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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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及其价值取向的变迁

新中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及其价值取向的变迁

(三)增加有关家庭共有产物的规 定
家庭共有产物是指家庭成员共同使用或共有的一定数量的财物或物质利益的 总称。家庭共有产物是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结果,也是家庭成员之间 共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应当增加有关家庭共有产物的规定,明确其性质 和范围。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确保家庭和谐发展。
参考内容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夫妻财产制,也称为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在婚 姻家庭财产关系中,夫妻财产制度具有核心地位,它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基础和保 障。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 封建主义的夫妻财产制度,确立了新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是1980年《婚姻法》所规定的,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 产制的性质、范围和种类。
1、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3条规定:“夫妻间关 于财产问题的协议,采用书面形式。间有约定者,或经法院判决,或由双方协商 同意,至期有效;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该法是承认夫妻 财产制的,但仅就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作了原则规定,并未就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具 体内容作出规定。
2、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 定确立了以婚后所得共有制为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地位,同时允许双方约定婚前及 婚后的财产归属。
3、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 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该法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我国夫妻财产制探析

我国夫妻财产制探析

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3 遗 ) 嘱或 蹭与合同中指明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 )
的生活用品; ( )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 5 伤残补助金、 医药生活 补助费,6 军人名下的复员费、 () 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除 去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夫妻可以婚姻契约约定, 夫妻的共同财产或属于夫妻一 的财产约定为特有财产。 二、 我国现行婚烟法中夫妾财产制优点及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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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我国婚姻法确定以夫妻地位平等为前提的婚后所得共 同制的法定财产制, 同时, 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自由, 规定夫妻 可以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 产制, 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 相对于之前的婚姻立法, 缩 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前财产不发生法定的转化。注 意到家务劳动的价值. 这一方面尊重了公民个人财产的所 有权和人格独立 ;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 不完善以及大部分婚姻生活中夫妻收人的不均衡 , 保护了婚 姻生活经济状态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的权益, 特别是无经 济收人的夫妻一方, 达到稳定婚姻家庭共同体的生活和维持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秩序的 目标。现行法同时规定了夫 妻可以就其财产进行约定, 并且夫妻的财产约定在法律适用 上优先于法定财产制。这考虑到我国婚姻生活中一部分夫
2006
1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我国夫妻财产制探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刘 玉红
( 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北京 102206)
一、 我国现行法中夫妻财产制内容 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 夫妻财产制表现为三种类型: ( 1 法定夫妻财产制; (2 夫妻财产约定; ( ) 特有财产。 ) ) 3 (一) 法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 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是指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 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共 同管理, 或者 由夫妻双方 协议由一方管理 , 其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在未以 合同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及管理时, 适用婚后所得共同财产 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婚前财产, 是指在夫妻结婚登记之前各 自取得的财产。婚后财产, 是指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对于夫妻不能证 明为婚 前财产或婚后财产的,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是 : (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 ) 方的工资、 奖金; (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生产、 2 经 营的收益 , 包括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的收益、 参与合伙经 营的收益、 经营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等; (3) 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夫妻双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此处“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 , 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 产性收益 ;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继承或赠与所得 4 的财产, 但属于被继承人因死因处分时指定夫妻一方继承的 以及赠与人在赠与时指定夫妻一方为受赠与人所得 的财产 除外。当事人结婚后,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 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除外。当事人结婚前 ,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 应当认定为对 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 方的除外; (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 以个人财产投资 5 取得的收益;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 6 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 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 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破产安里补偿 费;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购买的股票、 8 债券、 投资 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 9) 由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 、 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房屋权属 证书登记在一 名下的房屋,10)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 ( 费、 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 乘以年平均值, 所得 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处的“ 年平均 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 ,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关键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和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商定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主要有以下内容: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且该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夫妻可约定的财产范围及财产权利过于拢统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因此,就夫妻约定的财产的权利而言,不仅应该包括基于该物的所有权,同时还应包括所有权以外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能,而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

而现实生活中,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约定是经常出现的,如股权的变化、无形资产的期待权、他物权等。

其次,《婚姻法》没有提及有关夫妻债务约定的具体规定,使得可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够完整,使当事人容易产生误解,在实际生活中操作也很困难。

(二)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夫妻约定财产协议,又称为“夫妻财产契约”其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契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订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是应该可以随着夫妻财产关系的变化而变更或撤销,但是变更或撤销在什么情况下可行,又要经过什么程序等等,我国现行《婚姻法》都没有作出规定。

尤其是在实践中,不仅会给夫妻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带来麻烦,也会给审判实践带来巨大困难。

(三)没有规定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夫妻间的婚姻契约是主契约,关于财产的约定是从契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契约不能独立存在,只有依附于主契约才能存在。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解除后所取得的财产。

夫妻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归属,并具有法律效力。

现行夫妻财产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财产归属不清晰等问题。

为完善夫妻财产制,建议加强法律监管,并注重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

未来夫妻财产制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更加注重家庭的稳定和夫妻关系的和谐,以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应当致力于维护家庭稳定和夫妻关系的重要性。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法律效力、优缺点、改革建议、家庭稳定、夫妻关系、发展方向、完善制度、维护关系。

1. 引言1.1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概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形成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取得的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两类。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并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股票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取得的财产,例如继承、赠与、遗产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核心理念是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关系,更是情感和责任的体现。

通过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财产纠纷上产生矛盾和矛盾。

在国家法律的支持下,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财产权益保障,促进了家庭和睦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制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2. 正文2.1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劳动取得的收入,二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表现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与并存,同时法定财产制又有共同财产制与特有财产制之分。

一、法定财产制及通常法定财产制所谓法定财产制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依据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原因不同,法定财产制包括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和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通常的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其无效或被撤销时,当然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

