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指定用途资金监管办法
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企业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定义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组织划拨给企业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企业必须依法依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 专款专用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指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 真实性原则:企业必须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真实、准确的记录和报告。
4. 规范性原则: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四、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1. 申请:企业需要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2. 审批:相关政府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核财政专项资金的用途和金额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3. 划拨:审批通过后,财政专项资金将被划拨给企业,企业需及时核实资金到账情况。
4. 使用:企业必须按照划拨的用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严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用途。
5. 监管:企业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五、财政专项资金的报告和审计1. 报告:企业需要定期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资金余额、支出情况等。
2. 审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六、违规处理1. 财政专项资金的违规使用将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纪律处分和行政执法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另行公告。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有些单位在使用专项资金时,可能存在挪用、滥用等问题,导致专 项资金并未真正用于项目实施。
监督和考核机制不完善
对于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尚不完善,容易造成资金的浪费和 滥用。
03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与考 核
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 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 限,确保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
使用规定
学校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计划书、 预算和执行方案等,经上级部门审核后报 财政部门审批。
监督与评估
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教学设备、改善校园设 施、资助贫困学生等,严禁挪作他用。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 的监督检查,同时定期进行绩效评估,以 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
某地区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案例
时间限制:资金使用有时间限制,需要 在规定时间内用完。
特定用途:资金用途明确,主要用于特 定项目或工作。
特点
专款专用: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专项资金的重要性
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重要工作或项目
01
财政专项资金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了重要的财力支持,有助于
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能力
02
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行政事业单位能够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务
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03
一些专项资金还具有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如支持
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推动科技创新等。
财政专项资金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沿革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起开始实施 财政专项资金制度,旨在支持国 家重要领域的发展和重大项目的
加强财务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专项资金的定义和分类专项资金是指具有专门用途和指定用途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财政专项资金、科研专项资金、项目专项资金等。
2、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专项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
审批程序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3、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必须用于指定的项目和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购置、人员工资、房租、科研费用等。
4、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单位应设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同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流程。
5、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应贯穿于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全过程。
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项目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和单位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1、项目的定义与分类项目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开展的具有一系列相互关联活动的总称。
项目可分为科研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社会公益项目等。
2、项目的组织与实施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应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实施方案,进行任务分解,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3、项目的进度与质量控制项目的进度与质量控制应贯穿于项目全过程。
实施过程中,应根据项目计划和目标,对进度进行实时监控,对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
4、项目的风险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预测和评估潜在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降低风险对项目的影响。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透明性、有效性,保护广大群众和国家财产安全,财政部门制定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法律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条例》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专项资金目标、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资金管理方式、管理人员责任、监督检查等,确保专项资金依法用于专项用途。
”二、使用范围财政专项资金是提供给特定行业、领域或项目的资金。
财政部门需要将资金用于指定领域的项目,例如:国家减贫基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等,确保专项资金用于指定的领域和项目,避免被挪用到其他领域或项目中。
三、管理措施1、资金来源财政专项资金来源包括:税收、国债、银行借贷等。
财政部门必须规定专项资金的来源,并建立相应的收款程序,确保专项资金的来源合法、透明。
2、资金管理财政部门必须建立专项资金账户,并在专门管理系统中进行核算和审计。
严密监管专项资金的支出和收入,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和透明。
3、资金用途财政专项资金的用途必须明确规定,只能用于指定的领域和项目。
专项资金的使用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核准后才能支出。
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用途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4、管理责任财政部门必须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管理人员必须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确保专项资金的合法、规范和有效使用。
5、监督检查财政部门需要建立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开展日常监督和年度复核,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
四、总结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财政部门为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规范、透明、有效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通过资金来源、资金管理、资金用途、管理责任、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措施,有效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
实施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于确保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运用的正确性,提高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不能挪作他用。
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
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资金用途1 用于投资补助和奖励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投资补助不高于总投资额度的30%。
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2 用于贷款贴息和转贷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支出性质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支出用途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在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在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项目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对于地方而言,专项资金分类与中央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别。
地方专项主要是部门安排的、、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及等;地方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是承担的和发展及其他专项事业支出等。
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广东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办法_

广东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下文是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2年以上,含2年)持续安排的,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省级部门(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一次性补助资金以及没有特定的绩效目标、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不纳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原则。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将逐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服从政府的整体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减少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集中财力保障政府执行好整体公共服务职能。
(二)依法设立原则。
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
除已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外,新设立专项资金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三)规范管理原则。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经批准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等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开支款项,不得挤占、截留、挪作他用。
(四)目标明确原则。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优先安排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下达,以及市县各级政府安排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一直是社会各方面比较关注的问题。
