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带读司考优秀课件(物与物权法定原则)(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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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入门II物权法5.ppt

(一)占有人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 偿责任
(二)占有人请求返还费用的权利
六、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如自力防御权 和自力取回权。
保护请求权。主要有占有物返还请求 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 预防请求权。
设例5·2:
甲和乙离婚后仍居住在婚前的房屋A中, 乙的母亲丙让甲搬出,理由是房屋是 她的。甲不予理睬,并将房屋钥匙全 部换掉,后甲出差归来,发现房屋为 丙的亲戚丁所占据。
六、无瑕疵占有和有瑕疵占有
无瑕疵占有是指善意且无过失、和平、 公然、继续的占有。
有瑕疵占有是指恶意且有过失、强暴、 隐秘、不继续的占有。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一、权利推定 二、即时取得 三、时效取得 四、占有物的使用 五、占有人对返还原物请求权人的权
利与义务 六、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
设例5·1:
甲的一头母牛在放牛路上走失,该牛 被乙看到领回家中,后乙又将牛卖给 了丙,丙所买的牛经配种产下一头牛 犊。此时寻找牛的甲找到丙处,丙以 牛是自己买来的为由拒绝返还。
问题:母牛和牛犊的归属?
一、权利推定
(一)权利推定的含义 权利推定其意为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
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适法享有的 权利,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有此权利, 在第三人举证破除法律所作推定前则 在所不问。
直接占有是指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 直接对物进行管领的占有,即在事实上 对物的占有。
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 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 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五、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不使用辅助人, 仅以自己的行为对物进行管领的占有。
辅助占有是指占有人在使用辅助人的 情况下,辅助人依占有人的指示对物 进行的事实上的管理和支配。
(二)占有人请求返还费用的权利
六、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如自力防御权 和自力取回权。
保护请求权。主要有占有物返还请求 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 预防请求权。
设例5·2:
甲和乙离婚后仍居住在婚前的房屋A中, 乙的母亲丙让甲搬出,理由是房屋是 她的。甲不予理睬,并将房屋钥匙全 部换掉,后甲出差归来,发现房屋为 丙的亲戚丁所占据。
六、无瑕疵占有和有瑕疵占有
无瑕疵占有是指善意且无过失、和平、 公然、继续的占有。
有瑕疵占有是指恶意且有过失、强暴、 隐秘、不继续的占有。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一、权利推定 二、即时取得 三、时效取得 四、占有物的使用 五、占有人对返还原物请求权人的权
利与义务 六、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
设例5·1:
甲的一头母牛在放牛路上走失,该牛 被乙看到领回家中,后乙又将牛卖给 了丙,丙所买的牛经配种产下一头牛 犊。此时寻找牛的甲找到丙处,丙以 牛是自己买来的为由拒绝返还。
问题:母牛和牛犊的归属?
一、权利推定
(一)权利推定的含义 权利推定其意为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
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适法享有的 权利,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有此权利, 在第三人举证破除法律所作推定前则 在所不问。
直接占有是指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 直接对物进行管领的占有,即在事实上 对物的占有。
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 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 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五、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不使用辅助人, 仅以自己的行为对物进行管领的占有。
辅助占有是指占有人在使用辅助人的 情况下,辅助人依占有人的指示对物 进行的事实上的管理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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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 试
1. 预告登记后,债权人是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2. 预告登记后,再出卖不动产给第三人,该合同效力如何? 3. 预告登记后,再出卖给第三人,并且完成过户登记,第三人能否取得 所有权?如何对第三人进行救济?
