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私募股权基金迎来新版QFLP
上海qflp试点基金目标规模

上海qflp试点基金目标规模一、概述上海市近年来积极推动金融创新,成为全球金融中心的重要节点之一。
为吸引更多境外资金进入上海市场,上海市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试点政策,其中之一便是q fl p(Qu al if ie dF or eig n Li mi te dP ar tn er)试点基金。
本文将介绍上海q flp试点基金的目标规模,并探讨其对上海金融市场的影响。
二、q f l p试点基金简介q f lp试点基金是上海市政府为吸引境外私募基金企业入驻上海而推出的试点项目。
该项目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设立合资公司或独资公司的形式,将资金投资于上海市场。
q f lp试点基金的目标是吸引更多的境外投资者进入上海市场,促进资本流动和市场发展,并提高上海市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三、上海q flp试点基金目标规模根据上海市政府制定的政策,上海qf lp试点基金的目标规模将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变化而调整。
目前,上海市政府制定的目标规模为20亿美元。
该目标规模旨在吸引足够的境外资金,为上海市金融市场带来更多的流动性和投资机会。
同时,这也是一个合理的规模,能够保证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四、上海q flp试点基金的意义和影响上海qf lp试点基金的推出对上海金融市场有着积极的影响和意义。
首先,q fl p试点基金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增加了他们进入上海市场的便利性。
这将吸引更多的境外资金流入上海,进而推动市场的发展。
其次,q fl p试点基金的推出将促进上海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通过吸引境外资金和引入国际化的投资理念和管理经验,上海市金融市场将更好地融入全球金融体系,提高国际竞争力。
再次,q fl p试点基金的目标规模的设定将提升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适度的资金流入可以促进市场的繁荣与稳定,避免资金过度集中或过度流动带来的风险。
最后,q fl p试点基金的推出表明上海市政府积极推动金融创新和开放,为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
qflp政策文件

qflp政策文件
QFLP (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政策文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出台的有关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和指导文件,为外国投资者参与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
QFLP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条件:规定了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入中国市场的资质要求、登记流程和审核标准。
2. 外资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限制:明确规定外资私募基金可以投资的领域和行业,并规定了一些限制,如对敏感行业的投资需要特别审批等。
3. 外资私募基金的运作要求:涉及到外资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决策、净资产要求、业务监管等方面的规定,旨在规范外资私募基金的运作行为。
4. 外资私募基金的税务政策:明确了外资私募基金在中国投资的税收政策,如资本利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5. 外资私募基金的退出机制:规定了外资私募基金退出中国市场的程序和要求,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通过QFLP政策文件的出台,中国政府鼓励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入中国市场,推动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并为外资投资者
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便利,同时也加强了对外资私募基金的监管和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QFLP政策文件并非一份具体的文件,而是指涉及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准入和运营的一系列政策和文件,具体的内容和要求可能会根据时期和具体情况有所调整和变动。
QFLP政策最新变化及展望

QFLP政策最新变化及展望黄春光何芬近年来,我国陆续推出了一系列国家层面的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包括于201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全国多地(包括新设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基于最新政罠的指引颁布或修订了当地的QFLP[1]政策。
此外,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外资对中国资产的投资意愿日益增強,我们在近期实践中注意到,QFLP基金再次引发境外投资者的密切关注。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QFLP试点地区已达17个,分别为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深圳、贵州、青岛、平潭、珠海、广东、厦门、苏州、海南、沈阳、嘉兴嘉善县、南宁及雄安新区,并且宁波也于2021年就相关政罠公开征求意见。
与此同时,以北京、深圳为代表的早期试点城市也已积极修订与完善其既有的试点政罠。
根据我们对主要试点地区QFLP政疑的初步分析,新政策总体上呈现出基金架构更灵活、资质要求更宽松、投资范围更广泛等特点与趋势。
本文将结合《外商投资法》,总结并分析QFLP政策的最新变化,并重点关注QFLP 基金在投资及退出时所可能面临的实践操作层面的主要法律问题。
1. QFLP最新政策的主要变化趋势1.1.募资架构更为灵活随着部分试点地区的政策不断完善,QFLP基金的架构选择日益丰富,从最初的“外资管外资”架构,发展出“外资管内资”与“内资管外资”等新架构,其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架构选择。
深圳、海南及上海等地的最新政策均明确允许QFLP基金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三种架构中灵活选择。
“外资管外资”架构是QFLP政策的最初形态,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QFLP基金架构。
此架构中境外股东出资在境内设立的管理人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在境内发起设立QFLP基金。
在此基础上,部分试点地区逐渐发展出“外资管内资”架构,即,境外股东出资在境内设立的管理人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在境内发起设立QFLP基金,其有利于将境外管理人的先进投资管理经验与境內资金相互结合。
QFLP基金操作实务干货

