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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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

解析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

解析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是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我国法律体系中设置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进行解析,并探讨其现状与问题。

一、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法律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其中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知情权等。

这些权益的保护为被害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有力地维护了被害人的正当利益。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被害人保护法》,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作出了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规定。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尽管我国法律为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对于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参与程度较低,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导致被害人对案件进展和判决结果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满意。

其次,一些涉及经济赔偿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赔偿金额难以落地执行。

再者,一些被害人在刑事案件过程中面临报复的风险,对其人身安全也存在一定的威胁。

这些问题均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解决。

三、改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措施为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应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改进现状。

首先,要加强被害人的知情权保护,完善案件信息公开机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和判决结果。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加大对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和赔偿力度,确保赔偿金额的有效执行。

同时,要加强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建立健全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机制,预防和处置被害人报复事件。

最后,要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对未能得到及时、公正赔偿的被害人提供有效救济途径。

四、加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加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首先,尊重和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和体现,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和原则。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旨在保障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合理保障和尊重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有助于提高刑事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将从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保护、诉讼权利保护、证据权利保护、救济权利保护等方面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进行论述,以期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有一个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保护,是指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和角色。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事被害人有权参与诉讼。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害人有权参与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可以依法申请作为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发表意见、申请证据等。

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使其有机会在刑事诉讼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使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得到合理保护。

第二,刑事被害人有权申请恢复原告资格。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或者诉讼活动中终止公诉,刑事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原告资格的申请。

刑事被害人作为原告,有权对被告提起公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刑事被害人有权申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但刑事被害人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长或者主管检察官审查决定。

这一规定是为了充分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刑事被害人仍然有权利通过申诉提请检察机关重新审查决定,使其诉讼地位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第二,刑事被害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在涉嫌犯罪案件中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刑事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和合法权益,使其在涉嫌犯罪案件中有权利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司法的意识也得到了提升,开始注重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但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其诉讼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所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从《刑事诉讼法》中入手,探究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和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希望能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措施引言:在我国,相关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以已有的法律条文作为基础,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以保证该法律对刑事诉讼案件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而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虽然这给相关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也意味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大家对许多社会性的刑事诉讼案件有了广泛的关注。

基于此,完善相关法律来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是司法机关需要重视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被害人参与侦查受限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允许被害人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提出正确的异议,但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的被害人参与是受到限制的。

这也就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缺点,钻法律的空子。

同时,刑事被害人在参与调查的过程中,可以申请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这其中耽误的时间就影响到被害人申诉的过程,这样不利于公平处理刑事案件,严重的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申诉的时间过长,遭受不白的冤枉[1]。

(二)被害人参与诉讼受限对于被害人来说,在诉讼的过程中,是处于被动的,参与诉讼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对于违法者,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利保障。

其中,可以通过,参与调查取证等一些合法权益,来为自己进行正确的辩护。

而被害人则缺失这一权利。

又如被告人,在进行最终判决之前,可以进行二审来进行辩护。

和被害人比较起来,拥有的权利就相对较多。

(三)被害人的知情权受限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知情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1. 引言1.1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司法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其权利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不仅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对被害人基本人权的保障。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系列法定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诉权、申请取保候审权、请求调解权等。

这些权利的存在和保障,可以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尊重。

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也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

法律应当通过建立完善的赔偿体系,保障被害人在经济上受到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法律还应当通过加强对加害人的惩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宁。

【内容结束】2. 正文2.1 刑事被害人的法定权利刑事被害人的法定权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依法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这些权利旨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平对待和法律保护。

刑事被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包括律师代理、法律顾问等。

这保证了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有一个专业的代理人,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被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财产损失或身体伤害,他有权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这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让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被害人有权要求保护。

如果被害人有理由相信自己或家人可能受到危害,他可以要求法院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2.2 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是刑事诉讼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对被害人的财产、身体和其他利益的保护。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人权益

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人权益

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人权益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作为重要主体,拥有一系列的权利,这些权利的保障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内容。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

一、被告人权利的公开审理和公正裁判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进行,即公开审判原则。

被告人有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求公开听证,这可以使得案件的审理过程对外界透明,确保公正裁判的实现。

