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2019年第22批次集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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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6•【字号】阜政办〔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4〕39号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严格执行《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1〕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规范各区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统一阜城征收政策,优化投资环境,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执行相关政策,确保阜城统一标准(一)安置政策对于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城市居民私自买地建房者不予安置,也不允许采取其他方式购买综合成本价房屋。

对于长期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经原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无宅基地或已退出宅基地,且别处无住房,调查、核实、公示后,允许每户购买不超过82.8平方米的综合成本价房屋。

原“市开发区范围内允许被征收户购买平价商铺”的政策,可继续在市开发区执行。

其他区如具备条件,也可参照执行。

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严格按照7号文件执行。

对于三证齐全的(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房屋,房主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依法登记的面积1:1安置。

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生活困难户”是指别处无住房的农村“低保户”,如果其现有住宅面积低于27.6平方米的人均住宅面积,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可以享受以100元/平方米价格购买差额部分。

(二)征收补偿政策室内装修按合法房屋100元/平方米补偿或按实际装修补偿(突击装修除外),由被征收户自行选择。

对于企业和生产经营户的搬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可现场认定经营面积,参照7号文件一次性给予150元/平方米的补偿;对于企业和生产经营户要求的搬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超过10万元的,由属地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报告认定后予以补偿。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5)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5年2月28日附件1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地区区片征地补偿标准(元/亩)编号行政区域范围综合标准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肥市Ⅰ瑶海区铜陵路街道;庐阳区四里河街道四河社区;蜀山区南七街道,五里墩街道;包河区望湖街道五里庙居委会、王卫居委会、分路口居委会。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七)

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七)

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七)作者:钟京涛来源:《资源导刊》2020年第11期73.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应当如何使用和管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属于所在农村集体所有,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用于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发展,安置被征地后的农民。

地方政府可以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帮助被征地农民集体建立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制度,防止乱占、滥用征地补偿费。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必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定期公布征地补偿的数额、使用情况及收入和支出情况,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监督和了解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及收支状况。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74.什么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有哪些规定和要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②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③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④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2019年最新安徽省淮南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安徽省淮南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安徽省淮南市区征地补偿标准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接下来,爱土拆迁律师就将安徽省淮南市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安徽省淮南市区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的土地共有四类:一类土地:田家庵区舜耕镇、安成镇,大通区洛河镇胡圩村。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27000元/亩;安置补助费:41000元/亩;综合补偿:68000元/亩。

二类土地:谢家集区唐山镇、望峰岗镇,八公山区八公山镇,大通区洛河镇其他村。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2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6000元/亩;综合补偿:60000元/亩。

三类:田家庵区三和乡,大通区九龙岗镇,八公山区山王镇,大通区上窑镇,谢家集区李郢孜镇。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亩;综合补偿:52000元/亩。

四类土地:田家庵区曹庵镇、史院乡,大通区孔店乡,谢家集区孤堆回族乡、杨公镇、孙庙乡,八公山区李冲回族乡、大山镇(凤台经济开发区)。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19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0000元/亩;综合补偿:49000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你: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欢迎致电爱土征地拆迁律师(4006161660)。

▲2017年最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上海市奉贤区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上海市青浦区征地补偿标准。

闫振华、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闫振华、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闫振华、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4【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圣蒋春晖宋鑫【审理法官】王玉圣蒋春晖宋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闫振华;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政府;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闫振华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政府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闫振华【当事人-公司】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政府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闫振华【被告】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政府;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是因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行政争议,闫振华对案涉征收补偿方案不服,向阜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阜阳市政府作出对上述征收补偿方案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其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人证言反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4 07:06:17闫振华、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皖行终9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闫振华,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政务新区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1003173206K。

法定代表人梁永勤,该县县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0003159850N。

法定代表人孙正东,该市市长。

上诉人闫振华因诉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政府(简称临泉县政府)、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简称阜阳市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行初1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的通知-阜政办〔2019〕17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的通知-阜政办〔2019〕17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的通知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的通知阜政办〔2019〕17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前瞻性、指导性和计划性,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起草程序。

