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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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方案

渔港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方案

渔港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渔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渔港工程建设已成为我国沿海地区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渔港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渔民的生产生活和港口运输的安全,因此质量监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渔港工程建设的质量,本计划将针对渔港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通过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提升渔港工程的质量,保障渔民的利益和港口的安全。

二、监督计划目标1.确保渔港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渔港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2.严格监督渔港工程建设中的施工过程,防止存在施工质量不达标的情况。

3.加强对渔港工程建设中使用材料的监督,杜绝使用劣质材料。

4.及时发现和解决渔港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防止质量问题的扩大和蔓延。

5.加大对渔港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力度,推动施工单位加强自我管理,提升施工质量。

三、监督计划内容1. 渔港工程建设前期准备阶段的监督在渔港工程建设前期准备阶段,将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经验及技术实力进行评估,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方案及技术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合理科学,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此外,还将对港口建设方案和环保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渔港工程建设符合环保要求。

2. 渔港工程建设中期施工阶段的监督在渔港工程建设中期施工阶段,将对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工艺、质量和安全的管理,防止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同时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进行抽检,排查使用劣质材料的情况,确保使用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 渔港工程建设后期验收阶段的监督在渔港工程建设后期验收阶段,将对渔港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全面验收,确保各项施工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对渔港工程建设的成果进行检验,推动各项指标达标,并经国家相关部门验收。

四、监督计划执行方式1.成立渔港工程质量监督组织为了有效执行监督计划,将成立专门的渔港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成,对渔港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厦海〔2022〕68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厦海〔2022〕68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局属单位:经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海洋发展局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2022年6月22日厦门市海洋发展局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我局依法行使职权,监督、推动我局所属的具有渔业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和处室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我局对局属具有渔业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和局机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执法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具有渔业行政执法职能的局属单位和局机关处室包括: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渔港渔船管理处、市水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保障中心以及局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局渔港渔船管理与防灾减灾处、局科技与海洋经济处、局对外合作与文化宣传交流处。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监督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坚持实事求是、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我局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成立局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

局长任组长,分管法治工作的局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局政策法规与审批处、局办公室(效能办)、局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决定我局行政执法监督重大政策和措施,研究和协调行政执法监督重大、疑难问题。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17.10.31
•【字号】浙海渔法〔2017〕24号
•【施行日期】2017.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浙海渔法〔2017〕24号
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主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处组织对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制定的,以及经2016年清理后保留和拟修改的共计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为保留41件、拟修改18件、废止或失效17件、移除规范性文件管理目录14件。

现将保留、拟修改、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10月31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19.04.01
•【字号】闽海渔〔2019〕65号
•【施行日期】201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渔业资源
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事项通用
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闽海渔〔2019〕65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以及我局“三定”方案,依照《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市、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8〕132号)中关于“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本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动态管理”要求,我局对照新职能和近期国家涉及渔船管理和无公害水产品认定管理等新政策,并结合本行业“放管服”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通用目录,形成《福建省
省、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修订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9年4月1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项目用海审批效率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项目用海审批效率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项
目用海审批效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公布日期】2010.03.19
•【字号】闽海渔[2010]105号
•【施行日期】2010.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项目用海
审批效率的通知
(闽海渔〔2010〕105号)
沿海设区市海洋与渔业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项目用海审核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结合我省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开展面积小于10公顷填海项目的用海审查
对填海面积小于10公顷(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沿海设区市海洋与渔业局(除厦门市外)进行用海审查。

具体程序如下:填海项目按原规定经我厅预审后,由沿海设区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出具相应的审查或核准意见,并提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项目意见后报我厅正式受理,后续程序照常。

