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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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6.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1.法的对象效力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2.法的空间效力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3.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开始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注意: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1.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5教育作用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2.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五、法的运行过程一立法1.立法的概念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好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2.中国立法指导思想当代中国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立法观;当代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3.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4.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四个阶段;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4法律的公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5.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二法的实施1.法的实施中的相关概念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2.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3.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3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3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5.法律实施的监督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2国家机关的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3社会的监督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六、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1、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2、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3、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4、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5、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二法与政治、政策1、法受政治的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法又服务于政治;2、法与政策的关系:党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指导,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工具;。

2021年事业单位考试——法理学

2021年事业单位考试——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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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知识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 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 由国务院裁决。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做不同的分类。但是,在法律实践中,法 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和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为制定法,如宪法、法律、法规等,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 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 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理念、 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 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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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系统讲义
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 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 7 个法律部门构成,分别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 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C. 法在一般情况下均溯及既往,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D. 法在一般情况下均不溯及既往,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单选)在法律对人的效力方面,我国采取的原则是( )。
A. 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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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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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模拟试卷1

山东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模拟试卷1

山东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模拟试卷1山东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模拟试卷1(总分:6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6,分数:52.00)1.属于法的实施过程中法的执行主体的是( )。

(分数:2.00)A.组织和个人B.国家行政机关√C.法院D.检察院解析:解析:法的执行,通常简称执法,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行政管理和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组织和个人是法的遵守的主体,检察院和法院共同组成我国的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我国的法的适用的主体。

2.法律解释的种类不属于根据解释尺度不同而分类的是( )。

(分数:2.00)A.限制解释B.扩充解释C.字面解释D.正式解释√解析:解析: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是按照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正式解释是指由有权解释法律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又称“有权解释”。

3.不属于法律援助特点的是( )。

(分数:2.00)A.法律援助多为有偿法律服务√B.法律援助的范围是特定的C.援助对象特定性D.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具有多重性解析:解析:法律援助的基本社会功能和宗旨是扶贫助弱。

因此,法律援助多为一种无偿行为。

法律援助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律师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社会捐赠。

因此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是多重的、广泛的。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中的根本保证是( )。

(分数:2.00)A.依法治国B.执法为民C.公平正义D.党的领导√解析: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之间的相互关系有——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5.关于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分数:2.00)A.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原因B.法律责任的竞合只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C.王某考试作弊,被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属于法律制裁D.法律责任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解析:解析: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故A项错误。

事业单位法律基础要点

事业单位法律基础要点

▪第一部分法理学一、法的概念与本质▪1、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本质:▪(1)法律反映统治阶级或广大人民的意志。

法律反映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整体意志、根本意志。

▪(2)法律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具有物质制约性,即当时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3)法律要以社会为基础,即法要尊重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道德观念。

▪(4)法律要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

3、分类公法与私法▪例题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B )▪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制约▪例题2: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C )。

▪ A.法的产生取决于经济关系B.法律价值观念决定于经济关系C.法的发展变化完全取决于经济关系D.法的性质决定于经济关系例题3:下列法律属于公法的是( C )。

A.婚姻法B.公司法C.宪法D. 保险法▪二.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 1.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预测作用 (3)评价作用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2.社会作用(1)维护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法律作用的局限性:▪(1)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3)法具有滞后性的特点▪(4)法律是概括性的规范,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续密周延,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正义。

▪例题1:在一个陌生环境下,我们敢于与陌生人交易,主要基于法律具有的( C )。

▪强制作用 B.指引作用 C.预测作用 D.教育作用▪例题2:下列属于法的社会作用的是()。

▪预测作用 B.评价作用 C.指引作用 D.维护阶级统治▪例题3: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之一在于( B )。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____年上半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 法的定义和学说:法是国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是一切社会行为的准绳和规范。

2. 法的特征:法的强制性、普遍性、相对稳定性、制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二、法律关系和法人1.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主体性、客体性和目的性。

2. 法人的概念和种类:法人是拥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机构,包括国家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

三、法的层级与效力1. 法的层级:宪法、立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2. 法的效力:法律具有强制性效力,但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变更和废止,法规则具有直接适用性。

四、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的主体: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五、法律行为和民事权利1.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实际行为和默示行为。

2.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利是通过法律规定享有的权益,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合同权。

六、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 合同的成立要件和要素: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意、真实、合法和有约束力,合同的要素包括标的物、价格、数量和质量等。

2. 合同效力的原则和限制:合同效力的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但也受到法律的限制。

七、动产和不动产物权1.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动产物权是对可动的具体财产享有的权利,不动产物权是对固定的财产享有的权利。

2.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可以通过占有、交付、登记等方式设立和转让。

八、知识产权1.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种类:知识产权是对知识创造和知识表达的保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法理学高频考点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法理学高频考点

法理学高频考点法理学在法学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它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一、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1、告示作用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应如何行为的信息。

为指引作用提供必要前提2、指引作用指引自己的行为3、评价作用评价他人的行为4、教育作用分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5、预测作用包括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6、强制作用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强制。

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二)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二、法的价值(一)秩序这是法的基本价值,也是实现其它价值的基础。

现代法律秩序必须受自由和正义的规制。

(二)自由法律本质上以自由为最高价值。

法治政府的常识是: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三)效率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1、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

2、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物质利益而奋斗。

3、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转让财产。

4、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5、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

6、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

(四)正义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或“恶法”。

平等是正义的核心。

形式正义:要求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不管在何种场合,都要以同一方式对待人。

正义总意味者平等,意味着平等待人。

实质正义:处理个案时兼顾各方利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照顾和保护弱者。

三、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

1、字面解释忠于法律文字含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字面含义。

他人:男人+女人2、扩充解释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宽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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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一、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指示。

法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制定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制定的。

(3)法是能反复适用的。

2.法是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是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法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

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法的本质
所谓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与法的外部现象相比较,法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法的本质首先表现为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这是法的初级本质。

法与国家政权是密切相联的,如果没有国家政权作依托,法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实现。

统治阶级一旦把本阶级的意志宣布为国家意志,
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以国家的名义制定法律,从而进一步推行这种意志,并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迫使人们服从这种意志。

(二)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是法的二级本质。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

这种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是该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三)法的内容和实现形式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这是法的终极本质,也是法的深层本质。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反映在法律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统治者个人随心所欲的结果,而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就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总之,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唯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

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三、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因素或元素。

一般认为,法由规则、原则、权利和义务、概念四种要素构成。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联结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规则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法律规则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2.法律规则的种类
(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其在立法中最常见的用语表达式为:“有权……”,“享有……权利”,“可以……”等等。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常采用“应当”、“应该”、“必须”或“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

它也分为两种:①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例如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属于此种规则。

②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
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作为的规则,例如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即属于此种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明确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不需要再援引其他法律规则来确定本规则的内容。

绝大多数的法律规则都属于确定性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规定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而是委任某一机关或者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例如,我国《计量法》第33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没有具体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可以参照或者援引其他法律规则来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7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此规定即属准用性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其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都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等“私法”部门中较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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