四、动产物权变动
(一)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此处所称动产物权的变动,是指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基于 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交付作为物权设 立与转让的生效要件。
一、物权变动的原因
二、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一)理论立法模式
1. 物权形式主义 公式:物权合同+交付/登记=物权变动
2.意思主义 公式:债权合同(=物权变动)+交付/登记>第三人 3.债权形式主义 公式:债权合同权变动模式
提醒: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坚持区分原则,即物权变动与引起物 权变动法律行为之间的是有区分的,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 效力往往根据合同法进行判断,而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则根据 物权法进行判断。切勿将二者混为一谈。区分原则的本质就是 物债二分法律思维的体现。
(四)物权的公示方法法定
动产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五)物权的变动方法法定
四种形成判决: 1. 2. 3. 4. 共有物分割之诉的裁、判、调; 债权人撤销之诉的裁、判、调; 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裁定书; 执行程序中的拍卖成交裁定书。
重点: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效果
2.法定孳息的归属:有约从约,无约从交易习惯;
3.买卖合同中孳息归属的特别约定:交付主义;
4.婚姻关系中孳息归属的特别规定:个人财产婚内投资收益,归夫妻共 同财产,个人财产婚内孳息和天然增值,归个人所有; 5.担保物和孳息的所有权均归担保物权人,但在抵押物被法院扣押后、 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孳息有“收取权”,用收 取的孳息冲抵债务,冲抵后担保物权人才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法学民法物权》PPT课件

五、典权的内容 〔一〕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典权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典物
〔2〕处分典物:转典、典权让与、出租 典物.
〔3〕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典权人具优先购 买权
2、典权人的义务 〔1〕保管典物 〔2〕出典人回赎时,应予返还.
〔二〕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典人的权利 〔1〕让与典物所有权 〔2〕回赎典物 2、出典人的义务主要是瑕疵担保 责任
四、典权的发生与期限 〔一〕典权的发生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1〕设定
〔2〕典权的让与 〔3〕转典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取得. 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主要是继承,无论何种 取得方法,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二〕典权的期限
典权期限届满,典权并不消灭,只是此 时出典人应当回赎其典物而已,因为出典 人在典期内不能回赎典物.
使用、收益、处分.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排除他
人干涉.
三、所有权的限制 多国民法通过禁止权利滥用,相邻关
系等等规定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了限制.
四、所有权的实现 〔一〕所有人自己行使权能 〔二〕所有人通过他人行使权能实
现其所有权
五、所有权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所有权保护方法: 1、请求确认所有权 2、请求恢复原状 3、请求返还原物 4、请求排除妨碍
六、典权的消灭
〔一〕回赎
出典人向典权人支付原典价消灭典 权的单方行为.
〔二〕找贴
在典权存续期间,出典人将典物所有 权让与典权人,找回典物的时价与典价的 差额,从在使典权消灭的一种方法.
〔三〕作绝
有期限的典权,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条款 的,因期限届满由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典权 亦因混同而消灭.
民法(物权法).73页PPT

民法(物权法).
36、“不可能”这个字(法语是一个字 ),只 在愚人 的字典 中找得 到。--拿 破仑。 37、不要生气要争气,不要看破要突 破,不 要嫉妒 要欣赏 ,不要 托延要 积极, 不要心 动要行 动。 38、勤奋,机会,乐观是成功的三要 素。(注 意:传 统观念 认为勤 奋和机 会是成 功的要 素,但 是经过 统计学 和成功 人士的 分析得 出,乐 观是成 功的第 三要素 。
39、没有不老的誓言,没有不变的承 诺,踏 上旅途 ,义无 反顾。 40、坚韧勤 勉。
66、节制使快乐增加并使享受加强。 ——德 谟克利 特 67、今天应做的事没有做,明天再早也 是耽误 了。——裴斯 泰洛齐 68、决定一个人的一生,以及整个命运 的,只 是一瞬 之间。 ——歌 德 69、懒人无法享受休息之乐。——拉布 克 70、浪费时间是一桩大罪过。——卢梭
36、“不可能”这个字(法语是一个字 ),只 在愚人 的字典 中找得 到。--拿 破仑。 37、不要生气要争气,不要看破要突 破,不 要嫉妒 要欣赏 ,不要 托延要 积极, 不要心 动要行 动。 38、勤奋,机会,乐观是成功的三要 素。(注 意:传 统观念 认为勤 奋和机 会是成 功的要 素,但 是经过 统计学 和成功 人士的 分析得 出,乐 观是成 功的第 三要素 。
39、没有不老的誓言,没有不变的承 诺,踏 上旅途 ,义无 反顾。 40、坚韧勤 勉。
66、节制使快乐增加并使享受加强。 ——德 谟克利 特 67、今天应做的事没有做,明天再早也 是耽误 了。——裴斯 泰洛齐 68、决定一个人的一生,以及整个命运 的,只 是一瞬 之间。 ——歌 德 69、懒人无法享受休息之乐。——拉布 克 70、浪费时间是一桩大罪过。——卢梭
《民法物权总论》课件

《民法物权总论》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物权概述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 物权的保护 •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01
CHAPTER
物权概述
物权的定义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都是义 务人。
一物一权原则
总结词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详细描述
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也就是说,一个物上的所有权只能由一个主体享有,其他主体不能对该物享有所有权。这一原则的 目的是防止权利冲突,确保物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
物权具有追及性,物权的标的 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 权人依法均可向不特定人主张
权利。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是最完
全、最充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
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等。
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的物权,如抵押权、质
权等。
占有权
物权保护的意义
物权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公 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 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等。
