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是什么权利
商号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号,即商业名称,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所使用的名称。
商号权,是指商号的所有人依法对其商号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
商号权的法律规定对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商号权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商号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商号权的概念商号权,是指商号的所有人依法对其商号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
商号权具有以下特点:1. 独占性:商号权具有独占性,即商号的所有人对其商号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号。
2. 专属性:商号权与商号所有人具有专属性,商号权不得转让、继承或赠与。
3. 非物质性:商号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不具有物质形态。
(二)商号权的特征1. 法律属性:商号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2. 主体资格:商号权的主体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3. 商号权的取得:商号权的取得需经过注册、登记等法定程序。
4. 商号权的行使:商号权的行使包括商号的使用、许可、转让等。
三、商号权的法律规定(一)商号权的取得1. 商号权的取得方式商号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1)自主命名: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商号,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
(2)继承:市场主体通过继承取得商号权。
2. 商号权的取得条件(1)商号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不良信息。
(2)商号应当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商号相同或近似。
(3)商号应当易于识别,便于消费者识别。
(二)商号权的保护1. 商号权的保护范围商号权的保护范围包括:(1)商号本身:商号权人对其商号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
(2)商号的使用:商号权人有权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材料等中使用其商号。
(3)商号的许可:商号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商号。
2. 商号权的保护措施(1)行政保护:商号权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查处侵犯商号权的行为。
什么是商号权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商号权商号是一个企业的标志,而拥有此商号的商人对此商号拥有使用权,即商号权,商号权可以更好地保护商人所拥有的商号不与其他商号有侵权的可能。
一、什么是商号权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
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
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
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
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法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二、怎样取得商号权商号权的取得,依各国立法的不同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使用取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
我国有关商号权的法律中均采登记生效主义。
例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如果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因此对于国内当事人而言,只有商号的登记日期早于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当事人才有资格主张其在先商号权。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的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受到保护,而无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组成商标的一部分。
”因此对于依据外国法律登记成立的当事人而言,并不要求其商号在中国登记注册,但应证明其商号在中国进行了在先的使用。
三、商号权的内容1、使用权即商号权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地使用其商号。
2、禁止权禁止他人登记注册与其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号。
3、转让权商号权利人有权依法将其商号转让给他人使用。
4、许可使用权商号权利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其商号。
论我国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1.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无形性,由于商标和商号不是具体的物质,而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受商主体自身经营成果决定其商号和商标的价值。商号与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如构成要素的相似,即商号和商标使用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如识别功能的相似,即商号用于区别不同的商主体,商标用于区分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导致消费者将商号和商标进行混淆。使得不法分子通过不正当手段将他人著名商号作为自己商标,或者将他人著名商标作为自己商号,通过这种混淆消费者的方式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关键词]:现பைடு நூலகம்问题;商号权;法律保护
一、商号权的概念、性质及立法保护意义
(一)概念:“商号权是指商主体进行商事活动所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1]商号是商主体在对外进行商事活动过程中的“代号”,是商主体的信誉载体,能给他人留下深刻印象。
(二)性质:现阶段多数学者认为商号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人身权:商主体进行商事活动过程中依法对其商号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具有排他性。财产权:商号是商主体对外经营的识别标识,是区别不同商主体的直接体现,其财产价值是商主体经营成果的体现。
