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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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引言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我们既拥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既是我们作为个体的保障,也是我们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

在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被明确规定在宪法中,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些权利和义务,本文将从简单到复杂,逐步探讨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公民基本权利1. 人身权利的保障作为公民,我们享有人身权利的保障,这是我们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

任何人不得侵犯这些权利,国家也会通过法律和制度来保护我们的人身权利。

2. 人权、人身尊严和自由权利在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自由权利。

这些权利保障了我们的人权和人身尊严,让我们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信仰。

3. 社会和经济权利公民还享有一系列社会和经济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我们在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平等和公正待遇。

4. 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作为公民,我们还享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

这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等。

通过参与政治生活,我们能够对国家的发展和决策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公民基本义务1. 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公民,我们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的根本规则,它们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应当遵循这些规定,不得违反法律。

2. 尊重和维护社会秩序公民有义务尊重和维护社会秩序,不得从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我们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尊重公共设施,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3. 抵制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当我们目睹犯罪行为时,应该积极报警,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证据,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4. 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公民有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我们可以通过参与社区活动、志愿者工作等方式,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紧密相连的,相互依存的。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 引言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确保社会稳定和个人自由的重要保障。

公民的权利是在法律和宪法保护下的,而公民的义务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承担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2. 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其作为人类的一员所享有的基本特权。

这些权利将确保公民的个人尊严和自由,在法律下受到平等对待。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民基本权利:•言论自由:公民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而不受干扰和迫害。

•宗教自由:公民有权选择和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选择信仰任何宗教。

•人权保护:公民有权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酷刑或不人道待遇。

•自由和平等:公民享有平等和自由的权利,不论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特征。

•财产权:公民有权拥有、使用和转让私人财产。

这些权利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公民的自由和个人尊严受到保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的权力。

3. 公民的基本义务除了享有基本权利之外,公民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这些义务是为了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正常运作。

以下是一些公民基本义务的例子:•遵守法律:公民有责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并遵循法律程序。

•尊重他人权利:公民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不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参与选举:公民有义务参与选举并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以保证民主政府的正常运作。

•缴纳税款:公民有义务履行纳税义务,以支持社会公共服务和建设。

•参与社区活动:公民有责任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每个人都能在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环境中生活。

4.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一种平衡关系。

权利的行使需要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例如,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有义务遵守法律和尊重他人的权利。

权利的滥用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和混乱,因此公民必须在行使权利时意识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谈谈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谈谈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谈谈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是指在法律保护下,每个公民所具有的一系列权利和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以下是我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1. 公民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多项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财产权等,社会权利包括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旨在确保每个公民的个人尊严和自由,并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2. 公民基本义务:我国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包括守法、纳税、保卫祖国、参加劳动、尊重他人权利等。

守法是公民的首要义务,不仅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包括遵循社会公德、道德规范和契约精神。

纳税义务是公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保卫祖国义务要求公民为维护国家安全、尊严和利益,积极参与国防建设和国防教育。

参加劳动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通过劳动,个人实现自身价值,为社会做出贡献。

尊重他人权利义务体现了公民要建立和谐社会的责任,尊重他人的人权、民主权利和法律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套的关系。

享有权利的同时,公民也有义务履行,这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确保社会各方面正常运作的前提条
件。

公民既要依法享有自身的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同建设美好的社会。

论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论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论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是人身权利,即公民有权利保护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二是言论、出版、宗教和集会聚会的自由,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观点、发表作品,宣扬宗教信仰,组织集会、示威游行、结社和宗教活动。

三是劳动权利,公民有权利享受劳动保护,有权利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有权利参加劳动竞赛和组织社会保障。

四是民主选举权利,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的选举活动,有权参加公共活动,有权拥有投票权和被选举权。

五是司法保护权利,公民有权利享受司法保护,有权接受公正的审判,有权申诉和上诉。

六是财产权利,公民有权利保护自己的财产,有权和平继承财产,有权参与经济竞争。

以上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应当尊重宪法和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一、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在我国,公民不仅有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这种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思想贯穿我国宪法和法律。

与此同时,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权利的存在和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

二、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履行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所有公民都享有相同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同样承担基本的义务。

这一理念不仅体现在法律中,也包括政策、制度的实现中。

三、基本权利的开放性、完备性与动态性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一些新的权利需求也不断涌现。

因此,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四、公民基本权利的普遍性与无特权性我国的法律确保所有公民均享有基本权利,没有特权阶层。

这一理念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尊严和平等性的重要价值观。

五、国际人权标准的继承性我国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同样也要继承并遵循国际人权标准。

无论是在公民权利还是在其他方面,我国都要秉承并推行国际人权标准。

六、保障基本权利的综合性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采取了多种措施和制度,了解和实行这些措施常常需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具体细节和原则。