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概述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 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不问 侵害人是否有过错,有权请求停 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担保物权
目录
CONTENTS
• 物权概述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 物权的保护 •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01
CHAPTER
物权概述
物权的定义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都是义 务人。
一物一权原则
总结词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详细描述
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也就是说,一个物上的所有权只能由一个主体享有,其他主体不能对该物享有所有权。这一原则的 目的是防止权利冲突,确保物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
物权具有追及性,物权的标的 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 权人依法均可向不特定人主张
权利。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是最完
全、最充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
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等。
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的物权,如抵押权、质
权等。
占有权
物权保护的意义
物权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公 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 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等。
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概述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 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不问 侵害人是否有过错,有权请求停 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担保物权
《民法典》物权编讲解PPT课件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
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注意: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 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对比: 《物权法》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 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 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重点: 1、不动产登记行为是旨在实现民法上重要效果的行政行为。并非行政确 认行为。 2、登记申请材料的设定应当限于法律、行政法规。 3、登记应采何种审查标准,现行法律法规无直接依据。近年来,审慎合 理审查标准逐渐兴起。 4、可登记的不动产物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权利。
民法学(物权法专题一)PPT课件

• 物权具有支配力,意味着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可依自己的意志直接对客体为占有、使用、 收益及处分等支配行为,并实现其权利之内容, 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
• 不同性质与种类的物权,其支配力的范围与程度 不同:所有权有完全支配力,他物权有不完全支 配力。
8
2、物权的排他效力
•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 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 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 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民法学(分论)
主讲 周雁武副教授
1
物权
• 专题一 物权原理(12-13章) •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 二、物的概念和分类 • 三、物权的一般效力 •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第3款)
A.归甲所有
B.归乙所有
C.归甲和乙共有 D.归丙与乙共有
6
三、物权的一般效力
物权的效力,为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 题,它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 与保障力。
物权的一般效力是指各种物权所共有的 效力。对物权一般效力问题存在二效力说、 三效力说、四效力说。
7
1、物权的支配效力
• 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 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16
• 第3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 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 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 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 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 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 不同性质与种类的物权,其支配力的范围与程度 不同:所有权有完全支配力,他物权有不完全支 配力。
8
2、物权的排他效力
•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 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 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 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民法学(分论)
主讲 周雁武副教授
1
物权
• 专题一 物权原理(12-13章) •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 二、物的概念和分类 • 三、物权的一般效力 •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第3款)
A.归甲所有
B.归乙所有
C.归甲和乙共有 D.归丙与乙共有
6
三、物权的一般效力
物权的效力,为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 题,它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 与保障力。
物权的一般效力是指各种物权所共有的 效力。对物权一般效力问题存在二效力说、 三效力说、四效力说。
7
1、物权的支配效力
• 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 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16
• 第3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 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 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 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 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 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详细解读PPT课件

