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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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一、背景与目的为深入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治理,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提高消费者文化消费环境和服务质量,以营造安全、文明、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为目标,对全市各类型娱乐场所实施专项整治。

二、整治对象1、歌厅、舞厅、KTV、酒吧等娱乐场所;2、沐浴、洗浴、桑拿、保健、足浴等特殊行业营业场所;3、游戏厅、电影院、演出场所、剧院、公园等文化娱乐场所。

三、整治内容1、有序审批(1)对于未经审批的娱乐场所一律予以取缔,对经营人员进行惩处;(2)加强对审批后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查验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营业执照的处理;(3)对擅自增设或更改娱乐场所设施、功能的行为,责令停业整改,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2、规范管理(1)严格落实娱乐场所管理规定,标准化经营,规范管理流程,设置安全设施,完善安全管理制度;(2)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顾客反映的问题,对店员进行礼貌等素质培训;(3)设立治安保卫岗位,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消防设施的检查。

3、保障消费者权益(1)严格执行对未成年人的限制措施,对未成年人实行严格准入制度,确保未成年人不进入娱乐场所;(2)对营业场所内的商品,包括饮食、饮料、烟草等,严格控制质量,保证消费者健康安全;(3)合理设置收费标准,不得进行超标收费、乱收费、强制消费等行为。

四、落实措施1、建立娱乐场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市文化市场综合管理局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地文化市场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参与。

2、加大执法力度,组织联合执法,加强检查与整改,对发现问题的娱乐场所立即进行责令停业整改或取缔;对遇到违法行为的场所及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

3、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栏、广播电视等途径,向广大市民宣传娱乐场所专项整治的重点与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市民文化市场综合治理的意识和素质。

五、效果评估实施娱乐场所专项整治,需要对落效果进行评估。

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由各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负责。

第二条各娱乐场所场地装修或改建施工前,图纸需送文化、公安部门核准后施工。

第三条各娱乐场所建筑必须坚固安全、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按消防要求摆放,要有两个以上的安全通道,装修材料符合消防要求,并配备相应的治安管理人员。

第四条各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控制活动人员的数量。

如发生醉酒闹事、殴打等影响治安秩序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隔离;发现有可疑人和事应严密监视和控制,并迅速向保安部或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营业结束时,做好全方位的检查,发现客人遗留物品时,及时上缴。

按照失落物品的处理流程办理。

消除安全隐患。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一、工作目标1.维护娱乐服务场所的正常秩序,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2.保障公众在娱乐场所的安全和权益;3.强化娱乐服务场所管理责任,加强管理措施和安全措施;4.推进娱乐服务场所治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二、工作职责1.娱乐场所:负责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全面的治安检查,包括人员、设施、消防安全情况等,以确保公众的安全和健康;2.部门合作:与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娱乐场所治安维护;3.信息化管理:建立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和比对,提高工作效率。

三、工作流程1.预警工作:建立娱乐服务场所的预警机制,对于安全隐患、违法行为等进行预警;2.日常巡查:定期组织巡查娱乐场所的治安情况,包括入口、大厅、包间、消防通道等重要区域;3.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检查,如人员背景排查、设施设备合规性检查等;4.协助调查:配合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安全隐患、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5.信息报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有关娱乐场所治安情况的信息,保持信息畅通。

四、工作要求1.严格执法: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法,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2.服务导向:在执法过程中,注重与娱乐场所管理者的沟通和协调,帮助其解决安全隐患和问题;3.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娱乐场所治安检查的制度和规范,明确工作的程序和要求;4.信息保密:对于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5.培训提高:加强治安检查人员的培训和提高,提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工作效果评估1.统计分析:对于娱乐场所治安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解决方案;2.社会评价:通过社会满意度调查等方式,了解公众对于娱乐场所治安检查的评价和期望;3.监督考评:建立娱乐场所治安检查工作的监督考评机制,对个人和单位进行评估和奖惩。

六、工作保障1.资金保障:确保娱乐场所治安检查工作有足够的经费支持;2.人员配备:合理配置治安检查人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3.技术支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娱乐场所治安检查的效率和效果;4.法律支持:制定娱乐场所治安检查工作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范,为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治安工作制度ktv

治安工作制度ktv

治安工作制度ktv一、目的和依据为确保KTV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消费者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治安工作制度。

二、治安工作责任制1. KTV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治安工作责任制,明确场所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治安工作职责。

2. KTV场所负责人是治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治安工作全面负责。

3. KTV场所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者指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场所治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4. KTV场所员工应当积极参与治安工作,发现治安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场所安全管理人员。

三、治安管理措施1. KTV场所应当制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场所内的禁止行为和治安管理要求。

2. KTV场所应当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场所。

3. KTV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保障场所内的安全。

4. KTV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治安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5. KTV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四、治安违法行为的处理1. KTV场所应当及时发现和制止治安违法行为,防止治安违法事件的扩大。

2. KTV场所应当对发生的治安违法行为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3. KTV场所应当对发生的治安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证据,以备查验。