七、从国家和公民权利角度进行权衡在我国,权利和义务的实现需要与国家的统一、安全和利益相衔接。

国家有权平衡和调整这些信仰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总之,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

我们必须秉承这些价值观,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保其得到实现和维护。

谈谈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谈谈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谈谈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我国宪法中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人身自由、财产权、平等权利、受教育权利等。

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他人合法权益、尊重社会秩序等。

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我理解为国家承认每个公民拥有一定的自由和权力,并保障他们的自由表达、公开聚会和结社、拥有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的行使。

这些权利是公民实现个人发展和幸福的基础,也是保障公民在社会中享有尊严和自由的必要条件。

然而,与基本权利相对应的是基本义务。

公民作为社会的一员,拥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有责任和义务。

公民应尊重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的法律制度;同时,公民也应积极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利益,为保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尽力行动。

此外,公民还有保护他人合法权益、尊重社会秩序等基本义务。

对于我个人来说,理解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认同和行为方向的约束。

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能够使我在社会中即使面临困境、挑战和压力的时候,仍然能保持自由和尊严。

同时,我也要意识到作为一个公民,我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去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他人的权益。

只有公民与国家相互尊重、相互依赖、相互合作,才能共同构建和谐的社会。

总的来说,我理解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保障公民自由、尊严和发展的重要手段,而公民的基本义务则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回报和责任。

只有在宪法规定下,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平衡和协调发展,社会才能实现持续和谐的发展。

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力和基本义务

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力和基本义务

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力和基本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力和基本义务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确定的。

以下是对公民的基本权力和基本义务的简述:
基本权力:
1. 人身权利: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基本的人身权利。

2. 平等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歧视。

3.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公民有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表达观点和参与公共事务。

4. 信仰宗教自由: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可以选择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也可以自由参与宗教活动。

5. 私有财产权:公民享有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基本义务:
1. 遵守宪法和法律:公民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法犯罪。

2.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

3. 尊重社会公德: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的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 参与公共事务:公民有义务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
务,如选举、投票等。

5. 维护环境保护:公民有义务保护环境,不污染环境,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6. 公民教育和劳动:公民有义务接受教育,增强自身素质,同时有义务参加劳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以上是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力和基本义务的简述,公民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谈谈你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理解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监督权。

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和其它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广泛性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自由,体现着民主的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

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广大人民享广泛的权利自由,能够通过各种途径 "当家作主",享受各项权利自由,行使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

社会主义民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具有广泛性。

这种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享有基本权利自由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我国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首先表现在享受公民权利自由的主体极其广泛。

在我国,被依法剥夺部分公民权利自由的公民,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自由。

在政治权利方面,据统计,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 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到千分之一。

剥夺政治权利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必须经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才能适用。

没有被适用该附加刑的被关押的罪犯,其在服刑期间,仍然享有选举权。

在人身自由方面,据统计,到 1994年底,我国监狱在押犯总数为128.7万人,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十点零七,比某些西方发达国家(万分之五十六点五)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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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评述学号:********姓名:***班级:文1001—2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一)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

(二)我国公民的六大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第一,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

第二,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2.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第一,实事求是,以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

具体说,就是:⑴客观上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⑵能够做到的,或者经努力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⑶从实际条件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以确认。

第二,规定法律和物质保障。

宪法在确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来保障它们的实现。

3.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法律权利的享有和法律义务的履行,在本质上应当是平等的。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是在实质上的平等。

具体表现在:第一,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⑴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⑵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对待和平等的服务。

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

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要以恰当的法律程序处理涉及公民权利的案件,以同样的法律标准给予同样的裁判。

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一致性是指个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的效果达至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利益间的平衡。

这种平衡或一致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公民既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某些公民只享受权利,而另一些公民只履行义务。

第二,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第三,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

第四,权利享有上附有限制条件,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1条)。

二. 现行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体系的完善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是在刚刚结束了十年文革动乱,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才开始被人们认识到这样一个特殊的背景下制定出来的。

由于这样一个特殊的背景,长期实行人治形成的各种制度及其思想观念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清算和改变;依然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个人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体性地位还无法真正地确立;历史上长期的封建专制形成的国家主义思想还在事实上支配着我们的行动,公民基本权利本位的观念还无法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

因此,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虽然在总结了文革教训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完善,如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由过去规定在国家机构之后改变为国家机构之前,以显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关系上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更加详细具体,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权利,如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对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以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表明二者之间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关系等。