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
2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
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
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1 关于通则 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 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
2 关于所有权 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关于用益物权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 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 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还 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3 关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4 关于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 权、质权和留置权
解读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之物权编
汇报人:XXX
2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
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
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1 关于通则 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 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
2 关于所有权 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关于用益物权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 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 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还 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3 关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4 关于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 权、质权和留置权
解读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之物权编
汇报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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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异议登记的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确认物权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的,不影响异议人确 权之诉的提起。
由此可总结为: ①异议登记属于程序性登记,登记机关不审查、不确认、不赔偿 ②异议登记属于临时性登记,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③异议登记不影响过户,但登记机关应当提示风险
(1)异议登记的条件 利害关系人要求进行更正登记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即异议人必须先向更正机关提出更正登记申请。更正机关未予更正的,申 请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异议登记,无需现登记人的同意。
(2)异议登记的效力 登记的权利人对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动产的处分,为无权处分。异议登记的 意义就在于防止现登记人对该异议不动产的处分,阻止受让人因善意取得 而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异议登记不影响过户,但是登记机关要进行风险提示。
(二)动产交付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是指,在动产标的物的占有外观不发生任何改变的情况下,仅凭当事人的意 思引起的动产物权的变动。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 1.简易交付:动产标的物先行移转于受让人占有的情况下,通过与受让人达成合意, 引起物权变动的交付。 2.指示交付:出让人的出让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 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物权 在出让人与受让人关于指示交付的协议生效时发生变动。 3.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 人订立合同,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 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占有,即为占有改定。
(三)物权的效力法定
排他效力:一物一权,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追及效力:物权成立以后,不论其标的物辗转至何人手中,权利人均可以追 标的物之所在(物在呼叫主人),并直接行使权利,但物如是通过合法手段有权 占有除外(如善意取得),并且以物还存在为前提。 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数个内容相冲突的权利时,效力较强的权利排斥 效力较弱的权利而优先得以实现。 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对外优先效力) (2)物权内部的优先性(对内优先效力)
(四)物权的公示方法法定
动产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五)物权的变动方法法定
四种形成判决: 1. 2. 3. 4. 共有物分割之诉的裁、判、调; 债权人撤销之诉的裁、判、调; 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裁定书; 执行程序中的拍卖成交裁定书。
重点: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效果
关于占有改定必须记住的两句话: 1.占有改定不适用质权的设立,即通过占有改定方式 完成的质权不能设立。 2.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即在动产如果通过占有 改定完成了交付,买受人不能善意取得。
三种观念交付的对比
简易交付 特点 要件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物一直在买受人手中 物一直在出卖人手中 物一直在第三人手中 买受人依法占有 +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 占有改定协议 第三人依法占有 + 买卖合同
七
第七讲
物与物权法定原则
一、主物与从物
(一)主物与从物关系成立的要件
1.物理上互相独立; 2.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 3.主物与从物归属于同一人 4.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米和装米的袋子,在交易观念上就 不为主从关系)
(二)主物从物区分的意义
主物的权利的变动及于从物
小灶课
二、原物与孳息
(一)天然孳息vs法定孳息
思考题 甲乙共有的房屋,乙伪造甲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将该房屋出卖于丙并办理过户。此时甲的权利如何进行 救济?