QFLP基金相关情况一、QFLP介绍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 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以及VC市场。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QFLP)制度为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境内的私募股权市场提供了新的渠道。
其主要的政策优势在于外汇资金可在基金层面结汇为人民币,并以人民币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因此在结汇层面相比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有优势。
该制度最早于2010年在上海试点推出,随后在北京、天津和重庆等其他城市陆续推出。
二、QFLP的基本架构境外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WFOE(wholly foreign ownde enterprise)作GP+境外LP。
其中境外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及其他被认可的境外投资机构组成。
在实践中,有很多新的架构组合,比如,在GP 方面,由中外合资或境内由主动管理能力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作为GP或者Co-GP;在LP方面,境内投资者也可以参与做LP。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包括前海)等地试行的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的合伙企业,以股权的形式投资非上市公司。
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作为海外控股股东,海外股东必须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作为QFLP,由海外股东或海外股东关联公司的境内子公司作为GP 来管理,GP的出资额不能超过QFLP募集资金总额的5%。
QFLP引入境内或者境外企业作为LP,资金以GP和LP认缴出资的形式入境,再由QFLP作为投资平台投资项目。
通过QFLP,境外投资者得以将境外资本转换为人民币,投资国内PE和VC 市场。
QFLP的投资范围包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由资金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所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QFLP制度十周年——北京重启QFLP试点

QFLP 制度⼗周年——北京重启QFLP 试点2021年5⽉6⽇,北京市⾦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试点的暂⾏办法》(简称“《2021 QFLP 办法》”)公开发布。
这是北京2011年开始QFLP 试点以来⾸次修改其QFLP 规则,也标志了北京QFLP 试点机制在沉寂多年后重新开启。
QFLP 试点制度沿⾰“QFLP”是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 或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 的缩写,是指在试点地区创设境内基⾦架构以便将外汇资本⾦换汇成⼈民币在中国进⾏股权投资的⼀种地⽅试点政策。
QFLP 机制最早于2010年由上海推出,随后北京于2011年发布了《关于北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外资⼯作试点的暂⾏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统称“《2011QFLP 规则》”)。
截⾄⽬前,全国共有包括上海、北京、重庆、天津、青岛、深圳、贵州、平潭、珠海、⼴州、厦门、苏州和海南在内的13个地区推出了当地QFLP 试点政策。
在QFLP 制度⼗周年之际,与2020年10⽉海南QFLP 试点办法的发布和2021年1⽉深圳QFLP 试点办法的修订遥相呼应,北京QFLP 试点的重启昭⽰了QFLP 制度复苏之势,也为QFLP 制度的进⼀步升级埋下了伏笔。
北京QFLP 新旧规则⽐较《2021 QFLP 办法》在⼗年前的《2011 QFLP 规则》的基础上作了较⼤调整。
由于《2011QFLP 规则》发布于QFLP 制度早期,相关规定不尽完善,本次修订结合了QFLP 制度⼗年来的发展经验,进⾏了较为详尽的补充,同时也顺应时势放宽了《2011 QFLP 规则》中⼀些不再符合市场实践和监管趋势的要求。
本次修订要点总结如下:(请单击放⼤图⽚,进⾏详细阅读)原创 投资基⾦组 昨天⽅达律师事务所《2021 QFLP办法》的亮点与近期出台的其他地⽅例如深圳、海南、苏州、厦门等地的QFLP试点机制相⽐,《2021 QFLP 办法》具有以下优势:案符合条件的QFLP试点企业不强制在基⾦业协会登记备试点企业不强制在基⾦业协会登记备案《2021 QFLP办法》仅要求按照现⾏规定应当到基⾦业协会登记备案的QFLP试点企业在基⾦业协会登记备案,⽽深圳、苏州、厦门、珠海等地的QFLP规则明确要求QFLP试点企业在取得试点资格后的⼀定时间内在基⾦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上海qflp试点基金目标规模