二、调整征求意见环节的顺序
项目用海审核过程中的征求意见环节由公示之后调整至正式受理之前。

项目用
海经征求意见无异议后,再予正式受理。

三、简化专家评审会部分环节
对于选址海域开发利用现状清XXX确,且具有历史调查资料的项目用海,在组织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论证会议时,不另行组织专家踏勘现场,可择地同期召开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及海域使用论证专家评审会,以缩短评审组织时间。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阳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阳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阳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海政字〔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渔业资源正文关于印发海阳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沿海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海阳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阳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7日海阳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改善我市海洋生态环境,整治规范用海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海洋功能区规划(2011-2020)》、《海阳市海域使用规划(2013-2020)》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完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9号)和《烟台市打好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烟政办字〔2019〕17号)的任务要求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海洋与渔业进行整治规范,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背景非法养殖、非法围填海与涉渔“三无”船舶从事海上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海洋生产安全、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渔业资源的恢复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海洋与渔业整治成为我市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整治目标和内容(一)整治目标我市所辖海域的用海秩序和养殖模式向健康高效生态迈进,“三无”渔船得到有效治理,海洋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二)整治内容1.彻底清理整顿非法和不符合分区管控要求的海水养殖(1)无海域使用证、水域滩涂养殖证,进行非法养殖的,一律予以取缔。

(2)取得海域使用证、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必须按照证书规定范围、用途进行养殖,否则一律视为非法养殖,予以取缔。

(3)对符合分区管控要求、有海域使用证的筏式、网箱、底播等浅海养殖的,以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养殖生产者个人和单位为养殖权人提出申请,依法依规办理养殖证。

00012036400308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实施规范

00012036400308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实施规范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00012036400308]一、基本要素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000120364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000120364003]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00012036400308)4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5 .实施依据(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条(6)《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7)《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8)《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9)《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10)《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1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五十七条(1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6 .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7 .实施机关:省农业农村厅8 .审批层级:省级9 .行使层级:省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1 .受理层级:省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无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大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批,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专项(特许)核发,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相关作业和活动的要求。

东营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东营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东营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东营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区(市属开发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市局各科室、单位:为切实做好2020年全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工作,现将《2020年全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东营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2020年4月3日2020年全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工作要点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海洋强市建设三年行动的开局年、起步年。

2020年全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抓住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的历史机遇,认真落实市委六届六次、七次全会决策部署,以加强党的全面建设为引领,以实施海洋强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为抓手,大力发展现代海洋和渔业产业,着力加强海洋渔业领域综合治理,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步伐,扎实做好安全风险防控,推动全市海洋经济和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知名的河海生态文明强市、环渤海现代特色渔业强市、全国重要的海洋石油装备制造基地,为“打造山东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黄河入海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湿地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一、全面推进党的建设1.着力深化理论武装。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视察山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海洋和渔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把牢政治方向,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做到党对海洋发展和渔业工作的绝对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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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方案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巩固已有成果,根据《关于强化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委办【20××】10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监管方案:
一、监管服务原则
按照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要求,进一步落实监管服务责任,努力实现从规范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主体活动行为和评估活动结果为主的转变;从注重事前审批为主向事前、事中与事后管理为主转变,着力构建与全县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公正、公开、有效的监管服务体系,为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供制度保障。

二、监管服务对象
监管服务的对象为两类:一是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二是具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职能的相关科室
三、监管服务主要内容
监管服务工作要围绕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对涉及我局保留、挂起、调整管理方式和前置审批改为后续监管的审批事项,要履行告知义务,真正做到把该管的事务管好。

监管服务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本次改革审批项目公布中已取
消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坚决不以变通方式再进行审批或设置前置条件。

二是由行政许可审批转入非许可审批或管理服务事项,以及非许可审批转入管理服务事项的,要主动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决不能自行增设前置条件。

三是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要进行一次全面梳理,优化和简化审批服务流程,减少申报资料,缩短办理时间。

四是合并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按照重新制订的操作办法,提高审批效能。

五是新增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要依法申请并获得县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设。

六是切实做好行政审批
“三集中四到位”工作,争取窗口负责人审批办结率达到95%以上,已承诺窗口办结的审批事项不得流转到职能部门内部操作。

七是对违法违规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行为,事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应该监管而未予管理或疏于管理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局纪委报县纪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监管服务措施和要求
(一)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绩效管理。

一是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海洋和渔业两块业务的分管领导组建联合检查组,加强行政执法协作,每年组织审批服务和批后监管工作专项检查不少于2次;日常监管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二是将专项检查、日常巡查、行政服务中心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我局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评价。

(二)开展全程代办,构建项目跟踪服务体系。

对沿海开发重点项目审批开展全程代办,提高审批服务能力。

并实行审批项目专人跟踪服务,全面掌握项目审批监管情况。

(三)对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保留的审批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权责统一”的原则,明确并区分审批责任和监管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四)落实局办公室专人受理对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及时登记受理,并依法进行核查,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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