(二)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 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 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又称异议抗辩登记,是指对登记的内容提出异议抗辩,限制 登记的“正确性推定”效力,以保护特定人利益的登记。它们是更正登 记之前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天然孳息知识点: 1.天然孳息为独立物,与原物分离之前不为孳息; 2.天然孳息不能对原物产生根本性破坏,如不能杀鸡取卵 3.对一物进行加工所产生的新物,不是孳息;埋藏物也不是孳息 法定孳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即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得的对价
(二)孳息的归属
1.天然孳息归属:归原物权人,如有用益物权人,归用益物权人;
1. 不动产登记簿与产权证书 ①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②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 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要件主义的内涵: 外部关系: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 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 对内关系:尊重真实的权利状态,依据真实权利状态确定权利人,而非依 据登记确定权利归属。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因法律文书变动取得物权 因房屋建造行为取得物权
取得时 无需登记
无需登记
处分时 受让人取得时 无需登记 需要登记
需要登记 需要登记
四、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变动模式
不动产相关物权的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原则,登记对抗和登记处分为例外。 与不动产相关的登记模式,可以总结如下图:
2. 登记申请人原则为双方,例外单方:首次登记;继承遗赠;生效 形成判决及政府生效决定;权利人因姓名、名称变化而申请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
3.不动产登记受理时限:受理登记申请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4.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①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 侵权责任。 ②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测 试
1. 预告登记后,债权人是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2. 预告登记后,再出卖不动产给第三人,该合同效力如何? 3. 预告登记后,再出卖给第三人,并且完成过户登记,第三人能否取得 所有权?如何对第三人进行救济?
四、动产物权变动
(一)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此处所称动产物权的变动,是指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基于 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交付作为物权设 立与转让的生效要件。
例1.甲、乙之间对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双方均认为房屋是自 己的,甲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为自己所有,法院查明判决 该房屋归甲所有,房屋所有权是否直接发生变动? 例2.甲借乙之名购买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因乙拒绝将房屋过户给 甲而发生争议,甲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将房屋过户给甲,该判决是否 直接变动物权? 例3.甲、乙是夫妻,后二人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 屋归甲所有,该判决是否直接变动物权?
物权何时 买卖合同生效时 变动
占有改定协议生效时 买卖合同生效时,通 知第三人是对第三人 生效要件
知识点 考题
【1】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 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 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7-3-11,单)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三、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的种类法定(类型强制)
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物权法》规定以外的 物权类型。
(二)物权的内容法定(内容强制)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不相符 合的权能内容。比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某一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权能。 2.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例如当事人不得约 定“流质契约”。
2. 基于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变动物权 法律文书生效后,物权直接发生变动;变动后,物权人处分物权,必须 先登记,再向受让人处分;受让人必须办理登记才能取得物权。
注意: 并非所有的法律文书均可以直接引起物权的变动,只有以下几种文书可 以直接变动物权: ①物权形成之诉的法律文书 ②法院拍卖成交裁定书 ③法院以物抵债裁定书 所以,确认之诉、给付之诉的裁判书不会直接变动物权。
一、物权变动的原因
二、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一)理论立法模式
1. 物权形式主义 公式:物权合同+交付/登记=物权变动
2.意思主义 公式:债权合同(=物权变动)+交付/登记>第三人 3.债权形式主义 公式:债权合同+交付/登记=物权变动
(二)我国物权变动模式
提醒: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坚持区分原则,即物权变动与引起物 权变动法律行为之间的是有区分的,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 效力往往根据合同法进行判断,而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则根据 物权法进行判断。切勿将二者混为一谈。区分原则的本质就是 物债二分法律思维的体现。
2.法定孳息的归属:有约从约,无约从交易习惯;
3.买卖合同中孳息归属的特别约定:交付主义;
4.婚姻关系中孳息归属的特别规定:个人财产婚内投资收益,归夫妻共 同财产,个人财产婚内孳息和天然增值,归个人所有; 5.担保物和孳息的所有权均归担保物权人,但在抵押物被法院扣押后、 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孳息有“收取权”,用收 取的孳息冲抵债务,冲抵后担保物权人才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该无须公示分为两种,一 种是绝对无需公示,一种是相对无需公示。绝对无需公示事项为国 家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对该种所有权,国家无需办理所有权登记, 即可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可以处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相对无需公示的事项主要有: 1. 基于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继承开始时,物权即变动,无需登记,但物权人取得物权后再处分 的,则必须先变更登记,再向受让人处分,受让人也必须登记,才 能取得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