它与约定财产制相对应,是法定财产制的常态和重要形式。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因发生特定事由,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须终止原来的财产制而适用分别财产制。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两部分内容。

我国没有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制度。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17、19条规定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含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它包括从夫妻关系的确立到夫妻关系的消灭。

夫妻关系的确立始于取得结婚证起(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也予以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基于婚姻关系的消灭;其二,法定和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两种方式。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些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其三,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中国论文摘要: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中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足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用。

巾困1980年《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厢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轻个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此新《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闹予以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2.增加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中国自1950年《婿姻法》以来,从未有过等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中同《婚娴法》的空白。

3.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2001年《婚娴法》涉及到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第19条,另一条是《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一)中同法定财产制的不足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

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冈赠与所得的财产,而这就会存实践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2.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将会损害到火_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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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标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探究摘要:本文旨在分析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

首先,本文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概述,包括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接着,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财产纠纷、法律适用不一等。

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包括强化法律保障、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完善财产分割机制等。

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

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具有现实意义。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1)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制:夫妻各自婚前的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1)财产纠纷较多:由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夫妻财产纠纷层出不穷。

(2)法律适用不一: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3)财产分割机制不完善:在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机制不够合理,可能导致一方利益受损。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1)强化法律保障: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产归属和分割原则,减少纠纷发生。

(2)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3)完善财产分割机制:建立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机制,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五、结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维护夫妻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的重要举措。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一)案例11.案例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

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

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

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

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2.关于案例的思考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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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与完善
摘要:西方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已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立法上对夫妻财产制的内容规定上一直不够完备。

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外国先进立法,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首先,从结构上增设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其次,对法定财产制的完善、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立法完善;最后对法定夫妻财产的范围限定。

关键词:婚姻;财产;立法;完善
一、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17、18、19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婚姻财产制度主要包括自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以及2001年修正案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新《婚姻法》第17条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条确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以及以
此收入所购置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及另有约定的以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夫妻个别特有财产制
新《婚姻法》第18条第一次明确增设特有财产制,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契约的方式,约定某一项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这是根据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可以推导出来的精神。

在夫妻实行部分财产共有部分财产各自所有的制度下,根据约定归属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均应纳入个人特有财产,而排除在夫妻共有财产之外。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
《婚姻法》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一般共同制,限制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婚姻当事人只能在法律允许的三种夫妻财产制中选择一种,超过该范围的夫妻财产制约定,不被法律承认,对当事人也无拘束力。

我国的婚姻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但无需采用公证、鉴证、登记等形式。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问题,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立法均要求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但在是否须经公示程序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不同。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和完善
(一)增设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
1、夫妻有维持家庭的责任。

夫妻以共同财产承担维持家庭的经济责任,或双方协商根据各自的经济能力以个人财产分担维持家庭的经济责任;或一方通过照料子女、协助对方从事的工作等承担维持家庭的责任。

2、保障夫妻履行家庭经济责任的措施。

对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或涉及家庭重大利益的共同财产进行处分,须取得夫妻双方的书面同意。

否则,擅自进行处分的夫妻一方将单独承担财产责任。

如果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的,夫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进行裁决。

3.对夫妻的债权人的保护。

夫妻如果存在财产关系约定或夫妻财产分割,则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己经转移给夫妻中的一方,则该方应在转移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的,不足清偿部分由夫妻协议以个人财产分担清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

4.对夫妻财产的告知义务以及制作夫妻财产清单。

夫妻一方负有向他方告知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管理、债务等情况的义务。

夫妻可在取得财产后的一年内,双方共同制作夫妻共同财产清单或夫妻个人财产清单,且双方签名后生效。

(二)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
我国实行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以此收入所购置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的以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定义将婚前的恋爱期间或订婚期间排除在外,但婚后夫妻分居期间或者离婚诉讼中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期间又包含其中。

笔者认为: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以及进行离婚诉法都是夫妻关系的非正常状态,法律不应将这种非正常状态下的夫妻一方所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是,在非正常状态的夫妻关系下,夫妻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势必会有所变化,仍视其为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有违财产所有权人的意愿;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将夫妻间是否正确履行权利义务做为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双方未尽任何义务,经济上、财产上的联系也中断,夫妻各自所得财产处于分离状态。

将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缺乏理论依据,也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三)缩小法定夫妻财产制范围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有制与域外法相比较过于宽泛,不利于保护夫妻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这种立法上的滞后局面如不打破,就很难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因此要对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范围进行适当缩小。

1.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应归个人所有
婚姻法把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划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应加以修改。

理由是这类财产就其性质而言应属夫妻个人财产。

如果归夫妻共同所有,违背了原所有人的意志。

其次,与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定相冲突。

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将夫妻列为共同继承人,如果将一方继承的遗产规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显然与继承法的精神相悖。

其三,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看,通常都将一方婚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划为一方所有。

笔者认为具体修订时将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归个人所有,而将对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表示归夫妻共同所有的作为例外。

2、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财产应规定为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往往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与个人的职业或者生活有密切联系。

通过这个标准判断,除了上面所提到的继承和受赠的财产属个人财产以外,下列财产亦应归个人财产。

一、是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己取得的财产权利及孳息;二、是专属于个人使用的财产或个人从事职业活动所用的财产;三是夫妻一方通过继承、受赠所取得的财产;四、是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奖金、奖品等;五、是个人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六、是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险金,因人身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单位发给下岗工人的”买断工龄”钱等;七、是科研工作者的科研津贴及政府津贴;八、是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上述财产都是因为一方因为某种原因获得
的与其身份有密切关系的财产,理应均归个人所有。

参考文献:
[1]蒋月著.《夫妻的权利与义务》[m].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版.
[2]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史尚宽.《亲属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
[4]邓宏碧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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