五、治安工作制度的落实和监督1. KTV场所应当定期对治安工作制度进行检查、评估和改进,确保制度的落实。

2. KTV场所应当建立治安工作责任制考核机制,对治安工作责任人进行考核。

3. KTV场所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公安机关指出的问题。

4. KTV场所应当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治安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法律责任1. KTV场所未建立健全治安工作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前言娱乐场所是社交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娱乐场所的数量不断增加,其管理也面临越来越复杂的挑战。

为了强化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公安机关的责任,维护娱乐场所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确保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注册登记的娱乐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经营者和参与者。

第三条娱乐场所是指公共场所或私人场所,包括歌舞厅、KTV、酒吧、卡拉OK厅、游戏厅、电影院、演出场馆、按摩店等文化娱乐场所。

第四条娱乐场所应当遵循诚信经营、管理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改善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防火、防盗、防爆、防雷等安全措施,确保场所安全。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规范员工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工,维持场所内安全秩序,管理外来人员,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加强消防宣传,保障场所消防安全。

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依法申报并获得有关部门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消防等许可证。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对员工进行严格的考核和培训,确保员工具有基本的专业素质、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保障员工和顾客的安全。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和管理,严格把关各类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品德,确保管理团队的水平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对员工建立档案,保留必要的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考勤管理,确保员工出勤情况,避免员工在工作时间进行私人活动。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严格禁止员工携带武器、毒品等危险品进入场所,打击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

第三章活动管理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合法注册登记,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时间营业,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突破时间限制等。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标准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标准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的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发现,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娱乐服务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设置歌舞、游戏游艺等娱乐项目和提供洗浴、按摩、住宿、棋牌、美容美发、演艺演出等服务项目的场所。

第三条对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应当遵循公开检查与暗访侦察相结合、属地检查与异地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干扰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依法进行的治安检查工作。

第五条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应当尽量避免和减少对其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二章检查主体第六条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禁毒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上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

第八条除统一组织的检查行动和综合执法等情况外,公安机关其他部门不得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因办理案件、追捕逃犯等特殊情况确需以治安检查名义进入娱乐服务场所开展工作的,应当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场所所在地治安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协助实施。

第九条组织县级以上区域性集中治安检查行动,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外,不得跨辖区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第三章公开检查第十条公开检查是指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警种对娱乐服务场所公开性、日常性的治安检查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公开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情况;(二)经营场地、项目等重要事项变更情况;(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四)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五)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落实情况;(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和其他情况;(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八)是否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情况;(九)是否存在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淫秽、色情陪侍情况;(十)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十一)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公安机关娱乐场所检查方案

公安机关娱乐场所检查方案

公安机关娱乐场所检查方案为了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监管工作,持续、广泛、深入地开展抽查工作,按照分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会议精神,根据分局《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队工作,决定开展一次对辖区内所有正常营业娱乐场所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为保证本次抽查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抽查时间2022年**月**日至**月*日二、抽查对象及范围针对全辖区范围应该双随机抽查的对象,抽查比例30%。

三、抽查内容重点抽查内容: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隹;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7、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8、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四、抽查依据抽查依据: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我局负责对辖区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五、工作要求1、执法民警检查坚持依法办事、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原则,实现“阳光执法”,深化警务公开,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2、积极筹划,精心组织,加强宣传,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分局要求,按时完成各项检查工作。

3、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调配合。

积极配合分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联合抽查的组织实施,确保联合抽查有序开展。

4、在抽查工作中,要注重服务与监管相统一,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廉政执法,依法行政,切实增强检查活动的集约性、简便性与有效性,避免增加被检查对象的负担。

5、抓好宣传,提高社会影响力。

加强宣传“双随机”联合抽查目的意义,公开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辖区各娱乐场所业主知晓配合抽查的义务和相关权利,使社会公众了解并主动参与抽查活动,积极举报企业违法经营行为。

休闲所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休闲所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休闲所治安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确保休闲所内部安全及秩序的维护,提升管理员的管理水平,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保障客人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二、人员管理1. 人员配备(1)为确保休闲所内部安全,管理员应具备相关证书资质,年满18岁,身体健康,无残疾。

(2)管理员应按规定配备够数量的保安人员,应具备保安员执业资格证,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2. 岗位分工(1)各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分工,明确责任,做好本职工作。

(2)安全员应负责巡逻、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3)保洁员应保持环境清洁,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3. 员工培训(1)新员工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三、安全设施1. 防火设施(1)休闲所内应配备消防器材,设置灭火器,灭火栓等设施。

(2)员工应定期参加消防演习,熟悉操作方法。

2. 监控系统(1)休闲所应安装监控摄像头,全方位监控场所内情况。

(2)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确保畅通。

3. 安全通道(1)休闲所内应设置安全通道,明确标识。

(2)员工应保持通道畅通,以备紧急情况发生时疏散。

四、管理制度1. 巡逻制度(1)管理员应定时巡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2)巡逻记录应详细记录,留存备案。

2. 客户管理(1)入场客人应进行安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2)发现烂醉如泥的客人应及时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3. 事件处理(1)发生突发事件应迅速处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2)事件记录应详实,便于后续调查。

