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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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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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研究论⽂2019-08-211、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有⼴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分割指对夫妻双⽅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义的财产分割不仅仅指夫妻双⽅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对夫妻各⾃所有的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务的分担。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制度应当包括⼴义的夫妻财产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的规定,同时还包括⼦⼥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的规定,即婚姻法所有关于夫妻双⽅之间财产分配和影响财产分配事项的规定。

这些有关财产分配的规定相互结合,形成⼀个系统化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关于财产的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形财产。

有形财产的含义基本上没有争议,关键是⽆形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当然也应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其他的⽆形财产还有股权,债券,票据,保险等,这些也没有争议。

还有⼈认为谋⽣技能也算是财产[1],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就未免有些牵强。

谋⽣技能作为⼀种劳动能⼒,它依附于⼈⾝,并且很难⽤⾦钱衡量,⽤马克思劳动⼒价值的观点,劳动⼒是没有价值的[2],它只会在劳动中创造价值。

所以,把谋⽣技能也作为财产进⾏分割,是对财产范围的不恰当的扩⼤。

很多⼈认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3],我认为不然。

诚然,“离婚时,应分清个⼈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仅仅分割共同财产,因为即使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各⾃所有,仍然有家务补偿,分担⼦⼥抚养费等问题,也就是说,个⼈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并不必然全属于个⼈,还有可能分出来给⼦⼥或者原来的配偶,不应否认,这也算是对个⼈财产的分割。

所以,结论是,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不仅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还包括⼀部分夫妻各⾃所有的财产。

此外,债务的清偿、⼦⼥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也是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因为这些都涉及到各⽅最终所分得的财产的数量。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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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文档模板第一部分:背景介绍离婚是一场不幸的家庭事件,而财产分割则是其中一个最棘手的问题。

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涉及财产的划分和分配,对离婚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各种角度分析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规定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第二部分: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合理和便利。

公正是指离婚夫妻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共同协商决定财产的划分和分配。

合理是指应该确保离婚夫妻的结婚财产划分和分配,以及离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划分和分配,都是合理的。

便利是指应该尽可能简便有效地解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第三部分:财产分割的原则1.结婚财产原则:结婚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有证据表明结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2.离婚财产原则:离婚财产是指离婚前夫妻名下的财产,应该限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3.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该根据比例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应该根据财产的性质、价值、来源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4.个人财产原则:个人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前夫妻各自名下的财产。

个人财产不应该限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第四部分: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根据上述原则,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点:1.共同协商原则:夫妻应该共同协商财产分割事宜。

在协商过程中,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形成一份合理的分割方案。

2.诉讼原则:如果夫妻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根据财产的性质、来源、价值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部分:结论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

夫妻需要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本着公正、合理和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决定。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注释:1.离婚案件:两个配偶因次以下情形之一,自动解除婚姻;情形包括:通奸、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冷淡等。

论离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

论离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
司法解释 上的规 定 以及现行 的 离婚 共 同财产分 割 制度 的 立 法缺 陷进 行 了分析 , 并提 出 了完善
离婚 财产分 割制 度的 一些 建议 。 关键词 : 离婚 ; 产分割 ; 同财 产 财 共
中图分 类号 :D 2 .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6 1—1 9 ( 0 9) 5—0 0 939 17 4 120 0 1 5—0 5
么离婚过错赔 偿制度就很 虚伪 。精神 损害赔偿 的计算 标准 适用相关 的司法解 释 , 可是在适用上仍然缺乏可操作性和可
量化性 , 国法律将不 同的精神损害分类然后按不 同的计算 外 公式计算 , 其结果是 比较 精确 的, 至少 比我 国现行 的婚 姻法
在 这 方 面 的 规 定先 进 。 12 2 有 利 于生 产 和生 活 的原 则 ..
了如 下 规 定 :
所 谓 过 错 , 行 为 人 决 定其 行 为 的一 种 心 理状 态 。 故 意 是
又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在一般情况下 , 行为人 的行为
是故意或过失 , 或过错程度 的大小如何 , 于确定 其 民事 责 对
任并无实 际意义 。但是 , 在特定 的情 况下 , 在混合过错 、 同 共
新《 婚姻法 》 的颁 布实施 , 离婚 时夫 妻共 同财 产 的分 对
割 重 申 了 旧《 姻 法 》 定 的 坚 持 男 女 平 等 原 则 , 持 照 顾 婚 确 坚
女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则 , 坚持 离婚损 害赔偿原 则 , 坚持经 济 帮助原则 , 在此基础上又增加 了三项基本原则 , : 即 坚持照顾 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 坚持 不损 害国家 、 体和 他人利 益 的原 集 则 , 持有 利于生产生活 的原则 。 坚