上海qflp试点基金目标规模
摘要:
1.上海QFLP 试点基金的背景和定义
2.上海QFLP 试点基金的发展历程
3.上海QFLP 试点基金的投资规模和成果
4.上海QFLP 试点基金的未来展望
正文:
上海QFLP 试点基金的背景和定义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政策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可以吸引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的股权市场,该政策旨在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作为中国的金融中心,上海市于2011 年率先实施QFLP 试点政策,吸引了大量国际知名投资机构参与。
上海QFLP 试点基金的发展历程
自2011 年上海发布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政策以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外汇局上海市分局等多个部门共同建立了试点工作机制。
在十年的发展历程中,上海QFLP 试点基金不断深化试点工作,保持先发优势。
截至2020 年末,已参与试点的75 家机构累计投资项目431 批次,投资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90 亿元。
上海QFLP 试点基金的投资规模和成果
经过十年的发展,上海QFLP 试点基金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截至2020 年末,参与试点的75 家机构累计投资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90 亿元,投资项
目达431 批次。
这些投资项目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制造业、服务业、科技产业等,为上海市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上海QFLP 试点基金的未来展望
面对未来,上海QFLP 试点基金将继续推动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吸引更多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市场。
QFLP试点方案及现状

QFLP试点方案及现状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试点方案是中国政府为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市场而推出的政策试点。
该政策试点于2024年启动,旨在吸引更多的外国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的私募基金市场,并通过与中国合作伙伴合作的方式促进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
以下将详细介绍QFLP试点方案的内容和现状。
一、QFLP试点方案的内容1.资格要求:外国机构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专业投资经验,满足特定的管理要求和监管要求。
2.投资范围:外国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参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私募基金产品,投资于中国的非上市企业股权、债权和衍生品等金融工具。
3.合作模式:外国机构投资者可以与中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作,以作为出资人参与资金投资和风险管理。
二、QFLP试点方案的现状1.试点地区:目前,中国的QFLP试点主要集中在上海市和天津市。
在这些试点地区,各级政府主动出台政策,提供一系列的支持和优惠措施,吸引外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当地的私募基金市场。
2.试点效果:自试点启动以来,已有许多外国机构投资者获得了QFLP资格,并与中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作。
他们通过参与私募基金产品的筹集和管理,向中国的非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推动了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
3.政策支持:为吸引更多的外国机构投资者参与QFLP试点,中国政府还逐步改善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
例如,宽限期延长、税务优惠、海外机构进一步参与等,都对加强QFLP试点的吸引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4.发展前景:QFLP试点方案的实施为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随着外国机构投资者对中国市场的兴趣不断增加,预计未来QFLP试点将会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总结起来,QFLP试点方案为外国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私募基金市场提供了便利和支持。
随着政策的逐步完善和市场的不断发展,QFLP试点的成果不断显现,为促进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qflp政策建议

