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办事指南(一、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对妥善解决《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工伤保险工作,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参保。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或撤销,但未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三、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从受到事故伤害或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因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期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四、已经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需要以其他部门有关结论为依据的,中止工伤认定时限,并书面告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认定程序。
五、职工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以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若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时,应告知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川府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7月2日《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关于工伤认定第一条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条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第三条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事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受理。
按《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领取了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事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再受理。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所需医学检查、诊断的费用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支付,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按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其中患职业病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6个月。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附件 1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一式四联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成都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用户作业指导书(2)

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用户作业指导书技术咨询:美厦信达科技目录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 (1)一、系统介绍 (1)二、作业准备 (1)三、操作介绍 (1)3.1企业账号操作 (2)3.1.1企业账号来源 (2)3.1.2企业账号主要功能 (2)3.1.3获取项目 (3)3.1.4重置项目账号密码 (4)3.2项目账号操作 (5)3.2.1项目账号来源 (5)3.2.2项目账号主要功能 (6)3.2.3岗位人员派遣 (6)3.2.4班组及劳务人员管理 (7)3.2.5添加班组 (8)3.2.6调换班组 (10)3.2.7填报健康卡 (12)3.2.8 疫情日报--上报人员体温数据 (15)3.2.9培训管理 (18)3.2.10账户管理 (19)四、技术咨询 (19)一、系统介绍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是在市建委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以下简称综合应用平台)和新信用系统的基础上进行建设,系统以综合应用平台的企业、人员和工程为数据基础,以劳务人员工资保障相关管理规定为建设依据,通过与人社、银行等多单位、多部门的深入合作,在全市构建集劳务人员信息采集、工资支付、维权投诉、信用评价及过程监管于一体的安全、实时、高效的综合管理平台,动态掌握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并利用平台的大数据分析能力,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工资支付风险进行预警,为主管部门的差异化管理提供数据支撑,逐步实现事前预警、事中控制和事后追责的全方位监管和精准防控体系,同时,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拖欠工资支付行为的企业,直接与现有的信用评价系统对接,自动实现信用分数扣减,以诚信为抓手来调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作业准备安装IE11浏览器的电脑一台。
三、操作介绍用户在电脑上打开IE浏览器(建议将浏览器版本升级到10或11),输入网址::8133/login.aspx ,进入登录页面,如下图所示:3.1企业账号操作3.1.1企业账号来源只有施工单位拥有实名制系统的账号,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都不需登陆此系统,登陆账号是施工单位登陆诚信系统的账号()(诚信系统加密锁登陆或者短信登陆,CA锁登陆都会有一个账号,一般是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工伤赔偿成都标准最新

工伤赔偿成都标准最新
工伤赔偿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职工伤残、死亡或者患病,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的制度。
成都是中国人口大城市之一,工伤赔偿标准也有其相应的规定。
根据成都市最新制定的《成都市工伤保险办法》,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 伤残赔偿金:根据职工事故伤残程度,按照一次性赔偿金计算。
成都市将工伤伤残划分为12个等级,从轻伤一级到重伤
十二级不等。
赔偿金数额从低到高递增,最低赔偿金为1万元,最高赔偿金为45万元。
2. 丧葬费:如果职工因工死亡,将给予一定的丧葬费供其家属使用。
成都市规定,丧葬费标准为15万元。
3. 医疗费:职工因工受伤需要进行医疗治疗时,相关的医疗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成都市规定,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伙食费、住院杂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4. 工亡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将给予其家属一定的抚恤金作为经济补偿。
成都市规定,工亡抚恤金标准为3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成都市最新工伤赔偿标准的一部分内容,具体的赔偿金额还会根据职工受伤情况、工伤类型、工龄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此外,成都市还鼓励用人单位购买工伤
保险,以便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总结起来,成都市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伤残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和工亡抚恤金。
这些赔偿金额的确定是基于职工工伤、伤残等情况进行评估,并由用人单位承担。
这些政策能够更好地保护职工的权益,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经济和医疗支持。
成劳社发【07】80号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成劳社发【2007】80号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0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保障建筑行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施工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按照《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 现就我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在蓉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本规定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缴纳综合保险费。
二、本通知所称在蓉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是指不具有城镇户籍或居民户籍职业为“农业劳动者”,被在蓉施工企业招用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
市建设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在蓉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相关工作。
四、建筑行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上一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费率为4%,全部在蓉施工企业缴纳。
参加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
五、凡地址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实施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
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负责协助。
高新区及其他区县的综合保险实施工作,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六、办理综合保险的程序如下:综合保险开户工程承包单位持中标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开户申报表》,领取《预缴综合保险费通知单》(附件二),办理综合保险开户手续。
成都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成都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在成都市工作的员工们,除了每个月的工资外,还享受着五险一金的待遇。
五险一金是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对于员工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待遇。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办理五险一金相关事务,本文将详细介绍成都市五险一金的办事指南。
一、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以下是办理成都市社会保险的具体步骤:1. 登记和申报首先,员工需要在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将个人身份信息、社保号码等材料提交给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社保办理机构,并进行登记和申报。
2. 缴纳社保费每个月,员工和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工资金额,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保费用。
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扣除员工工资后代为缴纳,而员工需要从自己的工资里扣除个人部分。
3. 办理社保卡社保卡是社会保险的重要凭证,员工可以凭借社保卡享受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员工需要在办理社保时,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社保办理机构后再次申请办理社保卡。
4. 相关咨询和变更如果员工有关于社保的疑问或需要变更信息(例如换工作单位、调整缴费基数等),可以咨询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直接联系社保办理机构进行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用于职工购房、建房、还房贷等住房相关用途的一种强制性储蓄制度。
以下是办理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步骤:1. 开户员工需要在入职后的一个月内,携带身份证、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办理。
开户时需要填写开户申请表,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2. 缴存公积金用人单位需要在员工工资结算之后,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从工资中扣除,再代为缴存到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员工的缴存比例根据个人工资和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
3. 办理提取和贷款员工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还房贷等。
同时,还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资料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参保单位情况二、参保项目情况三、参保情况四、备注一 式 四 联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