同时,被告人还有权要求对自己的隐私进行保护,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和听证权保障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享受被尊重的权利,不受虐待和歧视。

在调查取证和审判阶段,被告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证人作证、出示证据材料等,保障其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以便为自己辩护和申诉。

三、被告人权利的无罪推定和合理辩护保障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无罪推定原则,即任何被告人在未被判决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保障了被告人权利,要求法院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并保证其合理辩护权。

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积极行使辩护权,并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自己的证据和意见,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被告人权利的自由和精神健康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不受非法拘禁,即在取保候审和刑事判决后有权保持自由身份。

同时,对于精神患者、未成年人及其他应予特殊保护的被告人,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权益保护措施,保障其受到尊重和关怀。

五、被告人权利的救济和上诉保障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的救济权和上诉权。

被告人对不公正的判决和程序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抗诉和上诉。

这为被告人提供了接受更高层次的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机会,使其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是保障被告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通过规定被告人权利的公开审理和公正裁判、尊重和听证、无罪推定和合理辩护、自由和精神健康、救济和上诉等一系列措施,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人权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领域。

因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作为个体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显得那么渺小、无助。

他们的权利曾一度难以获得全面保障,所以后来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中,大家都高度关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而作为刑事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却被人们不自觉地淡忘和忽视。

在权利保障的天平中,他们的权利被高高悬在了空中。

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现状《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可见,被害人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且居于当事人之首,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应该是比较高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远不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缺失刑事诉讼法既然将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应赋予其当事人的权利,令其充分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然而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部分权利的缺失,被害人难以参与到刑事诉讼去。

1.在起诉阶段的陈述意见权因缺乏配套规定难落实《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可见,听取被害人或其委托人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却没有对如何听取,采用何种方式、程序听取,不听取被害人意见会有何后果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至实践中,各个检察机关甚至同一检察机关不同检察官之间都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甚至省略了这一程序。

所以《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2.在审判阶段的诉讼参与权无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有出庭的权利,法院有通知被害人出庭的义务。

所以法院无需向被害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这样被害人无法了解检察机关以何种罪名起诉,案件何时开庭,无法参与进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关键词诉讼参与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75-0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又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概念说包含的范围做出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单独提出,明确其权利,而将其他诉讼参与人划归第三种情况,即“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方豍权利之保障《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况及当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时“应当”听取其意见,在表述上都采取了先“可以”后“应当”的表述方法,表明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非每个审查和逮捕阶段的必经程序,但当该二者有要求时又转化为必经程序,强化了该二者的权利。

赋予犯罪嫌疑人要求陈述的权利意义重大,这不仅使其权利多重保障,还对检察院的权力进行了限制,无形中更是对侦查人员的限制。

辩护律师的行使辩护权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其要求听取意见的权利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一种形式。

这种制度设计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防止检察、侦查等公权力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私权利,以保障人权。

毋庸置疑,这是我国刑事法律和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也被认为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在强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权利的同时,相对弱化了“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方的权利。

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研究范文10篇之第六篇: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摘要:刑事被害人作为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实施犯罪活动及行为过程中,对第三方主体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失后果的主要承担者,特别是随着2018年新版《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加强了对刑事案件被害益的保障力度与实践审理标准,扩大了被害益的保护范围,细化了相关法律细则措施,这也使得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重要性日益突出,为此应当在执行现行法律体制的基础上,严格遵守法律体系文件、规范审理程序合法性、提高证据可信度等,确保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刑事被害人; 权利保护; 问题; 措施;对于刑事类案件的诉讼审理,在实践过程当中既要保障诉讼要素以及诉讼环节的公平公正、合法合规性,同时也要确保法律参与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维护,一方面,伴随着人们物质与精神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促使人们的经济收入总量较以往有了较大提升,使得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也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国家确立的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治国方略,是健全法律体系制度,实现推动法律创新改革的重要行动纲领与指南,也是完善刑事被害利保护体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推动社会未来发展强有力的动力。

一、现阶段刑事被害人的简要概述(一)刑事被害人在诉讼当中的构成要件按照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刑事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可以得知,在发生刑事类案件时,由于刑事主体在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的犯罪活动,以此对相对行为人产生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活动并造成损失,而相对行为人则被成为刑事被害人。