1.一些不良的商主体在没有登记该商号的情况下,擅自盗用、冒用其他商主体的商号使他人产生混淆。由于商号登记具有区域性,不同商主体可以在不同区域登记相同的商号,当有相同商号的企业通过自身发展成为全国有一定影响的企业,但由于其他企业商号登记的合法性,导致其生产的产品会与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产生混淆,严重影响成为有影响企业的利益。也有的商主体即使在同一区域,但在不同的行业上却能使用相同的商号,成为不法分子获利的一条捷径,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导致很多侵权人铤而走险甚至不惜用劣质原料以换取更大的利益。在看似合法的外衣下行使非法的行为,在市场上造成很不良的影响。
商号权的名词解释

商号权的名词解释商号权是指商号作为商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名称、标识和标牌所具有的法律保护权益。
商号是商家在市场竞争中建立和维护的重要资产,它不仅是商家的商誉和品牌形象的集中体现,也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的重要纽带。
商号权的产生和保护在商业经营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商号权的产生源于商家对商号的选择和使用。
商号的选择与商家的经营定位和策略密切相关。
商家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选择具有个性化、易识别和易记忆的商号,以便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脱颖而出。
商号的使用需要在商业活动中广泛宣传和推广,为商家赢得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只有商家对商号的投入和使用足够充分,商号权才能得到有效的识别和保护。
其次,商号权的保护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商号权受到商标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商家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来取得对商号的独占使用权。
商标注册成功后,商家有权控制他人对相同或类似商号的使用,以避免造成混淆和侵权。
商家还可以通过诉讼等手段维护商号权益,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法律的保护为商家在市场经营中对商号的安全和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商家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然而,商号权的保护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是商号的冒用和仿制问题。
在市场竞争中,一些商家为了达到迅速吸引顾客的目的,可能采用类似的商号进行冒用,以获得无功而返的好处。
这种行为既侵害了商家的商号权益,也给消费者带来了误导和不便。
其次是商号的泛化现象。
一些商号由于在市场中广泛使用和流行,可能面临商号变成普通名词的风险,从而丧失商号权的保护。
这对商家来说是一种严重的损失,因为商号对商家来说是独特且差异化的标识,只有在差异化的基础上才能形成商城竞争的优势。
在面对这些挑战时,商家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和增强商号权。
首先,商家应加强对商标注册的重视,尽早在商标局进行商标注册,并及时进行维权。
商标注册不仅可以获得商号的合法使用权,也可以为商家争取更大范围的法律保护。
商号权法律制度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商号权的取得需要进行强制登记,未经登记的商号不得获 得法律保护。
自愿登记
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商号权的取得不需要进行强制登记,但登记可以加强商 号权的保护。
商号权的登记程序
申请与审查
商事主体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商 号权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对申请 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
审查。
商号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 解协议。
行政解决
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 诉,请求行政裁决。
司法解决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法院判决。
仲裁解决
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达成仲裁裁决。
商号权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
01
02
03
确认之诉
请求法院确认商号权的归 属或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对于侵犯商号权的行为, 行政机关可依法对侵权人 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等。
刑事责任
严重侵犯商号权的行为可 能构成犯罪,侵权人应承 担刑事责任。
商号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存在违法行为
侵权人未经商事主体许可,擅自使用、仿冒 或混淆商号。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 侵权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原因。
停止侵权之诉
请求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 侵权行为,恢复商号权的 合法权益。
赔偿损失之诉
请求法院判令侵权方赔偿 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 失。
05
CATALOGUE
商号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商号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侵犯商号权的行为可能造 成商事主体财产损失或声 誉损害,侵权人应承担相 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赔礼道歉
什么是商号

什么是商号
第一,商号即厂商字号,或者商业名称,商号主要是指从事生产
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
专有使用权,商号权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工业产
权范畴,经过依法登记而取得的商号,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
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在一些生产厂家中,某种文字、图形,既是商号,又用来作为商标,
但对于大多数生产厂家来说,商号与商标是各个不同的,一般而言,
商标必须与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而商号则必须与生产
或经营该商品的特定厂商相联系而存在。
综上所述,商号是企业的标志,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
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企业具
有法律人格的表现。
试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试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商号和商标都是商事主体彰显个性的手段。
它们通过确立显著的特征,传达给公众以鲜明的印象,从而同其他的企业或产品、服务区分开来。
由于商号和商标本身凝聚着创造性的劳动,所以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将二者纳入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范围。