五、责任追究1. 违规行为(1)对有违规行为的员工应依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2)违规行为严重者,将予以辞退处理。

2. 事故责任(1)如因管理疏漏导致的事故,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对于因疏于管理导致的事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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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的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发现,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娱乐服务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设置歌舞、游戏游艺等娱乐项目和提供洗浴、按摩、住宿、棋牌、美容美发、演艺演出等服务项目的场所。

第三条对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应当遵循公开检查与暗访侦察相结合、属地检查与异地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干扰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依法进行的治安检查工作。

第五条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应当尽量避免和减少对其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二章检查主体第六条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禁毒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上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

第八条除统一组织的检查行动和综合执法等情况外,公安机关其他部门不得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因办理案件、追捕逃犯等特殊情况确需以治安检查名义进入娱乐服务场所开展工作的,应当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场所所在地治安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协助实施。

第九条组织县级以上区域性集中治安检查行动,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外,不得跨辖区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第三章公开检查第十条公开检查是指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警种对娱乐服务场所公开性、日常性的治安检查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公开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情况;(二)经营场地、项目等重要事项变更情况;(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四)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五)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落实情况;(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和其他情况;(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八)是否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情况;(九)是否存在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淫秽、色情陪侍情况;(十)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十一)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娱乐服务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实行分级检查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对治安秩序良好或者尚未发现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及发生后能够积极主动自行整改的,实行一般治安检查管理。

一般治安检查管理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开检查每周应当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对多次发生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治安秩序混乱、治安灾害事故频发的场所,实行重点治安检查管理。

重点治安检查管理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开检查每周应当不少于两次。

第十五条公开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在营业时间内进行的公开检查,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可着便装。

对重点治安检查管理的娱乐服务场所,实施公开检查的人民警察应当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第十六条对娱乐服务场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公开检查原则上在非营业性时间内进行;对实行24小时营业的服务场所,公开检查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在接到娱乐服务场所开业或者变更的备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公开检查。

第十八条公开检查应当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实行“逢查必填”,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和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签字后,留存备查;对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拒绝签字的,由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

第四章暗访侦察第十九条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及通过其他工作方式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问题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组织进行暗访侦察:(一)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治安秩序混乱的;(二)治安、安全问题、隐患严重的;(三)曾因治安、安全问题严重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的;(四)无证照经营或者开业后不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的;(五)治安、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暗访侦察或者不定期抽查的。

第二十条暗访侦察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必要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实施暗访侦察的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暗访侦察应当制定暗访侦察工作方案,必要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除批准暗访侦察的主管负责人外,实施暗访侦查的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访工作意图、方案和身份。

第二十三条暗访侦察禁止采用威胁、诱骗等手段收集情报信息。

第二十四条暗访侦察实行检查报告制度,由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共同签字后书面上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重要情况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暗访侦察应当建立查处通知、通报制度。

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暗访侦察后,对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治安隐患突出的娱乐服务场所,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报、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限期查处。

所在地公安机关接到通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查处进展情况或者结果报上级公安机关。

情况特殊不能立即查处的,应当向通报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对问题严重的,应当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拨付专款用于暗访侦察,配备专用的暗访侦察器材设备,对暗访经费开支实行实报实销。

第五章不定期抽查第二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但公开检查、暗访侦察未发现违法犯罪问题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安机关应当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八条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不定期抽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三人;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二十九条对不定期抽查的娱乐服务场所,一般应当事先进行暗访侦察。

第三十条实施不定期抽查的人民警察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警具。

对情况复杂、可能存在暴力抗法等危险程度较高的不定期抽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可以携带枪支。

第三十一条不定期抽查应当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必要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不定期抽查应当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实行“逢查必填”,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和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签字后,留存备查;对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拒绝签字的,由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

第六章处置及考核第三十三条对通报查处的娱乐服务场所,确有必要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复查;对仍然存在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问题的娱乐服务场所,上级公安机关应当直接组织查处,并对存在失职失查行为的所在地公安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治安检查中,对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治安检查中,执法的人民警察应当做到:(一)现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依法查处,并做好证据收集、固定工作;(二)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如实报告本级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治安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依法由工商、文化等部门处理的,及时通报工商、文化等部门。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治安检查情况,定期分析研判娱乐服务场所发展趋势、评估治安状况和管理效果,至少每半年向上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八条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应当建立考评和考核奖惩制度。

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目标管理。

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娱乐服务场所治安问题突出、被上级公安机关查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属实的,应当取消本年度评先创优资格,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范,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娱乐服务场所等级标准和治安检查制度。

第四十条本规范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公平竞争,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未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消防、卫生、环保等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试营业的;(二)已经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消防、卫生、环保等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试营业的;(三)未依法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或者消防、卫生、环保等批准文件,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试营业的;(四)已经办理注销或者被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继续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五)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继续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六)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应当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其管辖范围内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及其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进入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四)收缴、查封、扣押专门用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商品等财物;(五)发布公告宣布娱乐场所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行为,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六)查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实施查封,。

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警官证,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会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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