其构成要件主要分为以下三大部分:第一,犯罪人员所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导致产生权益损害的直接因素;第二,在被害人实施追责过程中对于相关损失与赔偿,往往会出现放弃与选择追偿两种形式;第三,危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合规的,如果在审理案件中发生对非法、违规权益的追偿,则无法构成刑事被害人的身份特征。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

害 的感受 , 就是仅仅 被 也 将被害人的陈述表达出来 , 而无法提 出更有力的证据来指控犯 罪, 其作用与证人的作 用相似 。
2 . 起诉权 和上诉权 。作为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 控告是被 害人最基本 的权利 , 但是 , 对被害人而言 , 只有报案 的权利 , 报
总星将 关注的重心放在犯 嫌疑人 、 # 被告人身J 毫尤疑 . 在 刑事诉 蹬中.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居于核心地位 . m于他们是被 追诉对象. 面对的是强 人的 司法机火 . 而需要给予他们5 广 I { ! 泛和更全面的诉讼权利 保护他 们的合法权益不受 经犯 =但 是, 在瑚调f ' ̄P J ' 嫌疑人、 t / 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同时. i 我f 还成 1 看到. 在刑事沂埝中. 被害人 与犯 嫌疑人间是当事人. 诉 埝 地位是平等的. 在刑事 诉蹬巾止鹿享有丰1 L } 同的权利 . 被告人的 讼楸利保护 电廊废受到关注 刑事湃蹬中的被害 人魁指其 人身 、 财产 及其他合法权益 遭受把罪行 为侵害冉人 : 一 寥诉1 1的广  ̄f 被害人包括公 。 I 刑 2, -9 J 诉案件 中的被害人 、 f案件巾的1 诉人 硬附带 民事诉讼中的 斥 " t 原告 李史巾仅就公诉 案件I被害人的诉淤设利保护问题进行 =
到侵害的权益与物 质损失得 到赔偿或补偿 , 是否能通过 国家惩 罚使犯罪分子受到严惩 。而公诉机关是以国家利益 、 社会利益 为出发点 , 关注的不仅是结果 , 更是整个诉讼程序是否公正 、 合
法, 诉讼 的 目的不仅是为 了惩罚犯罪 , 更是为 了通过对犯罪分 子适用刑罚来实现犯罪预防的 目的。因此 , 被害人与公诉机关
律规定 , 被害人对整个诉讼进程的了解是相当缺乏 的。这样一 来, 被害人对案件 的了解完全只有 自己遭受 的损 害事实 , 在法

浅谈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论文

浅谈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摘要:刑事制度的建立,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对于某个刑事案件中的直接受害者即被害人却常常被忽略。

随着国家法制化的发展,世界人权保障和社会民主文明发展的趋势,被害人的地位同样需要利用法律进行有效地保护。

如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健全法制进程和刑事诉讼中所要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因此,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忽略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建立健全法制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一、刑事案件中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原因及意义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直接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启动因素之一,而犯罪是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并不是把犯罪者查办了,社会就稳定了,必须把遭受犯罪侵害最严重的部分———被害方的心理修复了,整个社会秩序才能恢复。

正如有学者所讲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

”在追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不力或追溯结果严重违背法律时,会导致被害人对国家权威和法律产生怀疑,进而法制尊严也无处可寻。

因此,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忽略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建立健全法制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是关于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确认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也就确认了被害人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的不可分割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确认了被害人与被告人相同的诉讼地位,确认了在法律上与被告人具有同等的被保护权,有效地防止过分忽视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不良状况;2、确认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使被害人个人权利对国家权利的制约力度增加,促进司法监督体制的完善;3、奠定了被害人控诉犯罪权利和请求赔偿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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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刑事诉讼法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对被害人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这些权利包括:(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2)控告权;(3)不立案异议权;(4)知悉鉴定结论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5)审查起诉时被听取意见权;(6)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及直接起诉权;(7)参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权利;(8)申请抗诉权;(9)物质赔偿请求权;(10)合法财产返还权。

从上述权利种类的列举来看,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范围是较为广泛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仍存在权利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以及实际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