商号权是商号使用人将其商号依法登记而取得的专用权,而商标权则是法律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对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
同为识别性的标示,商号与商标之间存在着很多相同或相似的功能。
在区别主体方面,商号可以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商标则以区别不同主体的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方式发挥着区别商事主体的功能。
在质量保障方面,商标和商号均代表着一定的信誉,公众的消费选择通常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与商标或商号紧密相联系。
这就是为什么说起烤鸭,人们都会想起“全聚德”,要买糕点,老北京人都会提起“稻香村”的原因。
当然商标和商号本身所具有的宣传和促销功能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更是不言自明的。
正因如此,商事主体更加意识到这两种标示对占领市场,扩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具有着何等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为了扩大影响、争夺市场而产生的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也不断发生。
一、商号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 商号作为生产经营厂商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第10条规定,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依据《商标法》第7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以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构成。
由此可见,对文字商标或文字、图形的组合商标所享有的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产生权利冲突的形式基础就在于此。
总体而言,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的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即甲将乙已经享有商标权的文字作为商号进行登记,从而产生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商号与商号权

下面来看看什么是商号?什么是商号权?以及商号的属性及商号权的特征。
商号商号,企业进行民商事法律活动时用于标识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是企业名称中具有标识性的核心部分。
关于商号的含义,我国学术界存在两种不同的看:一些学者认为在我国商号指的是企业名称;而较为通行的观点则认为,商号指的是企业名臣中的字号,即企业名称中的具有区别性的部分。
我国有关法规中对商号的界定于后一种观点接近。
国家工商局1991年7月22日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从以上规定看,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商号是同一概念,商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企业名称中只有商号才是可以由企业自主选择并专有使用的部分。
虽然商号也是商业标识的一种,但与商标等其他商业标识相比,商号具有自身的一些独特属性。
首先,商号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商号是企业相互区别的必要条件,使企业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商事主体只有使用自己特有的名称才能与其它主体相区别,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避免和减少商事交往中的混淆。
因此商号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
同时,商号又是企业商誉的载体,一个企业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要借助商号得以体现,企业凭借商号所具有的良好商誉获得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并将其转化成为现实的经济利益。
因此,商号又具有鲜明的财产属性。
其次,作为更具人格属性的商业标识,商号与商事主体的联系更为紧密。
例如,商号直接依附于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消灭则商号也随之消亡。
商号对商事主体的标识作用更为直接,而商标虽然也具有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的作用,但其对商事主体的身份标识作用较弱。
商号的转让必须连同企业一起转让,不得与主体分离,而商标的转让则无此限制。
商号权商号权,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者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当他人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名称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使用,以避免发生混同:当他人非法侵权造成损失时,权利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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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是什么权利
商号权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
关于商号权性质的界定,在学界是有所不同的,其中商号权包含了两种权利,分别是人格权和财产权两种权利。
主要从商号的主体来看,很多学者都认为商号是属于财产权的。
目前社会上流传的三种说法。
(一)财产权说
因为商号权中包括了商号的转让权和商号的许可使用权,而这两项权利的行使无疑会获得财产性的收益。
所以,商号这种名称并非营业主体的人格,故而它不属于人格权范畴而属于财产权范畴,是财产权的一种。
(二)人格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名称权的客体是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的人格利益,名称是它们之间相互区别的必要条件。
其次,名称权具有人格权的全部特征,是固有、专属和必备的权利。
再次,名称权具有某些无形财产权的属性,但这是其附属性质而非本质属性。
因此,名称权(商号权)是人格权。
(三)双重性质权利说
这种观点认为商号权既是一种人身权,也是一种财产权。
商号权既与商事主体本身有紧密联系,又是商事主体的财产的一部分.一方面,对于法人等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来说,拥有自己的名称是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必然归结,即使对于那些不具备权利能力的社会组织来说,它们要以团体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也必须享有名称权。
另一方面,名称权也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其中,名称的转让和许可使用权完全可以作为财产权的标的。
由于名称无固定形态,故属于所谓无体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