qflp政策建议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政策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支持将有实际投资能力和经验的外国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引入中国市场,允许其以境外法律为基础,在中国境内投资私募基金。
QFLP政策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吸引外资、促进金融市场的开放与发展,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国际化水平。
本文将从宏观、行业和微观三个层面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宏观层面建议1.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针对QFLP政策的特点以及其在提高金融市场开放程度、促进资本流动等方面的作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该政策的理解和认同程度。
2. 完善监管体系。
对引入的外国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管,确保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规经营。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市场活动进行监测和预警,提高监管效能。
3. 加强金融风险防控。
鼓励外国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与中国金融机构合作,共同开展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提高投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能力,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4. 优化税收政策。
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外国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适当减免或延缓其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投资收益的税款,降低其投资成本,提高其在我国市场的竞争力。
二、行业层面建议1. 促进金融合作。
鼓励外国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与中国的金融机构合作,借助本地金融机构的资源和渠道,在中国市场开展业务。
推动中外金融机构的合资合作,提升中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2. 加强人才培养。
建立与外国私募基金行业接轨的人才培养体系,吸引国内高校开设相关专业,并开展与国外知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交流,提高人才的国际化水平。
3. 推进技术创新。
鼓励外国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技术创新,推动金融科技与金融业的深度融合,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4. 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中外私募基金行业信息交流平台,促进国内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提高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微观层面建议1. 简化投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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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前海对符合条件 的外籍个人提供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即对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15% 的部分进行 返还),这也是外资基金管理公司选 择前海的重要考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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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适当降低LP的标准和条件
资产规模要求
老版QFLP
新版QFLP
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 自有资产规模 • 境外机构投资者:净资产 • 境内、外个人投资者:
不低于1亿美
不低于500万美元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元或管理资产 • 境内机构投资者:净资产 规模不低于2
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约 亿美元
15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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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问题如何影响您业务的进行更深入地讨论,请联系您通常的普华永道联系人或以下方式之一:
葉招桂芳 税务合伙人 +852 2289 1833 florence.kf.y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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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金管理公司来说是个好消息,更方便
其为境内、外的LP的管理资产。 新版QFLP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在取得业务资 新版QFLP降低了对LP的资产规模要
格批复函的12个月内完成在AMAC的 求和最低出资要求。前海相比其他地
登记,并成立首个外商投资股权投资 区(例如上海),LP的门槛和要求更
总的来说,新版QFLP进一步优化了审 核流程、降低了门槛和完善了事后监 管机制,未来会吸引更多的QFLP在前 海设立。
然而,新版QFLP并未有提及对于合伙 企业及其投资者有关收益的税务处理 方法(例如,外国机构GP或LP从 QFLP取得的投资收益适用的企业所得 税率为10%还是25%等),因此这方 面的问题仍需要待其他相关税务法规 出台才能够厘清。
求一致,体现了内外资统一标准的原
则。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 已成立的试点企业,从新版QFLP颁布 登记、备案手续,将面临被取消资格。 之日起计算上述12个月和6个月的时限。 外资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对相关登记、
普华永道的观察
备案的要求和程序不熟悉,建议其寻 求外部顾问的协助。
老版QFLP仅允许“ 外资管外资” ,即外 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仅管理外商 投资股权基金。新版QFLP下,允许“ 外资管外资” 、“ 外资管内资” 和“ 内资 管外资” 3种模式,进一步扩大了外商
要点
新版QFLP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 扩大了基金管理人的范围和其管理的基金范围
• 新版QFLP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 企业及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 此外, 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参与试点工作,发起 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熊小年 税务总监 +86 (755) 8261 8280 collin.xn.x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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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低,更便于基金管理人从各类LP处募 成立的所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 集资金。 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应在6个
月内完成在AMAC的备案。未及时办 向AMAC登记、备案的要求,与内资
理上述登记和备案手续的,领导小组 基金管理人、内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要
取消其试点资格。
人民币 (约45万美元)或 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人民币(约7万5 千美元)
最低出资பைடு நூலகம்求
• 100万美元
• 境外机构投资者:100万 美元
• 境内机构投资者:100万 人民币 (约15万美元)
• 境内、外个人投资者: 100万人民币(约15万美 元)
金融服务税务新闻快讯
3. 明确试点企业需要向中国证券投 股权基金管理人的试点对象和范围, 资基金业协会(AMAC)登记、 有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这对外资基
前海私募股权基金迎来新版QFLP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金融服务税务新 闻快讯
简介
2017年9月22日,深圳颁布了《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017]1号,以 下简称“新版QFLP”),将原《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和《深 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老版QFLP”)合二为一,并对内容进 行了修订,以吸引更多的境外投资者和境外资金来深聚集,提升深圳金融国际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