿地率)应当符合表三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居住区内应设置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 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等,其最小规模应符合
表四的规定。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组团级应不小于0.5平方米/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应 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 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上述指标在旧城改造地段可酌情降 低 ,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公共绿地内绿地面积(含 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 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8减少5.00m;如 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 2.00m。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 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 超过15m处。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 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 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 离。
第十二条 城区范围内三江六岸沿岸每侧应保证宽度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编者按不久前,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进行了局部修订,经审查批准,分别以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28、29、30号发布,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便于各地正在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应用,现将这四个标准的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汇刊于此,其中文句下划线者为此次修订或新增条文。
鉴于版面限制,本网省略了一些比较容易理解条文的“说明”或“补充说明”。
此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84-2001,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同时废止。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 1.5m 者,不计入层数内。
[补充说明](略)第5.1.1条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表注:①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代替TJ16-7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代替TJ16-74 自1988-5-1 起执行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8-26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乾地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条文有: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
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4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1447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要求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2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3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不燃烧体。
5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和。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二级耐火等级住宅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难燃烧体:1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2 3层及3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的规定。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倍计算。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民用建筑、厂房和仓库的耐火极限和耐火等级

类别
特殊规定
表格一、二级
楼板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1.5 1
2.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房间隔墙
1.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0.75 0.5
0.75 0.5
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房间隔墙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0.5+0.25)
楼板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2.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
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屋面板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等同楼板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不低于二级
1.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
2.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
3.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
4.锅炉房
5.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
6.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
7.粮食筒仓
消防规范要求

消防规精品范一、1、建造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二类三四类。
2、节点缝隙或者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
3、民用建造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一二级最大防火分区的长度 250 米。
最大允许建造面积 2500 平方米。
4、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偶尔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 20m 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者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 40m 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5、关于排烟1 )建造高度超过 32 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2 )内走廊超过 20 米。
并设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
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3 )面积超过 100 平方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置排烟系统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6、建造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7、地下、半地下建造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一个防火分区的建造面积不应大于 500m2。
8、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造面积可增加到1000m2。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9、民用建造的防火间距:民用建造之间的防火间距, 6-9 米。
10、公共建造和通廊式居住建造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11、九层及九层以下,建造面积不超过 500m2 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12、高层建造安全处口或者疏散口必须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13、建造中的安全出口或者疏散出口应分扩散置。
建造中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或者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0m。
14、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者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一级二级 25 米,环形通道 22 米。
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建造疏散距离可增加 25%。
15、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 15m 处。
16、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17、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消防规范要求

消防规范要求消防规范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二类三四类。
2、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
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一二级最大防火分区的长度250米。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
4、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5、关于排烟1)建筑高度超过32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2)内走廊超过20米。
并设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
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置排烟系统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二、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疏散出口:6、建筑物内如设有高低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启齿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7、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8、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9、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6-9米。
10、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11、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室庐,可设一个楼梯。
12、高层建筑安全处口或分散口必需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13、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分散出口应分散安置。
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分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程度距离不应小于5.0m。
14、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内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一级二级25米,环形通道22米。
设有自动喷水体系的建筑分散距离可增加25%。
15、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16、宁靖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17、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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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第5.1.1条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表5.1.1
注:①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②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
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③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④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⑤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第5.1.1A条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5.1.2条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注:多层建筑的中庭,当房间、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有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有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中庭每层回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封闭屋盖设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5.1.3条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第5.1.3A条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二、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防烟、排烟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