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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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创业带头人扶持创业带头人的范围包括哪些人员

创业带头人是指我市境内通过自主创业自身就业和带动一定数量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人员。扶持创业带头人的范围主要包括: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创业带头人的认定有哪些条件

1.创业带头人应是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进行自主创业的城镇各类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或农村剩余劳动力;

2.创业企业应是于近三年创办,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

3.创业企业应在本地区创业群体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本地区就业工作做出一定贡献;

4.创业企业应与被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

5.创业企业应经营方向明确,经营状况良好,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及劳动用工无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本企业年度就业人员情况;

6.创业企业应有固定的经营场地,且经营场地规模与带动人员数量相当,企业所带动人员应在4人以上(含4人)并实现稳定就业。

三、创业带头人的认定程度是怎样的

1.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的资格认定实行自愿申请。凡符合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资格的创业者和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本溪市创业带头人审核认定表》和《本溪市创业企业认定表》,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企业上年底及本年度职工名册,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和社会保险证,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以及市人社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在对申请人及其企业情况进行登记后,将符合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申请;

3.县(区)人社部门对社区(村)上报的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就业信息网络中进行登记,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情况上报市人社部门;

4.市人社部门对县(区)上报的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进行走访、核实和认定,经审核

合格后,市人社部门向社会公布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名单,发放创业带头人认定证书和牌匾。

四、创业人员及其创办的企业主要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创业企业吸纳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其为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承担部分,3年内财政部门按照实际缴纳数额给予全额补助。补贴金额依据企业每月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和在职人员工资明细予以计算。

2.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3.创业场地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5)22号),加大对创业者资金扶持力度,鼓励全民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创业场地补贴人员范围。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2015年9月23日后在我市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

第三条:补贴标准及补贴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6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四条:符合条件人员,可向本人创业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所在的县(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表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创业企业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4.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首次申办营业执照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5.创业企业所在社区提供的经营者正常经营公示和登记备案材料;6.创业企业所在县(区)人社部门对创业企业每年进行两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包括书面记录、影像资料)。同时将经营者正常经营材料、公示和记备案材料及检查记录建档备查。

第五条:县(区)人社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上报市人社部门。

第六条:市人社部门对县(区)人社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将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在市人社局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和程序,切实做好创业场地补贴的认定审核工作,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支出。对工作失误,造成不符合条件人员享受补贴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予以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①《就业失业登记证》;②身份证;③户口本;④营业执照;⑤保证合同(保证书);⑥贷款申请书;⑦合伙创业的合伙协议;⑧劳动合同;⑨社会保险缴费凭证;⑩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及户口本前三页复印件。

5.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是怎样确定的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每人最高为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6.小额贷款的期限是多少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五、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一、人员范围。根据省、市文件规定,主要包括: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或离岗状况的家庭成员。

2、《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卡》的家庭成员。

3、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4、单亲抚养未成年人,即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员。

5、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6、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7、县以上劳动模范。

8、军人配偶。

9、享受定期定量抚恤的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10、烈属,即烈士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所需要件。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时,应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出具零就业家庭认定材料。

2、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出具《低保证》或《本溪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卡》。

3、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出具《残疾人证》。

4、单亲抚养未成年人出具离婚或丧偶证明、未成年人抚养证明。

5、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2011年之前入伍的应出具退役证明、自谋职业协议书;2011年11月以后入伍的士兵拿退役证明即可。

6、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出具荣誉证书或相关证件。

7、军人配偶出具《结婚证》、现役军人证明。

8、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出具民政部门认

定并颁发的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证明。9、烈属出具《烈属证》及与本人关系的证明。

三、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员的情况进行入户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经由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整理后上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2、乡镇、街道办事处认定。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上报材料进行认定,并对审查认定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对符合条件的在《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型,由经办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县(区)就业服务局确认。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数据库进行复核确认,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六、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发放

一、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范围及条件

(一)补贴人员范围

(本政发(2015)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2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补贴人员条件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市户籍;

2.已实现灵活就业并做就业登记的;

3.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一)补贴标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也可单独申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项补贴。

(二)补贴期限

1.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只出不进,不重复再补。

2.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2014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女年满55周岁)。

(三)补贴方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即享受补贴人员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季拨付补贴。跨年度提出申请的,不予补贴。

对2016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从2016年1月1日起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计发时间以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为准)。

对从2017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自申请被核准之日起发放。

(四)停发补贴条件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发社会保险补贴: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2.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死亡;5.出国定居;6.户口迁出我市;7.被判处拘役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8.其他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情形的。

三、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应由本人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险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3.社会保险缴费凭证;4.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二)核准

1.初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一式3份),由社区(村)劳动保险工作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人员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初审时限为3个工作日。

2.复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将合格人员名单在其户籍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

3.核定。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核定时限为2个工作日。

(三)补贴发放

1.补贴申请。各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季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当季《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上报市就业服务机构,由市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汇总后,连同数据库报送市财政部门。

2.补贴发放。市财政部门将市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县(区)财政部门就业资金专户。各县(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在中国银行设立专户,并将补贴划入灵活就业人员持有的社会保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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