如何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财政工作者应不断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主要阐述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及提出有关建议和决策.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专项资金的预算基础组织工作不到位预算管理作为管理会计的方法之一,主要功能就是通过事前有预测对未来有个相对清晰的认识,并以此发挥控制作用,将“钱用在刀刃上”,以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近年来,地方财政预算编制普遍推行了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的编制方法,基本上实行的是“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实际"的分配模式,使得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存在主观性、随意性。
对申请的专项资金缺乏细致调研,多报多编,这就造成一方面一些单位专项资金大量结余,形成资金沉淀;另一方面一些专项资金又供给不足,影响事业发展和政府职能的实现。
(二)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财务控制意识薄弱,财务角色被弱化笔者在对X区行政事业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对财务人员的重视程度普遍不高.多数单位财务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中只是承担了会计核算和资金支付等简单的服务性工作,对专项资金的概念模糊不清,对具体的业务和决策了解的并不多,也即财会计人员对各活动的事前和事中的辅助控制作用没有体现出来.财务人员因而无法根据业务进度合理安排资金支付,造成了资金管理的真空。
(三)专项资金管理未真正实行“专款专用”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有着特定的项目和专门的用途,根据制度规定,专项资金的收支应当于经常性经费的收支区别开来,进行分别核算。
但有的单位对专项资金不实行单独核算,项目经费与经常性经费混合使用,用款单位领导、财务管理人员专款专用意识不强,认为反正都是财政拨的钱,没揣进腰包,为单位花的钱怎么都行。
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中心的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本中心从财政部门或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具有指定用途和绩效目标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达到特定目标。
(二)绩效优先,目标明确。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申报、审核和监控。
(三)定期退出,滚动安排。
每项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最高不超过三年,属于跨年度支出的,分年度编制预算。
(四)依法公开,强化监督。
健全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的阳光透明运行。
第二节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一)项目承办科室密切关注国家及省级的相关规定及行业的信息,对符合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承办科室负责组织其他的相关科室,进行项目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收集材料及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综合科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在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阶段,就开始编制预算计划,并由项目承办科室及专家对预算方案进行评审论证。
对各种预算支出项目应进行逐条审核,确保预算方案的量化、精细化、以及科学合理性。
(三)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经本中心主任、班子成员会议审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及报批项目承办科室负责统筹组织申报资料,经本中心主任签名后形成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报告,并负责向项目的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就项目申请的进展情况进行全程的联系、跟踪和汇报。
第六条项目申请审批通过后,由项目承办科室按照合同管理的程序和项目的管理部门签订专项资金的项目合同。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项目合同签订后,综合科根据专项资金的批复,审核项目合同,对符合支付条件的合同款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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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指定用途资金监管办法
财政指定用途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防财政违法和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工资正常经费以外的,由中央及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或由本级政府安排、追加使用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制。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审查、拨付和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监督工作;用款单位承担本单位的用款申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种类及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种类和范围包括:
(一)中央、省、市的各种专项资金;
主要有:国债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救济救灾资金、抗旱资金、基本建设支出,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专项支出,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专项支出,社会保障专项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支出,政法专项支出等;
(二)县政府安排的各种专项经费;
(三)各级财政周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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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算外专项拨款;
(五)其他属于专项资金性质的财政资金。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由用款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写出申请,并附上有关依据和资金使用计划;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要对用款单位的申请从项目考察、决定立项、工程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等方面严格把关,严格核实,对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财政部门审查;
(三)县政府财政部门对用款单位上报的材料要及时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四)每年12月底,项目主管部门要向县政府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结果。
财政部门向县政府报告专项资金总体拨付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财政专项资金: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报账制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
(四)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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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按规定将自筹资金在开工前存入财政专户的;
(七)其他不按规定使用的。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拨付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对符合拨款要求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第九条对上级要求实行报账制的专项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专帐,项目单位报送每项支出必须有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私自改变资金用途。
(二)资金管理责任制原则。
所有专项资金一律由县政府财政部门监管、拨付,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负有直接监督责任,要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到计划项目上。
(三)效益原则。
必须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专户核算和专户管理原则。
用款单位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设立专项资金专帐,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户核算,不得与经费帐户混合使用。
(五)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包括考察立项、文号下发、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手续,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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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项目按照规定的内容实施。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一律由县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按照文件的批号、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工程进度等进行拨付使用。
立项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财政部门提供项目的全部资料。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属建设性项目的资金,资金达到招标金额的必须完整地将工程预算以及项目建设相关的各种合同资料送交财政部门审查。
属于专项工程的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拨款,项目验收合格后,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要求有自筹配套资金的,项目主管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将自筹配套资金全额存入财政帐户。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各项目单位都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县财政部门。
专项资金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手续。
专项资金未使用完的,主管部门要向县财政部门专项报告,对拨款后,三个月内项目工程迟缓不动或停止项目施工的,要收回专项资金重新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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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档案,对每一个项目及资金的使用从考察到立项、拨款、施工、验收都要记录备案,归档管理。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由财政部门负责实行内外监督、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督,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用款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对以下情况进行监督:
(一)负责对项目资金从拨付到使用结束的全程跟踪监督。
(二)负责对管理、使用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专管、专帐、专用情况监督;
(四)对资金的分配、项目的确定进行监督;
(五)对资金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资金的确定和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监督。
实行专项资金全程公开,即对每一项每一笔专项资金从申请到拨付、使用、验收实行全程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用款单位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一)对涉及救济救灾、计划生育等专项资金在单位内部要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实行民主理财制度,将专项资金运作列入民主理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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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用款单位的配套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有无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问题;
(二)用款单位是否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
(三)资金拨付及使用过程是否存在回扣、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
(四)报账制手续是否齐全;
(五)项目建设要求有配套资金的,项目单位在开工前是否将自筹资金全额存入财政帐户;
(六)属建设性工程项目的资金,是否实行了公开招标;
(七)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延缓滞留问题;
(八)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符合有关财务制度;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专门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即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对大的项目和数额较大的资金,以及危房改造、救灾、国债资金等要做为重点随时检查。
第七章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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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拨款的;
(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贪污、挤占、截留、挪用等专项资金的;(四)会计核算不规范,违反有关财务制度的;(五)有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XX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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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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