然而,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当时这种完善用现在的眼光来看是非常有限的。

现在,实际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政治上,我们的民主法治制度建设有了长足进展;经济上放弃了计划经济体制,正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法律上,我们的立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许多领域基本上改变了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状况,实现了有法可依;文化上,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和逐步深入,以义务为本位的传统文化受到了巨大的冲击,现代的民主、法治、人权等意识日益地为社会民众所接受和认同;对外方面,我们经过艰苦的努力,加入了WTO,使我们的发展与国际社会的进步联系在一起。

我们已经批准了《公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正在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这两个重要的国家人权公约的批准,意味着在对人权的保护方面,我们要承担国际义务,要向国际标准靠拢。

所有这些,最终会导致我国的社会已经或将要发生巨大的变化,确切地说就是引起我们的社会发生转型,即有过去的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由国家和社会的一体化向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转变,公民社会将得到发育和成长。

所有这些变化,从根本上来看,都是围绕着人的主体性地位的确立和加强这个核心展开的,都体现着人的自由的实现,因而也都需要以维护人权为根本价值的宪法给予积极的回应。

而宪法对人权的维护,集中地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并保障这些权利义务的实现来体现。

因此,这就要求宪法在回应我国社会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对其产生的影响时,应当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系进行大的完善。

所谓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自然是以现行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存在着不足为前提的。

这种不足,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基本权利体系不完整。

这种不完整,表现为这样一些方面:首先是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的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中没有给予确认,如迁徙自由、个人的财产权、罢工自由、新闻自由等。

其次是对基本权利的规定过于简单,对各种基本权利包括的内容、尤其是在哪些方面应当给予最低限度的保障,没有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给人一种空洞无物之感,这在无形之中既降低了基本权利保障的可操作性。

因此,在进行宪法修改时,要对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进行大幅度的完善。

这种完善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进行:首先是对过去取消的罢工自由、迁徙自由加以重新审视和检讨,结合新的形势需要给予恢复;其次是根据我国当前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考虑到我国在批准和加入《公民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给予必要的扩充,确认公民在政治方面的知情权、创制权、复决权;社会生活方面的隐私权、环境权;经济生活方面的契约自由、营业自由;表达方面的新闻自由等权利。

最后是对各种基本权利的内容在宪法中给予必要的规定,特别是哪些方面应给予保障,哪些方面应受到限制,在宪法中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以便为立法机关的立法提供根据。

(二)基本权利义务规定在价值取向上有义务本位之嫌。

按照经典的宪法学理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为了对抗国家权力而存在的,一方面,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构成了国家权力作用的界限,国家权力的运用不能侵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国家还要承担起保障宪法基本权利实现的义务,对受到侵犯的基本权利提供有效的救济。

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在价值取向上应当是权利本位的。

虽然从法理上讲,任何的权利都不是绝对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基本权利也不能例外。

但由于基本权利具有的本源性、不可剥夺性、不可转让性,使得国家对基本权利承担的保障义务更加重要和突出。

一般情况下,对基本权利应当以保障其充分实现为原则,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以必要和合理为前提。

因此,各国宪法在基本权利中都规定国家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实现方面应承担什么义务。

而在我国的现行宪法中,对国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和实现方面应承担什么义务、遵循什么原则没有做出规定,体现不出基本权利具有的对抗国家权力的功能。

更为关键的是,不要求国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上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却明确要求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特别是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力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规定,从一般的意义上讲,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但将这一规定放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在精神上充满着义务本位的伦理性文化的国家中,无疑地是伦理文化的那种义务本位价值取向在法律上的表现,非常明显地体现了义务本位的价值取向,国家可以根据这些规定,非常容易地来限制甚至是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在实际上成为具文。

另外,这一规定也反映出,我们在思想上非常注重对公民滥用基本权利的防范,却始终未能对国家权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所具有的危害性给予足够重视,更没有注意从制度上给予必要的防范。

在修改宪法时,应当在要求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统一性的同时,对国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做出要求,尤其是要在制度上注意对国家权力给公民基本权利造成的侵犯所产生的危害加以必要的防范。

这样才能使公民基本权利真正具有对抗国家权力的功能,不至于在客观上使宪法的规定成为国家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有效行使的根据。

(三)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缺乏可操作性。

现行宪法在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完善的同时,也对公民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加以了扩充,这被认为是更加强调权利义务一致性的表现。

但仔细研究和认真思考一下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内容可以看出,这些内容的很多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

首先,将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为公民的基本义务是不恰当的。

且不说公民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遵守不是绝对性的,单就这一要求的本身来看也是不全面的。

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不仅是公民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

其次,将“爱护公共财产”规定为公民的基本义务不利于培养人们对个人私有财产尊重和保护的意识。

再次,“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道德提倡,难以成为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法律义务。

最后,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与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的义务及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保守国家秘密在内容上相重复。

在理论上,我们不能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机械地理解为基本权利的内容扩充了,基本义务的内容也应随之扩充,否则就不是权利义务一致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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