对列入计划的文件,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抓紧做好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等各项工作。

各单位文件起草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突出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

文件草案涉及人、财、物和机构编制等问题的,必须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未经征求意见的不得上报审查。

送审稿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以正式请示报送市政府审定。

二、备齐送审材料。

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后,起草单位应当撰写起草说明和解读方案,起草说明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措施;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情况,重要分歧意见的协商处理情况等。

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

起草单位在草案报送市政府审查时,应一并报送草案文本、起草说明、解读方案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等书面文稿。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15〕30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15〕30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15〕30号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安置人口,落实公示制度(一)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1.户口转出的现役军人(士官);2.在校大中专学生;3.服刑人员;4.计划内怀孕胎儿;5.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政策;6.按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7.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征收房屋安置条件的人员。

(二)在征收工作中,首先由村(居)委会负责对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进行初审,乡镇(街道)负责复核,三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审定。

(三)为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必须严格落实“三榜公示”制度,对安置人口、房屋面积及附属物补偿金额审核后进行公示,第一榜在征收范围内的集体村组、村(居)委会公示,第二榜在乡镇(街道)公示,第三榜在《阜阳日报》或《颍州晚报》公示。

(四)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之日作为房屋征收安置人口界定的截止时间。

二、严格界定有效面积(一)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下列情形计算有效面积:1.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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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2019年第22批次集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2020)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日《关于阜阳市2019年第22批次集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1041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阜政秘〔2020〕58号)批准,阜阳市人民政府在颍泉区宁老庄镇境内征收集体土地用于集镇建设。

为实施征地工作,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按照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70号)、《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财建〔2015〕369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15〕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2019年第22批次集镇建设用地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被征收土地位于颍泉区宁老庄镇锦湖村境内(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属颍泉区宁老庄镇锦湖村农民集体所有。

总面积0.4035公顷,均为农用地(含耕地0.3925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按照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70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待省政府、市政府新标准颁布实施后执行。

(二)支付方式和对象
征地补偿费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
1.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

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2.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五、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一)安置对象的确定
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1.户口转出的现役军人(士官);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服刑人员;
4.计划内怀孕胎儿;
5.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政策;
6.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阜阳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15〕28号)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征收房屋安置条件的人员。

(二)界定房屋有效面积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未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差额部分按砖木三等结构补偿。

但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不予补偿的情形
1.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2.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3.突击抢建的房屋;
4.已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

(四)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平均单价乘以30平方米/人予以补偿,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
由颍泉区政府统建安置住宅楼,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

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1)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

经依法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

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每户可以按每平方米2300元增购30平方米安置房屋。

(3)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可按15平方米/人的奖励标准增购安置房屋。

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

(4)安置人口的认定截止时间: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5)安置地点、主体:该宗地均为农用地,不涉及房屋拆迁安置。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实行机械化拆除,就地将旧料粉毁,给予被征收房屋人每平方米20元。

(二)选房办法。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拆迁完毕的,由征收人按拆迁验收的先后顺序填发验收序号。

安置时被拆迁户凭顺序号在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三)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

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

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拆迁户入住安置楼后,凡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由颍泉区政府协调办理。

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符合《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9〕45号)有关规定的被征地农民,
依法办理养老保险。

八、工作操作步骤和措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

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公布此次征收范围、目的、土地补偿标准和拆迁期限。

(二)签订协议阶段。

与被征收权利人或单位签订征收协议。

(三)房屋征收期限及奖惩措施。

房屋征收期限为30天(阴雨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顺延)。

1.1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予以奖励;
2.2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40元予以奖励;
3.3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奖励;
4.超出30日不自行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干扰、妨碍、抵制征收土地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实施单位
由颍泉区政府具体实施。

十、听证
本方案由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颍泉分局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颍泉分局(清河路博物馆对面,电话(略))提出。

也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8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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