为此,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体系刻不容缓。

除了落实法律现有规定外,还应当制定被害人保护的单行法律以及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应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营造良好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被害人虽然只是社会的一个小群体,但也是一个弱势群体,被害人,特别是被害女性往往容易被忽视或受到歧视,保护这部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全社会都应该注重和思考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良策,剖析其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1、强化法制和道德教育。

一是要通过“五、五”普法教育,提
高被害人依法维权的的法律意识;二是针对女性这一容易受到侵害的特殊群体,抓道德教育,树道德新风。

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不断提高广大女性的道德自律意识和道德修养,完善人格意识,自觉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树立正确的美与丑、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道德评价。

2、强化社会组织、部门的职能,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给予高度关注和重视。

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义不容辞,但也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化解矛盾、调处纠纷的重要作用,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各部门和基层组织要象抓其它工作一样,抓好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深入地接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如何有效地保护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长期争论,而不能一蹴而就的热门话题。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政府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形成合力;另一方面需要广大司法工作者不断探索和研究,破解这一难题,并最终形成司法保护、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三位一体的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

从立法上完善保护性规定
1、被害人应当享有更多的知情权
知情是被害人参与诉讼的前提,我国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被害人享有知情权,使其获取诉讼信息、侦查信息、案件处理信息等。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各诉讼阶段负有告知被害人
及其近亲属诉讼的范围、时间、进展与处理结果的义
务。

2、被害人应当享有更多的程序参与权
作为当事人一方,刑事诉讼法应当赋予被害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参与权。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必须保障被害人的参与权,为被害人参与程序提供便利条件。

在侦查阶段,还应当赋予被害人对侦查活动的参与权,如勘验、检查时的在场权等。

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赋予其对审查结论的建议权和寻求救助权(对不起诉决定等)。

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建立被害人出庭的保障措施,为被害人出庭陈述提供便利或者变通的方式,保证被害人将受害感受、受害对本人和家庭的影响等信息传递给法庭,使被害人对审判得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3、赋予被害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生过被害人因付不起医疗费而影响治疗导致死亡的事例。

有些类型的刑事案件如交通肇事、伤害等案件,被害人在案件发生后急需住院治疗,而自身不能承担所需医疗费用,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应赋予特定情形下被害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以免贻误治疗,造成被害范围的扩大。

4、被害人应当享有社会救助的权利
为了动员全社会力量救助那些无助的刑事被害人,现有的妇联、工会等群众组织,应赋予其作为被害人保护组织参与诉讼的合法身份。

民政部门应当准许设立专门的被害人权利保护组织。

此外,
还应当对被害人实施法律援助,维护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害人获得法律服务的权利。

5、赋予被害人获得国家补偿的权利
国家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实施者,负有保护公民的义务,也当然的负有保护被害人的义务。

在我国,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从被告人处获得应有赔偿。

在未能通过追究犯罪弥补被害人损失时,国家应负有补偿义务,应给予被害人以实际有效的救济。

为此,应制定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对被害人实施救助。

6、被害人享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2000年12月19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精神损害赔偿未被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这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不充分的,与民法关于民事权利保护的精神相冲突。

在刑事诉讼法中应明确规定被害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以全面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把好审判环节关,最大限度地实现被害人合法权益
1、把好案件审查关,凡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通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纠纷,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院作为保证被害人权利得以实现的最后一道关口,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被害人实现其权
益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强化多方合作,为被害人提供宽松和谐的环境和法律援助。

一是多方协调,适当放宽条件,准予其素质较高的亲朋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或依法为其指定代理人,提供法律援助,为其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提供便利条件。

二是将保护被害人的隐私作为重点,保护他们的隐私权,不公开流露。

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女性受害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三是全面了解案情,突出工作重点和难点。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坚持阅卷和走访调查相结合,全面掌握案情,了解被害人的合理诉求,拟定案件争议焦点和审判工作重点,便于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四是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对涉及妇女、残疾人、老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件要做到优先办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尽量缩短审理时限,依法、及时、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3、把好案件审理关,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经济利益难以顺利实现的实际情况,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坚持庭前、庭中和庭后“三步调解法”,加大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处力度,耐心细致的做好当事人工作,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促成被害人的既得利益在最短的时限内得以实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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