略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略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无工 作 一 方 没 有 收 人 来 源 , 对 对 方 所 得 财 产 有 同 等 的 所 有 权 。 但
离婚 时适 用 均 等 原 则 , 维护 其 利 益 。这 种 貌 似 平 等 的 规 则 , 以 在
具体 的实 施 后 果 往 往 使 人 感 觉 不 公平 , 背 公 正 的 理 念 。 违 平等 的 概念 不 单 单 意 味 着 以相 同 的 方式 对 待 所 有 的人 ,给 不 同处 境 的
坚持 照 顾 子 女 和 女 方 利 益 的 原 则 ; 顾 无 过 错 一方 的 原则 : 平 照 公 均 等原 则 ; 尊重 当事 人 意 愿 , 财产 约定 优 先 于法 定 的 原 则 。婚 姻 《
的 ;3 实 施 家庭 暴力 的 ;4 虐 待 、 弃 家庭 成员 的 ” 从 近 几 年 () () 遗 。 我 国的 婚姻 家庭 关 系 的现 状 看 ,包 二 奶 ” “ 外 恋 ” 象 日益 严 “ 、婚 现
人 以相 同 的待 遇 只 会使 不公 平 延 续 下 去 , 而不 会 使 之 消失 。 护 保 弱者 的正 义 观 历 来 是法 律 的重 要 价 值 理 念 。正 义 可 以分 为 形 式 正 义 和 实 质 正 义 , 体 到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制 度 中 , 质 正 义 是 按 婚 具 实 姻 法 所 确 立 的 价值 标 准 对 夫 妻 双 方 共 同财 产 进 行 权 威 性 的 公 正 分 割 , 于形 式 正 义 的经 典 表 述 是 : 同样 情 况 同 样 对 待 ” “ 关 “ 或 类 似情 况类 似处 理 ”它 们 之 间 的关 系 是 形 式 正 义 以 实 质 正 义 为 前 .
【 要 】根据《 摘 婚姻 法》 最高人 民法院《 及 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的规定 , 结合 司法 实践 , 人

浅谈离婚财产分割探讨

浅谈离婚财产分割探讨

离婚财产分割探讨离婚财产分割是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实践中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数量和种类愈加复杂,因而对离婚财产分割的研究和探讨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将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现实问题、分割原则等方面进行浅谈,以期对此问题的了解有所提高。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依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来源、数额和其他有关情况,由人民法院按照平等原则分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婚姻家庭财产分割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离婚前取得的财产,离婚时作为离婚财产处理。

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均是单独财产。

”以上两条法规对分割离婚夫妻财产有着明确的规定,其实质是要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寻求达成协议,如协议不成,再由人民法院按照平等原则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双方单独财产,不属于离婚财产。

二、现实问题1.财产的来源问题现实中,夫妻之间的财产来源种类繁多,既有夫妻共同经营的家庭共同财产,也有夫妻个人劳动所得、婚前财产、赠与财产等。

这使得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变得十分复杂。

2.财产分割的公平问题在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下,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当在离婚后得到平等分配。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夫妻双方的财产来源、数额、贡献程度等原因,实现公平分割并不容易。

3.财产分割的诉讼成本问题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往往需要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这就意味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等。

对于一些经济状况不佳的离婚当事人来说,这将会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1.诚信原则夫妻在离婚时应本着诚信原则,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充分的清查和公开,以便双方能够在财产分割时做出正确的判断。

2.公平与平等原则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尊重共同财产的性质、来源、数额和其他有关情况。

应当根据双方的财产情况、财产来源和贡献等因素来进行平等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关于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关于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1、一般规定(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特殊规定(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法学论文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法学论文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摘要: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关键词: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分割法律程序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

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这些规定紧紧地同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

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在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化的情况下,采取了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

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这段时间。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一些变化。

因此,近年离婚率不断攀升,并且在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和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了当事人争论的焦点,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

那么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可以按照双方意愿进行分割,若是无法协议分割,则法院会依照照顾孩子、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

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

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但这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

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对付出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

另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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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内容提要:“离婚”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

一个家庭的分崩离析主要牵扯两大问题:孩子的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分割。

本论文讨论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是由婚姻关系连接的利益共同体,他们对家庭财富的积聚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法官都要按照夫妻对家庭财富的积聚贡献的大小,进行财产分割。

过去,由于经济的不发达,夫妻的共同财产数量很少,种类单一,法官在进行分割时比较容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的共同财产的种类有了很大的丰富,加之婚姻立法的相对滞后,使法官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遇到了很大的问题,对确定一些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疑问以及对一些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难以把握尺度。

本文使我们明确现阶段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并通过分析我国婚姻法的不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现状不足完善一、夫妻共同财产概述夫妻财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又是夫妻财产中的重中之重。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特征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在主体范围上,共同财产的享有者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

这里的“婚姻关系”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包括被司法解释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

在我国,未形成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包括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同居男女以及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的男女。

2、在时间界限上,共同财产的范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到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在来源上共同财产是夫妻的“所得”。

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认定主要有两种,即一般共同制和婚后所得共同制。

一般共同制指不论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共同财产推定有两个含义:实体法上的推定和程序法上的推定。

实体法上的推定是指当某项财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按照现行法律无法确定其归属时,视为共同财产。

程序法意义上的共同财产推定是指立法已在实体上明确财产归属,只是因为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为个人财产时,将某一项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

(四)研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价值研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保护男女双方的财产利益,有利于离婚夫妻纠纷的解决。

夫妻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共同体,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由人身关系派生出的财产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的重要性渐让位于日益增强的财产关系。

随着夫妻共同财产类型的日益多样化,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属问题存在的争议日益激烈。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研究,运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进而确认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促进了离婚夫妻财产纠纷更有效地解决。

2、有利于保护相关第三人的利益,减少纠纷,建设和谐社会。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仅包括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利益的分割,而且包括夫妻对共同债务的承担与清偿。

由于与夫妻交易的第三人,有时会处于不利的地位,为防止夫妻恶意同谋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研究就显得至关重要。

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加强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现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财产构成、价值大小等方面,与传统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相比较,出现了明显的变化。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呈现多元化趋势已是普遍的现象。

许多家庭不仅有了可观的有形资产,还拥有了许多无形财产。

这些不断出现的财产类型一方面丰富了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但另一方面,由于这些财产本身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使得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上出现了一个“模糊区”,加大了在实体上认定这类财产性质的难度。

因此,我国在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并于同年12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但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明显不适应夫妻共同财产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现实,存在着极明显的滞后。

为此,我国在2004年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施行,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它不仅对婚姻法中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种类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还对以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疑难情形(如房屋、企业产权等的分割)作了规定。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更进一步明确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当前审判实践有着巨大的指导作用。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不足现行婚姻法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使原有的规定变得更加具体,同时还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这些修改对社会普遍争论的焦点问题做出了较为合理的回答,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但不可否认,这些修改尚无法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

具体而言,修正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定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不足:1、对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性质认定不当这里的分居,是特指夫妻关系恶化,一方或双方故意分开居住,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况。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是一种客观现象。

按目前的情形,夫妻分居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社会因素造成的夫妻两地分居,这种分居与夫妻感情没有关系,分居期间的夫妻财产关系应当属正常的婚姻财产关系;另一种是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形成的分居,后者往往是离婚的前奏。

前一种分居对夫妻财产关系影响不大,后一种由于是主观原因形成的分居,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那么,夫妻分居期间财产性质应如何认定,按照我国司法实践,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虽无别居制度,但将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一律认定为共同财产,则是忽视了这类财产的特殊性质” [2],修改后的婚姻法没有改变对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仍为夫妻共有。

夫妻分居后双方所得仍视为共有财产不当之处在于:第一,从法律建立夫妻财产共有制的根据上看,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是建立在共同生活的基础上的。

如果夫妻双方关系恶化,已结束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在生活和财产上已经长期分立,我们就没有必要把夫妻分居后各自所取得、管理、使用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看待,夫妻分居时间越长,双方的生活、经济独立性就越强,在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中,夫妻之间只有一种身份上的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仅仅有一种象征上的意义。

第二,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都是相互的,夫妻长期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互相照顾,互相扶助等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将一方单独取得的财产一律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符合公平原则。

第三,从审判实践来看,在一些夫妻长期分居引起离婚的案件中,处理财产时,双方都对自己在分居期间的财产提出强烈主张,为了保住自己在分居期间得到的财产,有的当事人对该项财产进行隐匿、毁损、转移,导致矛盾激化。

这些情况的发生,必然对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结案件造成不利影响。

2、对无形财产的期待利益的归属认定不当无形财产是指“以权利形式存在的财产利益,主要是知识产权” [3]。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无形财产进入家庭,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也越来越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主要解决了知识产权的既得利益问题,但对于知识产权还未实现的经济利益,即所谓的无形财产的财产期待利益,新婚姻法未有涉及。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知识产权即同时取得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和人身不可分割,它具有专有性,“法律规定第三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权利” [4],应当属于一方个人所有,这没有异议。

无形财产中已实现的财产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这一点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但无形财产的财产期待利益的归属及如何分割,这是法律的空白。

目前我国学术界争论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权,应当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 [5];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权,不应当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而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6]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可能价值巨大,也可能一文不值,在离婚时处于不确定状态。

正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进行研究的投入往往包括大量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现行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他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也就是说,这种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期待权也归夫妻一方所有,这是与婚姻法的精神相抵触的。

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以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为依据,而非以实际取得为依据,即使夫妻一方婚内所得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也并非仅是一方的“精神财产”,[7]同时该解释也明显有违公平原则,不利于对弱者和牺牲较大一方的保护。

即使给予“适当照顾”,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尤其是在夫妻共同财产数量不多的情况下更为突出。

3、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民事交易关系密切,它直接制约着涉及到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仅规范夫与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规范夫妻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婚姻法修改后加强了对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规定,但对夫妻债务只在《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第41条有所涉及,而这两个条款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是不够的,体现了立法上的疏漏。

“在债权人处于优越地位的今天,加强对债权人保护是整个民法的重要任务和趋势,婚姻法概莫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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